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刚刚报名考驾照,却被告知名下有车不能考驾照挂有一辆车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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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以后自动返回买了一辆标致408轿车 却被告知无法挂牌_网易荐新闻个人报考驾照遭拒 如今自学能否去考驾照
来源:龙虎网-南京日报
作者:综合报道
  去年8月,家住淮区的21岁姑娘小苏到市车管所申请考驾照,却因为没有通过驾校培训,被拒之门外。今年1月21日,她向玄武法院递交了起诉书,状告车管所行政不作为。
  前不久,公安部信访办公室就此问题回答网友的提问时表示,驾照可以直接考,但学车需有教练,还要用教练车。那么,自学到底能不能直接参加驾照考试?昨天,玄武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相关的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虽然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还给双方提供了3天的行政协调选择期,但是双方的观点仍然给人们留下许多思考。
  舅舅当教练,用自家车学开车
  小苏是在一个封闭的废弃靶场学习开车的。她学车用的是自家的车子,"教练"则是她的舅舅钱先生。
  钱先生说,他有30多年驾龄,当年他去车管所考驾照,一次就过了。他认为,去驾校培训既耗时又浪费钱,这种自学的办法又快又好,于是他充当起"教练",在废弃的靶场里教会了家里几个晚辈开车,其中就包括外甥女小苏。
  到车管所申请考驾照遭拒绝
  去年8月9日,小苏到市车管所申请驾照考试。在问了她的基本情况后,车管所工作人员告知,个人来申请是不受理的,并且她没有通过驾校学习,也不符合受理条件。于是,小苏当即就在车管所的1号窗口进行了。在小苏的要求下,车管所让她提交了书面申请,但之后一直没有回复。在她打了12345后,车管所才发给她一份首接责任通知单,进一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即学员应当参加驾培经营者的培训。
  在这种情况下,小苏在今年1月21日,把市车管所告上了法院,认为自己申请考驾照符合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车管所受理她的考驾照申请。
  围绕四大焦点,双方展开激辩
  昨天的庭审中,小苏没有出庭,而是请其舅舅钱先生和一名律师代理。对于各自提交法庭的证据,双方都没有疑义。但在法庭辩论环节,双方围绕"是否必须到驾校学习才能考驾照"、"初学驾驶的人应怎样学驾驶"、"以前自学可以直接考,现在怎么就不行"、"车管所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四大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焦点一:考驾照是否必须到驾校学习?
  【原告方】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确,只要符合规定的年龄和身体条件,持本人***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都可以到车管所进行申领驾照的考试。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申请人必须要经过驾校培训才能报名。
  【被告方】其实是允许"不进驾校直考驾驶证"的。比如,申请人的驾照曾被注销、吊销,在部队拿过驾驶证但已过期等情况下,都可以申请不进驾校直接考驾驶证。据不完全统计,自去年以来,我市已受理"不进驾校直考驾驶证"的自考人数386人。
  焦点二:初学驾驶的人应该怎样学驾驶?
  【原告方】原告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原告小苏以前虽然没有拿到过驾照,但她在其舅舅钱先生的指导下,用自家的车子,在封闭的场地学会了驾驶技术,并自学了法律法规,这样就可以直接申请驾照考试。公安部最近也明确,不管有没有拿到过驾照,都可以直接申请考试。
  虽然目前大多数人是经过驾校培训学习驾驶技术,最后通过考试拿到驾照的,但是,不能剥夺少数人在不违反道路安全法情况下,自行学习驾驶技术申报考试的行为。
  【被告方】对于没有任何合法驾驶经历的初学者,虽然可以不进驾校直接申请考驾照,但是,国家道路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公安部最近同时还明确,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
  经被告与市局驾驶人培训管理处核实,原告的舅舅钱先生并无教练员资质,用来学驾驶的车辆也不是教练车。使用私家车进行训练,没有副制动、副后视镜、副喇叭、教练车标准等安全防护设施,是非常危险的驾驶行为,不仅是对自己安全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安全的不负责任,发生了,还会按"无照"处罚,保险公司也不会理赔。不也在有资格的教练员指导下进行训练,不能保证训练系统而全面。在道路上训练如不使用教练车,既违法,又不安全,培训质量又不能得到保证,可能会培养出更多的"马路杀手"。
  焦点三:以前自学可以直接考,现在怎么就不行了?
  【原告方】 2010年,与小苏的情况一样,她的另外一位亲属在钱先生的指导下,向市车管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当时,车管所经过审核予以允许。
  【被告方】 日起施行的《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即省政府76号令第22条规定,学员应当参加驾培经营者的培训。其中还规定,教练车、教练员不允许出租。在2010年的时候,该管理办法还没有出台,因此原告提供的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系,也没有可比性。再说,这条规定也是在经过了许多血的教训后作出的。9年以前,许多"黑驾校"培养出了不少"马路杀手",所以我市后来才下决心予以取缔。
  焦点四:车管所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
  【原告方】原告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并按要求提交了书面申请,被告至今未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受理决定。按照相关规定,被告应依法作出受理决定。但是,被告以"学员应当参加驾培经营者的培训"为由拒绝受理,这其实是一种变相增加行政许可的行为。而那份首接责任通知单,也是在原告强烈要求下,在申请一个半月后,被告才作出的。因此,被告不受理原告申请是违法的。
  【被告方】原告来申请时,在前台我所将有关申请程序进行了告知,并下发了责任通知单,也告知了原告去有资质的驾校学习驾驶技术。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告知原告应当补充提供的相关信息,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实际上,原告一直处于咨询状态,她的申请并没有直接进入到受理窗口,也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表等材料。被告行政行为合法,并无不当。
  第三方观点
  市律师协会会长薛济民:行政机关应统一执法,避免混乱
  这起市民因自学考驾照遭拒案件,引起了媒体极大关注。昨天的庭审结束后,记者就此案焦点,采访了市律师协会会长薛济民。他认为,从该案中可以看出,不仅行政机关要提高自己的行政能力,公民也要理性维权。
  薛济民说,机动车的驾驶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因此,国家对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资格管理,需要在有资质的驾校培训,才能确保质量。从本案原告提供的申请材料来看,申请人学习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他认为,本案给人们留下了很多思考。目前行政机关本位主义严重,缺乏统一的执法。如主管部门从公共安全角度出发,对驾驶教练员、驾驶培训学校等实行了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公安部门在接受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尊重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依法审查申请人是否接受过有资格的驾驶教练员和培训学校的培训。但是,公安部管理局却回应说,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申请驾驶证必须经过驾校培训,正是这句话造成了混乱。
(责任编辑: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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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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