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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7刑初73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弓某,男,太原市力升装潢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住山西省太原市。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刑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弓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莎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日,被告人弓某向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王府大厦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信用额度3万元。该卡于日开始使用,主要用于日常消费和取现,日开始逾期,发卡银行于同年10月17日、10月22日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止日,该卡逾期透支款计11990.64元。日,被告人亲属代其归还透支款息合计26740.78元。日,被告人弓某向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信用额度5万元。该卡于日开始使用,主要用于日常消费和取现,日开始逾期,发卡银行于同年10月8日、10月10日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止日,该卡逾期透支款计9673.39元。日,被告人归还透支款3000元。日,被告人弓某向光大银行太原分行信用卡业务部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信用额度10万元。该卡于日开始使用,主要用于日常消费和取现,日开始逾期,发卡银行于同年4月8日、4月9日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止日,该卡逾期透支款计41755.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涧河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情况说明;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的报案材料、情况说明、客户资料、信用卡账单记录、催收记录、还款情况说明及中信银行授权委托人付凯的询问笔录;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委托书、报案材料、情况说明、客户资料、信用卡账单记录、催收记录、还款情况说明及招商银行授权委托人张某的询问笔录;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信用卡业务部的报案材料、情况说明、客户资料、信用卡账单记录、催收记录及光大银行授权委托书;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3)万刑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弓某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归还部分透支款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弓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弓某退赔违法所得6673.39元,发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三、责令被告人弓某退赔违法所得41755.8元,发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信用卡业务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富平人民陪审员 王巧梅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二?一七年十二月七日代书 记员 石 鸿置顶反馈APP微信***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400-871-6266举报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