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摩托车驾照收费投诉需要多少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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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E型驾照需要多久年审一次,摩托车行车证需要年审吗,摩托车的报废期是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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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摩托年审率低 驾驶或出售报废摩托将严处
日&&&&阳江新闻网&&&&&&&
公安交警部门将加大摩托车年审查处力度
■ 来源/阳江日报 记者/梁 辉&通讯员/关云峰
日前,记者从市公安交警部门获悉,截止到今年7月,全市摩托车定期检验率(以下简称&年审率&)为35.40%,其中市区为20.93%,阳春为48.87%,阳东为49.31%,阳西为50.66%。统计数据表明,全市的摩托车年审率整体偏低,市区尤为突出。
据了解,摩托车到了一定的使用年限后,各项安全指标达不到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公安交警部门提醒广大车主:切莫驾驶报废摩托车上路或随意转卖报废摩托车,否则一旦被查获或引发交通事故,将会给自己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直至被追究法律责任。
报废摩托车上路安全隐患多
前、昨两日,记者在市区东风路、新江北路、西平路、漠江路走访发现,许多废旧的、未悬挂号牌的摩托车依然在道路上行驶。昨日上午11时许,市区西平路与东风一路十字路口,一辆未悬挂号牌且十分破旧的摩托车发出巨大的&嗡嗡&声由远而近,然后十分&潇洒&地冒着黑烟穿越路口。随后,记者又在市区一些商场、医院停车场蹲点观察发现,不少应当报废的摩托车依然在坚持&上岗&。&摩托车到了报废期限应当依法进行报废,如果继续在道路上行驶,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甚至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市民陈先生说。
据了解,不同车型的机动车有着不同的报废年限和行驶里程参考值。值得注意的是,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是按照注册登记日期开始计算的,但自出厂之日起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两轮摩托车的使用年限为13年,行驶里程参考值为12万公里,超过上述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参考值的摩托车应当依法报废。另外,如果摩托车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不管有没有达到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参考值,都要依法报废。
摩托车应依法按时进行年审
&按照去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摩托车自新车注册登记之日起4年以内每2年检验一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说。特别要注意的是,按照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摩托车要依法按时进行检验,而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进行检验的,将被强制报废。
&摩托车一旦超期年审或多个周期不年审,各项指标已达不到安全标准,上路行驶不仅影响市容市貌,还容易诱发交通事故,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所以广大车主应当依法按时进行年审。&该负责人提醒道。
摩托车不按时年审将予以严处
&下一步,我们将完善摩托车年审机制,提高窗口服务效率,同时加大对摩托车路面行驶的交通管控力度,对于驾驶未年审或已达报废期摩托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该负责人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驾驶未年审摩托车,扣车,罚款200元,记3分;驾驶报废摩托车,扣车,罚款1500元,吊销驾驶证,收缴车辆,强制报废;摩托车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拒不接受处理的,扣驾驶证、行驶证;有10次以上违法行为拒不接受处理的,扣车、驾驶证、行驶证;出售报废摩托车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同时对报废车辆实施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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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报废摩托 新车主撞死人谁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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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摩托车的新主人阿宏驾车途中与行人阿袁发生碰撞,造成阿袁受伤,送医院抢救于日医治无效死亡。因阿宏在垫付了2500元的医疗费后就不管了,阿袁的家人就将阿宏和胡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实际车主阿宏赔偿元给死者家属,涉案车辆登记车主胡某对前面提到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胡某来说,为什么车卖了仍需赔钱呢?  
原标题:转让报废摩托 主撞死人谁埋单?52岁的胡某怎么也想不通,自己一年多前卖掉的摩托车出了事故后为啥还需要自己赔偿?日,摩托车的新主人阿宏驾车途中与行人阿袁发生碰撞,造成阿袁受伤,送医院抢救于日医治无效死亡。因阿宏在垫付了2500元的医疗费后就不管了,阿袁的家人就将阿宏和胡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实际车主阿宏赔偿元给死者家属,涉案车辆登记车主胡某对前面提到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胡某来说,为什么车卖了仍需赔钱呢?  文/广州日报记者方晴 通讯员谢晓敏、卢德升、刘佳星无证驾驶摩托撞死路人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全责日18时40分,52岁的阿宏驾驶灯光系、制动系不合格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从化区鳌头由东往西靠道路侧行驶,行驶至从化区鳌头镇某路段时,适遇行人阿袁在路侧步行。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阿袁受伤,阿袁被送医院抢救,于日死亡。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阿袁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阿宏仅垫付了医疗费2500元,没有就其他费用进行赔偿,因此,为维护合法权益,阿袁的家人于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阿宏和车主胡某赔偿原告共元。从化法院经审理查明,阿宏驾驶证已过期,事故车辆即摩托车的登记所有人不是阿宏,而是转让该车辆给阿宏的胡某,摩托车除了灯光系、制动系不合格外,也没有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状态为强制注销。在法庭上,登记车主胡某辩称,自己在一年前已将摩托车转卖给阿宏,本次事故与自己无关,不同意赔偿。胡某向法院提交了他与阿宏在日签订的《摩托车转卖协议书》。协议书上约定,“胡某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二轮摩托车转让给阿宏。转卖后,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及责任由买方承担,与卖方无关。”因该车已强制注销无法过户,所以该车没有办理转卖过户的相关手续,转让后仍登记在胡某名下。从化法院:转让强制注销车辆 转让人也有过错案件经办法官认为,阿宏因事故造成阿袁死亡,构成对其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应各自按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阿宏对事故负全责,阿袁无责,且事故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故阿袁家属的损失由阿宏全部承担。此外,胡某作为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在明知摩托车已强制注销不能转卖过户的情况下,将车辆卖给阿宏而导致车辆没有过户,其作为登记车主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从化法院判决:阿宏赔偿元给阿袁家属,胡某应对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官释法:报废摩托车原车主应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本案中,胡某明知其二轮摩托车已被强制注销无法过户仍转让给没驾驶证的阿宏使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作为车辆名下的车主,胡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胡某应对阿宏驾驶摩托车致阿袁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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