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补偿契约责任保险 是什么

契约是什么意思?_百度知道论侵权责任和契约责任之关系--《西南政法大学》2004年硕士论文
论侵权责任和契约责任之关系
【摘要】:自罗马法以来,侵权责任和契约责任一直是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两大独立责任。传统民法将民事责任制度一分为二,认为契约责任就是契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契约义务而产生的责任,而侵权责任则是不履行契约义务之外的其它致人损害所产生的责任。作为一种制度设计,法律必须确定侵权责任和契约责任之间的关系,明确划定侵权法和契约法各自的“势力范围”,以避免侵权责任对契约责任适用领域的入侵,确保契约责任的独立性。因为法律认为契约责任是一种特定的责任,而侵权责任则是一种一般责任,契约责任之外的领域即是侵权责任的领地。这种人为的“非此即彼”的划分为日后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的相互对抗、相互扩张、相互渗透埋下了伏笔。
民事责任的二分法,无视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和多变性,用一种近似静止的、纯逻辑推理的方法强制性地为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划定责任领域,而且为了维持这种划分的权威性,动辄依赖强制性力量来阻止侵权责任向契约责任的渗透,即使这样做将严重损及当事人的利益并引发极度的不公平后果也在所不惜。然而,侵权责任和契约责任的关系是一个关联利益保护、涉及公共政策的复杂问题。为了回应现实的要求,无论契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都不会安于现状。生存的本能使他们在确保自己的领地不受威胁的前提下向对方领域展开了渗透和扩张。这是贯穿其中的一条主线。在这种掺和了人力因素的渗透和反渗透、扩张和反扩张的持续不断、此消彼长的对垒中,它们各自都发生了怎样的消长,结果如何,本文即由此着眼,较系统的论述了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二十世纪的演变。
除导论外,全文共计四部分。
首先论述了传统民法关于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尤其着重探讨和反思了传统民法关于两大责任区分的核心标准----义务的性质和所保护的利益。本文认为,以义务的性质和所保护的利益来区分侵权责任和契约责任在19世纪有其合理之处,但今天已无法令人信服。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由于垄断加剧、格式合同及“灰色条款”以及消费者弱势群体的出现,立法者和法官开始介入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平衡的角度对契约自由重新
进行了审视和引导。另一方面,由于信赖因素在诸多案例中的关键作用,
契约义务与侵权义务的分界线日趋模糊。双方合意在侵权行为中有时也可
能发挥重要作用,“同意”在某些情况下将防止侵权责任的产生。其次,随
着社会的发展,契约责任不仅保护期待利益,而且对信赖利益的返还年}{益
也给予保护。侵权责任也加强了对期待利益尤其是对纯经济损失的保护。
第二部分讨论了侵权责任和契约责任的竞合问题。首先分析了侵权
责任和契约责任竞合的原因,认为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根本原因在
于契约法和侵权法既相互独立又相互重叠,两大责任竞合的本质问题是由
于社会经济发生剧变而导致侵权责任效力拓展的问题。其次,从比较法的
角度介绍和分析了世界各国处理责任竞合问题的三种方法并对我国有关责
任竞合的理论学说、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了探讨,提出我国应借鉴限制竞
合的方法来完善本国的责任竞合制度。达到既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又不侵
害加害人合法利益的协调。最后,对违约性精神损害赔偿在世界范围内的
发展进行了综合考察,提出我国的有关制度设计。
第三部分本文在此考察了现代契约法和侵权法在新形势下的发展。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为了应对侵权责任的咄咄攻势,两大法系
国家都突破了契约相对性原则,先后创立了以德国法上“附保护第三人效
力的契约”、美国法上“对利益第三人的担保责任”、法国法上“可转移的
瑕疵担保责任”等为代表的契约制度,扩张了契约责任对第三人利益的保
护力度。而侵权责任则以纯经济损失的保护为突破口,加快了向契约责任
渗透的步伐。
第四部分面对现代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发展,本文在此展望了两
大责任的未来发展趋势,并提出了作者的见解。
【关键词】:【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04【分类号】:D913【目录】:
第一部分 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10-28
一、 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区别的学说10-12
二、 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区别学说之评判与反思12-28
(一) 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重要区别之一:民事义务的性质不同12-23
1 传统民法关于侵权义务与契约义务的理论学说12-14
2 对传统民事义务理论学说的评判与反思14-20
3 Clerk&Lindsell之“主要义务”理论20-23
(二) 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的区别之二:所保护的利益范围不同23-28
1 传统民法的观点:期待利益的保护是契约责任区别于侵权责任的重要标志23-24
2 契约法对期待利益之外的其它利益的保护24-26
3 侵权法对期待利益的保护:现代民法的拓展26-28
第二部分 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的竟合28-46
一、 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28-30
二、 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30-40
(一) 禁止竞合的法国法模式30-33
1 禁止竞合的原则31-32
2 禁止竞合的例外32-33
(二) 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的德国法模式33
(三) 限制责任竞合的英美法模式33-36
1 早期判例法的规则34
2 区分“怠行职权”行为与“滥行职权”行为阶段34
3 现代英美法关于法律责任竞合的原则34-36
(四) 我国对责任竞合的态度36-40
1 学者关于责任竞合的学说36-37
2 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状况37-38
3 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的再思考38-40
三、 违约性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40-46
(一) 违约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40-41
(二) 违约责任中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原则的例外41-44
(三) 我国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制度设计44-46
1 现状44-45
2 制度设计45-46
第三部分 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相互渗透46-62
一、 契约效力的相对性原则及其突破46-49
(一) 契约相对性原则的构建46-47
1 大陆法系国家对契约相对性原则的确认46-47
2 英美法系对契约相对性原则的确认47
(二) 契约相对性的衰落47-49
二、 契约责任向侵权责任的渗透:契约对第三人的保护49-58
(一) 德国法上的“附保护第三人效力的契约”制度50-53
1 “附保护第三人效力的契约'制度之提出50-51
2 “附保护第三人效力的契约”制度之适用条件51
3 “附保护第三人效力的契约”制度范围的拓展51-52
4 “附保护第三人效力的契约”制度价值的评价52-53
(二) 美国法上的对利益第三人所承担的明示或默示担保制度53-55
1 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之概念54
2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18条54-55
(三) 法国法上的“可转移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55-58
1 “可转移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55-56
2 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与第三人56-57
3 可转移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内容57-58
三、 侵权责任向契约责任的渗透:侵权法对纯经济损失的保护58-62
第四部分 侵权责任和契约责任关系的未来62-66
一、 侵权责任和契约责任未来关系的各种学说63-64
(一) 融合说63
(二) 共存说63
(三) 侵权法胜利说63-64
二、 本文的观点64-66
参考文献6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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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的立法保护91.3.4 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101.4 商业秘密保护的主要理论学说111.4.1 契约责任说(contractual oboligation)111.4.2 信任关系说(fiducial relationship)121.4.3 财产权说(property)121.4.4 禁止不当取得说(misappriation)12第2章 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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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哲学家论证说,权利只在于社会契约中,是责任与权益相交换的一。
Some philosophers argue that rights exist only within a social contract, as part of an exchange of duties and entitlements.
有些哲学家主张说,权利只存在于社会契约中,是责任与利益相交换的一部分。
Some philosophers argue that rights exist only within a social contract, as part of an exchange of duties and entitlements.
有些哲学家论证说,权利只存在于社会契约中,是责任与权益相交换的一部分。
Some philosophers argue that rights exist only within a social contract , as part of an exchange of duties and and entitl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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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契约和责任的漠视是最致命的“心中猛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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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这样一个高度文明、发达的国际型大都市,竟然会在动物园区内发生老虎袭击人的事件,人们不禁感到惊奇,因为按照惯常的想象和先入为主的印象来说,游客和动物园两方在安全措施的建立和执行层面应该不会出现这么大的漏洞,但是一死一伤的事实告诉我们,对契约和责任的漠视是最致命的“猛虎”。
原标题:对契约和责任的漠视是最致命的“心中猛虎”7月23日下午,两名游女游客在北京延庆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猛兽区下车,被老虎袭击,造成一死一伤。新闻被报道之后,舆论哗然。在北京这样一个高度文明、发达的国际型大都市,竟然会在动物园区内发生老虎袭击人的事件,人们不禁感到惊奇,因为按照惯常的想象和先入为主的印象来说,游客和动物园两方在安全措施的建立和执行层面应该不会出现这么大的漏洞,但是一死一伤的事实告诉我们,对契约和责任的漠视是最致命的“猛虎”。事件发生后,舆论都聚焦在责任的认定上,而目前比较主流的意见基本上就是游客到底是该负全责,还是动物园方面也该负一部分责任的问题。法律层面的责任认定自然有专业的法律人士和详细的法律条文可以来判断,但就此次老虎袭击人的事件来看,造成悲剧结果的最根本原因是游客对契约的漠视以及动物园管理方在管理层面的不精细造成的,双方对各自责任的漠视最终成为致命猛虎。对于游客来说,因为在入园前已经接受了动物园管理方的入园提示,而且动物园区内也有喇叭在不断提示,不能打开车窗户,严禁下车,但是仅仅是因为吵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情绪激动就不管不顾的下车,所以在很多新闻评论中网友们对这种行为都表示了不理解,因为结果已经证明,这纯粹是拿自己的生命在开玩笑。也许在这起老虎袭击人事件中受伤的女士在入园以及签下安全协议的时候并没有真正理解和尊重协议中的安全条款,而只是认为这是入园参观的一个程序而已,至于它有多重要,它提示的内容对于自己的安全有多重要,应该是没有慎重的对待和考虑过。其实这位女士可能有的心态,相信大多数人在平日里也会碰到过,比如我们在买一些大宗商品或者其他商业行为中,需要签下一些制式合同,如果我们并非业内人士,也不是法律专家,很可能就是在销售人员的引导下顺从的签上自己的名字,至于合同内容,基本上都是认为“反正也看不懂,还不如不费那个劲”,正是对于动物园安全协议的惯性的模式,导致了该女士对于自身安全的忽视,酿成惨剧。 对于动物园管理方来说,虽然从现在的各种反馈来看,它基本尽到管理责任,但是在这起事件中,动物园管理方也是有责任缺失的,举个简单例子,在老虎出没的猛兽区,允许私家车辆进入,而不是组织游客统一乘坐更加安全可靠的车辆,这本身就是一种非常冒险的行为,因为私家车辆车况复杂,如果出现车窗玻璃突然碎裂或者轮胎漏气,又或者是发动起熄火等极端情况,再或者车内成员突发疾病,都有可能使的车辆和乘客成为老虎攻击的目标。还有,游客本身的个人情况也比较复杂,比如车内某个成员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恰好在通过猛兽区时突发疾病,拉开车门就下车了,又刚好赶上老虎在附近,可能就是一出悲剧,所以,动物园管理方在安全预案的设计方面是存在漏洞的,不能免责。当然,这期老虎袭击人的事件中,游客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负有重大责任,但是动物园管理方在安全管理方面也有重大缺陷,同样也得承担相应责任,法律层面的责任界定可以明晰,但游客和动物园管理方双方对各自责任的漠视才是最致命的“心中猛虎”。(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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