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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盗卖游戏装备 一年时间竟获利20余万元-滚动新闻-金投奢侈品网-金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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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4千元网游装备被盗 虚拟物品价值引争议
80后苏晓晓是一名资深的玩家,在游戏上,他绝对舍得花钱。为提升自己的级数,他花2.4万余元给游戏中那个虚拟的自己买了一套顶级装备∩苏晓晓万万没想到,这套装备到手没多久,游戏中那个虚拟的自己就被人给弄死了,一身极品装备也随之被偷。苏晓晓心痛不已,当即报警。秦淮警方通过侦查,抓获了两名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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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苏晓晓得知,嫌疑人以7000元的价格将他那顶级装备出售后,气得直抖,这也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嫌疑人因涉嫌盗窃罪被检方提起公诉,他们的定罪数额到底是2.4万余元还是7000元虚拟世界中的物品,在现实中有没有价值在没有一个权威的机构来鉴定的前提下,如何认定其价值 日前,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木马外挂程序轻松盗装备 两人名嫌疑人顾大和吴小(另案处理)都是“80后”,也都是网络游戏玩家。2011年,顾大通过网络认识了吴小,年纪相仿又有着共同爱好的二人,很快便成了朋友。 2011年8月,顾大、吴小经过预谋决定:通过木马程序窃取玩家的游戏装备来谋取利益,并确定了窃取对象为游戏XX传奇里的装备。巧的是,苏晓晓玩的正是这款游戏,而且,他刚刚花2.4万余元购买了一套顶级装备。 主意拿定后,顾大、吴小分工合作,吴小购买了木马程序和游戏外挂,并租了用于远程操控的服务器。而顾大在迈皋桥租了一套房子,配置了四台电脑,并将外挂程序与木马程序进行捆绑。之后,二人把木马外挂程序放在网站上供其他游戏玩家下载使用,等待着鱼儿上钩。 其实,有了木马外挂程序后,顾大、吴小所要做的事便很简单。只要坐在电脑前,等待木马外挂程序自动截取玩家的账号、密码等信息发送到其控制的电脑里,如果账号没有加密,顾大等人就可以直接登录到玩家游戏账户上,将游戏装备转移到自己的游戏人物下。如果账号有加密,就要远程控制玩家的游戏人物去恶意攻击其他玩家,使该人物变成红名(变成红名后方便攻击),然后再利用自己的人物攻击该人物,使其身上的装备掉落,然后捡走装备。说得好听是捡走,其实就是偷。 3000元一个月雇人偷装备 为了能偷到更多的装备,吴小找来了朋友林军帮忙,承诺每月给他3000元的工资。在金钱的诱惑下,林军同意了。 林军主要负责两件事,一是对吴小、顾大窃取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区分账号是否加密;二是协助吴小、顾大把其他玩家的游戏人物变成红名,再对人物进行攻击。 日下午,吴小发现木马程序截取的一个游戏玩家,其装备比较好,而这个玩家就是苏晓晓。很快,顾大便联系好了卖家小刘,之后,吴小远程控制苏晓晓的游戏人物,顾大、林军分别以自己的游戏人物进入游戏,吴小以其他游戏人物登陆,三人先故意让吴小控制的苏晓晓的游戏人物杀人,使其变成红名后,吴小又找来一个朋友,联手攻击苏晓晓的游戏人物,导致其死亡,身上的装备掉落。之后,由吴小等人顺利偷走了苏晓晓的装备。 得手后,吴小等人笑了,因为都是游戏行家,他们瞧一眼便知道得手的这些装备价值多少钱。据吴小交代,他们得手的三件装备,如果通过正当***大概值2万元∩是,因为是偷来的,而根据游戏规则,这种装备在被捡取后48小时内无法进行交易,如果玩家发现被盗,很有可能被找回去。所以,为了迅速把装备变成钱,吴小等人只好低价贱卖。 2.4万余元装备失而复得 于是,吴小以7000元的价格将这套装备卖给了小刘。事后,吴小分得4000元,剩下的3000元被顾大收入囊中,而拿工资的林军分文未得。 这边吴小等人得意了,那头丢了装备的苏晓晓急了,立马报警。 据苏晓晓反映,日这天中午,他登录了游戏,后有事外出了40分钟,回来后就发现他的游戏人物被人给控制了,有两个游戏玩家正在杀他的游戏人物,而他的游戏人物身上多件装备掉落已被人捡走了。苏晓晓向警方反映了一个重要信息,他最近装了一个游戏外挂软件,身边的一些朋友也同样装了这个外挂软件,不少朋友反映用了这个外挂软件后被远程控制丢了装备。 根据苏晓晓提供的线索,警方于2012年2月将顾大和林军抓获归案。之后,顾大、林军因涉嫌盗窃罪被检方批准逮捕。值得庆幸的是,警方追回了被窃的装备,苏晓晓可谓失而复得。庭审争议焦点:虚拟装备有没有价值 庭审中,检方提出,被害人苏晓晓称这套装备是他从朋友王某手中购得,花了2.4万余元,这一点得到了王某的证实,尽管这个数额在普通人看来已相当高,可在游戏市场中,这个交易价格已算低的了,实际交易价还要再高点。而根据游戏公司出具的部分游戏装备价格认定显示,苏晓晓的这套设备价值在2.4元余元到2.9万余元之间。 虚拟装备如何获取有没有价值其价值又如何认定据游戏开发商证实,一些级别较高的装备并没有实际价格,都是用虚拟货币“元宝”定价,比如游戏中一个传送戒指的交易价是14000多个元宝,而元宝是可以花钱购买的,每个1.16元。要想获得顶级设备有两种方式,一是不断通关升级,二是与其他玩家私下交易购买。苏晓晓获得的方式就是私下交易。 检方认为,本案中的游戏装备,首先存在于游戏公司推行的游戏里,又是被害人通过购买合法牟利,毋庸置疑具有合法性。其次,要获取游戏装备,玩家在游戏中要投放体力和脑力,耗费游戏时间,还必须要支付上网等费用,或通过现实交易从其他玩家手中购买,因此游戏装备具有价值,且一些玩家通过在游戏中获取装备来换取现实货币,并以此谋生。因此,游戏装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虚拟装备如何认定价值 检方指出,被盗装备的价格,有苏晓晓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而游戏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也证实这三样装备在游戏网络中的交易价格在2.4万余元到2.9万余元,嫌疑人也称交易价格远远低于正常价格,检方综合考虑苏晓晓的实际的遗失财产数额及装备的市场价格情况,以2.4万元认定本案的犯罪数额。 然而,嫌疑人的代理人则认为,游戏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没有权威性,既然交易是玩家私下进行,那么到底价格多少无法判断。游戏公司不是鉴定机构,网络游戏装备的价值应该由权威机构鉴定出的结论为准,但目前没有机构鉴定,也没有稳定的交易市场,仅凭玩家、游戏公司出具的证明认定为2.4万余元,这样的认定不太合理。 对此,检方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是可以销赃价认定犯罪数额的,也就是销赃价高于市场价,或者赃物价值无法确定时,按照销赃价予以认定。而本案中的价格是可以确定的,游戏装备虽然存在于虚拟环境中,但游戏玩家可以通过货币或者游戏币进行兑换,也就是说在游戏中存在着一个交易市场,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证实被盗游戏装备的购买价格为2.4万余元,而游戏公司作为运营商,对案发时的交易记录进行了统计并出具的情况说明,也就是在2.4万余元至2.9万余元之间,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检方就低认定了2.4万元。如能确定被盗物品的价格,不用鉴定机构鉴定。 庭审进行了两个小时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网络虚拟财产被盗应及时报警 业内人士指出,随着网络技术的日益成熟,网络用户的增加,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的案件会渐渐多起来,现在人们对于虚拟财产的概念不是十分清楚,对于其保护也不是十分的成熟,都抱着一种被盗了就算了,找不回来的想法。正是这种想法,让那些黑客、软件制造者越来越猖狂。 相关人士提醒网络用户,“我们都要学会保护自己的虚拟财产。一般发现自己的账号处于异常,要及时加强保护。发现自己的账户被盗了,要第一时间去公安报案,现在公安机关都有网监部门。越早去报案,他们追回被盗的虚拟财产的可能性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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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网络游戏装备出卖的行为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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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家住湘东区的陈某是一个专门上网玩游戏的青年,他多次在网吧秘密窃取他人在网上游戏的帐号和密码,然后把取得的游戏装备高价卖给其他玩游戏的人,共获利3800元。陈某还窃取一个朋友的QQ号码和密码,后以300元卖给他人。   【分歧】   对于盗号并高价出卖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是:1、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我国现行刑法还没有对这种网络上的盗窃行为进行定性,不应当认定陈某构成盗窃罪。2、这些游戏中的装备及QQ号码的价值无法衡量,而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定的关于虚拟财产的鉴定机构,而盗窃罪有自己的立案标准(盗窃1000元以上才构成盗窃罪),且是以涉案数额作为量刑的主要参照系数的,盗窃数额难以认定就难以量刑。3、这些网上的游戏装备、帐号是一种虚拟财产,不是一个实质的物品,盗窃这些游戏装备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对于涉案数额可以依据网络上的行情来计算,法律具有滞后性,在本案这种情况下,法官不能仅仅依据法律来判案,还应依据法理来判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1、我国《民法通则》中所指的公民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笔者认为,其他合法财产应当包括所有取得的标的物不为法律所禁止(如***支就是禁止公民持有)及取得手段不为法律所禁止的,符合这两个条件就是合法。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未禁止网络游戏,那么在网络游戏中的主人所持有的装备就应当是合法,是受法律保护的,侵犯他人的这种权益就是违法,达到现行法律的立案标准就构成犯罪。   而我国刑法中所指的财物也应当是广义上的物,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应当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因为:首先,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表面上看是无形的,但也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具有客观实在性,可以移动转换,可以取得或失去,只是这些虚拟财产的变化是在网络上进行。因此,虚拟这两个字也应当加上双引号,这些财产并不是虚无飘渺的,而是客观存在的,它能够为人的意识所反映、所操作。其次,虚拟财产具有排他性,它归属于特定的玩家,受他的支配,并且独立于服务商。再次,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它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众所周知,要获得某种游戏角色、某种装备必须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需要购买游戏点卡、支付上网费用,还有很复杂的脑力劳动,而且这种价值在游戏玩家之中也是得到了认可和接受的。就如本案中的装备能够卖到3800元,就表明他人认可这些装备是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最后,虚拟财产具有可转让性,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之间也存在着市场交易,它不仅在网络游戏中具有使用价值,而且由于现实需求,它已经成为一种可以交易的现实商品。这些虚拟财产的交易和其它商品的交易没有什么区别,都用货币来交换,任何玩家要获得这些虚拟财产就得付出真实财物,这些虚拟财产可以为拥有者带来物质利益。故此,网络虚拟财产不是虚幻的,而是客观存在的,符合财产的本质属性,应当将网络虚拟财产归属于刑法所指的财物范畴,给予法律保护。   2、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网络游戏产业不断扩大,网络游戏已经与广大群众息息相关,只有从法律上予以保护,才能保证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放眼世界,从立法和司法上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我国台湾、香港均明确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并加以保护,而我国在这个方面较为滞后。法律的滞后性是必然的,但是作为司法人员应当依据时代的发展对刑法作出不同的理解和运用,对刑法中的&财物&应作广义上的理解,网络虚拟财产也属于刑法中&财物&的范畴。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估价的司法鉴定人员,实践中可以按照虚拟财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来认定盗窃数额。   综上,本案中被告陈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了秘密手段窃取了他人的网络虚拟财产,客体上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并且获利4000多元,达到了立案标准,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湘东区人民法院 邬思朋 陈锦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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