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买的物品有瑕疵 竞拍人可向拍卖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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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的物品有瑕疵 竞拍人可向拍卖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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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故事
&&&&一次拍卖惹麻烦
&&&&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拍卖纠纷案。
&&&&原告王开开称,日,他通过报纸广告,了解并参加了法院委托某拍卖行举行的拍卖会,以254万元的应价竞得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路北侧、面积为6666.6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后,他从土地管理部门了解到该宗土地为综合用地,使用期限50年,并非法院、资产评估部门和被告拍卖行说明的使用期限为70年的住宅用地。因拍卖之前,他已交纳了15万元保证金,现在竞拍的土地名不副实,这次拍卖应无效,拍卖行应当退还他保证金。
&&&&被告拍卖行在答辩时提出,这次拍卖是法院委托进行的,资产评估报告也是法院提供的;拍卖前他们已对拍卖的这块土地进行过展示,原告也到现场进行过查看,拍卖程序合法,而且双方已签订成交确认书,他们不应再退还原告保证金。
&&&&诉至法院断是非
&&&&针对双方的陈述,法庭进行了调查,查明:日,被告拍卖行在报纸上刊登一则拍卖公告载明,受人民法院委托,定于日上午10点在被告处举行公开拍卖会,拍卖标的为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路北侧土地一宗,面积为6666.67平方米,展示时间自公告之日起。凡有意参加竞买者,请于日前携带相关
&&&&证件及保证金到被告处办理竞买手续(竞买不中者,保证金全额退还)。原告王开开得知消息后,即于日向拍卖行交纳了15万元保证金,获得一份由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事务所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在该份评估报告书中载明拍卖的土地用途为住宅,使用年限为70年,剩余使用年限为58年。同日,王开开作为竞买人、拍卖行作为拍卖人签订了竞买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竞买人在竞拍前须审看拍卖标的,并有权检查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竞买人造成损害的,竞买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合同签订后,拍卖行组织竞买人到拍卖的这块土地上进行了查看。
&&&&日,原告按约参加竞买。在这次拍卖中,原告以254万元的最高应价竞得拍卖的那块土地。同日,原告与拍卖行签订了成交确认书。
&&&&随后,原告王开开持成交确认书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得知自己竞得的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与拍卖行发给他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载明的情况不一致。对此,王开开立即将该信息写成材料反映至委托拍卖的法院和拍卖行,并提出两个解决方案:1.由法院责成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再次组织拍卖,原告承诺原来交纳的保证金暂时不退回,并参与竞
&&&&买;或者由各方协商合理确定该宗地价格后,由原告按协商价格付款;2.由于该宗土地名不副实,拍卖应为无效,请求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在这份材料中,原告指出,自己倾向于第一种解决方案,在问题解决之前,自己暂时不能支付剩余拍卖款项。
&&&&法院得知情况后,就同一宗土地再次委托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资产评估,确认该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剩余使用年限为37年。拍卖行受法院委托,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并于日就同一宗土地组织了第二次公开拍卖。在这次拍卖中,原告王开开未再向拍卖行交纳保证金,双方亦未签订竞买合同,但拍卖行发给了王开开拍卖公告、拍卖标的简介及土地使用证存根等拍卖资料,并向其发放了竞买牌号。原告王开开在这次竞买过程中未应价。这次拍卖最终因无人应价而未成交。第二次拍卖会结束后,王开开要求拍卖行退还15万元保证金,遭到拒绝。
&&&&未告知拍卖人要担责
&&&&高新区法院认为,根据《拍卖法》规定,被告作为拍卖人,有核实拍卖标的的责任,并有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瑕疵的义务,被告未履行其法定义务,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提出“原告也到标的所在地进行过查看,其拍卖程序合法,且原、被告已签订成交确认书,故不应再退还原告保证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拍卖行退还原告王开开保证金15万元
&&&&并向原告支付自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逾期履行,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解析一
&&&&如何对待拍卖标的瑕疵问题
&&&&李华(郑州高新区法院法官):
&&&&根据我国《拍卖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并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对于拍卖标的的瑕疵,在实践中有如下界定:(一)拍卖标的的质量瑕疵。主要指被拍物品的外观形态、原料、制作工艺等外观和内在的质量状况是否与拍卖人承诺的相符。(二)拍卖标的的权利瑕疵。主要看拍卖的标的是否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向竞买人主张任何权利,如抵押权、租赁权、知识产权等。
&&&&《拍卖法》之所以把拍卖标的的瑕疵规定出来,就是告诉委托人和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允许有任何欺诈行为。否则,对竞买人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拍卖法》也有“对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但需指出的是,《拍卖法》对拍卖人和委托人对被拍物品的瑕疵承担担保责任的规定相当严格,只有在拍卖人和委托人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才能免责。当竞买人发现告知的语意模糊,告知形式不清,告知时间有出入或名不副实的,竞拍者有权要求拍卖行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解析二
&&&&竞拍人有依法追偿的权利
&&&&李华: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拍卖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竞买人造成损害的,竞买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拍卖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拍卖,其权利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被告拍卖行接受法院委托进行拍卖,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予以核实。原告交纳了15万元保证金后,根据被告提供的拍卖资料决定参加竞买,但被告展示给原告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载明的土地用途、使用年限与实际不一致,拍卖标的存在瑕疵。作为拍卖人,被告未向原告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在拍卖前亦未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导致原被告双方虽然签订了形式上的成交确认书,但拍卖实际并未成交,被告应对其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应在第一次拍卖结束后退还原告的保证金。然而,被告并没有退还。
&&&&为此,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法院支持竞买人王开开提出的退还其保证金的请求。
&&&&解析三
&&&&谨防无效拍卖活动
&&&&靳爱荣(郑州高新区法院法官):
&&&&无效拍卖,是指在违反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的拍卖。其表现主要有:(1)拍卖当事人不合格,无行为能力;(2)拍卖物不合格,如禁止流通物品、限制流通物品;(3)行为非法,虚假的拍卖、恶意串通等。
&&&&无效拍卖可以是故意制造的,也可能是过失造成的。实际上,有些拍卖人会在竞买人不熟悉法律的情况下,以形式上的规范来掩盖内容上的违法,让竞买人不知不觉中了圈套。
(凯鹏李俊阳文政
- 责编:游 黎)
来 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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