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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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主要指标解释(2015年)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1. 地区生产总值&&&& 指一个国家(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国内生产总值有三种表现形态,即价值形态、收入形态和产品形态。从价值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所生产的全部货物和服务价值超过同期投入的全部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价值的差额,即所有常住单位的增加值之和;从收入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所创造并分配给常住单位和非常住单位的初次分配收入之和;从产品形态看,它是最终使用的货物和服务减去进口货物和服务。在实际核算中,国内生产总值的三种表现形态表现为三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种方法分别从不同的方面反映地区生产总值及其构成。
2. 可比价格&&&& 指对不同时期的价值进行对比时,扣除了价格变动的因素,以确切反映物量的变化情况。按可比价格计算的方法有两种:一是直接按产品产量乘不变价格计算;二是用物价指数换算。
3. 不变价格& &&&指以同类产品某年的平均价格作为固定价格,用于计算各年的产品价值。按不变价格计算的产品价值消除了价格变动因素,不同时期对比可以反映生产的发展速度。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工农业产品价格水平的变化,国家统计局先后五次制定了全国统一的工业产品不变价格和农业产品不变价格。从1952年到1957年使用1952年工(农)业产品不变价格,从1957年到1970年使用1957年不变价格,从1971年到1980年使用1970年不变价格,从1981年到1990年使用1980年不变价格,从1991年开始使用1990年不变价格。
4. 各个计划时期& &&&各个计划“时期”代表的年份如下:恢复时期为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一五”时期)为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二五”时期)为年;调整时期为年: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三五”时期)为年;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四五”时期)为年;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五五”时期)为年: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六五”时期)为年;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七五”时期)为年;第八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八五”时期)为年;第九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九五”时期)为年;第十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十五”时期)从年;第十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十一五”时期)为年;第十二个五年计划时期(简称“十二五”时期)为年。
5. 平均增长速度& &&&指某种现象在一个较长时期中逐年增长的平均速度。其计算方法有两种:一是习惯上经常使用的“水平法”,又称几何水平法,是以间隔期最后一年的水平同基期水平对比来计算平均每年增长(或下降)速度;二是“累计法”,又称代数平均法或方程法,是以间隔期内各年水平的总和同基期水平对比来计算平均每年增长(或下降)速度。在一般正常情况下,两种方法计算的数值比较接近,但在经济发展不平衡,出现大起大落时,该两个数值差别较大。
&&&& 本《年鉴》内所列的平均每年的增长速度,均用“水平法”计算。从某年到某年平均每年增长速度的年份,均不包括基期年在内。如改革开放35年以来的平均每年增长速度是以1978年为基期计算的,则写为年平均每年增长速度,其余类推。
6. 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类型& &&&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大类。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公司和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对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主要按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进行划分。
7. 国有企业&&&& 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8. 集体企业& &&&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9. 股份合作企业& &&&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10. 联营企业&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11. 有限责任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2. 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13. 私营企业& &&&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14. 其他企业& &&&指上述企业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15. 港、澳、台投资企业&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祖国大陆举办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
16. 外商投资企业& 指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办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17. 三次产业& &根据社会生产活动历史发展的顺序对产业结构的划分,产品直接取自自然界的部门称为第一产业,对初级产品进行再加工的部门称为第二产业,为生产和消费提供各种服务的部门称为第三产业。它是世界上通用的产业结构分类,但各国的划分不尽一致。我国的三次产业划分是: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18. 人口数 &&&&指一定时点、一定地区范围内的有生命的个人的总和。年度统计的年末人口数是指每年12月31日24时的常住人口数。不包括户籍不在本市的外来人数。
19. 出生率(又称粗出生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出生的人数与同期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比率,一般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
&&&& 出生率=年出生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 出生人数是指活产婴儿,即胎儿脱离母体时(不管怀孕月数),有过呼吸或其他生命现象。
&&&& 目前出生率的计算,在市级有公安的户籍口径、计生委的常住人口统计口径;国家、省级还有年度人口抽样调查公布口径等。本年鉴用的为公安口径出生数,包括补报往年出生数在内。
&&&& 年平均人数是年初、年底人口数的平均数,也可用年中人口数代替。
20. 死亡率(又称粗死亡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死亡人数与同期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
&&&&& 死亡率=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21. 人口自然增长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自然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一般用行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
&&&&& 人口自然增长率=(本年出生人数一本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人口自然增长率=人口出生率一人口死亡率
22. 人口预期寿命& &&&指在一定年龄组死亡率水平下,对某一确定的年龄日后平均还能继续生存的年数(或该年龄组未来的平均预期寿命)。
23. 从业人员 &&&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私营业主、个体户主、私营和个体就业人员、乡镇企业就业人员、农村就业人员、其他就业人员(包括民办教师、宗教职业者、现役军人等)。这一指标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全部劳动力资源的实际利用情况,是研究我国基本国情国力的重要指标。
24.单位从业人员& 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各单位的就业人员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25. 职& 工& &&&指在内资(国有、集体、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单位、港澳台投资单位和外商投资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在岗人员以及不在岗但劳动关系在本单位的离岗人员。
26. 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27. 离岗职工& &&&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8.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三部分。
29.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包括在工资总额内。
30.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指各单位的在岗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它表明一定时期内职工工资收入高低程度,是反映职工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计算公式为: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报告期全部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31.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指在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人员。
32.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居民消费价格,指城乡居民支付生活消费品和服务项目消费的价格,是社会产品和服务项目的最终价格,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在整个国民经济价格体系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就是指反映一定时期内居民消费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的相对数。
33.商品零售价格指数& &是反映一定时期内城乡商品零售价格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商品零售价格的变动直接影响到城乡居民的生活支出和国家的财政、影响居民购买力和市场供需平衡,影响消费与积累的比例。因此,计算零售价格指数,可以从一个侧面对上述经济活动进行观察和分析。
34.服务项目价格指数 &&&指居民非商品服务性支出的相对数。服务项目包括:电信费、邮费、交通费、洗理美容费、文娱费、学杂保育费、修理及其他服务费、医疗保险服务费8个大类。
35.可支配收入 &指调查户在调查期内获得的、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调查户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可支配收入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实物收入。按照收入的来源,可支配收入包含四项,分别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
&& &36.工资性收入& 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37.经营净收入 &指住户或住户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38.财产净收入& 指住户或住户成员将其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住户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
&&& 39.转移净收入 &指转移性收入减去转移性支出得到的净收入。
40.转移性收入& 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住户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住户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政府、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转移的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惠农补贴、政策性生活补贴、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报销医疗费等;住户之间的赡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农村地区(村委会)在外(含国外)工作的本住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
41.转移性支出& 指调查户对国家、单位、住户或个人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付。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 42.消费支出 &指住户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的全部支出,包括用于消费品的支出和用于服务性消费的支出。根据用途不同,消费支出可划分为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其他用品及服务八大类。根据来源不同,消费支出可划分为现金消费支出、实物消费支出(含自产自用、来自单位、来自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
&&& 43. 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是社会固定资产再生产的主要手段。固定资产投资额是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活动的工作量,它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速度、比例关系和使用方向的综合性指标。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各种经济类型的投资,其投资总额分为:城镇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农村投资。
44. 房地产开发投资&&&& 指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建设公司及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统一开发的包括统代建、拆迁还建的住宅、厂房、仓库、饭店、宾馆、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建筑物和配套的服务设施、土地开发工程(如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平整场地等基础设施工程)的投资。还包括非房地产企业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活动,不包括单纯的土地交易活动。
45. 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同,分为上年末结余资金、本年资金来源。其中本年资金来源又分为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债券、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来源6种。
46. 固定资产投资按构成分&&&&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按其工作内容和实现方式分为建筑工程、***工程、设备、工具、器具购置、其他费用4个部分。
47. 新增固定资产 &&&&指通过投资活动所形成的新的固定资产价值。包括已经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价值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及有关应摊入的费用。它是以价值形式表示的固定资产投资成果的综合性指标,可以综合反映不同时期、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成果。
48. 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 &&&指在一定时期所增固定资产与同期完成投资额的比率。它是反映各个时期固定资产动用速度,衡量建设过程中投资改革的一个综合性指标。
49. 施工项目& &&&指报告期内曾进行建筑或***工程施工活动的建设项目。包括报告期内新开工项目、报告期以前开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项目以及报告期施过工并在报告期内全部建成投产或停缓建的项目。
50. 全部建成投产项目& &&&工业项目是指设计文件规定形成生产能力的主体工程及其相应配套的辅助设施全部建成,经负荷试运转,证明具备生产设计规定合格产品的条件,并经过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与生产性工程配套的生产福利设施可以满足近期正常生产的需要,正式移交生产的建设项目。非工业项目是指设计文件规定的主体工程和相应的配套工程全部建成,能够发挥设计规定的全部效益,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正式移交使用的建设项目。
51. 房屋建筑面积& &&&指从房屋外墙线算起的各层平面面积的总和,包括房屋结构(如柱、墙)占用的面积和地下室面积。多层建筑按各自然层面积总和计算,包括房屋内的楼隔层、突出墙面的眺望间、门斗、有柱雨罩的面积。不包括突出墙面结构的构件、艺术装饰等所占的面积,如台阶等。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52. 房屋施工面积& &&&&指在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以及配套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和上年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房屋面积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53. 房屋竣工面积 &&&&指在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54. 住宅面积&&&& 指施工和竣工房屋建筑面积中供居住用的施工房屋建筑面积。
55.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是以货币表现的农、林、牧、渔业全部产品的总量和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务活动的价值。它反映一定时期内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总规模和总成果。农、林、牧、渔业的统计范围是:
(1)农业& 包括农作物种植业和其他农业。
农作物种植业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叶、蔬菜、药材、瓜类和其他农作物的种植以及茶园、桑园、果园的生产经营。
其他农业包括采集野生植物的果实、纤维、树胶、树脂、油料以及柴草、野生药材、菌类等及农民家庭兼营的商品性工业。
(2)林业& 包括林木的栽培(不包括茶园、桑园和果园的栽培、管理和收获等活动)、林产品的采集和村及村以下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竹木采伐。
(3)牧业& 包括除渔业养殖以外的一切动物饲养和放牧以及野生动物的捕猎和饲养。
(4)渔业& 包括水生动物和海藻类植物的养殖和捕捞。
(5)农林牧渔服务业& 包括灌溉服务、农产品初级加工服务、其他农业服务、林业服务、兽医服务、其他畜牧服务、渔业服务业等。
56. 粮食产量 &&&&指全社会的粮食产量。包括国有经济经营的、集体统一经营的和农民家庭经营的粮食产量,还包括工矿企业家属办的农场和其他生产单位的产量。(粮食除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梁、谷子及其他杂粮外,还包括薯类和豆类)。1989年以前全国粮食产量数据主要靠全面报表取得,1989年开始使用抽样调查数据。
57. 油料产量 &&&&&指全部油料作物的生产量。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籽、胡麻籽(亚麻籽)和其他油料。不包括大豆,也不包括木本油料和野生油料。花生以带壳干花生计算。
58. 水产品产量 &&&&指人工养殖的水产品和天然生长的水产品捕捞量,包括海水的鱼类、虾蟹类、贝类和藻类以及内陆水域的鱼类、虾蟹类和贝类,不包括淡水生植物。
59. 猪、牛、羊肉产量 &指当年出栏并已屠宰后除去头蹄下水后带骨肉的重量(即胴体重)。
60. 耕地面积 &&&&指可以用来种植农作物、经常进行耕锄的田地,除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三年的耕地和当年的休闲地(轮歇地)外,还包括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种植桑树、茶树、果树和其他林木的土地,以及沿海、沿湖地区已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面积。但不包括属于专业性的桑园、茶园、果园、果木苗圃、林地、芦苇地、天然或人工草地面积。
61 农作物播种面积 &&&&指实际播种或移植有农作物的面积。凡是实际种植有农作物的面积,不论种植在耕地上还是种植在非耕地上,均包括在农作物播种面积中,同时还包括因遭灾而重新改种和补种的农作物面积。目前,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包括粮食、油料、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瓜类和其他农作物等十大类。
62. 有效灌溉面积&&&& 指具有一定的水源,地块比较平稳,灌溉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套,在一般年景下当年能够进行正常灌溉耕地面积。在一般情况下,该面积应等于灌溉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套,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水田和水源地面积之和。
63. 农用化肥使用量 &&&&指本年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数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并要求按折纯量计算数量。折纯量指氮肥、磷肥、钾肥分别按氮、五氧化二磷、钾的100%成分进行折纯后的数量,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分折算的。
64. 农业机械总动力 &&&指主要用于农、林、牧、渔业的各种动力机械的动力总和。包括耕作机械、排灌机械、收获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运输机械、植物保护机械、牧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和其他农业机械[内燃机按引擎马力折成瓦(特)计算,电动机按功率折成瓦(特)计算]。不包括专门用于乡、镇、村、组办工业、基本建设、非农业运输、科学试验和教学等非农业生产方面用的动力机械与作业机械。但从事农副产品初级加工的村户工业的机械动力统计在内。
65. 期初(末)畜禽存栏数 &&&&指本期期初(末)农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和国营农场、农民个人、机关、团体、学校、工矿企业、部队等单位以及城镇居民饲养的大牲畜、猪、羊、家禽等畜禽的存栏数。从1997年起,猪及家禽调查方法,由全面调查改为抽样调查。
66. 工& 业 &&&指从事自然资源的开采,对采掘品和农产品进行加工和再加工的物质生产部门。具体包括:(1)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如采矿、晒盐、森林采伐等(但不包括禽兽捕猎和水产捕捞);(2)对农副产品的加工、再加工,如粮油加工、食品加工、轧花、缫丝、纺织、制革等;(3)对采掘品的加工、再加工,如炼铁、炼钢、化工生产、石油加工、机器制造、木材加工等,以及电力、自来水、煤气的生产和供应等;(4)对工业品的修理、翻新,如机器设备的修理、交通运输工具(包括小卧车)的修理等。
67. 轻工业 &&&指主要提供生活消费品和制作手工工具的工业。另一定义为:指生产消费资料的工业。包括:(1)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如棉、毛、麻、丝的纺织及缝纫,皮革及其制品,纸浆及造纸,食品制造等工业;(2)以非农产品为原料的。如日用金属、日用化工、日用玻璃、日用陶瓷、化学纤维及其织品、火柴、生活用木制品等工业。轻工业产品大部分是生产消费品,一部分作为原料和半成品用于生产,如化学纤维、工业用布、纸张、盐等。
68. 重工业 &&&指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主要生产资料的工业。按其生产性质和产品用途,可以分为下列三类:(1)采掘(伐)工业,是指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包括石油开采、煤炭开采、金属矿开采、非金属矿开采和木材采伐等工业;(2)原材料工业,是指向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基本材料、动力和燃料的工业。包括金属冶炼及加工、炼焦及焦炭化学、化工原料、水泥、人造板以及电力、石油和煤炭加工等工业;(3)加工工业,是指对工业原材料进行再加工制造的工业。包括装备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机械设备制造工业、金属结构、水泥制品等工业,以及为农业提供的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等工业。
根据上述划分原则,修理业中以重工业产品为修理作业对象的划为重工业,反之划为轻工业。
69. 工业总产值 &&&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包括: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70. 工业销售产值 &&&&指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包括已销售的成品、半成品价值,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价值和对本单位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及自制设备的价值。已销售的成品、半成品不论是本期生产的、还是上期生产的,只要是本期销售出去的均包括在内。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是指企业按合同对外提供的工业性劳务。企业为本单位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及自制设备也应视同销售,这部分也作为销售统计。
工业销售产值的计算范围、计算价格和计算方法与工业总产值一致,但两者计算的基础不同;工业销售产值计算的基础是产品销售总量,工业总产值计算的基础是工业产品生产总量。
71. 应收账款&&& 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有关债务人收取的价款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72. 实收资本 &&&指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的投入。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
73. 资产总计 &&&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74. 流动资产合计 &&&资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归为流动资产:(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主要包括存货、应收账款等;(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3)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变现;(4)自资产负债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75. 固定资产合计&& &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76. 固定资产原价 &&&指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企业在购置、自行建造、***、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全部支出总额。
77. 累计折旧&& &指企业在报告期末提取的历年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78. 本年折旧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报。
79. 负债合计& &&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负债一般按偿还期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80. 流动负债合计&&& 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归为流动负债:(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3)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清偿;(4)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项目。
81. 非流动负债&&& 指流动负债之外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非流动负债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82. 所有者权益合计&& &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股东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83. 主营业务收入& &&&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84.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85. 利税总额 &&&&指企业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和利润总额之和。
86. 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 &&该指标反映工业投入的生产成本及费用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反映企业降低成本所取得的经济效益。计算公式为:
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
87. 工业产品销售率& &&该指标反映工业产品已实现销售的程度,是分析工业产销衔接情况、研究工业产品满足社会需求的指标。计算公式为:
工业产品销售率=(现价工业销售产值/现价工业总产值) ×100%
88. 建筑业总产值 是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建筑业产品和服务的总和。建筑业总产值包括三部份内容:
①建筑工程产值:指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工程价值。
②设备***工程产值:指设备***工程价值。
③其他产值:指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总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收取的管理费以及不能明确划分的施工活动所完成的产值。
89.竣工产值& &一般是以单位工程为对象,当该工程按照设计所规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达到了设计规定的交工条件,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鉴定合格的单位工程价值工程,即为竣工产值。竣工产值包括范围应是报告期内竣工单位工程从开工到竣工的全部自行完成的价值,如果一个单位工程跨两个年度施工,其竣工价值应当包括上年度完成的价值。有些大型单位工程,如大型厂房、高级宾馆、各种管道、公路、铁路等,能够分跨、分层、分段施工并按合同规定,能够分开交付使用的,可以分开计算竣工产值。竣工产值不包括附属辅助企业或内部核算的其他单位为外单位生产和服务的价值。
90.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指报告期内施过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它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上期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上期停缓建在本期恢复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以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面积。
91.房屋建筑竣工面积 指在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了使用条件,经检查验收鉴定合格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屋竣工面积,必须严格执行房屋竣工验收标准。对民用建筑来讲,一般应按设计要求在土建工程和房屋本身附属的水、卫、气、暖等工程已经完工,通风、电梯等设备已***完毕,做到水通、灯亮、经验收鉴定合格,并正式交付使用单位后,才能计算竣工面积。对于工业及科研单位等生产性房屋建筑:一般应按设计要求在土建工程(包括水、暖、电、卫、通风)及属于房屋组成部分的生活间、操作间等已经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才计算竣工面积。只差***工艺设备、管线工程的亦可以计算竣工面积。
92. 自有机械设备年底总台数&& 指归本企业(或单位)所有,属于本企业固定资产的生产性机械设备年末总台数。包括施工机械、生产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设备。
93. 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年底总功率&&& 指本企业(或单位)自有施工机械、生产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设备等列为在册固定资产的生产性机械设备年末总功率,按设定能力或查定能力计算。包括机械本身的动力和为该机械服务的单独动力设备,如电动机等。计量单位用千瓦,动力换算可按 l马力=0.735千瓦折合成千瓦数。电焊机、变压器、锅炉不计算动力。
94. 工程结算收入 &&指企业(或单位)按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除工程价款以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如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施工机械调迁费等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各种索赔款。
95. 工程结算利润&& &指已结算工程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以“-”号表示。其计算公式为:
工程结算利润=工程结算收入-工程结算成本-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96. 公路里程& &&&指在一定时期内实际达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l─88》规定的等级公路,并经公路主管部门正式验收交付使用的公路里程数。其计算单位为:KM。它包括大中城市的郊区公路以及通过小城镇街道部分的公路里程,也包括桥梁、渡口的长度,但不包括大中城市的街道、厂矿、林区生产用道和农业生产用道的里程。两条或多条公路共同经由同一路段,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里程长度。公路里程是反映公路建设发展规模的重要指标,也是计算运输网密度等指标的基础资料。
97. 内河航道里程 也称“内河通航里程”,是反映内河水运网规模、水平和发展情况的主要指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能通航运输船舶及排筏的天然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及通航渠道的长度。包括全年季节性通航累计三个月以上的航道,但不包括仅供零散流放竹、木排的河道。
98. 货(客)运量 &&&&指在一定时期内,各运输部门实际运送的货物(旅客)数量。是反映运输业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的数量指标,也是制定和检查运输生产计划,研究运输发展规模和速度的重要指标。货运按吨计算,客运按人计算。货物不论运输距离长短,货物类别,均按实际重量统计;旅客不论行程远近或票价多少,均按一人一次作为客运量统计。半价票、小孩票也按一人统计。
99. 货物(旅客)周转量 &&&&指在一定时期内,由各种运输工具运送的货物(旅客)数量与其相应运输距离的乘积之总和,是反映运输业生产总成果的重要指标,也是编制和检查运输生产计划,计算运输效率、劳动生产率以及核算运输单位成本的主要基础资料。通常以吨公里和人公里为计算单位。计算货物周转量通常按发出站与到达站之间的最短距离,也就是计费距离计算。
100. 邮电业务总量 &&指以价值量形式表现的邮电通信企业为社会提供各类邮电通信服务的总数量。邮电业务量按专业分类包括函件、包件、汇票、报刊发行、邮政快件、特快专递、集邮、固定***、出租电路、移动***、分组交换数据通信、出租代维等。计算方法为各类产品乘以相应的平均单价(不变价)之和,再加上出租电路和设备、代用户维护***交换机和线路等的服务收入。
101. 移动***用户 &&&是指通过移动***交换机进入移动***网、占用移动***号码的***用户。用户数量以报告期末在移动***营业部门实际办理登记手续进入移动***网的户数进行计算,一部移动***统计为一户。
102. 英特网用户数 &&&指办理登记手续且已接入国际互联网的用户数,包括局域网、城域网和广域网,包括拨号上网用户和专线上网用户。
103.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个人包括城乡居民和入境人员,社会集团包括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等。(英文已改)
104. 批发零售贸易业& &&&指不直接从事商品的生产,而是从工农业生产者或从商品流通企业购进商品,不做任何加工,或只做简单的加工(如清洗、整理、分类、包装等),通过转卖以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
105.住宿业& 指有偿为顾客提供临时住宿的服务活动。
106. 餐饮业 指在一定的场所内,以烹饪、调制等手段,向购买者提供各种主要供现场消费的食品、饮料,并且所提供的这种服务要大于所提供的其他服务(如娱乐)的单位。
107. 限额以上批发企业&&&& 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贸易企业。
108. 限额以上零售企业&&&& 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
109. 限额以上餐饮企业& &&&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企业。
110. 商品销售总额& &&&指对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商品(包括售给本单位消费用的商品)金额。这个指标反映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商品以及出口商品的总量。包括:(1)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消费的商品;(2)售给工业、农业等各行业作为生产、经营使用的商品;(3)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4)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
111. 商品交易市场成交额 &&&&&指商品交易市场内所有经营者所实现的商品销售金额。商品交易市场包括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
112. 私营企业注册资本&&& &指私营企业办理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时核准的资金数,不包括银行贷款。
113. 个体工商业户数&&& &指已经领取《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的数量。
114. 个体工商业从业人员& &&&指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参加经营活动并领取报酬的所有人员,包括个体经营者本人、帮手、学徒等。
115. 个体工商业注册资金&& &&指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时核准的资金。
116. 利用外资& 指我国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通过对外借款、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以及用其他方式筹措的境外现汇、设备、技术等。
117. 外商直接投资& 是指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胞以及我国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按我国有关政策、法规,用现汇、实物、技术等在中国大陆开办外商独资企业、与中国大陆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合作开发资源的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境外借入的资金。
118. 对外承包工程 &包括各对外承包公司以招标议标承包方式承揽的下列业务(1)承包国外工程建设项目。(2)承包我国对外经援项目。(3)承包我国驻外机构的工程建设项目。(4)与外国承包公司合营或联合承包工程项目时我国公司分包部分。(5)以服务成果向业主收费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勘探与普查;建设区域规划;提供设计文件、图纸、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经济咨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人员等)。(6)对外承包兼营的房屋开发业务。对外承包工程的营业额是以货币表现的本期内完成的对外承包工程的工作量,包括以前年度签订的合同和本年度新签订的合同在报告期完成的工作量。
119. 对外劳务合作 &指以收取工资的形式向业主或承包商提供技术和劳动服务的活动。我国对外承包公司在境外开办的合营企业,中国公司同时又提供劳务的,其劳务部分也纳入劳务合作统计。劳务合作营业额按报告期内向雇主提交的结算数(包括工资、加班费和奖金等)统计。
120. 国际旅游人数& 指来中国大陆参观、访问、旅行、探亲、访友、休养、考察、参加会议和从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宗教等活动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的人数。不包括外国在我国的常驻机构,如使领馆、通讯社、企业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来我国常住的外国专家、留学生以及在岸逗留不过夜人员。
121. 全社会用电量 &&&&指全年用电的总量,按用户的用电性质分为:“农村用电”、工业用电”、“交通运输用电”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等,各类用电中均包括电力企业售给本市用户的电量、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包括余热发电量)和自备电厂售给附近用户的电量以及趸售电量。
122. 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 &&&&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原材料、动力、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工艺用能及非生产用能。
123. 财政总收入 &&指国家财政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所取得的收入,是实现国家职能的财力保证。按我省口径,财政总收入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基金收入和上划中央四税之和。
124. 财政支出 &&&&指国家财政将筹集起来的资金进行分配使用的数额。以满足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需要。
&&& 125. 存& 款&& 指企业、机关、团体或居民根据可以收回的原则,把货币资金存入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保管并取得一定利息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根据存款对象的不同可划分为企业存款、财政存款、机关团体存款、基本建设存款、城镇储蓄存款、农村存款等项目。它是银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
126. 城乡储蓄存款余额&&&& &城乡储蓄存款,包括城镇居民储蓄存款和农民个人储蓄存款两部分,不包括居民的手存现金和工矿企业、部队、机关团体等集团存款。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指城乡居民存入银行及农村信用社储蓄的时点数(存入数扣除取出数的余额),如月末、季末或年末数额。
127. 贷& 款&&&& 指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根据必须归还的原则,按一定利率,为企业、个人等提供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我国银行贷款,分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城乡个体工商户贷款以及农户贷款等科目。
128. 承保额(保险金额)&&&& 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担损失补偿或约定给付的金额。它是保险合同上的最高责任额,也是计算保费的依据。
129. 保费(保险费)& &&&&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为被保险人取得因约定危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或给付)权利,付给保险人的代价。
130. 保险赔款 &&&&指保险事故发生后,经查证确属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赔偿义务,给予被保险人的款项。
131. 年底实有铺装道路长度 &&&&指除土路外,路面经过铺装宽度在3.5米以上的道路,包括高级、次高级道路和普通道路。
132. 城市桥梁 &&&&指城市范围内,修建在河道上的桥梁和道路与道路立交、道路跨越铁路的立交桥,以及人行天桥。包括永久性桥和半永久性桥,不包括临时性桥、铁路桥、涵洞。
133. 城市下水道总长度 &&&&指所有排水总管、干管、支管及暗渠、检查井、连接井进出水口等长度之和。
134. 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 &&&&指污水处理厂每昼夜处理污水量的设计能力。
135. 城市园林绿地面积 &&&&指城市公共绿地、专用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郊区风景名胜区的全部面积。
136. 公园绿地&& &指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
137. 年底自来水生产能力& &&&&指年底城建部门管理的自来水厂和自备水源的社会单位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的实际生产能力。
138. 年底实有公共汽车 &&&&&指年底可参加营运的全部车辆数,包括年底营运车辆和库存查封未参加营运的车辆,不包括非营运车辆,如架线车、油罐车、工程车、货车及其他专用车辆和借入的客运车辆。
139. 营运线路长度 &&&&指设置的固定营运的线路长度,包括郊区营运线路长度。不包括临时行驶的线路长度。
140. 年底供水管道长度 &&&&指从送水泵到用户水表之间所有管道的长度。
141. 全年供水总量&&& 指公用自来水厂和自备水源的社会单位全年的供水总量,包括有效供水量及损失水量。
142. 生活用水量 &&&&指居民日常生活与公共福利设施的用水量。包括居民、饮食店、旅馆、医院、理发店、浴池、洗衣店、游泳池、商店、学校、机关、部队等单位的用水量。
143. 城市人口用水普及率& &&&指城市用水的非农业人口数(不包括临时人口和流动人口)与城市非农业人口总数之比,计算公式:
&&&& 用水普及率=城市用水的非农业人口数/城市非农业人口数×100%
144. 输气管道长度 &&&&&指由压缩机、鼓风机、储气罐的出口到用户立管之间的全部管道长度。
145. 全年供气总量 &&&&&指全年售给各类用户的全部煤气量。包括工业用量、家庭用量和其他用量。
146. 城市用气普及率&&&&& 指使用煤气(包括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城市非农业人口数(不包括临时人口和流动人口)与城市非农业人口总数之比。计算公式:
&&&& 城市用气普及率=城市用气的非农业人口数/城市非农业人口数×100%
147. 废水排放总量& &&指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总量。生产废水指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科研过程中向外排放的所有排放口的废水量总和。生活污水指城镇居民区和企、事业单位职工集中居住区排放的污水量。
148. 工业废水排放量 &&&&指经过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废气治理设施废水、超标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独立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浊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内)。
149. 工业废气排放总量 &&&&&指企业厂区内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气中含有污染物的气体的总量,以标准状态(273K,101325Pa)计。
150.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 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利用的往年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如用作农业肥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等。
15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 &&指调查年度企业将工业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工业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工业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中,所消纳固体废物的量。处置方式如:填埋、焚烧、专业贮存场(库)封场处理、深层灌注、回填矿井及海洋处置(经海洋管理部门同意投海处置)等。
152. 工业烟(粉)尘排放量& &&&&指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入大气的烟尘及工业粉尘的总质量之和。
153. R & D&& 是“研究与发展”(Research and development)的英文缩写。其含义是指在科学技术领域(包括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为了增加知识的总量,以及运用这些知识而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活动。R&D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类活动。
154. 独立研究与开发机构 &&&&指有明确的任务和研究方向,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一定数量的研究人员,具有研究、开发、开展学术工作的基本条件,主要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并且在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财务上独立核算盈亏,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在银行有单独户头的单位。
155. 科学家和工程师 &&&&&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和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已评定为高、中级职称的人员。
156. 独立研究与开发机构职工&&&&& 指在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包括长期职工和临时职工,不包括编制以外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但包括招聘人员。
157. 研究与发展经费支出& &&&&指报告期内用于研究与实验发展课题活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实验发展)的全部实际支出。包括用于研究与发展课题活动的直接支出,还包括间接用于研究与发展活动的一切支出。
158. 发& 明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所称的发明是指对有关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159. 实用新型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160. 外观设计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161.& 网上登记技术合同数 &&&指本地区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技术合同数。
162.& 网上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金额&&& 指本地区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金额。
163. 科技企业孵化器&&&& 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包括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园、软件园等综合型、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
164. 在孵企业总收入&&&& 指在统计年度内由孵化器孵化的企业所实现的技、工、贸等各种收入之和。
165. 在孵企业从业人员&&&& 指本报告期末在孵化器孵化的企业的人员总数。
166. 毕业企业&&&& 指经孵化器扶持,发展到一定规模后脱离孵化器实现独立发展的企业。(毕业企业的数据仅按毕业时的数据累计,不进行跟踪)。
167. 普通高等学校&&& 是指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机构(独立学院和分校、大专班)。
168. ***高等学校&&& 是指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的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利用函授、业余、脱产的多种形式对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包括: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广播电视大学、其他机构。
169. 专任教师数&&& 教师是指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临时调去帮助做其他工作的人员,不包括调离教学岗位担负行政领导工作的原教学人员。
170. 文化事业机构 &&&&&指从事专业文化工作和为专业文化工作服务的独立建制的单独核算的单位。不包括这些单位另外举办独立核算的其他机构和各部门的业余文化组织。
171. 艺术表演团体 &指从事戏曲、音乐、舞蹈、杂技等专业艺术表演,有独立账户,实行单独核算的团体。不包括半工半艺、半农半艺的业余剧团。
172. 艺术表演观众人数(人次)& 指售票、包场演出或民族地区免费演出的艺术表演观众人次数。不包括彩排审查和内部观摩演出的观看人次数。
173. 医& 院 &&&&&指名称为医院,设有固定床位能收容病人住院并能为病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县及以上医院、其他医院两部分。按所属性质分为卫生部门、工业及其他部门、集体所有制单位3类。其中县及以上医院按业务性质分为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
174. 卫生技术人员&&&&& 指卫生事业机构支付工资的全部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中现任职务为卫生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中医师、西医师、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护师、中药师、西药师、检验师、其他技师、中医士、西医士、护士、助产士、中药剂士、西药剂士、检验士、其他技士、其他中医、护理员、中药剂员、西药剂员、检验员、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175. 医& 生& &&&指经卫生部门审查合格,从事医疗工作的专业人员。分为中医医生和西医医生。包括卫生技术人员中的中医师、西医师、中西结合高级医师、中医士、西医士和其他中医。
176. 等级运动员人数 &&&&&指经考核正式批准授予等级运动员称号的人数。运动员等级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
177. 等级裁判员人数 &&&&&指经考核正式批准授予等级裁判员称号的人数。裁判员等级分为国际裁判、国家级裁判、一级裁判、二级裁判、三级裁判。
178.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指集中收养社会孤老、残、幼的机构。包括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和城镇集体办的福利院,以及农村集体办的敬老院。
179.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人数&& &&&指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和城镇及农村集体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中收养的老人、少年儿童、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员和精神病人。
180. 社会福利企业单位&&&&& 指以安置城镇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就业为目的,享受国家减免税待遇的国有或集体经济性质的企业。包括福利工厂、福利商品服务业、假肢厂和安置农场等单位。
181. 律& 师&&&& &指受聘参加法律顾问处工作,担任法律顾问、刑(民)事代理人、刑事辩护人,办理非诉讼事件、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事务文书等主要从事律师业务的专职法律工作者和兼职律师。
182. 公证人员& &&&&指在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办理公证事务的司法人员。包括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和在公证处工作的其他人员,
183. 办理公证文书&& &&&指公证处在一定时期内办结的公证文书件数。公证文书应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包括国内公证和涉外公证两部分。其中国内公证分为经济合同公证和民事法律关系公证两大类。
184. 调解人员&& &&&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担负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违法行为所引起的纠纷的工作人员。包括调解委员会的委员和调解小组的调解员。
185. 调解民间纠纷 &&&&&指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调解民间发生的有关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执,促成当事双方达到协议和谅解,解决纠纷.包括婚姻家庭纠纷,财产权益纠纷等。不包括法院受理的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