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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学习啦【创业知识】 编辑:晓敏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小编特别为您收集了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起来看看吧。
  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闻一
  2011年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就业是民生之本,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坚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不断完善支持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财税优惠政策,有力促进了就业规模扩大和就业结构完善,取得了明显成效。为适应当前就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日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以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基础,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主要包括:
  一是着重支持自主创业。在已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者,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
  二是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与以往按照特殊群体确定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相比,新的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即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三是保持原有政策优惠力度。继续沿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四是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以《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在享受对象上体现了普惠性,在管理方式上突出了规范性,并将公共就业服务职能与税收征管紧密结合,适应了当前我国就业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同时,通过设置行业限制、加强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管理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了优惠政策的操作性和可控性,避免产生税收征管漏洞。
  《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日至日。税收优惠政策在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为确保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通知》还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和发布具体实施办法。
  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闻二
  城关区地方税务一局认真落实优惠政策
  中国甘肃网11月04日讯  近年来,城关区地方税务一局按照&严密监控税源应收尽收,着力培植税源应免尽免&的征收管理指导思想,确保各类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特别是认真抓好西部大开发、下岗再就业、文化体制改革、安置城镇退役士兵、高校学生公寓后勤社会化改革等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主动为企业解决涉税难题。
  该局自2007年3月成立至今,已依法为1340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了减免税审批,共计减免税款19004万元。其中下岗再就业个体工商户1207户,减免税款287万元;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18户,减免税款757万元;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免28户,减免税款1477万元;文化体制改革税收优惠政策减免26户,减免税款14793万元;医疗机构优惠政策减免4户,减免税款126万元;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减免5户,减免税款177万元;高校学生公寓后勤社会化改革优惠政策8户,减免税款227万元;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减免44户,减免税款1160万元。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为创业者开辟了&绿色通道&,切实帮助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度过创业难关,使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得到了实惠,也有力的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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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2014年7月,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发布,以下简称《指标和评价》),初步建立了现代化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2015年4月,各地税务机关按照新办法、新指标、新方式完成了201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并通过2015年新一轮&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多项激励惩戒措施,拓展纳税信用增值应用,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
  2015年5月以来,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安排,税务总局结合各地反馈情况和工作调研收集的意见建议,先后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以下简称85号文),逐步对《管理办法》中需要细化的条款进行明确。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的要求,税务总局对《管理办法》中动态调整、通知提醒等条款内容进行了完善,对《指标和评价》中部分评价指标的扣分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并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的方法和程序
  1.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纳税信用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年)记录何时(年)评价&的原则,根据《管理办法》和85号文的规定,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评价系统记录年度将其评为D级,且D级评价保留两年。
  2.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开展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工作。纳税信用管理系统升级优化后,系统可实现动态调整指标信息的自动采集和动态调整任务的自动发起,以减轻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工作负担。
  3.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省税务机关据此更新税务网站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于每月上旬将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汇总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有序公开。目前,B、C、D信用级别只供纳税人自我查询,税务机关不主动对外公开,税务机关暂不存在调整B、C、D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的问题。
  4.纳税信用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前,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存在动态调整情形的,应调整后再发布评价结果。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税务机关刚发布A级纳税人信息就进行动态调整的情况发生。
  (二)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的纳税人通知、提醒方式
  《公告》明确&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是指,纳税信用评价年度之中,纳税人的信用评价指标出现扣分且将影响评价级别下降的情形。税务机关在按月采集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时,发现纳税人出现上述情形的,可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并视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服务和管理措施。目的是为了让纳税人了解当前的纳税信用状况、加强自我管理、规范日常行为,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
  (三)关于部分评价指标扣分标准的优化调整
  《指标和评价》经过一年的施行,各地反馈,纳税评估、大企业审计、税务稽查等非经常性指标的扣分分值较低,与10分的起评分级差(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存在不均衡的情况,建议提高此类指标扣分分值。比如,0304等指标,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按照3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0%)公式计算,最高扣4分,以100分的起评分计算,仍可以评为A级,指标扣分与失信程度及后果不相当。经过多次征求基层意见和数据测试,为提高A级纳税人的&含金量&,《公告》提高了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发现补税行为的扣分分值:
  1.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指标),原扣分标准为:1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0%),最少扣1分,最多扣2分。调整后扣分标准为:1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最低扣1分,最高扣11分。
  2.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指标),原扣分标准为:3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0%),最少扣3分,最多扣4分。调整后扣分标准为:3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最低扣3分,最高扣13分。
  三、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日起施行。
  税务总局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
  发布日期: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通知提醒等内容,并对信用级别评价指标的扣分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好地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7月,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初步建立了现代化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2015年4月,各地税务机关按照新办法、新指标、新方式完成了201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并通过2015年新一轮&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多项激励惩戒措施,拓展纳税信用增值应用。该公告结合各地反馈情况和工作调研收集的意见建议,对两个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
  公告明确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的方法和程序。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开展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
  公告要求,当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即纳税信用评价年度之中,纳税人的信用评价指标出现扣分且将影响评价级别下降的情形,税务机关要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并视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服务和管理措施,让纳税人了解当前的纳税信用状况,加强自我管理,规范纳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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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开始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
日起31个城市启动商业健康保险个税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号),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通知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自日执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完善 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日前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税总明确车船税管理相关事项 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明确了车船税管理所涉及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等事项,对纳税人因质量原因退货、被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形发生的退税,提出了退税管理的相关要求,新规自日起施行。  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 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计税价格的确定及备案手续办理等相关问题,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且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告自日起施行。 1月1日起这两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至全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号),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四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其中,自日起,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这两项税收优惠开始实施。  2016年关税调整方案发布 日起实施   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6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5〕23号)发布,决定自日起,对国内需求较大的婴儿奶粉、箱包、服装、太阳镜等进出口商品的关税采取措施适当降低,同时适度扩大日用消费品的降税范围。方案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调整后,2016年税目数共计8294个。  1月1日起,天津辽宁安徽等地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财政部近日发文,天津市、辽宁省、安徽省、福建省、厦门市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按《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自日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日起,铅蓄电池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4号),其中,自日起对铅蓄电池(税则号列:072000)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此外,自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调整 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自日起,取消轴流式水电机组等装备的免税政策,生产制造相关装备和产品的企业2016年度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相应取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开始执行。  日起荒山林地等占地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其中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日至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明确 自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政策。 日起,中韩、中澳自贸协定实施第二年税率   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15〕25号)发布,通知称,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减让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自日起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第一年税率,自日起实施第二年税率。1月1日起施行港澳CEPA项下新增及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日前,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6号文发布,海关总署制定了《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自日起执行。 2016年最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发表时间: 21:59:48 文章来源:
《2016年最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一、什么是小微企业  根据相关文件,小微企业的定义有两个,分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其中:  1、小型微型企业的概念来自工信部联企业〔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标准进行划分。  2、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源自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涉及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3个税种。  (一)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第23号公告)规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请问国家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执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第一条规定,自1月1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第23号公告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23公告不一致的如何执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第23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第23号公告,以前规定与此公告不一致的,按第23号公告规定执行。  4、1月1日以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第三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具体如下:  (1)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对于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3)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5、我公司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是规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暂不适用小型微利适用税率的规定,自国家税务总局第2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7、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8、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如何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进行界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10、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1、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减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是否需要审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12、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13、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14、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15、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优惠?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规定,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考虑到定额征税企业管理的特殊性,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自行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无需再报送资料备案。
以上关于2016年最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的相关信息是三思教育网收集并且整理,仅为查考。
一是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助力&小微企业尽快成长。  二是从2015&年4&月1..…
2016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什么是小微企业  根据相关文件,小微企业的定义有两个,分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其中:  1、小型微型企业的概念来自工信部联企业〔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标准进行划分。  2、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源..…
一、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的依据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该通知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适用***起征点的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
一、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计算方法:年应交企业所得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10%  例如:经调整和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元,则2015年度应交企业所得税额是多少呢?  2015年度应交企业所得税额  =200,000.00*10%=20,000(元)  二、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30万元的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2月25日联合发布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自日起至日,小微企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这是我国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扶持力度的又一举措。  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免征相关政府性基金收费的..…
日起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免教育费附加等收费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2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金融支持工业增效升级的措施,壮大实体经济基础;决定推动《中国制造2025》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决定清理规范一批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持续为企业减负;部署全面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其中,..…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对2015年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政策范围进一步扩大情况进行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9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出了《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这两大文件使得对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范围进一..…
小型微利企业通常指自我雇佣(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员)、个体经营的小企业,在2016年,小型微利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呢?一起往下看。…
目前我国小微企业面临着融资难、成本高、税收负担重等一系列的发展困境,国家因而出台了相关的免税政策来帮扶小微企业发展壮大,这将有利于小微企业减轻负担,也有利于促进就业激励创业。那么小微企业在这次免税新政中到底能够享受多少实惠?一起来关注下吧。…
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范围扩大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1月1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5〕34号规定:自日至2017年1..…
1.此次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背景是什么?  答: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在促进创业创新、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和扩大就业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仍十分复杂,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小微企业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小微企..…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将减半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进一步扩大了优惠面。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通知明确,自1月1日至..…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作出进一步规定: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发展和创业创新,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释放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红利,根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决定围绕四个方面,采取10项有效措施,进..…
小型微利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稳定扩大就业和加快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为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有力减轻了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了小微企业发展。…
一、国家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扶持力度,出台了哪些***优惠政策?  答: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从财税、金融等各方面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取得了很好成效。商事制度改革创造了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投资热情,全国新登记的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截至10月底,全国新登记市场主体达800多万户,其中绝大多数是小微企业。加大对新设企业的支持力度,让它们进得来、经营好、..…
  国新办今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解学智在被问及&去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时指出,2016年减免小微企业所得税这一项为100亿以上,去年还落实***起征点提高到3万元这个政策,全部加起来共减免税600多亿。 什么是小微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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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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