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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平台上的哪些信息?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平台上的哪些信息?
发表时间: 14:45
(此***是权威解释)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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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审查网络经营者的工商登记吗?
案 情 日,湖北省荆州市工商局沙市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辖区K、Z、J(均为实体门店)3名经营者涉嫌无照经营。执法人员在手机M.app和D.app上搜***、Z、J的相关信息,发现K、Z在M团购上发布了产品信息,J在D团购上发布了产品信息。同日,办案机关对M团购荆州分公司和D团购荆州分公司分别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M团购、D团购与涉案经营者合作时未履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义务,责令M团购和D团购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日,执法人员发现M团购和D团购并未采取相应措施,K、Z、J仍在平台上发布团购产品信息。办案机关对M团购荆州分公司和D团购荆州分公司分别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M团购和D团购7日内提供与K、Z、J合作时审查和登记的相关材料。经查,M团购荆州分公司、D团购荆州分公司在审查和登记时只查验了K、Z、J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就与其签订相应团购协议,没有核实工商登记等信息。办案机关认为,M团购、D团购没有严格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查验、登记和定期核实更新档案的义务。 办案机关在调查中另查明,Z于日与D团购进行合作,M团购2015年1月与Z合作时,要求Z必须先行停止与D团购合作才能与其合作,Z因此被迫终止和D团购的合作关系。在得知这个线索后,执法人员对D团购荆州分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荆州市辖区内的74家经营者进行调查,发现有20名经营者曾被M团购要求下线D团购产品转而与M团购进行合作,其中3名经营者没有办理营业执照,4名经营者未按M团购要求停止与D团购合作被M团购提升佣金抽取点数,6名经营者未按M团购要求停止与D团购合作被M团购作产品隐藏或下线处理,M团购业务员还索要1名经营者D团购后台商家账号和密码,将产品图片篡改为“本店概不接待D团购会员,请立刻下线”字样。办案机关认为,M团购涉嫌利用不正当手段迫使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交易。争议焦点一、办案机关是否对M团购荆州分公司、D团购荆州分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办案机关认为对M团购荆州分公司、D团购荆州分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在本案中,M团购荆州分公司、D团购荆州分公司为M团购、D团购的分支机构,在荆州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业务人员,负责荆州片区相应的团购合作事宜。本案中涉及的团购协议均由M团购荆州分公司、D团购荆州分公司业务人员与K、Z、J签订,承担了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具体审查和登记经营者主体身份的职责。这符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规定。二、M团购荆州分公司、D团购荆州分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M团购荆州分公司、D团购荆州分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办案人员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M团购荆州分公司、D团购荆州分公司的行为不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只要双方愿意合作,意思表示真实,第三方交易平台采集经营者身份信息后便可发布团购产品信息,K、Z、J应对自己的无照经营行为负责,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行为不违法。 第二种观点认为,M团购荆州分公司、D团购荆州分公司的行为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审查和登记经营者是否具备工商登记条件。在本案中,K、Z、J租赁的经营场所均是临街门面,有相应的门面名称和聘用人员,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不属于《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然而,M团购荆州分公司和D团购荆州分公司仅审查和登记了K、Z、J的身份信息,且Z的实际经营者并不是M团购审查和登记的陈某。由此可见,M团购荆州分公司、D团购荆州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办案机关最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三、M团购要求经营者停止与D团购合作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在本案调查中,M团购荆州分公司辩称没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M团购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经营者既然同意和M团购进行独家合作,那么经营者后期与他方团购进行合作属于违约,M团购下线经营者团购产品、要求经营者停止与D团购合作正当合法。 办案机关认为,M团购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1.M团购未对合同特别条款进行有效解释和充分协商 办案人员在调查中发现,许多曾与M团购合作的经营者反映该公司业务员并未就独家合作条款进行解释和协商。此外,在得知经营者与D团购合作后,M团购业务员没有协商变更团购协议,而是以合作协议中的特别条款作为限制经营者与D团购合作的理由,要求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停止和D团购合作,否则下线产品或提升佣金点数。 2.一些经营者被强制进行独家合作 调查结果显示,多名经营者与Z有类似经历,曾被M团购强制开展独家合作。这些经营者先行和D团购合作,M团购发现后要求经营者必须先行停止与D团购合作才能与M团购合作。这种行为不仅导致经营者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也损害了D团购的合法权益。 3.M团购采取了损害经营者和竞争对手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本案中,M团购通过单方面下线经营者产品、提升佣金抽取比例,甚至篡改D团购经营者产品图片等手段,迫使经营者停止与D团购继续合作,达到抢占D团购市场份额的目的。定性处理 经过集体研究讨论,办案机关认定M团购荆州分公司、D团购荆州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进入平台的经营者未严格履行审查和登记义务。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办案机关责令M团购荆州分公司、D团购荆州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M团购荆州分公司罚款3万元,对D团购荆州分公司罚款2万元。 此外,M团购荆州分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对经营者利益产生了实际损害,使经营者作出了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九条中的“胁迫”。办案机关认定,M团购荆州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采取胁迫、阻碍不正当手段迫使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交易,责令M团购荆州分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罚款1万元。 办案机关同时认定,M团购荆州分公司存在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形。日,办案机关向M团购荆州分公司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其10日内提供涉及不正当竞争的相应材料,但截至本案调查终结,M团购荆州分公司未提供任何相应材料。M团购荆州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和《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根据《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案机关决定对M团购荆州分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 目前,本案已办结,M团购荆州分公司、D团购荆州分公司改正了违法行为,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湖北省荆州市工商局 李明湘 周栎编 后 当前,微商、团购、云商等网络新业态层出不穷,如果执法人员用旧观念、旧方法看待网络交易监管这个新领域,则难有作为。《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是工商机关开展网络交易监管的有力武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作出了一般性和特别性规定,是工商部门规制第三方交易平台行为、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宝。 在网络交易监管执法中,工商执法人员既要做网监工作的有心人,还要做细心人,不仅要思维敏锐,更要思路超前,对不合常理的情形仔细摸排,对关联当事人深挖细查,有效发现和查办网络交易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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