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同盟大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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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吸血鬼日记》第三季:泰勒克劳斯结同盟?
这回我们又得向《吸血鬼日记》的作者和制片人们敬礼了,第三季第五集中出现了我们完全没有料想到的剧情:泰勒o洛克伍德(Tyler Lockwood)居然成了狼人吸血鬼混血。在本季第五集“惩罚”中,眼睛闪闪发光的新混血儿泰勒(Tyler)可是迫不及待地要和我们的卡罗琳(Caroline)亲热。眼看狼人泰勒正为进入高三而兴奋不已,他的好情人卡罗琳看起来似乎很为他担忧,也许她确实有足够的理由担心。我们只有一个混血儿可以用来参考----带着点儿恋母情结的虐待狂克劳斯(Klaus)。虽然现在他已经离开神秘瀑布镇(Mystic Falls)开始了“混血转化”的征程,不过毫无疑问这位吸血鬼祖先一定不会离开太久。等到克劳斯(Klaus)归来,泰勒(Tyler)会不会意识到他的混血身份使他很难再和学校、女友和橄榄球相连?执行制片人朱莉o普莱克(Julie Plec)说:“有些事情会变得非常麻烦!”泰勒和克劳斯结盟的想法看起来太恐怖了!
YYeTs新闻组出品 原创翻译annebellerain&&审核Laylawong
--------------------和平至上,我心永宅~楼主管理员给此话题奖励了3分!
杀花~好担心小狼的说~
--------------------和平至上,我心永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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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狼混血后就像个脑残
--------------------时光改版以后越来越少上了,现在基本不上时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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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因为疯狂而生活,因为疯狂而口若悬河,因为疯狂而拯救自己
其实狼本身就是一种动物,再加上更添加了具有特色的吸血鬼的霸道。。
想必一定会有想不到的后果。。
--------------------吸烟是因为它伤肺、不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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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想到会有这么一天了...
p.s.老K有恋母情结呀?呵呵~~~
--------------------春天的花开,秋天的风,以及冬天的落阳。忧郁的青春,年少的我,曾经无知地这么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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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又要伤心了……
--------------------ENJOY THE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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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小狼会打败克劳斯的,在将来吧!
--------------------我是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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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的戏一直看起来很纠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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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勇气,三分傻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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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权力猎手郭文贵:与官员结成同盟 四次出国流亡(图)
来源: 财新周刊|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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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扳倒刘志华、夺回盘古大观为开端,郭文贵与以马建为代表的国家强力部门少数腐败官员结成同盟,裹挟公权力为其所用,上演了多场公然的围猎。谢建升告诉财新记者,他回国后查看原本属于银邦伟业的天津华泰相关账目,发现公司已被掏空。 ... ... ...
  && 以扳倒刘志华、夺回盘古大观为开端,郭文贵与以马建为代表的国家强力部门少数腐败官员结成同盟,裹挟公权力为其所用,上演了多场公然的围猎。  自2014年8月,48岁的郭文贵已经在海外漂泊半年多时间了。这应该是他人生中第四次出国流亡。  根据财新记者的调查,郭文贵的第一次流亡在1999年前后。很多跟他有过接触的人说,那一次是为了躲债,他惟一的弟弟还被债主追杀砍死。但或许郭文贵还有更鲜为人知的理由。  第二次确实是为了躲债。2005年,郭文贵正处人生低谷,分别位于奥运村和亚运村区域的两个金光闪闪的地产项目因缺钱而濒临易手绝境。他花光了所有借款,在一位帮他筹钱的朋友被警方逮捕后,郭文贵选择逃离。好在第二年,郭文贵就开始了否极泰来的转折,一次至关重要的结盟让他从此无役不胜。  到了第三次出国避祸,就只是策略性的了。越多的胜利也意味着越多的敌人----包括昔日的朋友。2012年,敌人一起涌来,郭文贵暂避锋芒,之后大杀四方,将敌人送进了监狱和更漫长的流亡之路。  这一年年底的***改变了很多东西,包括让郭文贵如鱼得水的昔日游戏规则。但即使身在海外,郭文贵并未收手,太多的胜利蒙蔽了郭文贵,也蒙蔽了他围猎的那些掌握国家安全和政法力量的盟友们。  日凌晨,七八名外省***突袭北京大学东门附近的博雅国际酒店。与郭文贵反目成仇争夺方正证券的前北大方正CEO李友仓皇逃走。同为枭雄的李友反戈一击,在末路逃亡中写信举报。日,郭文贵最重要的盟友之一、时任国家安全部副部长马建落马。  一个在特殊身份保护伞下不为人知的狐假虎威、虎狐勾结逼迫商业对手就范,为其失败的资本运作输血的模式,也由此曝出冰山一角。  结交市委书记  郭文贵是山东聊城莘县人,农家孩子出身,家里有兄弟姐妹八个,郭文贵行七,只是初中毕业。据传其父早年曾“闯过关东”,后携妻子返乡,所以郭文贵也能讲一口东北话。  河南省会郑州是郭文贵起家之地,这里既是郭氏打通政商关系的演练场,也是郭文贵日后发迹的大本营。可能是为了凸显与郑州的特殊关系,郭文贵在国内常用的一张***显示,他是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出生于日。此外,郭文贵还有香港身份和多个英文名,其中一个获得证实的香港身份名为郭浩云。不过相关公司中的简历上显示,郭浩云(郭文贵)出生于日,1987年-1989年,为黑龙江政府职员;1989年-1992年,黑龙江林药联营公司郑州分公司主任;1992年-1993年,河南大老板家具厂董事长。  以此推算,郭文贵在20岁左右开始外出谋生,后来到河南郑州进入商界。林药联营公司与大老板家具厂,均不必细考。郭文贵真正的起家,始于1993年9月,香港女商人夏平以香港爱莲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代表的名义,与郭文贵合资成立郑州裕达置业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下称裕达置业),郭文贵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此后经过一系列安排,整个公司主要归属郭文贵,更由其掌控。  有了港商的站台和合资公司背景,裕达置业成立第二年,就拿下郑州市政府小区拆迁改造工程,并以此新建裕达国贸大厦。至1999年建成的裕达国贸大厦,紧邻郑州市委市政府,地理位置优越,高202.1米,共45层,是当时郑州第一高楼。郭文贵也因此被河南政商两界认识。  结交权贵与郭文贵的早期创业相依相伴。早在1995年,裕达国贸大厦开工前后,时年27岁的郭文贵已是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王有杰的座上宾。1999年大厦建成后,郭-王利益链也臻于完善----这年11月,香港兆泽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了裕达置业,王有杰的儿子王锴被任命为公司董事。而香港兆泽的老板郭浩云,正是郭文贵香港***上的新名字。  王有杰认为郭文贵“讲义气、可以信任”,还曾通过儿子王锴,将数百万元人民币和美元转移至裕达置业存放。据称,当时是因为王家发生了“盗窃案”。  2005年,已转任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王有杰被中央纪委调查,2007年1月以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王有杰的判决书显示,其担任郑州市委书记期间,与郑州多位房地产商交厚,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承揽工程、收购国有资产、征用土地、工程开发等方面谋取利益。不过,“积极配合调查”的郭文贵,并未在王有杰案中受到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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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Right&Reserved.湖北黄冈:公、检、法包庇罪犯结同盟,联合“撤案、销案”无法纪
湖北黄冈:公、检、法包庇罪犯结同盟,联合“撤案、销案”无法纪&&&&
2012年11月27日,名为“黄州区政法委召集组织公、检、法联席会集体会议”,实则由分管政法的黄州区副区长陈柏章带着黄冈市分管政法的副市长汪治怀以市政法委的指令,非法武断地“决定对查凤琴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予以撤销”,同时就张伟清控告“黄州区法院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渎职罪”责令黄州区检察院不予立案,
&图:撤案通知书帮助犯罪分子逃脱罪行
公安局:“ 撤销刑事案件通知书”,销毁2010年10月26日由陈志国、魏丽君、查凤琴、王金林团伙,诈骗属于张伟清的黄州大道21号三栋501室房改房(该房依法抵押过户给张金英);灭失了?恒效、查凤琴团伙拘禁勒索21万元金钱(见2012年4月6日,张伟清控告书);撤案后再纵“2?27绑架抢劫10万元团购房款案”。
检察院:“不立案通知书”,包庇放纵犯罪分子串通法院以诉讼为平台,诈骗张伟清所有的黄州区鲢鱼巷223号房屋和“返还车辆赔偿款”。十年作假案重复立案恶意诉讼抗辩三十多次,造成经济损失六百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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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对省长信箱举报信答复是对撤案的犯罪行为恶意狡辩
黄州区公安分局就张伟清向王国生省长信访信件的回复:
日,经黄州区政法委召集组织公、检、法联席会议集体议案,认为查凤琴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对该案予以撤销。日,我局依法决定对查凤琴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予以撤销;
日以来,张伟清,查凤琴,张金英等多次报警,是围绕房屋产权纠纷的延续(《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执法者公然把已登记的物权说成纠纷显然是法盲,或者是藐视法律),各利益关系人方面对产权争议,反复邀约朋友、亲属彼此多次纠扯并多次拨打110报警,我局东门派出所多次出警处置,并正告当事人:1、关于房屋的产权争议属民事纠纷公安机关无权定夺处理,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于日已由黄州区法院立案庭胡红霞庭长、法官张霞移送,黄州区经侦大队李东平、戴洋签收的“张金英诉王金林非法侵入民宅刑事案移送函”定性为公诉案件图6);2、不得纠集人员扯皮滋事,对打架闹事等违法行为,我们将坚决依法查处。彭桂珍、张伟清等人控告我局有案不立,接处案不作为与事实不符。”其答复枉顾事实藐视、践踏法律,是包庇放纵犯罪分子,是与惩治司法腐败顶风而上。
&&&&&图:公安、法院答复推诿不作为
黄冈市公安局答复:违背《***法》“第四十三条 人民***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规定。
&&&&公安:汪治怀越法律红线:“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关系代法”拿百姓的纳税钱,行使保护犯罪分子职能:2010年9月26日张伟清在黄冈市公安局躲避求救,汪志怀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在干警大会上批评警官,强令将受害人交给嫌疑人(由信访陆科长交与),让嫌疑人在市公安局办公楼绑架受害人,拘禁四天四夜不予追责(湖北刑侦总队长王强挂职立案,走后被汪治怀强令撤销),放纵后来数次绑架殴打致残。
数百次信访材料,单就501房屋诈骗案,均提供如下证据:
& 图1:502室房屋所有权证(张金英)
1、张伟清提供的黄州大道21号502室房屋的土地证、房屋产权证均属张伟清的房改房,且因债务依法抵押过户给债权人张金英,《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证明该房屋与合同中“卖、受人”毫无关联。
图2:陈志国挂失、补办他人的电视收视卡
2、团伙成员陈志国利用职权(用单位介绍信)未经他人允许,挂失、补办冒领张伟清所有的电视收视卡、宽带网账户交给购房人王金林使用,完善卖房的配套设施。---证明陈志国涉嫌团伙诈骗案主犯;
图3:查凤琴、王金林房屋***协议
&& 3、2010年10月26日由陈志国起草,查凤琴、王金林以合同主体签订他人的房屋***协议。---证明陈志国参与团伙实施诈骗;
图4:查凤琴出具二十六万元购房收条
4. 2010年10月26日,由查凤琴出具“收到王金林购黄州大道财政小区三栋501号一套房款,人民币计二十六万元整”的收条(黄州区公安分局李东平、戴洋查明:该款已从银行汇入公安局魏丽君账户)。---证明魏丽君涉嫌参与团伙,收受诈骗赃款。&
图5:黄州区公安局立案告知书
黄州区公安分局2012年04月05日立案告知单(历经两次退侦)。
& ----证明黄州分局已经立案认定:查凤琴涉嫌团伙诈骗案;
图6:法院向公安局移交诈骗公诉案&&&
日由黄州区法院立案庭胡红霞庭长、法官张霞移送,黄州区经侦大队李东平、戴洋签收的“张金英诉王金林非法侵入民宅刑事案移送函”。---证明该诈骗案已经历法院诉讼程序,并被法院确认为公诉案件而移送;&
图7:通知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款撤案
日黄州分局对“查凤琴合同诈骗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款(其他法律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按撤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款,证明公安局承认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却不能提供“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免予追究是建立在已经构成犯罪才能免予),是手中拿法律为幌子而实行践踏藐视法律帮助犯罪分子逃脱罪行。
具体抗辩理由:
其一、上述1、2、3、4、5、6、7证据,均证明查凤琴团伙的诈骗事实,是典型公安侦查范围内的“公诉案件”。分局回复“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对该案予以撤销”是典型的枉法渎职包庇犯罪行为。
其二、回复“日以来,张伟清,查凤琴,张金英等多次报警,是围绕房屋产权纠纷的延续,各利益关系人方面对产权争议,反复邀约朋友、亲属彼此多次纠扯并多次拨打110报警,我局东门派出所多次出警处置,并正告当事人。”报警记录全系受害人,而答复说‘各利益关系人’即有查凤琴报警,就在这天,公安机关不履保护现场职能,放纵犯罪分子在财政局机关宿舍公开绑架打伤受害人后,并抢劫十万元待交的“团购房款”(该案至今不予立案),理所当然不可能有犯罪分子报警。公安机关显然是对犯罪分子的偏袒和包庇。此恰恰说明:查凤琴团伙公开违背《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多次实施侵权的犯罪行为。而黄州区公安局明知毫无民事纠纷的诈骗案,却作出“日的非法撤案”的决定,放纵再发大案。对在公安眼皮底下查凤琴实施绑架、殴打、抢劫购房款及财产的犯罪行为,不但不究,反转嫁报警人“不得纠集人员扯皮滋事,对打架闹事等违法行为,我们将坚决依法查处。”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当事人的多次伤残鉴定证明:公安机关涉嫌多次向嫌疑人告密及卫星定位,准确及时地实施跟踪、绑架、殴打当事人,胁迫索要他人所有的产权证,欲将他人房产强行过户到嫌疑人名下的罪恶目的。退一步说,即使按嫌疑人所说有经济纠纷,公安局也只能正告嫌疑人采取诉讼程序主张债权。而不是正告受害人,更不能把犯罪分子说成报警人,显然,公安机关与其绑架强抢的犯罪分子同流合污。
其三、证据5推翻区公安局回复“1.
关于房屋的产权争议属民事纠纷,公安机关无权定夺处理,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证明该案已被法院定性并移送给公安机关的公诉案件,而公安局不了解该案已经法院移送经侦大队受理十多个月却还妄断民事纠纷,枉法改变法院的认定的公诉案件。证明黄州区公安局包庇犯罪分子涉嫌包庇罪。本身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是犯罪分子,这个告诫应该针对嫌疑人,而公安机关向举报人告知,显然是颠倒黑白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
&&&&&其四、从1、2、3、4、5、6、7证据证明,是团伙诈骗案,而黄州区公安局的回复“彭桂珍、张伟清等人控告我局有案不立,接处案不作为与事实不符。”是对上述铁的事实恶意狡辩。违背《***法》“第二条人民***的任务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六条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一条 人民***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的规定涉嫌渎职罪。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三条
“应当查明:(七)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之规定,请求上级监督机关督促办案机关对举报的其它10.20勒索21万、2?27绑架抢劫10万元团购房款(当事人明确告诫公安有重要财产,其拒不清理嫌疑人员,不履行保护现场职能而故意放纵所造成)、223号房屋诈骗、返还车款侵占案等罪行及其团伙应该并案查处。
&&&法院:贾石松举着审判特权而大行违法之实,肆意
“非法”尊为“合法”,将“合法”抹黑为“非法”
贾石松放纵周超良、南建安对同一当事人的黄州区鲢鱼巷223号房产案,九年重复恶意诉讼二十多次;返还车款案十余次循环枉法裁判。当事人对其违法办案控告九年,不但没有得到处理,反而提拔为中级法院副院长,实施了系列&“违法、违纪、违规”的乱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
其具体事实如下:
一、返还车款案的枉法裁判。
2005年7月,原告向武汉威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福特“蒙迪欧”小汽车一辆,价值24万元,后因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而提取民事诉讼,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黄民一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武汉威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购车款24万元,赔偿损失89317.16元,共计元,承担诉讼费12000元,威汉公司依法将该义务款交付给黄州区人民法院后,原告张伟清于2008年元月20日出示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被告?凤琴代为领取执行款。2008年元月29日,被告?凤琴向黄州区人民法院出具领款手续。2008年元月31日,黄州区人民法院向被告?凤琴出具转账支票一份(***号为),转账支付给查凤琴执行款元(另加威汉公司返回5000元诉讼费),?凤琴在支票上签字认领。
查凤琴领取该款后,不履行“以该款取回张伟清502室及223号房屋”的约定,擅自用于偿还蒙娜丽莎贷款而侵占。经张伟清多次催要,查凤琴仍然以种种理由拖延交付该执行款。日,张伟清依据《合同法》第404条
“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的规定。随具状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图:(2009)黄州陈民初字第70-1号裁定书对被告查凤琴所有的位于黄州赤壁大道6号蒙娜丽莎休闲中心的房产(建筑面积177.5平米,房产证号为033424)予以查封。
&&张伟清2009年7月9日提出申请,2009年9月24日黄州区法院作出(2009)
黄州法陈民初字第70-1号裁定书,查封查凤琴所有的黄州赤壁大道6号蒙娜丽莎休闲中心的房产(面积177。5平方米,房产证号033424号)价值300多万元的门面房。
&上两图:(2009)黄州陈民初字第70-2号裁定书对正在诉讼中被告查凤琴
所有的位于黄州赤壁大道6号蒙娜丽莎休闲中心的房产(建筑面积177.5平米,房产
&证号为033424)非法解除查封并转移。
张伟清与查凤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2009)黄州陈民初字第70-2号裁定违法解除正在诉讼中被查封财产,帮助犯罪分子转移了数百万财产,黄冈市法院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两次发回重审,放纵下级法院2013年4月11日再次违法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实现了灭失案件,帮助嫌疑分子免予赔偿,逃脱罪行,造成申诉人八年直接利息损失一百五十余万元。
&& 黄州区法院明知该案代理律师张金海两个月前,已经收到
2013年4月11日8:30代理邹池解合同纠纷案在黄州区法院的堵城法庭开庭传票,十多天后,却又发给张金海2013年4月11日8:30时代理张伟清委托合同纠纷案在黄州区法院开庭。接到开庭传票时,张律师当即向法官说明两案时间冲突,希望张伟清案件延期开庭。而主审法官回绝道:“两法庭仅需十来分钟路程,传票的时间也不用改,区法院开庭可以等一等,堵城法庭开完庭后及时过来即可。”在开庭前一天的2013年4月10日上午,张律师再向主审法官再次强调说:“一定要等到堵城法庭开完庭我过来后再开庭。”进一步确认了主审法官的同意。然而4月11日张律师在堵城法庭开完庭后,10点就赶到黄州法庭时,主审法官当即宣布:“只有按撤诉处理”,并作出了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裁定“按撤诉处理”。申诉人认为:主审法官既然答应黄州法庭可以等一等,却又违背承诺,在申诉人的代理律师赶到之前就作出了“按撤诉处理”,这显然是对申诉人预设的圈套。《合同法》“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即张伟清的代理律师已经履行主审法官“区法院开庭可以等一等”的承诺,就是张金海律师“延迟开庭”的申请生效)。”应允了“一定要等到堵城法庭开完庭过来后再开庭。”即是产生法律效率,作为法官更应一言九鼎不可违背。据此,说张金海律师“无故不到庭”是违背事实,说明主审法官不择手段,诱导代理人步入撤诉的圈套,或者说收买代理人共同算计申诉人。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查明:一、律师张金海是原告张伟清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因其在同一时间参加堵城法庭另一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而未能准时到庭,但其在开庭前已向主审法官报告了此特殊情况,在堵城法庭闭庭后即迅速赶到开庭地点。其后书面向合议庭说明了未能准时到庭的理由。故该行为不能归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适用该条规定显属失当。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在上述情形下,为“可以”按撤诉处理,而非“应当”按撤诉处理,更非“必须”按撤诉处理,以此,在实践中不应简单地一概按撤诉处理,而应区别对待,以是否有利于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标准来具体决定是否按撤诉处理。综述,黄州区人民法院(2012)鄂黄州民初字第00903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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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法院审理查明:黄州区法院“承办人表示可延时开庭”。既然承诺“过来后再开庭”,就要信守承诺,况且庭审时间不是律师掌控,故其情形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之规定。而黄冈市法院所谓认为“该案如果按黄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意见进行处理,一无法律事实,二是程序违法”是罔顾事实目无法律。
该案经历&“(2009)黄州陈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初审)、(2010)黄民一终字第558号民事裁定书(一次终审)、(2011)黄州民初字第976号(二次初审)、(2012)鄂冈中民一终字第207号(二次终审发回)、(2012)鄂黄州民初字第00903号(三次初审)、(2014)鄂黄州民申字第00004号(一次申诉院长提审监督程序)、黄检民(行)监【2014】号(二次申诉检察院抗诉监督程序)”的三次初审、三次终审、两次监督补救程序。
在八审返还车款案中,法院违法采用了2005年10月1日已过诉讼时效四年,没有法律效力的“车辆***协议”为抗辩证据,重复违法立案诈骗。
(2012)鄂黄州民初字第00903-1号在暴露诈骗事实而自行撤诉、(2013)黄州民初字第00280号却以同一证据、同一事实、同一诉求,与撤诉的同一日里违法立案;(2014)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1112号上诉案,2014年9月3日立案至2015年9月9日逾期一年多再作裁判。
法院对鲢鱼巷223房屋的诈骗诉讼二十多次重复立案。
上图:2008年3月20日黄州区法院依据嫌疑人的申请,作出(2008)黄州法陈民初字
第15号生效文书,查封被告张伟清坐落于黄冈黄州区鲢鱼巷223号房屋。
2006年4月29日,余汉文将其所有的黄州区鲢鱼巷223号房屋转让给
张伟清,随即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为【张伟清单独所有】。依据《物
权法》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张伟清的黄州区鲢鱼&&&&&&
巷223房屋是受法律保护的。
庭审中原告当庭质证的证据:
1、“房屋登记簿”上图、
“(2013)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1011号
民事判决书”---证明223号房屋是张伟清所有
图:查凤琴以与喻友寿夫妻关系合伙诈骗张伟清单独所有的黄州区鲢鱼巷223号房屋
2、黄规监停字(2009)第2149号“黄冈市城乡规划监察责令停止违
法建设行为通知书”、黄冈市规划监察询问笔录、现场勘查记录、送达
回执、调查笔录---证明被告与夫(喻友寿)共同占有并居住申诉人房
屋中(主审法官戴金海依据原告申请已向承办人吴劲松查证属实)
3、黄冈市硕博宾馆盖有公章的“房屋租金收条”十二份,附宾馆营
业执照、宾馆门面、宾馆老板姓名及联系***的照片三张(原告询问法
官是否同意该宾馆证人出庭作证,戴金海当庭拒绝
“没有必要”)---
&证明原告在外租房居住的部分费用。
(二)、两审法院枉法裁判包庇犯罪应该依法改判
& &本来依据一、二审、初次重审三年庭审案卷中对代理人的资格已经确认,但,黄冈市法院在立案时还是对诉讼主体及代理人的资格再次审查,并在(2016)鄂11民终136号
“排除妨碍”案的二审再审上诉人的开庭传票上,将诉讼主体及代理人的资格做专属注明:“联系***是代理人彭桂珍。”也就是说开庭时只需?上诉人的传票进行核对无误即可。同时,其传票也是交由代理人彭桂珍签收,进一步从事实上认可了彭桂珍代理人的资格(本是当事人的权力,非法院审理范围,被上诉人更无权过问)。
代理人彭桂珍按2016年3月22日8点30分时间,在开庭之前到庭,而要约人张焱奇、樊劲松、傅焰明法官于9点晚30分钟到庭。得知彭桂珍没有带二审再审委托书时,到9点10分才要代理人回去拿委托书再开庭,但,规定30分钟内赶到,
即9点40分开庭。代理人彭桂珍乘的士仅用25分钟,即9:35分提前赶到审判庭,可是,张焱奇、樊劲松带领被上诉一干人全部离去,留下傅焰明法官告知“无故闭庭由领导决定作书面答复”。
虽然代理人彭桂珍一时疏忽没有带委托书(也是因为本次庭审前送达传
票的有效“邀约合同”已经认可的)。但,法官既然庭前以“承诺”“应受
邀”的合同形式,对代理人“受邀约”且被上诉人认同,应按《合同法》
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按时开庭。法官违背“承诺”带被上诉
人离庭应认定法官枉法乱作为,法院依法应自调监控予以证明没有说谎,
法律规定“职能行为不能证明”应该追责。
审判行为要体现法律的尊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公正审案,
法官必须具备律己的执法表率。张焱奇、樊劲松法官要求别人8:30开庭,
而自己姗姗来迟9:10分还不到庭。自己违约不自我批评,却对代理人彭
桂珍依他约定提前5分钟到庭,不但不依约按时开庭,还带领嫌疑人擅自
离庭拒绝审案而不作为,对已经到庭的申诉代理人彭桂珍未经开庭就强
加“上诉人张伟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枉法
作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定。
法院如果不承认彭桂珍为张伟清的代理人,则不能认可上诉人张伟清
收到开庭传票,更不能认定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到庭”,应认定法院渎职没有将传票送达本人或亲属。
张伟清于2016年3月23日向黄冈市法院监察室举报投诉,其不但不予
处理连举报信没有找着(涉嫌当儿戏扔进垃圾篓了而不作为),还包
庇将本应送达给已经参加四审的代理人却压案两个多月不予送达,显
然是法官涉嫌参与诈骗灭失案件侵吞财产。
当事人2014年6月16日诉查凤琴“腾退赔偿案”的请求:“一、请求
法院判令被告从占有的鲢鱼巷223房屋腾退;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
经济损失282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14年12
月3日,黄州区人民法院非法将原告“腾退赔偿案”变更为“物权纠
纷案”,作出(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453号裁定:“驳回原告
张伟清的起诉”的枉法裁判。2014年12月12日张伟清不服黄州区法
院“驳回原告张伟清的起诉”,向黄冈市中级法院上诉,x年x月
x日黄冈市法院发回黄州区法院重审(上诉人至今没有收到该裁定)。
黄州区法院经十多个月重审,于2015年11月18日再以原“(2014)
鄂黄州民初字第01453号”作出民事判决:再次“驳回原告张伟清
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第二次(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453号的
文号判决:“驳回原告张伟清的诉讼请求”,提出二审再审上诉,黄
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枉法维持“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裁定。
综上,申诉人认为,黄州区法院两个“(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
01453号”裁判和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11民终136号民事
裁定书均系罔顾事实枉法裁判,应当依法撤销予以改判。
两级法院对黄州区鲢鱼巷223房屋九年恶意诈骗诉讼,二十多次的枉
法裁判。仅黄州区鲢鱼巷223房屋的腾退赔偿案,已经压案三年不予
裁判执行。尤其2016年3月22日张焱奇法官恶意支走五审认定的代理
人后,从2016年3月22日开庭当天作出的裁定书时间看出:该案未经审
理当场或许开庭前就已经作出:“上诉人张伟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
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且三个
月不予送达代理人。
本案经历三次庭审认定了彭桂珍为张伟清的代理人。(2016)11
民终136号传票已经注明“被传唤人----代(彭桂珍
-见上图)”,按照《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生效”的规定,法院的传票要约代理人(彭桂珍)参加
庭审,而彭桂珍应邀按时到庭就是“通知到达要约人”。就是已经产
生法律效率的“邀约合同”。再说,传票是送达给代理人彭桂珍,而
没有送达给上诉人张伟清,故只能认定传票是张伟清代理人彭桂珍收到,上诉人张伟清并没有收到开庭传票的传唤,据此,传票就是以合同的形式认定彭桂珍的代理庭审资格。如果法院否认彭桂珍是张伟清的代理人,而把传票送给彭桂珍,则不能认定张伟清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故法院认定“上诉人张伟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是枉法裁判。违反《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徇私枉法;(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直接损失300多万元);(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第四十条&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五)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之规定。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冈市法院贾石松缔造三十多宗系列假案,严重侵害当事人的权力和利益,给当事人造成六百多万元经济损失。作为“第一责任人”,对众多案件统一触犯《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罪】、【故意包庇,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罪】、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之数罪。据此强烈要求监督机关履行职能,罢免贾石松院长职务,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数罪并处严惩不怠。
日中国监督网高级监督员彭桂珍,要求黄冈市人大、黄冈市组织部监督司法机关落实习***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的指示精神,监督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错。可是黄冈市、黄州区法院均抗拒监督,拒绝纠错,此证明湖北省、黄冈市监督机关不作为(百余次向李鸿忠、王国生信箱写信转而不办,中国监督网总编也多次跟踪报道),放纵司法机关乱用职权所致,必须问责查处。
&&&&&&&&&&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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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张伟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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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6月16日
报送:&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黄冈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湖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黄冈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2:12:51向中纪委举报贾石松您的举报信已提交成功,请妥善保存查询码(BE692JHB4H8998THT65A),以便查询举报信息。
2:36:25举报汪治怀您的举报信已提交成功,请妥善保存查询码(BEGJC98FFH1B2XXLW319),以便查询举报信息。
2:47:45最高人民检察院汪治怀
日10:06:16向最高捡举报汪治怀-----再次举报
MTtBiccPFEQ2BJ8s(张伟清实名举报)
9:41:16查询结果:您的举报线索已接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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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H197uwMaBiDqpq
附:返还车款申诉书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审原告、二次重审原告):张伟清,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所:湖北省黄州区黄州大道21号,***号码200412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审被告、二次重审被告):查凤琴,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湖北省黄州区鲢鱼巷223号,***号码:245225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黄监一民再终字第00029号裁定,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1.原裁定虽认定一审法官已经表示“可延时开庭”,确再以“无故不到庭”裁定“按撤诉处理”,
黄监一民再终字第00029号知道原审枉法裁判,却还“维持(2012)鄂黄州民初字第00903号民事裁定”,为(2009)黄州陈民初字第70-2号民事裁定“解封转移财产”逃避罪行;
2.原裁定所用法律,是徇私枉法涉嫌【包庇罪】;
&3.审判人员在该案审理中有枉法裁判行为。
1.请求湖北省高法撤销(2012)鄂黄州民初字第00903号、(2014)鄂黄州民申字第00004号、(2015)黄监一民再终字第00029号裁定,对返还车款赔偿损失一案,提起再审;
2.被申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3.请求湖北省高法对涉嫌犯罪依法移送侦查机关。
事实与理由: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2009)黄州陈民初字第70-2号裁定不予送达,帮助犯罪分子转移了数百万财产,市法院两次发回重审,放纵下级法院2013年4月11日再次违法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实现了灭失案件,帮助嫌疑分子免予赔偿,逃脱罪行,造成申诉人八年直接损失一百五十余万元。
黄州区法院明知该案代理律师张金海两个月前,已经收到2013年4月11日8:30代理邹池解合同纠纷案在黄州区法院的堵城法庭开庭传票,十多天后,却又发给张金海2013年4月11日8:30时代理张伟清委托合同纠纷案在黄州区法院开庭。接到开庭传票时,张律师当即向法官说明两案时间冲突,希望张伟清案件延期开庭。而主审法官回绝道:“两法庭仅需十来分钟路程,传票的时间也不用改,区法院开庭可以等一等,堵城法庭开完庭后及时过来即可。”在开庭前一天的2013年4月10日上午,张律师跟主审法官再次强调说:“一定要等到堵城法庭开完庭我过来后再开庭。”并进一步确认主审法官的同意。然而4月11日张律师在堵城法庭开完庭后,10点就赶到黄州法庭时,主审法官当即宣布:“只有按撤诉处理”,并最终作出了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裁定“按撤诉处理”。申诉人认为:主审法官既然答应黄州法庭可以等一等,却又违背承诺,在申诉人的代理律师赶到之前就作出了“按撤诉处理”,这显然是对申诉人预设的圈套。《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即张伟清的代理律师得到主审法官“区法院开庭可以等一等”的承诺,就是张金海律师“延迟开庭”的申请生效);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明知道张金海彼案没有闭庭,不可能点个卯就退庭去参加他主审之案,应允了“一定要等到堵城法庭开完庭过来后再开庭。”作为法官更应一言九鼎不可违背。据此,说张金海律师“无故不到庭”是违背事实,相反,只能说明主审法官不择手段,诱导代理人步入借口撤诉的圈套,或者说收买代理人共同算计申诉人。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查明:一、律师张金海是原告张伟清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因其在同一时间参加堵城法庭另一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而未能准时到庭,但其在开庭前已向主审法官报告了此特殊情况,在堵城法庭闭庭后即迅速赶到开庭地点。其后书面向合议庭说明了未能准时到庭的理由。故该行为不能归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适用该条规定显属失当。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在上述情形下,为“可以”按撤诉处理,而非“应当”按撤诉处理,更非“必须”按撤诉处理,以此,在实践中不应简单地一概按撤诉处理,而应区别对待,以是否有利于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标准来具体决定是否按撤诉处理。综述,黄州区人民法院(2012)鄂黄州民初字第00903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张伟清的申诉意见与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一致,请求撤销黄州区人民法院(2012)鄂黄州民初字第00903号民事裁定,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请。
黄冈市法院审理查明:黄州区法院“承办人表示可延时开庭”,主审法官既然承诺“过来后再开庭”。其情形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之规定,故黄冈市法院所谓认为“该案如果按黄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意见进行处理,一无法律事实,二是程序违法”是罔顾事实目无法律。
申诉人申请追加诉讼责任人,是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条“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请求担保人在该案中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即代收法院文书责任,不存在“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而黄冈法院假借《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违法拒绝追加可以直接送达文书的“民事责任人”,实现其“公告送达”故意压案八个月之久,是典型的乱作为行为。
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和申诉人对(2012)鄂黄州民初字第00903号民事裁定庭审事实作了如上的抗辩。而黄冈市法院滥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是吞噬自己已经认定黄州区法院“承办人表示可延时开庭”的铁的事实。并依此“维持黄州区人民法院(2012)鄂黄州民初字第00903号民事裁定”,是枉法裁判。现特申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希望支持如上请求为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伟清
2015年8月26日
黄州区鲢鱼巷223号房产申诉书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一审重审原告、二审再审上诉人):张伟清,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所:湖北省黄州区黄州大道21号,***号码200412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重审被告、二审再审被上诉人):查凤琴,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湖北省黄州区鲢鱼巷223号,***号码:245225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排除妨碍赔偿案”,不服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11民终136号民事裁定,现提出申诉。
1.二审再审裁定有意偏袒对方。
&2.二审再审审理中有明显枉法裁判。
申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2014年12月12日、2015年11月18日两个“(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453号”裁定书、判决书;撤销(2016)鄂11民终136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湖北省高级法院继续审理。
二、请求依法支持上诉人2014年6月16日提起的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
一.相关基本事实。
2006年4月29日,余汉文将其所有的黄州区鲢鱼巷223号房屋转让给上诉人,随即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为【张伟清单独所有】。依据《物权法》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张伟清的黄州区鲢鱼巷223房屋是受法律保护的。
庭审中原告当庭质证:
1、“房屋登记簿”、
“(2013)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101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223号房屋是张伟清所有;
2、黄规监停字(2009)第2149号“黄冈市城乡规划监察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黄冈市规划监察询问笔录、现场勘查记录、送达回执、调查笔录---证明被告与夫(喻友寿)共同占有并居住申诉人房屋中,证明团伙诈骗(主审法官戴金海依据原告申请已向承办人吴劲松查证属实);
3、黄冈市硕博宾馆盖有公章的“房屋租金收条”十二份,附宾馆营业执照、宾馆门面、宾馆老板姓名及联系***的照片三张(原告询问法官是否同意该宾馆证人出庭作证,戴金海当庭拒绝
“没有必要”)---证明原告在外租房居住的部分费用。
二、两审法院枉法裁判包庇犯罪应该依法改判
2016年3月2号黄冈市中法的二审再审的传票,依据案卷一、二审、初次重审中的代理人,再次将二审再审上诉人的传票交由代理人彭桂珍签收,从事实上已经认可了彭桂珍代理人的资格。
代理人彭桂珍按日8点30分开庭时间之前到庭,而要约人张焱奇、樊劲松、傅焰明法官于9点晚30分钟到庭。得知彭桂珍没有带二审再审委托书时,到9点10分才同意代理人回去拿委托书再开庭,但,规定30分钟内赶到,
即9点40分开庭。代理人彭桂珍乘的士仅用25分钟提前5分钟赶到审判庭,而张焱奇、樊劲松带被上诉一干人全部离去,留下傅焰明法官告知“无故闭庭由领导决定作书面答复”。
虽然代理人彭桂珍一时疏忽没有带委托书(也是因为本次庭审前送达传票就已经认可的,代理人才疏忽),但,法官既然庭前以“承诺”“受邀”的合同形式对代理人“应邀约”且被上诉人认同,应按《合同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履行。
审判行为要体现法律的尊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公正审案,法官必须具备律己的执法表率。张焱奇、樊劲松法官要求别人8:30开庭,而自己姗姗来迟9:点还不到庭。自己违约不自我批评,却对代理人彭桂珍依他约定提前5分钟到庭,不但不依约按时开庭,还带领嫌疑人擅自离庭拒绝审案,对已经到庭的申诉人彭桂珍未经开庭就强加“上诉人张伟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枉法作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定。
本案经历三次庭审认定了彭桂珍为张伟清的代理人。(2016)鄂11民终136号传票已经注明“被传唤人----代(彭桂珍)”,按照《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的规定,法院的传票要约代理人(彭桂珍)参加庭审,而彭桂珍应邀按时到庭就是“通知到达要约人”。即产生法律效率。再说,传票是送达给代理人彭桂珍,而没有送达给上诉人张伟清,故只能认定传票是张伟清代理人彭桂珍收到,上诉人张伟清并没有收到开庭传票的传唤,据此,传票本身已经认定彭桂珍的代理庭审资格。如果法院否认彭桂珍是张伟清的代理人,把传票给彭桂珍是无效送达,则不能认定张伟清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故法院认定“上诉人张伟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是枉法裁判。
上诉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举报投诉,其不但不予处理,还包庇将本应送达给已经参加四审的代理人,却压案两个多月不予送达,显然是法官涉嫌参与诈骗侵吞财产。
申诉人2014年6月16日诉查凤琴的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从占有的鲢鱼巷223房屋腾退;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经济损失282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14年12月3日,黄州区人民法院非法将原告“腾退赔偿案”变更为“物权纠纷案”,作出(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453号裁定:“驳回原告张伟清的起诉”的枉法裁判。2014年12月12日张伟清不服黄州区法院“驳回原告张伟清的起诉”,向黄冈市中级法院上诉,x年x月x日黄冈市法院发回黄州区法院重审(上诉人至今没有收到该裁定)。黄州区法院经十多个月重审,于2015年11月18日再以原“(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453号”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张伟清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第二次
“(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453号”
的文号判决:“驳回原告张伟清的诉讼请求”,提出二审再审上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枉法作出“按自动撤诉处理”裁定。
&综上,申诉人认为,黄州区法院两个“(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453号”裁判和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11民终136号民事裁定书均系枉法裁判,应当依法撤销予以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伟清
2016年6月12日
2:12:51向中纪委举报贾石松您的举报信已提交成功,请妥善保存查询码(BE692JHB4H8998THT65A),以便查询举报信息。
2:36:25举报汪治怀您的举报信已提交成功,请妥善保存查询码(BEGJC98FFH1B2XXLW319),以便查询举报信息。
2:47:45最高人民检察院汪治怀
日10:06:16向最高捡举报汪治怀-----再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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