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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受贿案剖析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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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受贿案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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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青检刑诉〔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佬颈&,男,1972年**月**日出生,***号码******,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南宁市良庆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玉某某,绰号&阿才&,男,1990年**月**日出生,***号码******,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南宁市良庆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抢夺罪,以被告人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日退回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补充侦查,并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一绰号叫&阿天&的男子驾驶一辆男式摩托车来到南宁市江南区南站大道**汽车修理厂对面马路边,发现被害人卢某某的银白色众泰越野车停在此处,该车的副驾驶座位有一挎包及一台笔记本电脑。由&阿天&在一旁等候,被告人黄某某趁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螺丝批撬坏该车车门锁,将车上的挎包及笔记本电脑盗走。经查,被盗的挎包内有现金3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一台笔记本电脑。
2.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玉某某驾驶一辆男式摩托车来到南宁市青秀区东盟商务区**小区附近时,发现被害人曾某某的银色奥迪A6轿车停在路边,且车的副驾驶座位有一女式手提包。被告人黄某某在一旁等待,被告人玉某某趁无人之机,利用一条金属条将该车驾驶室车窗砸碎,将曾某某的女式手提包盗走。经查,被盗的女式手提包内有价值8000元的梦之岛购物卡,一台64GBiPhone5手机,一台16GBiPhone5手机,一台诺基亚N8手机,一台联想手机及现金6000余元。经鉴定,被盗的64GBiPhone5手机案发时价值3150元。被盗的16GBiPhone5手机案发时价值2625元。被盗的诺基亚N8手机案发时价值500元。
3.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玉某某驾驶一辆男式摩托车来到南宁市青秀区桂雅路**加油站,发现被害人陈某某的小车停在加油站内无人在车上,且该车的副驾驶座位有一手提包。被告人黄某某在一旁等候,被告人玉某某趁无人之机,将该车驾驶室车门拉开并将该车上手提包盗走。经查,该包内有现金4000余元及16GBiPhone5手机一台。经鉴定,被盗的手机案发时价值3230元。
4.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玉某某驾驶一辆男式摩托车来到南宁市良庆区那马镇那马街十字路口处,发现被害人刘某某的本田飞度轿车停在路边,且车的副驾驶座位有一个男式背包。被告人黄某某在一旁等待,被告人玉某某趁无人之机,利用一金属条将该车的驾驶室车窗砸碎,将该车内的男式背包盗走。经查,该背包内有现金12000余元。
另查明,日,被告人玉某某主动到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曾某某、卢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玉某某供述和辩解。
4.手印鉴定书;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
6.价格鉴定意见书;
7.辨认笔录。
二、抢夺罪
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一绰号&阿新&的男子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南宁市青秀区桂雅路农业银行门口时,看到被害人熊某某正从银行中走出,二人经商谋,由被告人黄某某在一旁等候,&阿新&上前伸手将农秀群手中的手提包抢走并逃上黄某某驾驶的摩托车,黄某某搭载&阿新&逃离现场。经查,包内有一台三星I9300手机及现金人民币500余元。经鉴定,被抢的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4.价格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黄某某盗窃数额69505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玉某某盗窃数额39505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一人犯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仁钟&&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玉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案卷一册。||广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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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云南宾川县一男子因感情纠纷与女友发生争执,情绪失控手持菜刀砍伤女友家人后,又劫持人质。民警和镇、村、组干部开展劝说,说服工作无效的情况下,果断处置,将该男子击毙,人质得到成功营救并送往医院救治。
据云南宾川县政府新闻办通报,5月28日9时30分,群众报警称,新川村委会一农户家有人被砍伤。接警后,宾川警方立即出警,到现场后发现查某某被一男子用菜刀劫持,该男子情绪非常激动。查某某的妻子字某某已被砍伤。出警民警和镇、村、组干部立即开展劝说说服工作,但该男子不听,且情绪失控,并持菜刀将查某某手臂砍伤,扬言如找不到查某玉(查某某之女)将杀害查某某。为有效保护群众生命安全,现场指挥果断下达命令,将该男子击毙。
经初步调查,该男子黄某某,宾川县金牛镇江干居委会定光三村人,与查某某之女查某玉之间存在感情纠纷。5月28日9时许,黄某某到查某某家找查某玉,但未找到查某玉,黄某某和查某玉的父母发生争执,后持菜刀将字某某砍伤后,又将查某某劫持。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责任编辑:李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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