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开放烟火爆竹的后果店有什么要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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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一家烟花爆竹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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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苏州市2017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发表时间: 14:00:23 文章来源:
《苏州市2017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燃放规定》是有华当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苏州市2017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燃放规定》,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苏州市2017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城市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苏州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姑苏区、工业园区、吴中区、吴江区、相城区、虎丘区所辖区域。  第四条&市区以下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区:东至中环东线(园区段),南至东方大道、独墅湖西沿岸、独墅湖大道、京杭运河,西至京杭运河、中环西线、塔园路、上方山,北至西塘河、太阳路、娄江快速路;  (二)吴江区:松陵老城区(东至运河、西至鲈乡路、南至笠泽路、北至江兴路)。  第五条&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通信运营企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单位;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  (五)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  (六)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  (七)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输气(油)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八)建筑工地,设有外墙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及居民地下车库(停车场)等部位;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和地点。  禁放场所和地点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设置禁放标识;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置禁放标识。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的规定。禁止燃放双响、摔炮、擦炮等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  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不得购买非法、非标、超标等禁止燃放的产品。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居民集中居住区抛掷烟花爆竹;  (二)向行人、车辆、航空器、建(构)筑物、公共绿化地、地下管网等抛掷烟花爆竹;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破坏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第九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在辖区内的实施。  安监、工商、环保、交通、质监、城管、供销、教育、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保护环境、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进行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查处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本月《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开发布。自日起,苏州市区包括吴江区在内的6个行政区域,将在规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区市民或将迎来一个“无硝烟”的新年。  放鞭炮作为婚丧嫁娶、逢年过节的传统庆贺方式之一,为何会被列入禁止的行为?记者专门咨询了苏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一大队郭文华队长,他详细地解读了禁放政策对苏城市民生活的影响。郭文华称,据统计自2013年以来,每年的除夕夜到正月十五期间,警方接报的由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警情均在80起左右。古城区有大量的文物建筑、园林绿化,一旦发生火灾将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此次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中,古城区将施行全区禁放。此外,在人员密集的场所,高楼林立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不慎也极易发生意外和次生事故。依据各项调研,其余各行政区域也设定了相应的禁放区域,并且根据实施后的实际情况还可增加并公布新的禁放区。  郭文华还补充道,保障人身安全和消除火灾隐患只是实施禁放的一个因素。近来,雾霾问题一直是大家关心的话题,每年春节期间集中燃放烟花爆竹也会在短时间内产生大量空气污染物,进行重点区域禁放也可相对缓解一些空气污染压力,还苏城天空更多“苏州蓝”。  郭文华表示,此次通过的规定除了前期调研,也征求了大量市民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工作组在拟定的禁放区域发放调查问卷10万份,回收9万余份,其中禁放支持率达到77%。通过“苏州公安微警务”手机客户端进行网上投票的用户约为2万5千人,其中新政支持率达84%。从民意调查结果来看,大部分市民是支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新政也有其实施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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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成立苏州市吴江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区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 &&&关于成立苏州市吴江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索 引 号:16-00144
分  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环境保护&&通知
成文日期:日
名  称:关于成立苏州市吴江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  号:吴政办〔号
关于成立苏州市吴江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发布时间:    来源:
吴政办〔〕号
吴江开发区(同里镇)、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太湖新城(松陵镇)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区各委办局(公司),区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吴江市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长效管控机制,维护文明城市形象,区政府决定成立苏州市吴江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张志成&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宗& 亮& 区人民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 殷海根& 区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沈伟荣&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 李正华& 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 赵& 军& 区委区级机关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 吴献忠& 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 孙& 兵& 区教育局副局长
&&&&&&& 李法林& 区民政局副局长
&&&&&&& 陆永忠& 区司法局党委副书记
&&&&&&& 石全明& 区财政局副局长
&&&&&& &徐红伟& 区住房和城乡建局副局长
&&&&&&& 顾仁杰& 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 周伟康& 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 刘于成& 区农业委员会副主任
&&&&&&& 龚银生& 区商务局副局长
&&&&&&&&&&& 沈明根&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党委委员、吴江人民广播电台台长
&&&&&&& 柯建勇&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科员
&&&&&&& 沈颖琪& 区体育局副局长
&&&&&&& 陆国祥& 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 金& 勇& 区旅游局副局长
&&&& &&&胥大明&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 陆健龙&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 沈志浩&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 陆& 雄& 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 翁琳燕& 共青团吴江区委员会副书记
&&&&&&& 吴& 军& 区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
&&&&&&& 陈建刚& 太湖新城经济发展局副局长
&&&&&&& 马清骅& 区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禁放办”),具体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局,由区公安局副局长殷海根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城管局副局长顾仁杰同志、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宋坤法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 附件下载 附件: 吴政办〔号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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