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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有约定履行地,但实际履行时却在另一地,究竟哪个法院管?
看到两种矛盾的资料,谁来解个惑呀,不胜感激!
楼上说的太武断, 要具体区分是什么类型的合同,如果是购销合同也就是***合同时,实际履行地优于约定履行地,如果是其他的合同比如是加工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等,约定履行地优于实际履行地。记住这些即可
以实际履行地&&法院&&管辖
实际履行地法院管辖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
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
a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b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c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 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如果是协议管辖,协议管辖优先;如果没有协议管辖或协议管辖无效则是法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但如果是购销合同则是实际履行地,加工合同是约定履行地
如果是协议管辖,协议管辖优先;如果没有协议管辖或协议管辖无效则是法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但如果是购销 ...
smileln 发表于
购销合同则是实际履行地,加工合同是约定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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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虚拟道具奖品将在24小时内发到您的游戏内仓库,请耐心等候,谢谢您的理解与支持!土地出让合同中哪些条款可以自由约定?_云地网_新浪博客
土地出让合同中哪些条款可以自由约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那么土地出让合同中哪些条款可以自由约定呢?
土地出让
土地交付与出让价款缴纳
土地交付时间的确定,要统筹考虑交付土地的征收及房屋拆迁完成情况。出让土地的交付时间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实际操作中,土地出让按“净地”出让,但在条件不成熟的地方,也有按现状出让的情况。所以,出让人在约定土地交付日期时,要统筹考虑交付土地的征收及房屋拆迁完成情况,根据实际进度,充分考虑各方因素,来确定土地交付日期,以免造成不能按时交地而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因为土地交付时间既关系到使用权年期的起算,也会影响闲置土地的认定,实践中一般应同出让价款的缴纳同步进行。缴款和交地日期不宜相差太久,即同时履行。该约定主要保障受让人一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对就标的信息知晓程度等方面处于强势地位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土地的开发建设与利用
关于项目建设的开竣工时间,属于商品住宅项目的,开发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3年。出让人在约定时,给予受让人在交付土地后合理的开发建设准备时间外,不宜约定过长的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避免土地的变相闲置。
违约责任
违约金按照迟延支付日1&的标准缴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司法实践中,四川省泸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某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也已裁定支持该标准。因此双方不能约定调整该标准。但对于未按照合同约定开竣工等情况的,没有法律政策的明确规定,标准可以在合理范围内由双方自由约定。
程序性的规定
关于双方相互协助履约的方式和时间等程序性的内容,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自由约定,但提供的地址、传真、邮箱地址等内容应当是确认为能够有效送达法律文书的真实信息。如文本第二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通知期限。对于纠纷解决的方式双方可自由选择,选择之后仍可通过变更协议的方式来重新选择。
&文章来源:云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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