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帮我鉴定一下我的华雄是谁的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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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军诉张华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芦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字号: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芦山民初字228号
  原告:张光军,男,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守冯,系原告张光军妻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俊,芦山县芦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华雄,男,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芦山支公司,住所地:芦山县。
  负责人:杨宗林,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华,系该公司理赔部经理。
  原告张光军诉被告张华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芦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骏独任审理,并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光军委托代理人张守冯、李俊,被告张华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芦山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8时45分,被告张华雄驾驶车号牌为川T15185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芦山县邛芦路龙门大桥桥头时碾起一飞石将原告打伤,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将原告送到天全县中医医院治疗,原告的伤情诊断为:右胫骨中下段开放粉碎骨折。原告治疗至日好转出院。此起交通事故经芦山县公安局交通***大队以第12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张华雄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光军无责任&。日和3月8日,雅安雅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时限、后续治疗费进行了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1.要求被告张华雄赔偿原告护理费1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误工费36000元(41795元&365天&300元);残疾赔偿金44736元(22368元&20年&10%);鉴定费1930元;交通费200元;后续治疗费2500元;后续护理费2000元;后续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后续误工费36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063.5元(母亲:6127元&15年&10%&3人)、3063.5元(孩子:6127元&10年&10%&2人);精神抚慰金2000元,合计101053元;2.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芦山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理赔义务;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华雄辩称: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垫付的医疗费用。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芦山支公司辩称:1.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交强险分项限额进行赔偿;2.原告起诉的标准过高,应该以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相关的费用,误工费不能以300天计算。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抄件)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及承担义务依据;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事故的事实及责任划分;
  3.出院病情证明书、住院病案首页原件一组,用以证明原告的伤情及住院治疗的情况;
  4.征地补偿协议书原件二份,用以证明赔偿标准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5.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二份,用以证明原告伤残赔偿金、后续医疗费及误工费的计算依据;
  6.鉴定费票据原件二份、收据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支出的鉴定费;
  7.证明原件一份,户口薄复印件一组,用以证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依据;
  8.原告***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被告张华雄对原告提交的第4、7组证据不认可,对其他证据予以认可。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芦山支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第1、2、7、8组证据无异议;对第3组证据无异议,但可以看出误工费的天数计算不能以后续鉴定的300天为准;对第4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的土地全部征收完,不能证明其按城镇标注计算的依据;对第5组证据中鉴定伤残定级无异议,但应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相关损失,对误工300天的鉴定意见不认可;对第6组证据无异议,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第5组证据中综合评定误工损失日为300日的鉴定结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但原告以此证明计算300天误工费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且证据之间能够形成相应的证据链,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张华雄为支持其答辩,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
  1.医疗费***原件一组8张,用以证明事故发生后被告张华雄垫付的医疗费,并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垫付的费用;
  2.收条原件二份,用以证明被告张华雄垫付的生活费和车费,并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垫付的费用。
  原告对被告张华雄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芦山支公司对被告张华雄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第1组证据无异议;对第2组证据中的生活费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实际为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标准依法处理。
  本院对被告张华雄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被告张华雄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且证据之间能够形成相应的证据链,本院对被告张华雄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芦山支公司为支持其答辩,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
  1.营业执照、负责人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保险公司的主体资格及负责人身份情况;
  2.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抄件)各一份,用以证明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情况及保险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
  原告与被告张华雄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芦山支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芦山支公司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芦山支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但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芦山支公司分项赔付损失的观点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日8时45分,被告张华雄驾驶车牌号为川T15185的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芦山县邛芦路龙门大桥桥头时碾起一飞石将原告张光军打伤,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日,芦山县公安局交通***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认定,认定被告张华雄负全部责任,原告张光军无责任。
  原告张光军受伤后,当日送至芦山县人民医院初步治疗后被送至天全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于日好转出院,原告住院共计13天。原告在天全县中医医院出院诊断,中医诊断:右胫骨中下段开放粉碎骨折;骨断筋伤,血瘀气滞,皮破肉损,创口染毒。西医诊断:右胫骨中下段开放粉碎骨折。出院医嘱及建议:1.门诊随访,如有不适及时就诊;2.全休6个月,扶双拐叁月,单拐叁月;3.术后一年内每隔叁月来院复查,并根据复查情况指导患肢功能锻炼及负重方式;4.渐进功能锻炼,防止跌、扭、摔等再损伤;5.如果过早负重等不当功能锻炼至内固定物松动、脱落、断裂及骨折移位等,后果自负;6.出院后一年半或两年来院复查X线片,并根据复查时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内固定物。现原告在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10211.77元。
  日,原告张光军的伤情经雅安雅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光军的交通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后期医疗费共评定为2500元,后期取出内固定物期间住院及休息时限共评定为30日,同时需要一人护理20日。
  被告张华雄驾驶的车牌号为川T15185的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芦山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另查明,被告张华雄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垫付原告医疗费10211.77元、生活费2000元及车费200元。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了原告张光军受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张华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芦山支公司赔偿损失,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本院对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作如下认定:
  1.关于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及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张华雄提交的医疗费***,对原告已花费的医疗费10211.77元及后期医疗费2500元,共计医疗费12711.77元,本院予以确认;
  2.关于住院伙食补助260元及后续治疗住院伙食补助4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原告住院天数及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对住院伙食补助660元,本院予以确认;
  3.关于残疾赔偿金4473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予以确认;
  4.关于护理费1300元及后续治疗护理费2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原告住院天数及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原告要求100元/天过高,本院确认2640元[80元/天&(13天+20天)];
  5.关于误工费36000元及后续治疗期间误工费36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住院天数、出院时间、定残时间,本院认为计算至定残前一日较为符合实际,本院确定误工费为8059元(0天);
  6.关于交通费2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确认;
  7.关于原告诉请的被抚养人生活费612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8. 关于精神抚慰金2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三)、(五)、(六)项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定为1000元。
  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76133.7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以下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张华雄驾驶车牌号为川T15185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芦山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芦山支公司应从交强险中赔付原告损失。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张华雄向原告垫付了医疗费10211.77元、生活费2000元及车费200元,被告张华雄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垫付费用,本院认为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垫付的费用,系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省司法资源,对该主张予以支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芦山支公司应从交强险120000元的限额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63722元,向被告张华雄支付垫付费用12411.77元。
  原告所花费的鉴定费用1930元,本院认为被告张华雄应承担原告的鉴定费133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三)、(五)、(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芦山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光军支付赔偿费用共计6372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芦山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张华雄支付垫付费用共计12411.77元;
  三、被告张华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光军支付鉴定费1330元。
  四、驳回原告张光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21元,由原告张光军负担580元,被告张华雄负担1741元(原告张光军与被告张华雄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缴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 骏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骆 皓
版权所有:芦山县人民法院
地址:芦山县芦阳镇樊敏路24号
邮编 :625600
设计制作:【先疯人物】华雄:HOLD不住荷尔蒙 我欲罢不能
来源:搜狐娱乐
作者:王小坏
华雄:我真的没办法控制这双极贱之手啊!
  公元190年。某月。某日。天色阴冷。
  末将华雄跟随董太师征战沙场多年,战功不说显赫却鲜有败绩,然太师栽培之恩令末将没齿难忘。汜水关前,关东诸候联军造反,末将自认不才,却也手起刀落,先后斩杀济北相鲍信之弟鲍忠、孙坚部将祖茂、以及袁术部将俞涉和韩馥手下潘凤等人。
  一个从未放在眼里的马弓手,姓关名羽,轻敌之下将我斩首于阵前。在闭上双眼之前,寒冷和疼痛袭来,我突然多么留念人世间啦!曾经的光辉岁月已再不属于我了,那些死于我手下的败将们,他们是否也如我此刻般尽是不舍?我的灵魂开始出窍,感觉全身好轻好飘啊,如果我小心一些,又岂能是如此下场啊?悔不该当初啊。
  我真是悔啊!但悔了恨了又有什么用?这世上原本就没有后悔药出卖!最可恨的是,关羽回营后,大碗饮酒,大口吃肉!我是踩着一群人的尸体上位的,最终关羽踩着我的尸体上位了!
  人在江湖飘,谁能不挨刀!战死沙场,原本就是吾等的宿命乎!
  我发誓,来生一定要谨慎行事!
  我发誓,来生也不再从军!
  我选择了娱乐圈,做一戏子,以便游戏人间!
  年少成名,风光无限。做一偶像,粉丝粉条无数,居然比前生做一都督风光更甚许多啊!感谢上苍,依然让我如此能征善战,只不过战场转移到了席梦思上。每每荷尔蒙分泌加速时,我就控制不住自己,我的大脑仿佛窒息了般,下半身控制了我所有的行为举止。前世的道义今时今日已经被我改写,什么朋友妻不可欺,狗屁,朋友妻更要骑对我而言才是王道,但这不是我惟一的乐土,也不是惟一的热土啊!既然多多益善!那就得多去开发!
  关羽你今何在呢?你得道升天后,整日香火不断,我懒得羡慕你,那烟熏雾绕的,呼吸都困难吧。像我多好啊!天地无限大,且任由我逍遥!我一得意,就忘形了。这该死的电脑,岂有前世的武器顺手啊。我以为关羽得道后,世间我再无克星了。谁知,我居然忘记了他的随从化身奇拿,几乎瞬间将我秒杀!
  公元2008年初,我终于身败名裂!痛定思痛之余,我试图反思,我去看大夫,我以为自己戒掉了。其实一切皆是自我安慰,武将的经历让我精力充沛,前世未及时行乐,全部积攒到今生,荷尔蒙总是能让我欲罢不能!你懂的,那时我用冷兵器,现在我的武器只有摄影机照相机,我自恋无比又变态无比,我总是喜欢在房事的时候自拍啊,我是真的真的真的真的真的真的没办法控制这双极贱之手啊!
  2011年,有一个特殊的节日,11月11日,神棍节将至前夕,我又再次在阴沟里翻船了!一大堆口水唾沫像我吐来,我快被淹死了。窒息中,我清晰记得,自打被关羽斩杀,我今世刚好是第18世轮回,据说这18世轮回间,若不好好做人,最终下场都将反复复制,此前17世都死得如此悲催&&想到这里,吓出了一身冷汗。
  此生,我又将死于何种非命啊?我禁不住悲观了起来。
  口述:华雄 代笔:王小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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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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