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 狡 城 嬉 狡诈恶徒 徐老师金 到底指啥?

2016年四川政法干警考试笔试模拟题及***:专业综合II(十)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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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川政法干警考试笔试模拟题及***:专业综合II(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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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政​法​干​警​考​试​笔​试​模​拟​题​及​答​案​:​专​业​综​合​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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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孝公起用卫鞅实行变法】  公元前三六一年秦献公去世,秦孝公即位.孝公继承献公的遗业,奋发图强,“下令国中求贤者”.孝公在求贤令中,说明从秦厉共公到秦出子时期,“国家内忧,未遑外事”,致被魏国夺去河西地;到秦献公即位,“徙治栎阳,且欲东伐”;为了完成“先君之意”,征求“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史记?秦本纪》).卫鞅就在这时入秦.  卫鞅出身于卫国国君疏远的宗族,也称公孙鞅.“少好刑名之学”,曾做魏相公叔痤的家臣.后入秦,经秦孝公宠臣景监的推荐,得见秦孝公,陈说变法图强的道理.  公元前三五九年,正当酝酿变法时,旧贵族代表甘龙、杜挚起来反对变法,认为“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卫鞅当即针锋相对地指出,“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反古者未必可非,循礼者未足多”(《史记?商君列传》).这是以历史进化的思想,驳斥了旧贵族所谓“法古”、“循礼”的复古主张,为实行变法作了舆论准备.  【卫鞅第一次变法】  秦国经过了三年的变法准备,到公元前三五六年,秦孝公任命卫鞅为左庶长,实行第一次变法,主要有下列四点:  (一)颁布法律,制定连坐法,轻罪用重刑.卫鞅把李悝所制定的《法经》在秦国公布实行,只是把“法”改称“律”(《唐律疏议》),增加了连坐法.就是在按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的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建立相互告发和同罪连坐的制度,告发“奸人”的可以如同斩得敌人首级一样得赏,不告发的要腰斩.如果一家藏“奸”,与投敌的人受同样处罚;其余九家倘不检举告发,要一起办罪.旅客住客舍要有官府凭证,客舍收留没有凭证的旅客住宿,主人与“奸人”同罪.卫鞅还主张对轻罪用重刑,认为这样可以迫使人民连轻罪也不敢犯,重罪更不敢犯,这叫“以刑去刑”(《商君书?画策篇》、《韩非子?内储说上篇》).汉代桑弘羊指出:“商君刑弃灰于道而秦民治,故盗马者死,盗牛者加,所以重本而绝轻疾之资也.”(《盐铁论?刑德篇》)卫鞅为了保护私有的耕牛和马,对盗窃牛马者判处死刑;为了统一度量衡,规定“步过六尺者有罚”(《史记?商君列传?集解》引《新序》).卫鞅对轻罪用重刑,目的在于贯彻他制定的法令.《战国策》称赞卫鞅变法的成效是:“道不拾遗,民不妄取,兵革大治”,(《秦策一》).《史记》又称赞其成效是:“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乡邑大治”(《商君列传》).  (二)奖励军功,禁止私斗,颁布按军功赏赐的二十等爵制度.规定军功以在前线斩得敌人首级多少来计算,斩得敌人甲士首级一颗的赏给爵一级;要做官的,委以五十石俸禄的官职.官爵的提升是和斩得敌人首级的军功相称的.二十等爵制,是一种等级制,按爵位高低授与种种特权,包括占有耕地、住宅、服劳役的“庶子”和担任一定的官职等等,爵位高的还可以获得三百家以上的“税邑”以及减刑的特权(详见本书第六章第六节《秦的二十等爵》).卫鞅还规定国君的宗族没有军功不能列入公族的簿籍,不能享受宗族的特权.“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史记?商君列传》).占有田宅、臣妾(奴隶)的多少以及服饰穿戴,都必须按照爵位等级的规定,否则是要处罚的.  (三)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特别奖励垦荒.秦国地广人稀,荒地比较多,所以商鞅在秦国把奖励开垦荒地作为发展农业生产的重点,和李悝在魏国“尽地力之教”有所不同.卫鞅变法令规定:“?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史记?商君列传》)“本业”是指男耕女织的生产事业,“末利”是指商业和手工业.“复其身”,就是免除其本身的徭役;“收孥”,就是连同妻子、儿女没入官府为奴隶.卫鞅这样奖励一家一户的男耕女织的生产,是有利于小农经济的发展的.因为这种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小农经济,是君主政权的经济基础.《商君书?垦令篇》,一连列举二十条鼓励垦荒的措施,其中就有不少抑商的政策.例如规定商人必须向官府登记各种奴隶(厮、舆、徒、童)的名字和数目,以便官府摊派徭役;还规定提高市上酒肉的税额,要让税额比成本高十倍;更规定加重关卡和市场上的商品税,不准私自贩卖粮食,防止商人垄断市场,牟取暴利.还 主张“一山泽”,由国家统一管理山泽之利.所有这些抑商政策,目的在于防止商人损害和破坏小农经济,扶助小农经济的成长.  (四)焚烧儒家经典,禁止游宦之民.卫鞅为了推行变法令,打击儒家的复古思想,曾断然采取“燔《诗》《书》而明法令”(《韩非子?和氏篇》)的措施.同时下令禁止私门请托,禁止游说求官的活动.  卫鞅这样厉行改革,必然会引起旧贵族的反抗,一时国都内“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后来这些人又前来阿谀说“令便”,卫鞅称之为“乱化之民”,“尽迁之于边城”(《史记?商君列传》).  秦国由于变法初步成功,在对外战争中不断取得胜利.公元前三五二年,卫鞅因功由大庶长升为大良造,相当于中原各国相国兼将军的官职.  【卫鞅第二次变法】  公元前三五○年,卫鞅进行第二次变法.这次变法是进一步从经济和政治上进行改革,目的在于进一步谋求富国强兵.主要有下列六点:  (一)废除贵族的井田制,“开阡陌封疆”.《史记》说:卫鞅“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商君列传》).“开”就是开拓的意思.蔡泽说:商君“决裂阡陌,教民耕战”(《战国策?秦策三》).“决裂”的目的是为废除井田制,董仲舒就曾指出:商君“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汉书?食货志》).“阡陌”是指每一亩田的小田界,“封疆”是指每一顷田(一百亩田)的大田界,合起来可以总称为“封”.具体地讲,“开阡陌封疆”,就是废除井田制,把原来“百步为亩”的“阡陌”和每一顷田的“封疆”统统破除,开拓为二百四十步为一亩,重新设置“阡陌”和“封疆”.《说文解字》说:“六尺为步,步百为亩.秦田二百四十步为亩(末句,徐铉本无,徐锴本有).”唐代《一行算法》说:“自秦孝公时,商鞅献三术,内一,开通阡陌,以五(当作”六“)尺为步,二百四十步为亩.”(《太平御览》卷七五○引)杜佑《通典》又说:“按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地利不尽,于是改制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矣.”(《州郡典?雍州风俗》)可知这时“开通阡陌”,采用二百四十步为亩的大亩制,用来分授无田耕种的农民,依然实行着“百亩给一夫”的授田制度.早在春秋晚期,晋国六卿中的赵氏已废除井田制,改用二百四十步的大亩制,这时卫鞅变法,该是吸收了过去赵氏改革的经验,并进一步加以发展,适应了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这时卫鞅的改革,是在秦国境内正式废弃井田制,确认自耕农的土地所有制,并扩大政府拥有土地的授田制度,促进小农经济的发展,增加地税收入.还必须指出,卫鞅这次对农田制度的改革,一方面是破除了旧的阡陌封疆,用法令形式废除了井田制,即所谓“坏井田,开阡陌”(《汉书?食货志》);另一方面是重新设置了新的阡陌封疆,用法令形式保护了土地私有制,所以后世有人说卫鞅“灭庐井而置阡陌”.《秦律》严禁对私有土地的侵犯.《法律答问》有一条律文:“盗徙封,赎耐.”就是把私自移动田界看作“盗”的行为,要判处耐刑(剃去鬓发),但允许出钱赎罪.接着又对这条律文解释说:“何如为封?封即田阡陌、顷畔封也,是非是而盗徙之,赎耐.何重也?是不重.”说明田界不应该这样“盗徙之”,这是对私有土地的侵犯,应该判处耐刑,并认为这种刑罚“不重”.  (二)普遍推行县制,设置县一级官僚机构.卫鞅这时把许多乡、邑、聚(村落)合并为县,建置了四十一个县(《史记?秦本纪》,《商君列传》作“三十一县”,《六国年表》作“三十县”),设有县令、县丞等地方官吏(《商君列传》),还设有县尉(《商君书?境内篇》).县令是一县之长,县丞掌管民政,县尉掌管军事.公元前三四九年“初为县有秩史”(《史记?六国年表》),就是在县官之下,开始设置有定额俸禄的小吏,从此县一级地方行政机构才正式确立.县制的普遍推行,是为了把全国政权、兵权集中到朝廷,建立中央集权的统一的政治体制,以便于巩固统治,发展小农经济.《商君书?垦令篇》说:“百县之治一形,则从;迂者不饰,代者不敢更其制(原脱”饰代者不“四字,从孙诒让校补),过而废者不能匿其举.”就是说,各县的政治制度都是一个形态,则人人遵从,奸邪的官吏不敢玩弄花样,接替的官吏就不敢变更制度,犯了错误而罢黜的官吏就不敢掩盖其错误行为.《垦令篇》还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民不劳”、“民不敖(遨)”,做到“农多日,征(征收赋税)不烦,业(农业生产)不败,则草(荒地)必垦矣”.  (三)迁都咸阳,修建宫殿.这时秦国为了争取中原,图谋向东发展势力,把国都从雍迁到咸阳.咸阳位于秦国的中心地点,靠近渭河,附近物产丰富,交通便利.而旧都雍,旧贵族的习惯势力较大,不利于变法的开展.同时仿效中原各国国都的规模,修建冀阙(古时宫廷门外的一种高建筑,用以悬示教令)和宫殿.  (四)统一度量衡制,颁布度量衡的标准器.这是在公元前三四四年(秦孝公十八年)具体实施的,对于统一赋税制度、俸禄制度和发展商业,都有一定的作用.传世有这一年颁布的商鞅方升(现藏上海博物馆).经上海市标准计量管理局测定,商鞅方升的内容,秦一升的容积为二百零二点一五立方厘米.又据这个升的铭文,容积是当时尺度的十六又五分之一立方寸,以此推算,每立方寸的容积为十二点二五七立方厘米.再由此推算,当时秦的一寸是二点三零五厘米,一尺是二十二点零五厘米(参见本书第六章第四节的“度量衡制的颁布和校验”).  (五)开始按户按人口征收军赋.公元前三四八年(秦孝公十四年)秦“初为赋”,这是按户按人口征收的军赋,就是云梦出土《秦律》所说的“户赋”,也称“口赋”,为汉代“算赋”的起源.《秦律》规定,男子成年要向政府登记,分家另立户口,并缴纳户赋.如果隐瞒户口,逃避户赋,就成为“匿户”,要严加惩罚.如果男子成年而不分家登记户口的,要加倍征收户赋.卫鞅曾下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史记?商君列传》.当时卫鞅没有采取鲁国季孙氏那样“用田赋”(按田亩征赋)的办法,而采取按户按人口征赋的办法,这是为了奖励开垦荒地,发展农业生产,增加赋税收入.杜佑指出这是“舍地而税人”(《通典?食货典?赋税上》);马端临也说,这是由于“任民所耕,不计多少,于是始舍地而税人”(《文献通考?田赋考?历代田赋之制》).《商君书?垦令篇》说:“禄厚而税多,食口众者,败农者也.则以其食口之数,赋(原误作”贱“,从孙诒让说改正)而重使之,则辟淫游情之民无所于食.”这是说,俸禄厚而收入田租多的,家中养着众多吃闲饭的人,这对发展农业生产不利.政府按“食口”征收口赋,并加重他们的徭役,那末这些游荡懒惰的人就没处吃饭.这说明卫鞅采取这项措施目的之一,是为了限制官僚地主豢养的食客的数目.但是,征收口赋的结果,受害最大的还是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因为这样大大增加了贫苦劳动人民的负担.卫鞅规定一家有两个成年男子的必须分家另立户口,否则就要加倍征赋.这是为了确立以一夫一妇为单位的农户,以便于开垦荒地,扩大农业生产,增加赋税收入.这种对不分家的成年男子加倍征赋的法令,有助于小农经济的发展,但是给贫苦人民带来了沉重的灾难.汉代初年贾谊就说:“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家贫子壮则出赘.”(《汉书?贾谊传》)就是说,比较富裕的人民,子弟一到壮年就分家另立门户;贫苦的人民因为负担不了户赋,只能典质给富户成为家奴性质的“赘婿”了.  (六)革除残留的戎狄风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由于秦国的西南和西北都是少数部族,秦国统一了许多少数部族地区,因而秦国残留的戎狄风俗是较多的.这时卫鞅按照中原的风尚、习俗把残留的戎狄风俗革除,目的还是在于加强统治.  公元前三四○年卫鞅设计生擒魏将公子昂,大破魏军,迫使魏国交还一部分过去夺去的西河地.卫鞅由于这个大功,受封於商(今陕西商县东南商洛镇)十五个邑,号为商君.  【卫鞅变法的成功及其被杀害】  卫鞅的第二次变法,从经济上和政治上进一步剥夺了旧贵族的特权,损害了旧贵族的利益,结果太子也犯法了,卫鞅因此对太子的师傅公子虔等用刑,于是遭到公子虔等人的强烈反对.公元前三三八年,秦孝公去世,太子即位,即秦惠王.公子虔等人告发卫鞅“欲反”,秦惠王要逮捕他,他回到封地商邑发兵抵抗,出击郑(今陕西华县).但因寡不敌众,被秦兵杀死于彤(今华县西南),并被处以车裂的刑罚.  卫鞅吸取了李悝、吴起等法家在魏、楚等国实行变法的经验,结合秦国的具体情况,对法家政策作了进一步发展,后来居上,变法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他进一步破除了井田制,扩大了亩制,重农抑商,奖励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生产,鼓励垦荒,这就促进了秦国小农经济的发展.他普遍推行了县制,制定了法律,统一了度量衡制,建成了中央集权的君主政权.他禁止私斗,奖励军功,制定二十等爵制度,这有利于加强军队战斗力.他打击反对变法的旧贵族,并且“燔《诗》《书》而明法令”,使变法令得以贯彻执行.由于这一切,秦国很快富强起来,奠定了此后秦统一全中国的基础.正如汉代王充所说的:“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论衡?书解篇》)卫鞅变法对此后秦国以及秦代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云梦出土的《秦律》就是在这个变法的基础上修订、补充、累积而成.《秦律》也多处讲到连坐法,例如户籍登记有隐匿或不实,不但乡官要受罚,同“伍”的也要每户罚一盾,“皆迁之”(即罚戍边).《秦律》也把镇压“盗贼”放在首要地位,并对轻罪用重刑.例如盗取一钱到二百二十钱的要“迁之”,盗取二百二十钱以上和六百六十钱以上要分别罚作刑徒,盗牛者要罚作刑徒,盗羊或猪的也有相当的惩处,甚至偷采别人桑叶不满一钱的也要“赀徭三旬”(即罚处徭役三十天).对五人以上的“群盗”则追捕处罚更严.同时《秦律》还有许多对各种逃亡者追捕处罚的规定.李悝,约生于周定王介十九年(前450年),卒于周安王骄十二年(前390年),又名李克,魏文侯时曾为上地之守.上地,秦国灭魏后改为上郡,地处今陕西省北部的黄河以西一带,芷是战国时期魏秦两国交界地区.魏文侯十三年(前434年)、十六年(前431年)、十七年(前430年)、二十四年(前423年),魏秦两国在这里进行了激烈的战争.守,既是地方的最高行政长官,又是地方的最高军事统帅.李悝在担任上地守期间,有施展其军事才能的条件,他鼓励人民习射以便防御秦人之侵袭,令人民因民事纠纷而兴讼者,都以射箭来解决.射中者胜,不中者败.由于他有这一奇特的规定,于是上地人人善射,后来并因此而大败秦人.  李悝是孔丘门徒子夏的学生,受过儒家思想的熏陶,并发展了儒家思想,所以《汉书?艺文志》儒家类著录了李克七篇.李悝曾相魏文侯及武侯,使国富兵强,为战国初期有数的政治家之一,是一个由儒家转为法家的人,严格说他是法家的始祖.他在相魏期间,对魏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起了重大的作用.他在魏国主持的变法,开各国变法之先声.总观他一生的业绩,可称得上我国封建社会的名臣贤相.但使人感叹的是,正如郭沫若所说:"可惜的是这样一位重要人物,司马迁的《史记》却不为之立传,他的思想渊源和生活出处我们不能知其详了".  李悝生活的年代,正是战国初期.封建经济已经占据社会经济生活的主导地位.经济基础的深刻变化必然引起上层建筑的相应变化.由于新建立的封建政权,面对着奴隶主贵族势力的强烈反对,为了巩固和发展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打击奴隶主贵族的复辟势力,确保新兴地主阶级的统治,战国初期各个国家纷纷掀起变法运动.而李悝是这一时期第一个进行变法的人.  以尽地利平籴政策  李悝认为统治者要想富国强兵和稳定社会秩序,必须鼓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所以,他提出"尽地利"的主张.要求尽可能地开垦荒地和提高单位面积的产量.尽地利必须首先调动人民生产的积极性,生产积极性产生的前提,必须给农民一些生产和生活的条件.   李悝的这一思想,几乎被当时各国封建统治者所接受.如楚国吴起变法,凡封君的子孙已传三世的取消爵禄.凡无能的官吏和不需要的官职一律裁减.如秦的商鞅变法,凡宗室非有军功不得有名位,尊卑爵禄的等级,要按军功重新规定,各依等级占田宅、臣妾(奴隶)和穿着衣服.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度,重新确立以军功为标准的等级制度.  制定法经流传后世  春秋战国时期,"礼治"和"法治"是奴隶制和封建制两种政治体制和统治方法的对立.战国初期,进一步实行法制,巩固封建政权是十分必要的.为了推行"法治",李悝总结了新兴地主阶级在各国的立法经验,编了一部《法经》.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法经》早已失传,《晋书?刑法志》和《唐律疏议》保存了其篇目,明代董说的《七国考》引桓谭《新论》披露了部分内容.从这些资料来看,《法经》是由李悝起草或编纂的一部法典,历代封建统治者将其视为首创,作为立法的样板,故称《法经》.  《法经》有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盗法是关于处理盗窃抢劫财物的条文.贼法是关于毁法叛乱,行凶杀人的条文.捕法是关于捉盗和贼的条文.囚法是关于关押盗和贼的条文.杂法包括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禁止蝓制等七项内容.所谓淫禁就是禁止荒淫,凡丈夫有一妻二妾的要处腻刑(即割耳),丈夫有二妻的处死刑,妻有"外夫"的要处宫刑(即幽闭).所谓狡禁就是禁止盗窃符、玺和禁止议论国家法令.凡是盗窃符(虎符)的要处死刑,籍没全家为奴隶.盗窃玺(官印)的要处死刑.议论国家法令的,要处死刑,并要籍没全家和妻家为奴隶.所谓城禁就是禁止越城,一人越城的要处死刑,十人以上越城的要杀死其全乡和全族的人.所谓嬉禁就是禁止赌博,凡赌博的处罚金.如果太子赌博"处笞刑"(用竹鞭打),如果处笞刑后再不停止赌博,便可改立太子.所谓徒禁就是禁止群众集居,群众集居一日以上的要查问,三日四日五日的要处死刑.所谓金禁就是严惩贪污.丞相受金(即贪污)的,丞相的左右要处死刑.犀首(魏官名,相当于将军)以下受金的要处死刑.但贪污黄金在一镒(普通说法为二十四两)以下的只处罚,不处死.还有禁止"淫侈腧制",就是禁止所用器物超越等级制度,如果大夫之家有侯所用物的要全族处死.具法是根据特殊情况加重或减轻刑罚的法律‘在减律中规定:凡年岁十五以下的,罪大的减三等,罪小的减一等.年岁六十以上的,小罪的酌情减轻,大罪按法理减轻.  从以上记载可以看出:  第一,李悝制定《法经》是为了维护和巩固封建专制政权的统治,是用法律来保护地主阶级经济利益和镇压广大农民阶级的反抗.凡属危害封建政权和侵犯君主尊严的行为,如盗符、盗玺、越城、群相居、议论国家法令都被视为严重的犯罪,不仅本人处死,甚至夷族夷乡.同时还以严刑惩治议论国家法令的人,以确保政策法令的贯彻和思想的统一.在封建刑法中,以思想、言词论罪,开始于李悝的《法经》.  第二,贯穿了早期法家的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制原则,反对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制度,主张打破礼和刑不可逾越的界限,规定了太子犯法要受笞刑,丞相受贿左右伏诛,将军受贿本人处死.但与此同时,《法经》又正式确认了封建的等级制度,明确规定大夫之家如果有诸侯享用器物,便以26制的罪名,判处最严重的族刑.  第三,打击了魏国奴隶主贵族势力的反抗.当时的魏国奴隶制残余十分严重,没落的奴隶主贵族还有相当大的势力,他们不断地进行破坏性的活动.《法经》关于惩治杀人的规定,矛头主要就是针对奴隶主贵族的.在奴隶制时代,奴隶主贵族可以杀害奴隶、迫害新兴地主而不受法律的约束和制裁.《法经》则宣布任意杀人是犯法的,要治罪处刑.从而限制了奴隶主贵族的暴行,打破了保护奴隶主贵族特权地位的传统.此外,关于"狡禁"和"城禁"以及严禁议论国家法令的规定,也包括有打击奴隶主贵族复辟活动,巩固地主阶级统治的含义.  第四,《法经》也体现了"重刑轻罪"的精神,对于人民群众哪怕是最轻微的反抗或违犯封建秩序的行为,都要予以严刑镇压.如:窥视宫殿者要截足,路上拾遗的要断脚趾.这种重刑轻罪的精神,一直为法家所奉行,至韩非遂进一步发展成"刑以上刑"的理论.但是李悝不是为罚而罚,而是借助法律的强制力,推行变法的主张,是为了一定的政治路线和阶级斗争的需要服务的.因此《法经》表现出来的"严刑峻法",完全是以国家政策为根据,以地主阶级专政的需要为准绳,否则就无法巩固封建政权.见于《法经》的刑罚手段有笞、诛、膑、刖、夷族、夷乡等.李悝制定的《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它充分地表现了维护地主阶级专政的实质,并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律的原则和体系.《法经》是集春秋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主持下各国立法之大成,而且对后人影响极大.商鞅变法实行的"连坐法"就是《法经》中"徒禁"的进一步发展.《唐律疏议》曾记载说,李悝著《法经》,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肖何又增户律(婚姻、赋税)、兴律(擅兴徭役等)、厩律(畜牧马牛之事)三篇,谓九章律.这说明《法经》的确是封建法律最早的蓝本.  总之,李悝不愧为我国历史上改革时代的杰出人物,他的"尽地利之教","平籴"政策,重农思想,任人为贤的精神,不仅使魏国称雄于诸侯,而且成为整个封建社会中每个王朝治乱振兴的基本国策.他编著的《法经》,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印记在我国的历史之中.  赵武灵王胡服骑射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相继改革以图强,在变法改革中,以秦国的商鞅变法最为显著,在军事上的改革却以赵武灵王的胡服骑射为最.赵武灵王的文治武功并非出类拔苹,但却是他向塞外少数民族学习,对传统的兵制兵服进行了大改革,从而在历史上留下了深远的影响.  赵武灵王在进攻中山之前,采取于十分审慎的布置.尽管与周边无战事,并派使臣同时出访秦、韩、楚、魏,齐,但他仍然调集部分兵力戒备边境,以防不虞.万事俱备之后,他开始了进攻中山之役.吸取上次进攻失败的教训,这次他采用分路进攻的作战方针.先遣两军由中山西部进攻,然后主力分成三路由中山南部五面突袭.这一仗,赵铁骑大显威风,疾如闪电势若骤雨,很快就占领了中山国大片国土,而且险要尽得,中山国都处于赵军兵锋之下.中山国被迫请和,割让南部四邑,失去三分之一的国土.从公元前305年到前300五年里,赵军先后五次进攻中山,次次以中山割地告终,最后终于把中山这个一度名闻天下的小国从中国的版图上抹去了.从此赵国东西南北合为一块,喉中无梗,眼中去钉,可以专心对外.  平灭中山之后,赵国骑兵再次大败楼烦王,并在北边大修城池,先后修了赵王城和夫人城.同时,两条边境长城也渐次竣工,赵国北疆至此无虔.  赵武灵王的胡服骑射,改变了中原各国的军事作战方式,从此战车这种作战方式退出了历史的舞台,被骑兵所取代.此后,赵国名将辈出,成为东方六国中唯一可以与秦国相抗衡的大国,直至长平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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