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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彻查叶志吉、盛久云违法采矿的

举报违法事项:举报大荆镇上任原党委书记叶志吉滥用职权伙同盛久云等自2008年至2015年期间非法采矿,造成采矿区数个村庄的防洪抗灾隐患,对违法采矿区的桥梁、铁路沿线路基安全于不顾,非法侵占数村国有财产资源达数亿元,此事项引起社会各界与民众的强烈抗议,本申请人再次提起申报,并有数百名村民联名签字举报,望有关部门予以纠查。

本申请人于2015915日曾向乐清市信访局等多个部门检举,《要求对此非法采矿、盗窃国家资源的法行为的申请报告》后,其结果是:乐清市海洋与渔业局出具了乐海渔信访复字【20153号《关于杨有乾等同志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该处理意见书第一称该三船已停止作业,并驶离作业区域,并且将加旨管理,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该处理是对后事项的管理决定。现本人对以上处理观点:对于以上所举报的叶志吉、盛久云违法盗采村集体资产(国家资源)长达7年之久,数额上亿的行为,海洋渔业局竟然如此了率处理,没有追回非法所得的赃款,犯罪之人没有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本举报人与数百村民不甘不服,我们始终相信,一切犯罪违法行为一定会迟早要昭然天下,如此草率了事的执法部门令本申诉举报人不得不怀疑违法之人背后有不正当的力量。

现再次后信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2008年—2015年,盛久云、叶志吉非法盗采、侵吞村集体、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私吞国有矿产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补上实据凭证与现场图片。

2008年,大荆镇人民政府水利局提出《关于要求解决大荆镇水涨入海口中河道疏竣的报告》,2008819日,乐清水利局作出乐水改发【200862号《关于大荆镇水涨入海口河道疏竣的批复》,称:“1.原则上同意对入海口河道疏竣、疏竣范和深度必须严格按照《防洪评价报告》要求实施,并做好相应工程措施,不得影响工程安全。承包者盛久云通过非法黑幕交易没有采矿许可证、操作许可证的情况下伪造二份非法无效假合同承包工程,擅自在大荆镇盛家塘村处海洋与河道结合部非法采,长达7年,采盗期间在全体村民反复要求谴责声中,水利局公示《大荆镇水涨入海口河道疏竣项目水利防洪评价报告》,该报告明确指出:限定的总工程量为32.69万立方,并对工程序的位置进行了明确划分,但工程在实施过程中,盛久云在上任大荆镇党委书记的保护之下,假借伪合同,超范围超量盗采中饱私囊,后据村民实地测试后的大概深度为2628米,宽度为380420米,长度达1200米,三船采沙作业平均是2000m2/天,每年采365x2000m2/=/年,按此采沙能力与进度,此工程只需半年即可完全,却整了日日夜夜作业挖了七年,已经远远超过防洪评价报告所核定的数据,已严重造成附近数个村庄防洪抗灾的隐患,并对桥梁与铁路动车的安全运行路基等严威胁,对非法盗采所得的款项达数亿人民币,即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及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家经济具有重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种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三条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举报人及村民认为对于盛久云勾结上任大荆镇党委书记叶志吉非法伪造合同,在无任何证件的情况下,私自以政府名义,并且对工程的疯狂破坏性盗采沙石所造成的防洪隐患,铁路动车桥梁安全破坏及非法所得的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并牵连乐清市相关部门多个领导干部,对于这么特别重大刑事案件,乐清市公安局首先包庇,认定是治安案件,放在治安一大队处理,没有放在刑警大队,举报人对乐清公安局办案有怀疑,特再次向上级部门检举揭发,希望上级领导亲自调查非法采矿的串案。

  反映人:六个村村民联名签字(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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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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