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位兄弟有《自动喷水灭火验收规范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请...

给排水工程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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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周年站庆
11周年站庆
8-1(商易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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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媒体广告)执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四川省第十二建筑工程公司***分公司蓝天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从1997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等方面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和要求。我通过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实施此规范的过程中,感到在执行此规范中有以下几点是设计人员应予考虑和重视的。一、管道应设伸缩器该规范在第5.1.8条中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加设套管”。由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内所装介质(湿式为水,干式为空气)平时处于不流动状态,即管道自身的温度将不是一个恒定值,而是随着气温变化而变化。这样,管道必将随着气温的变化而出现伸缩现象。在该规范未施行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的穿墙体和楼板处一般均未设套管,而是采用混凝土对其所穿墙、板洞进行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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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关键词:&& 发表时间: 19:11:30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是中国计划出版社 出版的图书,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国计划出版社
850X1168毫米 1/32
   1.0.1 为保障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保护管理。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保护管理,除履行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0.1 准工作状态 condition of prepare operating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装备性能及使用条件符合有关技术要求,产生火灾时,能立即动作、喷水灭火的状态。   2.0.2 系统组件 system components   组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报警阀、水力警铃、压力开关、水流唆使器等专用产品的统称。   2.0.3 监测及报警控制装置 equipments for supervisery and alarm control services   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某些部位进行监控并能发出控制信号和报警信号的装置。   2.0.4 稳压泵 pressure maintenance pumps   能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压力保持在设计工作压力范围内的1种专用水泵。   2.0.5 喷头防护罩 sprinkler guards and shields   保护喷头在使用中免遭机械性损伤,但不影响喷头动作、喷水灭火性能的1种专用罩。   2.0.6 水压气动冲洗 methods of hydropneumatic flushing   采取专用装备构成的紧缩空气驱动1定量的水,使其从配水支管末端反向地朝配水管活动,将梗塞物从配水干管底部出口处冲洗出去的方法。   2.0.7 末端试水装置 end water-test equipments   ***在系统管网或分区管网的末端,检验系统供水压力、流量、报警或联动功能的装置。
3.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应由通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经审核批准的施工队伍承当。  3.0.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有以下条件:  3.0.2.1 装备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图等施工图及有关技术文件应齐全;  3.0.2.2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0.2.3 系统组件、管件及其它装备、材料,应能保证正常施工;  3.0.2.4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应保证连续施工。  3.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对采取的系统组件、管件及其它装备、材料进行现场检查,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3.0.3.1 系统组件、管件及其装备、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 具有出厂合格证;   3.0.3.2 喷头、报警阀、压力开关、水流唆使器等主要系统组件应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 验中心检测合格。  3.0.4 管材、管件应进行现场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3.0.4.1 表面应无裂纹、缩孔、夹渣、折迭和重皮;  3.0.4.2 罗纹密封面应完全、无损伤、无毛刺;  3.0.4.3 镀锌钢管内外表面的镀锌层不得有脱落、锈蚀等现象;  3.0.4.4 非金属密封垫片应质地柔韧、无老化变质或分层现象,表面应无折损、皱纹等缺点;  3.0.4.5 法兰密封面应完全光洁,不得有毛刺及径向沟槽;罗纹法兰的罗纹应完全、无损伤。  3.0.5 喷头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3.0.5.1 喷头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0.5.2 喷头的商标、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制造厂及生产年月等标志应齐全;  3.0.5.3 喷头外观应无加工缺点和机械损伤;  3.0.5.4 喷头罗纹密封面应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的现象;  3.0.5.5 闭式喷头应进行密封性能实验,并以无渗漏、无损伤为合格。实验数量宜从每批中抽查1%,但不得少于5只,实验压力应为3.0MPa;实验时间不得少于3min。当有两只及以上不合格时,不得使用该批喷头。当唯一1只不合格时,应再抽查2%,但不得少于10只。重新进行密封性能实验,当仍有不合格,亦不得使用该批喷头。  3.0.6 阀门及其附件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3.0.6.1 阀门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0.6.2 阀门及其附件应配备齐全,不得有加工缺点和机械损伤;  3.0.6.3 报警阀除应有商标、型号、规格等标志外,尚应有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标志;  3.0.6.4 报警阀和控制阀的阀瓣及操作机构应动作灵活,无卡涩现象;阀体内应清洁、无异物梗塞;  3.0.6.5 水力警铃的铃锤应转动灵活,无阻滞现象;  3.0.6.6 报警阀应逐一进行渗漏实验。实验压力应为额定工作压力的2倍,实验时间应为5min。阀瓣处应无渗漏。  3.0.7 压力开关、水流唆使器及水位、气压、阀门限位等自动监测装置应有清晰的铭牌、安全操作唆使标志和产品说明书;水流唆使器尚应有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标志;***前应逐一进行主要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供水设施***与施工
4.1 1般规定  4.1.1 消防水泵、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气压给水装备、 消防水泵接合器等供水设施及其附属管道的***,应清除其内部污垢和杂物。***中断时,其敞口处应封闭。  4.1.2 供水设施***时,其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4.2 消防水泵和稳压泵***  4.2.1 消防水泵、稳压泵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装备***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4.2.2 消防水泵和稳压泵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4.2.3 当设计无要求时,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止回阀和压力表,并宜***检查和试水用的放水阀门;消防水泵泵组的总出水管上还应***压力表和泄压阀;***压力表时应加设缓冲装置。压力表和缓冲装置之间应***旋塞;压力表量程应为工作压力的2~2.5倍。  4.2.4 吸水管及其附件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4.2.4.1 吸水管上的控制阀应在消防水泵固定基础上以后再进行***,其直径不应小于消防水   泵吸水口直径,且不应采取蝶阀;  4.2.4.2 当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于独立的两个基础上且相互为刚性连接时,吸水管上应加   设柔性连接收;  4.2.4.3 吸水管水平管段上不应有气襄和漏气现象。4.3 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施工  4.3.1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施工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4.3.2 消防水箱的容积、***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时,消防水箱间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因而1.0m;钢板消防水箱4周应设检验通道,其宽度不小于0.7m;消防水箱顶部到楼板或梁底的距离不得小于0.6m。  4.3.3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生产或生活用水的排水系统直接相连。  4.3.4 管道穿过钢筋混凝土消防水箱或消防水池时,应加设防水套管;对有振动的管道尚应加设柔性接头。进水管和出水管的接头与钢板消防水箱的连接应采取焊接,焊接处应做防锈处理。4.4 消防气压给水装备***   4.4.1 消防气压给水装备的气压罐,其容积、气压、水位及工作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4.4.2 消防气压给水装备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泄水管、水位唆使器等的***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4.3 消防气压给水装备***位置、进水管及出水管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时其4周应设检验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0.7m,消防气压给水装备顶部至楼板或梁底的距离不得小于1.0m。4.5 消防水泵接合器***   4.5.1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组装应按接口、本体、联接收、止回阀、安全阀、放空管、控制阀的顺序进行。止回阀的***方向应使消防用水能从消防水泵接合器进入系统。   4.5.2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4.5.2.1 应***在便于消防车接近的人行道或非机动车行驶地段;      4.5.2.2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应采取铸有"消防水泵接合器"标志的铸铁井盖,并在附近设置指   示其位置的固定标志;      4.5.2.3 地上消防水泵合器应设置与消火栓区分的固定标志;      4.5.2.4 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其***高度宜为1.1m;   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在玻璃幕墙下方。   4.5.3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4.5.4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的砌筑应符合以下要求:       4.5.4.1 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上的地方设置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时,其井壁宜采取Mu7.5级   砖、M5.0级水泥沙浆砌筑;      4.5.4.2 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下的地方设置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时,其井壁宜采取Mu7.5级   砖、Mu7.5级水泥沙浆砌筑,且井壁内、外表面应采取1:2水泥沙浆抹面,并应掺有防水剂,其抹   面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抹面高度应高出最高地下水位250mm。当管道穿过井壁时,管道与井壁间   的间隙宜采取黏土填塞密实,并应采取M7.5级水泥沙浆抹面,抹面厚度不应小于50mm。
管网及系统组件***
5.1 管网***       5.1.1 管网***前应校直管子,并应清除管子内部的杂物;***时应随时清除已***管道内部的杂物。   5.1.2 在具腐蚀性的场所***管网前,应按设计要求对管子、管件等进行防腐处理。   5.1.3 管网***,当管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时,应采取罗纹连接;当管子公称直径大于100mm时,可采取焊接或法兰连接。连接后,均不得减小管道的通水横断面面积。   5.1.4 罗纹连接连接符合以下要求:   5.1.4.1 管子宜采取机械切割,切割面不得有飞边、毛刺;管子罗纹密封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罗纹 基本尺寸要求》、《普通罗纹 公差与配合》、《管路旋入端罗纹尺寸系列》的有关规定;   5.1.4.2 当管道变径时,宜采取异径接头;在管道弯头处不得采取补芯;当需要采取补芯时,3通上可用1个,4通上不应超过2个;公称直径大于50mm的管道不宜采取活接头;   5.1.4.3 罗纹连接的密封填料应均匀附着在管道的罗纹部份;拧紧罗纹时,不得将填料挤入管道内;连接后,应将连接处外部清算干净。   5.1.5 焊接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现场装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5.1.6 管道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管道的中心线与梁、柱、楼板等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管道的中心线与梁、柱、楼板的最小距离 表5.1.6   5.1.7 管道支架、吊架、防晃支架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5.1.7.1 管道应固定牢固;管道支架或吊架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1.7的规定;   管道支架或吊架之间的距离 表5.1.7      5.1.7.2 管道支架、吊架、防晃支架的型式、材质、加工尺寸及焊接质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1.7.3 管道支架、吊架的***位置不应妨碍喷头的喷水效果;管道支架、吊架、与喷头之间   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m;与末端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750mm;      5.1.7.4 配水支管上每直管段、相邻两喷头这间的设置的吊架均不宜少于1个;当喷头之间   距离小于1.8m时,可隔段设置吊架,但吊架的间距不宜大于3.6m;     5.1.7.5 当管子的公称直径等于或大于50mm时,每段配水干管或配水管设置防晃支架不应少于   1个;当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      5.1.7.6 竖直***的配水干管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取管卡固定,其***位置距地   面或楼面的距离宜为1.5~1.8m。   5.1.8 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设置柔性短管。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加设套管,套管长度不得小于墙体厚度,或应高出楼面或地面50mm;    管道的焊接环缝不得位于套管内。套管与管道的间隙应采取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5.1.9 管道横向***宜设0.002~0.005的坡度,且应坡向排水管;当局部区域难以利用排水管将水排净时,应采取相应的排水措施。当喷头数量不于或等于5只时,可在管道低凹处加设堵头;当喷头数量大于5只时,宜装设带阀门的排水管。   5.1.10 配水干管、配水管应做红色或红色环圈标志。   5.1.11 管网在***中断时,应将管道的敞口封闭。5.2 喷头***   5.2.1 喷头***应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落后行。   5.2.2 喷头***时宜采取专用的弯头、3通。   5.2.3 喷头***时,不得对喷头进行***、改动,并严禁给喷头附加任何装潢性涂层。   5.2.4 喷头***应使用专用扳手,严禁利用喷头的框架施拧;喷头的框架、溅水盘产生变形或释放原件损伤时,应采取规格、型号相同的喷头更换。   5.2.5 当喷头的公称直径小于10mm时,应在配水干管或配水管上***过滤器。   5.2.6 ***在易受机械损伤处的喷头,应加设喷头防护罩。   喷头溅水盘高于梁底、透风管道腹面的最大垂直距离 表5.2.8   5.2.7 喷头***时,溅水盘与吊顶、门、窗、洞口或墙面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5.2.8 当喷头溅水盘高于附近梁底或高于宽度小于1.2m的透风管道腹面时,喷头溅水盘高于梁底、透风管道腹面的最大垂直距离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5.2.9 当透风管道宽度大于1.2m时,喷头应***在其腹面以下部位。   5.2.10 当喷头***在不到顶的隔断附近时,喷头与隔断的水平距离和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5.2.10的规定。   喷头与隔断的水平距离和最小垂直距离 表5.2.10 5.3 报警阀组***   5.3.1 报警阀组的***应先***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然后应再进行报警阀辅助管道的连接。水源控制阀、报警阀与配水干管的连接,应使水流方向1致。    报警阀组***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进,报警阀组应***在便于操作的明显位置,距室内地面高度宜为1.2m;两侧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正面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2m。***报警阀组的室内地面应有排水设施。    5.3.2 报警阀组附件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5.3.2.1 压力表应***在报警阀上便于观测的位置;     5.3.2.2 排水管和实验阀应***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5.3.2.3 水源控制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明显开闭标志和可靠的锁定设施。   5.3.3 湿式报警阀组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5.3.3.1 应使报警阀前后的管道中能顺利充满水;压力波动时,水力警铃不应产生误报警。      5.3.3.2 报警水流通路上的过滤器应***在延迟器前,而且是便于排渣操作的位置。   5.3.4 干式报警阀组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5.3.4.1 应***在不产生冰冻的场所;     5.3.4.2 ***完成后,应向报警阀气室注入高度为50~100mm的清水;     5.3.4.3 充气连接收接口应在报警阀气室充注水位以上部位,且充气连接收的直径不应小于   15mm;止回阀、截止阀应***在充气连接收上;     5.3.4.4 气源装备的***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3.4.5 安全排气阀应***在气源与报警阀之间,且应靠近报警阀;     5.3.4.6 加速排气装置应***在靠近报警阀的位置,且应有避免水进入加速排气装置的措施;     5.3.4.7 低气压预报警装置应***在配水干管1侧;     5.3.4.8 以下部位应***压力表:       ⑴报警阀充水1侧和充气1侧;       ⑵空气紧缩机的气泵和储气罐上;       ⑶加速排气装置上。     5.3.5 雨淋阀组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5.3.5.1 电动开启、传导管开启或手动开启的雨淋阀组,其传导管的***应按湿式系统有关要   求进行;开启控制装置的***应安全可靠。     5.3.5.2 预作用系统雨淋阀组后的管道若需充气,其***应按干式报警阀组有关要求进行;     5.3.5.3 雨淋阀组的观测仪表和操作阀门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便于观测和操作;     5.3.5.4 雨淋阀组手动开启装置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在产生火灾时应能安全开启和   便于操作;     5.3.5.5 压力表应***在雨淋阀的水源1侧。5.4 其它组件***   5.4.1 水力警铃应***在公共通道或值班室附近的外墙上,且应***检验、测试用的阀门。水力警铃和报警阀的连接应采取镀锌钢管,当镀锌钢管的公称直径为15mm时,其长度不应大于6m;当镀锌钢管的公称直径为20mm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0m;***后的水力警铃启动压力不应小于0.05Mpa。    5.4.2 水流唆使器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5.4.2.1 水流唆使器的***应在管道试压和冲洗合格落后行,水流唆使器的规格、型号应符合   设计要求;      5.4.2.2 水流唆使器应竖直***在水平管道上侧,其动作方向应和水流方向1致;***后的水   流唆使器浆片、膜片应动作灵活,不应与管壁产生碰擦。   5.4.3 信号阀应***在水流唆使器前的管道上,与水流唆使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5.4.4 排气阀的***应在系统管网试压和冲洗合格落后行;排气阀应***在配水干管顶部、配水管的末端,且应确保无渗漏。   5.4.5 控制阀的规格、型号和***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方向应正确,控制阀内应清洁、无梗塞、无渗漏;主要控制阀应加设启闭标志;隐蔽处的控制阀应在明显处设有唆使其位置的标志。   5.4.6 节流装置应***在公称直径不小于50mm的水平管段上;减压孔板应***在管道内水流转弯处下游1侧的直管上,且与转弯处的距离不应小于管子公称直径的2倍。   5.4.7 压力开关应竖直***在通往水力警铃的管道上,且不应在***中***改动。   5.4.8 末端试水装置宜***在系统管网末端或分区管网末端。
系统试压和冲洗
6.1 1般规定   6.1.1 管网***终了后,应对其进行强度实验、周密性实验和冲洗。   6.1.2 强度实验和周密性实验宜用水进行。干式喷水灭火系统、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应做水压实验和蔼压实验。   6.1.3 系统试压前应具有以下条件:      6.1.3.1 埋地管道的位置及管道基础、支墩等经复查符合设计要求;      6.1.3.2 试压用的压力表很多于2只;精度不应低于1.5级,量程应为实验压力值的1.5~2倍;     6.1.3.3 试压冲洗方案已批准;     6.1.3.4 对不能参与试压的装备、仪表、阀门及附件应加以隔离或撤除;加设的临时盲板应具有突出于法兰的边耳,且应做明显标志,并记录临时盲板的数量。   6.1.4 系统试压进程中,当出现泄漏时,应停止试压,并应放空管网中的实验介质,消除缺点后,重新再试。   6.1.5 系统试压完成后,应及时撤除所有临时盲板及实验用的管道,并应与记录核对无误,且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格式填写记录。   6.1.6 管网冲洗应在试压合格后分段进行。冲洗顺序应先室外,后室内;先地下,后地上;室内部份的冲洗应按配水干管、配水管、配水支管的顺序进行。   6.1.7 管网冲冼宜用水进行。冲洗前,应对系统的仪表采取保护措施。止回阀和报警阀等应撤除,冲洗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复位。   6.1.8 冲洗前,应对管道支架、吊架进行检查,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6.1.9 对不能承受冲冼的装备和冲冼后可能存留脏物、杂物的管段,应进行清算。   6.1.10 冲洗直径大于100mm的管道时,应对其焊缝、死角和底部进行敲打,但不得损伤管道。   6.1.11 管网冲洗合格后,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格式填写记录。   6.1.12 水压实验和水冲洗宜采取生活用水进行,不得使用海水或有腐蚀性化学物资的水。6.2 水压实验   6.2.1 水压实验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当低于5℃时,水压实验应采取防冻措施。   6.2.2 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等于或小于1.0Mpa时,水压强度实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其实不应低于1.4Mpa;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大于1.0Mpa时,水压强度实验压力应为该工作压力加0.4Mpa。   6.2.3 水压强度实验的测试点应设在系统管网的最低点。对管网注水时,应将管网内的空气排净,并应缓慢升压,到达实验压力后,稳压30mm,目测管网应无泄漏和无变形,且压力降不应大于0.05Mpa。   6.2.4 水压周密性实验应在水压强度实验和管网冲洗合格落后行。实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力,稳压24h,应无泄漏。   6.2.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源干管、进户管和室内埋地管道应在回填前单独地或与系统1起进行水压强度实验和水压周密性实验。6.3 气压实验   6.3.1 气压实验的介质宜采取空气或氮气。   6.3.2 气压周密性实验压力应为0.28Mpa,且稳压24h,压力降不应大于0.01Mpa。6.4 冲 洗   6.4.1 管网冲洗所采取的排水管道,应与排水系统可靠连接,其排放应畅通和安全。排水管道的截面面积不得小于被冲洗管道截面面积的60%。   6.4.2 管网冲洗的水流速度不宜小于3m/s;其流量不宜小于表6.4.2的规定。当施工现场冲洗流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系统的设计流量进行冲洗,或采取水压气动冲洗法进行冲洗。   冲洗水流量表6.4.2  6.4.3 管网的地下管道与地下管道连接前,应在配水干管底部加设堵头后,对地下管道进行冲洗。   6.4.4 管网冲洗应连续进行,当出口处水的色彩、透明度与入口处水的色彩基本1致时,冲洗方可结束。   6.4.5 管网冲洗的水流方向应与灭火时管网的水流方向1致。   6.4.6 管网冲洗结束后,应将管网内的水排除干净,必要时可采取紧缩空气吹干。
7.1 1般规定   7.1.1 系统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成落后行。   7.1.2 系统调试应具有以下条件:      7.1.2.1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已储备设计要求的水量;      7.1.2.2 系统供电正常;      7.1.2.3 消防气压给水装备的水位、气压符合设计要求;      7.1.2.4 湿式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内已充满水;干式、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内的气压符合设   计要求;阀门均无泄漏;      7.1.2.5 与系统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工作状态。7.2 调试内容和要求   7.2.1 系统调试应包括以下内容:      7.2.1.1 水源测试;      7.2.1.2 消防水泵调试;      7.2.1.3 稳压泵调试;      7.2.1.4 报警阀调试;      7.2.1.5 排水装置调试;     7.2.1.6 联动实验。   7.2.2 水源测试应符合以下要求:      7.2.2.1 按设计院要求核实消防水箱的容积、设置高度及消防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7.2.2.2 按设计要求核实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和供水能力,并通过移动式消防水泵做供水试   验进行验证。   7.2.3消防水泵调试应符合以下要求:      7.2.3.1 以自动或手动方式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5min内投入正常运行;     7.2.3.2 以备用电源切换时,消防水泵应在1.5min内投入正常运行。   7.2.4 稳压泵调试时,摹拟设计启动条件,稳压泵应立即启动,当到达系统设计压力时,稳压泵应自动停止运行。   7.2.5 报警阀调试应符合以下要求:     7.2.5.1 湿式报警阀调试时,在其试水装置处放水,报警阀应及时动作;水力警铃应发出报警   信号,水流唆使器应输出报警阀电信号,压力开关应接通电路报警,并应启动消防水泵;     7.2.5.2 干式报警阀调试时,开启系统实验阀,报警阀的启动时间、启动点压力、水流到实验   装置出口所需时间,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7.2.5.3 干湿式报警阀调试时,当差动型报警阀上室和管网的空气压力降至供水压力的1/8以   下时,试水装置应能连续出水,水力警铃应发出报警信号。   7.2.6 排水装置调试应符合以下要求:      7.2.6.1 开启排水装置的主排水阀,应按系统最大设计灭火水量做排水实验,并使压力到达稳   定;     7.2.6.2 实验进程中,从系统排出的水应全部从室内排水系统排走。   7.2.7 联动实验应符合以下要求,并按附录C进行记录:      7.2.7.1 采取专用测试仪表或其它方式,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种探测器输入模似火灾信   号,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启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7.2 启动1只喷头或以0.94~1.5L/s的流量从末端试水装置处放水,水流唆使器、压力开   关、水力警铃和消防水泵等应及时动作并发出相应的信号。
8.0.1 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8.0.2 系统竣工后,应对系统的供水水源、管网、喷头布置和功能等进行检查和实验,并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格式填写系统验收表。   8.0.3 系统竣工验收时,施工、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8.0.3.1 批准的竣工验收早请报告、设计图纸、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审批文件、设计变更通知   单、竣工图;      8.0.3.2 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8.0.3.3 系统试压、冲洗记录;      8.0.3.4 系统调试记录;      8.0.3.5 系统联动实验记录;      8.0.3.6 系统主要动材料、装备和组件的合格证或现场检验报告;      8.0.3.7 系统保护管理规章、保护管理人员登记表及上岗证。   8.0.4 系统供水水源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8.0.4.1 应检查室外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并应检查消防水箱和水池容量,均应   符合设计要求;     8.0.4.2 当采取天然水源作系统的供水水源时,其水量、水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检查枯水   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8.0.5 系统的流量、压力实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8.0.5.1 高压给水系统,通过系统最不利点处末端试水装置进行放水实验,流量、压力应符合   设计要求;      8.0.5.2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通过启动消防水泵,丈量系统最不利点试水装置的流量、压力应   符合设计要求;      8.0.5.3 当采取市政管网给水系统时,应按高压给水系统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要求进行试   验,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8.0.6 消防泵房的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8.0.6.1 消防泵房设置的应急照明、安全出口应符合设计要求;      8.0.6.2 工作泵、备用泵、吸水泵、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压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   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出水管上***闸阀时应锁定在常开位置;     8.0.6.3 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引水或其它可靠的引水措施;      8.0.6.4 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实验用的放水阀及排水管;      8.0.6.5 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8.0.6.6 设有消防气压给水装备的泵房,当系统气压降落到设计最低压力时,通过压力开关信   号应启动消防水泵。     8.0.7 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及进水管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进行充水实验,   且系统最不利点的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8.0.8 消防水泵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8.0.8.1 分别开启系统的每个末端试水装置,水流唆使器、压力开关等信号装置功能均符合   设计要求;      8.0.8.2 打开销防水泵出水管上放水实验阀,当采取主电源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启动   正常;关掉主电源,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   8.0.9 管网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8.0.9.1 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规范及设计要求;      8.0.9.2 管网排水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5.1.9条的规定;      8.0.9.3 系统最末端、每分区系统末端或每层系统末端应设置的末端试水装置、预作用和   干式喷水灭火系统设置的排气阀应符合设计要求。      8.0.9.4 管网不同部位***的报警阀、闸阀、止回阀、电磁阀、信号阀、水流唆使器、减压孔   板、节流管、减压阀、压力开关、柔性接头、排水管、排气阀、泄压阀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8.0.9.5 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容积大于1500L时设置的加速排气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   规定;     8.0.9.6 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充水时间不应超过3min;      8.0.9.7 报警阀后的管道上不应***有其它用处的支管或水龙头;      8.0.9.8 配水支管、配水管、配水干管设置的支架、吊架和防晃支架应符合本规范第5.1.7条   的规定。   8.0.10 报警阀组的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8.0.10.1 报警阀组的各组件,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8.0.10.2 打开放水实验阀,测试的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8.0.10.3 水力警铃的设置位置应正确。测试时,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不应小于0.05Mpa,且距   水力警铃3m远处警铃声声强不应小于70bB;     8.0.10.4 打开手动放水阀或电磁阀时,雨淋阀组动作应可靠;     8.0.10.5 控制阀均应锁写在常开位置;     8.0.10.6 与空气紧缩机或火灾报警系统的联动程序,应符合设计要求。   8.0.11 喷头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8.0.11.1 喷头的规格、型号,喷头***间距,喷头与楼板、墙、梁等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   求;      8.0.11.2 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和有冰冻危险场所***的喷头,应采取防护措施;      8.0.11.3 有碰撞危险场所***的喷头应加防护罩;      8.0.11.4 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8.0.12 系统进行摹拟灭火功能实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8.0.12.1 报警阀动作,警铃鸣响;     8.0.12.2 水流唆使器动作,消防控制中心有信号显示;      8.0.12.3 压力开关动作,信号阀开启,空气紧缩机或排气阀启动,消防控制中心有信号显   示;     8.0.12.4 电磁阀打开,雨淋阀开启,消防控制中心有信号显示;     8.0.12.5 消防水泵启动,消防控制中心有信号显示;      8.0.12.6 加速排气装置投入运行;      8.0.12.7 其它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投入运行;      8.0.12.8 区域报警器、集中报警控制盘有信号显示。
9.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具有管理、检测、保护规程,并应保证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保护管理工作,可按本规范附录E进行。   9.0.2 保护管理人员应熟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保护规程。   9.0.3 保护管理人员每天应对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组进行外观检查,并应保证系统处于无故障状态。   9.0.4 每一年应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1次测定。   9.0.5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装备应每个月检查1次,并应检查其消防储备水位及消防气压给水装备的气体压力。同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并应每个月对该措施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应及时进行处理。   9.0.6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气压给水装备内的水应根据当地环境、气候条件不定期更换。更换前,负责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应向领导报告,并报告当地消防监督部门。   9.0.7 寒冷季节,消防储水装备的任何部位均不得结冰。每天应检查设置储水装备的房间,保持室温不低于5℃。   9.0.8 每两年应对消防储水装备进行检查,修补缺损和重新油漆。   9.0.9 钢板消防水箱和消防气压给水装备的玻璃水位计,两真个角阀在不进行水位视察时应关闭。   9.0.10 消防水泵应每个月启动运转1次,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水泵应每周启动运转1次。当消防水泵为自动控制启动时,应每个月摹拟自动控制的条件启动运转1次。   9.0.11 电磁阀应每个月检查并应作启动实验,动作失常时应及时更换。   9.0.12 每一个季度应对报警阀旁的放水实验阀进行1次供水实验,验证系统的供水能力。   9.0.13 系统上所有的控制阀门均应采取铅封或锁链固定在开启或规定的状态。每个月应对铅封、锁链进行1次检查,当有破坏或破坏时应及时修理更换。   9.0.14 室外阀门井中,进水管上的控制阀门应每一个季度检查1次,核实其处于全开启状态。   9.0.15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应每个月检查1次,并应保证接口完好、无渗漏、闷盖齐全。   9.0.16 每两个月应利用末端试水装置对水流唆使器进行实验。   9.0.17 每个月应对喷头进行1次外观检查,发现有不正常的喷头应及时更换;当喷头上有异物时应及时清除。更换或***喷头均应使用专用扳手。   9.0.18 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均应有1定数量的备用品,其数量不应小于***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不应少于10个。   9.0.1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生故障,需停水进行修理前,应向主管值班人员报告,获得保护负责人的同意,并临场监督,加强防范措施后方能开工。   9.0.20 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或储存物安置位置、堆存高度的改变,影响到系统功能而需要进行修改时,应在修改前报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后方能对系统作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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