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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置税完税凭证丢失怎么办?

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补办完税证明时,填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以下简称补办表),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补办:(一)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联次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留存联次或者其电子信息、车辆合格证明补办;(二)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书》,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2、10月1号开始,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是多少?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税率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

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仍按照修改前的税法规定执行。

3、哪些房产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员或者使用人缴纳。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4、纳税人投诉纳税服务,哪些情况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二)针对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投诉的;

(三)投诉人就税务机关已处理完毕的相同事项进行投诉,经上级税务机关复核后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四)投诉事实不清,没有具体诉求或者有效联络方式,无法核实办理的;(五)不属于《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投诉范围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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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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