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过婚的夫妻的关系与婚姻治疗两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自动解除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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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自动解除婚姻
您好:夫妻两长期不生活在一起,而且女方和男方已断绝一切联系,这种情况要持续多久可以自动离婚,需要办一些什么手续?
 问题来自:广东 - 东莞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21:01 咨询人:c1231938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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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6条回复
没有自动离婚之说。如果双方达到一致意见,可以到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一方坚持要离婚的,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回复时间: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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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自动离婚的,必须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才叫离婚。
回复时间: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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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自动离婚。如果你们可以协商,签订离婚协议,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协议不了,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分居满2年以上是法定离婚条件之一,但是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回复时间: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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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属于感情破裂的情况之一,这并不代表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双方仍然需要协商离婚或者通过法院诉讼离婚。法院一般情况会根据你提供的这个证据径行判决离婚的。
回复时间: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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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鸡西
法律上没有自动离婚的规定,只要双方没有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或者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判决离婚,那么不论分居多长时间,婚姻关系都存在。
回复时间: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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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解答如下:无自动离婚这一说。离婚分为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双方能就财产及小孩协商处理好,直接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诉讼离婚是双方不能协商,一方诉讼到法院要求离婚。如需在东莞诉讼离婚,则需要被告的户口所在地在东莞或被告在东莞居住一年以上且有证明。本律师为东莞市妇女维权站志愿者,有需要可以联系本律师。
回复时间: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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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自动解除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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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自动离婚的说法可以起诉离婚或者协议离婚不能自动解除婚姻什么情况下婚姻都不会自动解除的,解除婚姻只有两种方法,一是协议离婚,二是法院判决离婚!你好,必须经过法院判决。你最好带上手上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等等,当面找律师进行详细咨询,律师会结合你的证据材料在法律角度给你进行详细解答。如果需要贵阳律师帮忙,你可以联系我。
都燕果律师,成都精英律师团()专家顾问律师,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四川省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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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 19:39:34 责任编辑:王亮字体:
为了帮助网友解决“关于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相关的问题,中国学网通过互联网对“关于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相关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整理,用户详细问题包括:RT,我想知道:关于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具体解决方案如下:解决方案1:
这个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离婚必须结果民政部门或者法院判决,可以自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我国法律没有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的规定
解决方案2:
遗弃家庭成员的、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三)有**;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解决方案3:我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途径: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协议办理,或到人民法院判决/调解办理,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分居N年就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任何人都不愿意将争议诉诸法院,除非万不得已。因此,协议离婚,无疑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选择。特别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离婚不再需要当事人单位开具介绍信,个人隐私受到了保护,协议离婚更加方便快捷。但对于双方户口远在外省(市)、而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当事人来说,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应该更为方便。如果方法得当,所需费用仅为五十元,可能比回户口所在地的单程车票还便宜,所需时间如果安排得当也不用一个月。另外,对于一方在国外,无法办理国内协议离婚手续,或婚姻缔结地在国外,而欲在国内离婚的当事人,法院解决无疑是唯一的途径。因此,选择何种方式离婚,主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离婚常见问题20问 1、哪些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   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一年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的,则该项请求权永久消灭。 2、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结婚时虽然婚姻无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候,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对于宣告无效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准备离婚了,协议还是诉讼? 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各有其特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用。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经济。一般来说,如果材料齐全,半个小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离婚手续 。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 二、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 诉讼离婚相对是比较费时费力的,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这也就是必经的一步了。 4、协议离婚有什么条件?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 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5、现役军人离婚该怎么办?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则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受限制。 6、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另外,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仍然不能提出离婚。从立法精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的离婚起诉权,不但是为了婴儿的正常发育成长,也是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 7、夫妻中一方无民事行为如何离婚?   一、夫妻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只能提起诉讼离婚。《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要求是夫妻自愿离婚,如果一方已经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谈不上自愿了。由此可认为,夫妻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其他亲属不能代理其进行离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如夫妻中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应告知他们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二、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亲属首先要确定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法定代理人的范围:父母、成年子女、有抚养关系的成年兄弟姐妹,如果没有上述范围的法定代理人,可根据民法、民诉法规定的方式确定法定代理人。   三、这种离婚诉讼,可以协议结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与对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可由法院直接判决结案。 8、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该如何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下落不明满二年,其配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法院一般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不能原谅的行为。 10、分居满两年的,婚姻关系能自动解除吗?   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11、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情况: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是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三、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是一方私下所欠借款,不属于用于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债务,因而应由个人清偿。此外,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不愿归还赌债,完全可以不予清偿。 12、个人财产会因为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吗?   过去规定生活资料经过4年、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经过8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样规定不符合物权法的原理。有的网友只看到过去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认识上有不清楚的地方。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否定了1993年司法解释,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婚前的 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 13、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特别最近几年房价疯长,房屋尤显重要。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一) 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 照顾无过错一方。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 、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三) 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14、哪些情况下,子女随母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15、哪些情况下,子女随父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16、子女抚育费如何给付?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 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得协议。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高中以下的学历教育);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7、对方造假“债务”怎么办?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其实,您也不必过于担心。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   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规定的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18、在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9、找不到“第三者”的证据怎么办?   由于新婚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婚外恋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在财产分割上占得先机。但由于取证难,大多数婚外情离婚案能被认定的曲指可数。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有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为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撑以及对方否认的情况下,都会被法庭否定。 所以要取证明“第三者”的证据就要找出关键的证据,否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 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 20、认定“第三者”的那些证据是关键? 现有的离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朋友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间接证据不认定 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   以下五类关键证据法院是会取信的。 一是“保***”、“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解决方案4:
合法的婚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除非配偶的一方死亡。
解决方案5:
分居2年 去法院申请自动离婚就可以了
解决方案6:
婚姻没有自动解除的。只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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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1 京公网安备02号老婆离家三年 婚姻关系能否自动解除
核心提示:王先生因为交通事故躺在床上还下不了地,但一直让他记挂在心的不是自己的伤势。遇到律师他最想咨询的是他和老婆的婚姻关系。
王先生与妻子刘
  王先生因为交通事故躺在床上还下不了地,但一直让他记挂在心的不是自己的伤势。遇到他最想咨询的是他和老婆的婚姻关系。
  王先生与妻子刘某都是孝感那边的人,92年的时候两人结婚。婚后一起在汉川马口镇上的一家工厂打工。婚后两人生活也算过得有声有色,后来又添了两个孩子,一家人生活平淡却也幸福。2010年下半年的时候,刘某的弟弟说要做房子就向姐姐家借钱,王先生想自己这几年打工也攒了几万块钱就先借给妻弟应急。结果妻子刘某却说自己已经答应要借十万的,让王先生去工厂提前预支几万块的工资。王先生觉得自己一家老小也不算太宽裕,如果把工厂里的钱也提前预支出来,万一以后家里人有个小病小灾的怎么办就不肯答应。没想到妻子一气定就拿着家里仅有的几万块钱的积蓄离家出走了。
  离家一段时间后妻子又回来要求跟王先生离婚,王先生也已经听到了一些关于妻子的不好传闻。但看在两个孩子还小,父母离异的话怕给孩子带来心理负担就不同意。他也不想追究妻子的过错,只要她愿意回来守着这个家就行。可是妻子刘某跟王先生想法并不一致,自己仍在外面过自己的对家里孩子大人从此不管不问。就这样王先生与妻子刘某差不多分居了三年多,刚开始的时候刘某还在QQ上跟王先生说要离婚的事,到后来妻子就再也没有和他联系过,手机号码也换了。王先生也知道刘某急着和自己离婚肯定是又想重新组建家庭,这些年估计又跟别人处得不好了,所以也不再提离婚的事了。经过这些年王先生也想明白了,孩子们迟早是要面对这些事的,都走到这份上了也没必要还继续维持这样破碎的家庭。
  于是他就向咨询,自己与妻子已经分居三年多了,如果在长期这样分居下去他们的婚姻关系会不会自动解除。要是不解除就这样放任不管的话,以后会有什么后果。
  湖北尊而光事务所李澍青帮其分析到: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而夫妻因为工作等之外的原因长期分居也只是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因素,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作为参考。但是并不代表夫妻因感情破裂而分局达一定期限后就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还是要通过协议或诉讼途径并办理相应手续。只有夫妻一方死亡婚姻关系才会自动解除。另外如果王先生不与刘某办理离婚,那以后刘某重新回到家中时,王先生仍对其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照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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