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九品判官官位换不了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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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法宝五行只会对五行有变化,别的都不会改变,楼主可以放心先修炼,以后在改,谢谢采纳网友1的回答
楼主你好 梦幻西游专业解答团为你服务 修改法宝五行请去长安(362.117) 找五行大师 可以选择耗网友2的回答
梦幻西游 更改法宝五行法宝等级变不变不会变的,这只跟属性问题!
梦幻西游网友1的回答
1级法宝 换1次90W经验 随机得 运气好1次就对 不好10次8次也不对 最多带2个葫芦 转五行不会网友0的回答
更改五行是随机的,不是一次就能改到你所满意的五行。 换完后层数不受影响,仍然是14层。网友1的回答
能,但是主要的是你修到了15层了还没改到你要的属性吗#35网友2的回答
只跟法宝的等级有关,1-3级法宝(并不是法宝的层数),对应不同的消耗,跟任务等级无关,去找武馆门口那网友1的回答
花费跟法宝的等级相挂钩,但与修炼层数无关 举个例子:(金甲仙衣是1级法宝、镇海珠是3级法宝,大家都清网友0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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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问题赢iPhone 6浅析免与官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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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浅析免与官当
【英文标题】 Analysis of“Mian” and“Guandang”【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中文关键词】 ,,,,,,,
【英文关键词】 “Mian”;“Guandang”;nature;applicable range;concrete operation;legal consequences;similarity;difference
【文章编码】 06)03-0056-08【文献标识码】 A
【期刊年份】 【期号】 3
【页码】 56
免与官当是我国封建社会中两种适用于官吏犯罪的规定,它们反映了我国封建社会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然而,两者在性质、适用范围、具体操作、法律后果上均有共同点和差异之处,笔者在此予以浅析。
【英文摘要】
“Mian” nd“Guandang” are two regulations of official crime,which show all kinds of stratum system inthe feudal society in our country. However, they have something both in common and difference in the nature,ap-plicable range,concrete operation and legal consequences.
【全文】【】 &&&&
  免,是我国古代社会尤其是汉代以后经常使用的一种处罚,是封建官吏因为某些犯罪,被消除官职的处罚。其在汉代已有涉及,《汉书·王子侯表》中载:“德衰侯广元鼎四年侯何嗣,五年,坐酎金免”;“东莞侯吉五月甲戌封,五年,痼病不任朝,免”;“荣关侯骞,十月癸酉封,坐谋杀人,会赦,免”。这说明汉代就已经有了关于“免”的适用,并且其种类有因病免、因犯罪免等。但是在汉代,其还只是一种临时性的行政处分,而且并不具有后代对官吏优待的特征。“免”正式入律,并分为“免官”和“免所居官”两种,始于晋朝。《晋律》中规定:“免官比徒三岁刑,其无真官而应免者,正刑召还也。有罪应免官而有文武加官者,皆免所居官。其犯免官之罪,不得减也,其当免官者先上。”{1}《梁律》规定:“一曰免官加杖督一百,二曰免官。”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实践中免官亦广泛应用。如《三国志·魏书十二》载:“(司马芝)居官十一年,数议科条所不便者。其在公卿间,直道而行。会诸王来朝,与京都人交通,坐免。后为大司农。”《晋书·列传第五》载,裴秀被渡辽将军推荐于大将军爽,被“辟为掾,袭父爵清阳亭侯,迁黄门侍郎。爽诛,以故吏免”。《南史·列传第七》载:“义熙三年,表遣(刘)敬宣伐蜀。博士周抵谏……不从。假敬宣节,监征蜀诸军事。敬宣至黄武,去成都五百里,食尽,遇疾疲而还。为有司奏免官。”而完备的免官制度入律始于唐朝,《唐律疏议》对此做了详细而全面的规定,后为《宋刑统》所全面接受,并影响后世。即使在明清时期,虽然在律法上删除关于官吏特权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然实行着。
  官当,就是指官吏犯罪可以以官品抵当刑罚的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定型以后,由于礼制和儒家思想的影响,官吏享有特权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所以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出现了对不享有“八议”特权的官吏适用的“官当”制度。晋律有“免官比三岁刑”的规定,被认为是官当制度的滥觞{2}。北魏则规定:“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以阶当刑二岁,免官者三载之后听仕,降先阶一等。”{3}《隋书·刑法志》载:“陈律: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作为“八议”的延伸,它更加全面地完善了官僚特权制度。这种制度被隋朝吸收,隋朝开皇元年更定新律时,“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4}。但是,隋朝由于是科举制度刚刚开始,所以有些方面还不完善。到了唐朝,由于封建官吏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于是在隋朝法律的基础上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国家的统治效能。而宋朝,基本上继承了唐朝的规定。
  两种制度的产生,有着共同的社会基础和阶级基础,同是对封建官僚的一种特权规定,为维护封建统治、镇压平民百姓服务。但是,两者在性质、适用范围、具体操作,以及后果上有很大的不同。由于《唐律疏议》对两者做了详细的规定,后世沿用时基本没有改动,所以,这里以《唐律疏议》为主要依据,同时辅以《宋刑统》的有关规定,对免(包括免官、免所居官)[1]和官当进行分析。
  一、两者性质的比较
  就性质而言,不可避免要用现代的眼光来作以评价。在现代社会,刑法和行政法是两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刑法涉及的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中一个重要部分是关于官员的规定。
  (一)“免官”、“免所居官”和“官当”在性质上的相同之处
  在“免官”、“免所居官”和“官当”的性质上,大家的共识是,它们均涉及刑法和行政法的领域。
  《唐律疏议·名例十九》载:“诸犯奸、盗、略人、及受财而不枉法;若犯流、徒,狱成逃走;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及婚娶者,免官。”{5}《唐律疏议·名例二十》载:“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在父母丧,生子及娶妾,兄弟别籍、异财,冒哀求仕;若奸监临内杂户、官户、部曲妻及婢者,免所居官。”
  《唐律疏议·名例十七》载:“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
  可见官吏在触犯刑律遭受刑罚时,常常自然地要导致撤免官爵职位的结果。这一方面以其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为依据,自然就具有了刑法的性质;另一方面,其撤销官爵的结果,在现代而言,基本划入行政范畴另作处理。这在我国封建社会是有其必然性的。我们知道,我国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国,其中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诸法合体”,一切法律以刑法为依托,刑法吸收其他的法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在所难免。
  (二)“免官”、“免所居官”和“官当”在性质上的不同之处
  但是,我们在看到这些特点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到其不同点。就“免官”和“免所居官”而言,它们是刑法处罚和行政法处罚并用的,兼具刑法和行政法的性质,从而使得“免”并不能成为一种特权;而“官当”则不然,它以行政法的处罚来代替刑法的处罚,所以,从性质上看,是一种特权制度。
  《唐律疏议·名例二十三》《疏》议日:“免官者,谓告五品于监临外盗绢五匹,科徒一年,仍合免官。……免所居官者,谓告监临内奸婢,合杖九十,奸者合免所居官。”所以,对于“免官”和“免所居官”而言,刑律规定官吏在受刑罚的同时,必须同时撤免官职,并不能因为撤免了官职就可以免除刑罚。之所以是这种情况,是因为“免”在汉代刚刚出现时,本身就是作为一种刑事处罚来应用的。《汉书·王子侯表上》载:“平城侯礼,元狩三年,坐恐揭取鸡以令买偿,免,复谩,完为城旦。”说明犯罪官吏在接受刑罚“以令买偿”的同时,必须“免”。这种制度在被后世继承以后,自然要受其原始性质的影响。只不过在魏晋南北朝以后,儒学开始复兴,统治者进一步贯彻儒家所倡导的礼义原则、等级秩序及伦理道德标准,“礼”开始入律,渐渐成为律的指导原则。到唐朝“一准乎礼”,封建特权达到全面的确立,所以在“免”的刑罚基础上加入了优待政策,使其可以在法定年限之后再续用。
  另外一个例证就是“免”和“官当”并用的情况。《唐律疏议·名例二十二》载:“其犯除、免者,罪虽轻,从除、免;罪若重,仍依当、赎法。其除爵者,虽有余罪,不赎。”对于“罪若重,仍依当、赎法”,其《疏》议曰:“凡是除名、免官,本罪虽轻,从<例>除、免;罪重者,各准所犯,准当流、徒及赎法。假有职事正七品上,复有历任从七品下,犯除名、流,不合例减者,以流比徒四年,以正七品上当徒一年,又以从七品下一官当徒一年,更无历任及勋官,即征铜四十斤,赎两年徒坐,仍准<例>除名。若罪当免官者,亦准此当、赎法,仍依<例>免官。此名‘罪若重,仍依当、赎法’。”这里的“仍”说明“免”的使用并不能代替本刑的使用。
  然而“官当”则不同,它使官吏免实受徒、流之刑罚,直接以官职抵当刑罚,削除官职后,就不再实行实刑[2]。所以,它是以行政处罚来替代刑法处罚。
  二、适用范围的比较
  (一)适用范围上的相同及相关联之处
  在适用范围上,“免官”、“免所居官”和“官当”均是一种身份刑,只适用于官吏,这是其相同点。
  对于“免”,唐律规定了两种:免官和免所居官。就“免官”而言,《唐律疏议·名例十九》载:“诸犯奸、盗、略人、及受财而不枉法;若犯流、徒,狱成逃走;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及婚娶者,免官。谓两官并免。爵及降所不至者,听留。”即是说有此类犯罪,适用免官,而所谓免官,就是说应该免除两个官。《疏》议曰:二官,谓职事官、散官、卫官为一官,勋官为一官。此二官并免。在唐朝,职事官即是指担任国家政务并有实际职掌的官吏,如宰相、中央各部长官、地方官等。散官,也称“阶官”,其官职不是实际的职务,而只作为领取俸禄和享受礼遇的阶衔。卫官是指职事官中的武职事官一种,是特殊的武职事官。依唐律,人有职事官、散官、卫官中的一种,即可获得其他两种官职,所以,其三者在免官时亦作为一项官职处理。勋官为凭借功勋而被授予得到的官职,所以其性质与职事官、散官、卫官不同,另外单独作为一项官职,但在免官时,须一并免除。而所谓的“爵及降所不至者,听留”,即是说,免官只适用于一定的范围,此范围之外的官爵,即可听留。其中的“爵”即是王、公、侯、伯、子、男。“将所不至者”即是依免官法,免官三年后,降原来官品二等重新续用的官职,此二等以外的历任官可以保留。
  就“免所居官”而言,《唐律疏议·名例二十》载:“……免所居官,谓免所居之一官。若兼带勋官者,免其职事。”《疏》议曰:“称免所居官者,职事、散官、卫官同阶者,总为一官。若有数官,先追高者;若带勋官,免其职事;如无职事,即免其勋官高者。”这里可以看出,免所居官所适用的,也是官吏这一固定的范围,而且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即只是免除“所居之一官”,而非像“免官”那样“二官俱免”。
  关于“官当”,《唐律疏议·名例十七》载:“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可以看出,必须要官吏才能有“官”可“当”。同时《唐律疏议·名例十六》载:“谓从流外及庶人而任流内者,不以官当、除、免。”对“官当”做了除外规定。另外,在一定情况下,根据唐朝的“荫亲”,官当还可以扩展到与官吏有关的一些人。如《唐律疏议·名例十一》载:“诸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流罪以下,听赎;若应以官当者,自从官当法。”即是说,这些人犯流罪以下,是可以适用官当的。而且,官当还可以适用于正官以外的一些官职。《唐律疏议·名例十五》:“诸以理去官者,与见任同。解虽非理,告身应留者,亦同。赠官及视品官,与正官同。”关于“以理去官”,其《疏》议曰:“谓不因犯罪而解者,若致仕、得替、省员、废州县之类,应入议、请、减、赎,及荫亲属者,并与见任同。”关于“解虽非理,告身应留者”,其《疏》议曰:“解虽非理者,谓责情乃下考解官者。或虽经当、免,降所不至者,亦是告身应留者,并同见任官法。”“告身”即是古代授官的凭证,类似于后世的任命状,是***明文件。关于“赠官及视品官”,其《疏》议曰:“赠官者,死而加赠也。……‘视品官’,依<品官令>:萨宝府萨宝、袄正等,皆视流内官。若以视品官当罪、减、赎,皆与正品官同。”总之,无论何种规定,其适用范围仍以官吏为中心。
  另外,在一些具体罪名中,“免”和“官当”的适用有交叉之处:
  第一,《唐律疏议·名例十一》载:“其于期以上尊长,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犯过失杀伤应徒,若故殴人至废疾应流,男夫犯盗谓徒以上,及妇人犯奸者,亦不得减赎,有官爵者,各从除、免、当、赎法。”这里,“免”和“官当”均可以使用。
  第二,《唐律疏议·名例十二》载:“诸妇人有官品及邑号犯罪者,各依其品从议、请、减、赎、当、免之律,不得荫亲属。若不因夫、子,别加邑号者,同封爵之例。”即是说,妇人有官品及邑号者,一切犯罪依其丈夫的品级处理,可以使用免和官当。
  (二)“免官”、“免所居官”和“官当”的不同
  但是,“免”和“官当”在典型的适用范围上还有很大的不同之处。具体而言,“免”多以法定的具体犯罪为依据决定其使用范围,而“官当”则多以犯罪性质和应处刑罚为依据来决定其适用范围。
  对于“免官”,唐律有以下规定:
  第一,就“免官”而言,《唐律疏议·名例十九》载:“诸犯奸、盗、略人、及受财而不枉法;若犯流、徒,狱成逃走;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及婚娶者,免官。”其具体包括:奸,即奸淫罪;盗,即偷盗;略人,即用计谋或强力控制人,让他们做奴婢或出卖;受财不枉法,即受贿后未按照行贿人的要求去做枉法曲断之事;犯徒、流后,罪状明确,或案件经过刑部复断后还未上奏皇帝时逃走;祖父母、父母犯了死罪或正被监禁而奏乐或娶妻结婚的。关于“若犯流、徒,狱成逃走”,其《疏》议曰:“犯徒、流者,谓非疑罪及过失,此外犯徒、流者。‘狱成逃走’谓减讫仍有徒刑;若依<令>,责保参对,及合徒不禁,亦同。律既不注限日,推勘逃实即坐。”对于“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及婚娶者”,其《疏》议曰:“曾、高以下,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见被囚禁,其子孙若作乐者,自遣人作乐者,并同。上条遣人与自作不殊,此条理亦无别。‘及婚娶者’,只据男夫娶妻,不言嫁娶者,明妇人不入此色。自‘犯奸、盗’以下,并合免官。”
  第二,就“免所居官”而言,《唐律疏议·名例二十》载:“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在父母丧,生子及娶妾,兄弟别籍、异财,冒哀求仕;若奸监临内杂户、官户、部曲妻及婢者,免所居官。”其中,关于“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其《疏》议曰:“府号者,谓省、台、府、寺之类。官称者,谓尚书、将军、卿、监之类。假有人父、祖名‘常’,不得任太常之官;父、祖名‘卿’,亦不合任卿职。若有受此任者,是为‘冒荣居之’。选司唯责三代官名,若犯高祖名者,非。”关于“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其《疏》议曰:“老谓八十以上;疾为笃疾。并依<令>合侍。若不侍,委亲之官者。其有才业灼然,要籍驱使者,令带官侍,不拘此律。”在具体操作上,又问曰:“亲老、疾合侍,今求选得官,将亲之任,同‘委亲之官’否?又得官之后,亲始老、疾,不得解侍,复合何罪?”答日:“委亲之官,依法有罪。即将之任,理异委亲;及先己任官,亲后老、疾,不请解侍,并科‘违令’之罪。”关于“在父母丧,生子及娶妾”,其《疏》议曰:“在父、母丧生子者,皆谓二十七月内而怀胎者。若父母未亡以前而怀胎,虽于服内而生子者,不坐。纵除服以后始生,但计胎月,是服内而怀者,依律得罪。其娶妾,亦准二十七月内为限。”关于“兄弟别籍、异财,冒哀求仕”,其《疏》议曰:“居丧未满二十七月,兄弟别籍、异财。其别籍、异财,不相须。‘冒哀求仕’谓父母丧,禫制未除[3],及在心丧内者[4],并合免所居之一官,并不合计闰。”关于“若奸监临内杂户、官户、部曲妻及婢者,免所居官”,其《疏》议曰:“杂户者,谓前代以来,配隶[5]诸司职掌,课役不同百姓。依<令>,‘老免、进丁、受田,依百姓例’,各于本司上下。官户者,亦谓前代以来,配隶相生。或有今朝配没,州县无贯,唯属本司。部曲妻者,通娶良人女为之。‘及婢者’,官、私婢亦同。但在监临之内奸者,强、和并是。从‘府号、官称.’以下,犯者并合免所居官。”
  第三,对于“免官”和“免所居官”,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由“除名”转化。《唐律疏议·名例十八》载:“即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犯奸、盗、略人,若受财而枉法者,亦除名。狱成会赦者,免所居官。会降者,同免官法。”就是说此类案件本可以除名,但如判决上报后,恰逢赦免,则“免所居官”;遇到降级处分的,依免官法处理。
  由以上可以看出,对于“免官”和“免所居官”的规定是以具体罪名为其依据的。
  对于“官当”,唐律对其做了以下典型规定:
  第一,《唐律疏议·名例十七》载:“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这里,“公罪”和“私罪”是唐律根据犯罪的性质对官吏犯罪所作的区分。关于“私罪”,其《疏》议曰:“‘私罪’,谓不缘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对制诈不以实,对制虽缘公事,方便不实情,心挟隐欺,故同私罪。受请枉法之类者,谓受人嘱请,屈法申情。纵不得财,亦为枉法,此例即多,故云‘之类’也。”对于“公罪”,其《疏》议曰:“私、曲相须。公事与夺,情无私、曲,虽违法式,是为公坐。”又问曰:“敕、制施行而违者,有公坐以否?”答曰:“譬如制、敕施行,不晓敕意而违者为失旨;虽违敕意,情不涉私,亦皆为公坐。”对于“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其《疏》议曰:“品官犯流,不合真配,既须当、赎,所以比徒四年。假有八品、九品官犯私罪流,皆以四官当之;无四官者准徒年当赎。故云:‘三流同,比徒四年’。”
  第二,在与“除名”的关联适用方面,《唐律疏议·名例十八》载:“其杂犯死罪,即在禁身死,若免死别配及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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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参考文献】
{1}《太平御览·晋律》.
{2}《九朝律考·晋律考》.
{3}《魏书·刑罚志》.
{4}《隋书·刑法志》.
{5}唐律疏议(第1版)[M].刘俊文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6}宋刑统(第1版)[M].薛梅卿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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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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