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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电子商会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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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电子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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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电子商会(英文译名为SHENZHEN ELECTR0NIC CHAMBER 0F COMMERCE,缩写为SECC)是由深圳市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经营、科研、教学、服务的企业单位及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是的重要团体会员。电子商会经深圳市社团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深圳市电子商会简介
深圳市电子商会坚持全心全意为会员企业和电子企业服务、聚精会神谋求发展的宗旨,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依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面向企业,从市场、信息、技术、投资、管理、商务和国际合作等各个方面服务于会员企业。增强企业竞争力。
深圳市电子商会坚持走市场化、民间化、规范化、国际化的发展道路,以市场为中心,努力为电子企业打造市场服务平台、信息服务平台、技术服务平台、管理与人才服务平台、综合服务平台,努力形成立足深圳、面向全国和国际市场的电子信息产业综合***务体系。[1]
深圳市电子商会服务指南
  (一)咨询服务(新增服务)
1、请有经验的专家协助企业申办高新技术企业和申请各级政府的支持.  2、请资深专家协助企业申请各部委的鼓励基金,比如: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部的信息产  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国家商务部中小企业出口拓展基金、深圳市科技计划.  3、申办企业各种资质,以得到政府的支持,比如:政府技术中心、工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  4、协助企业申请各级政府的科技进步奖.  5、协助,引入国际国内银行开展国际和中得.  6、引入投资,协助有条件的企业做国内和国际上市准备等工作.  7、开展法律咨询业务.  关心以上项目的企业请与咨询部联系。  (二) 市场服务  服务  专业市场调研  产品的市场推广  市场营销培训  电子专业市场的交流与台作  业务部门:;深圳市电子行业信息化服务中心  (三) 信息服务
《深圳电子信息产业年鉴》  《赛科资讯》(电子周刊)  《深圳电子》月刊  深圳市电子商会网  深圳市电子行业信息化服务中心网  业务部门:深圳市电子行业信息化服务中心  (四) 技术服务
电子行业专业技术培训  培训  质量体系认证  技术交流  业务部门:深圳市电子行业信息化服务中心  (五) 管理咨询服务
商业公关  招商融资  专题调研    业务拓展  业务部门:;深圳市电子行业信息化服务中心  (六) 会议展览
深圳跨国电子采购展览会  中国(深圳)品牌音响展览会  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国际专业展览  业务部门:展览部;深圳跨国电子采购中心有限公司[2]
深圳市电子商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深圳市电子商会(英文译名为SHENZHEN ELECTRONIC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为SECC),是经深圳市社团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  地方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深圳市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经营、科研、教学、服务的企业单位及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以为会员、市场、政府服务为宗旨,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依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电子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面向企业,积极促进电子产品的生产经营与国内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壮大会员的经济实力,维护会员的台法权益,扩大商会的社会影响,为深圳的生产和流通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 本会接受深圳市经济贸易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在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市场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面向企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传达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对电子产品的生产经营进行指导、协调、咨询服务,服务于深圳的发展。本会的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关注国内外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状况,组织开展电子市场调查研究,为会员单位的经营决策、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二、组织对电子行业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电子产品的生产经营形势和政策,对电子产品生产经营进行指导、协调、咨询服务,促进深圳电子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通过报刊、网站等多种形式,开发、建立渠道,为会员企业提供专业化的市场信息服务。  四、组织会员单位发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往,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和扩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业务交流。  五、协调会员之间的相互利益,制止各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以保持电子产品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秩序。  六、对国际电子产品市场及其运行规则进行调查研究,为深圳电子产品更多地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七、组织各种国内国际性展览会、展销会、研讨会、会,为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为会员争取生产经营的优惠政策。  九、开展管理顾问服务,应企业要求,组织专家对、、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进行诊断咨询。  十、为会员单位培训生产经营管理人才,不断提高会员单位的水平。  十一、组织本会会员认为需要和可能开展的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本会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凡承认深圳市电子商会章程,积极参加商会活动,有加入深圳市电子商会的意愿,愿意履行会员义务、交纳会费的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经营、研发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二、与生产经营电子产品有关的协会组织、学术团体、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可以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三、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本会名誉会员和荣誉会员。  四、凡申请加入的企业、团体,均要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特殊情况可由正副会长直接审批,但须由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登记注册、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讨论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各种会议、展览及各种培训,对于收费项目享有优惠价格;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有权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七、有权获得本会的各种信息资料,并享受本会的信息、法律咨询服务;  八、会员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得到本会的保护。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章程及本会制订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严格遵守本会会员之间联合对外签订的协议, 不得做损害商会和会员的声誉和利益的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查批准本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以及重大资产投资;  五、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六、讨论决定本会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实际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即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即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秘书处提出的工作报告及财务预算及决算;  十一、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其它职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日常工作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主持下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根据需要聘请专职工作人员,秘书处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处的主要任务是:  一、提出修改本会章程草案;  二、提出实施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和工作任务;  三、拟定年会工作报告的有关文件;  四、提出需要讨论的重大问题的意见草案;  五、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的业务往来和业务纠纷;  六、组织收集与处理各种,办好本会会刊和深圳电子工业经济信息网;  七、组织会员开展各种经营活动;  八、开展企业管理咨询及培训活动;  九、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事项;  十、提出本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落实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决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决定任命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为加强联系和开展经常性的业务活动,本会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理事单位委派,属秘书处非常驻工作人员。秘书处不定期召开全体或部分联络员会议,研究具体业务工作。联络员要熟悉工作,相对稳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可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逐步建立若干业务部门,分别开展各种业务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的发展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分会, 但需报社团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在社团登记部门登记注册。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本会各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依法取得的其它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一、为实现本会任务开展的活动支出;  二、本会所需的办公设施、用品及经费支出;  三、本会召开各种会议的费用支出;  四、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财务预算需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方可实施。决算于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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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商会隶属工信部,1988年在民政部注册成立,现有会员单位6000多家。现任会长曲维枝系国务院参事、原工信部副部长,名誉会长系原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原人大副委员长李铁映,全国政协副主席胡启立,原电子工业部部长张挺。2013年经工信部、民政部批准,中国电子商会成立电子交易平台专委会。专委会于日在北京召开成立大会。专委会官网:www.ceccec.org中国电子商会电子交易平台专业委员会是由全国从事与电子交易平台相关业务的运营商、开发商、服务商、经纪商、代理商、用户等单位以及一切关心和推动中国电子交易平台事业发展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唯一经中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电子交易平台管理领域的行业协会,是一个非盈利性的行业组织。中国电子商会电子交易平台专业委员会每年通过组织标准制定、资质认证、论坛研讨、学习交流、研修培训、表彰先进等各种形式的活动,为广大会员提供一个积极的交流平台,并帮助会员不断了解和更新相关的管理实践和技术手段,以提高企业的运营和服务质量。同时通过组织进行业内权威的年度表彰,促进会员间的良性竞争,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促[查看全部]进行业健康发展。专委会官网www.ceccec.org,邮箱:ceccec@ceccec.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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