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淘宝的交易平台,的问题交易

  随着B2B、B2C、C2C等电子商务的兴起,网络购物作为互联网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愈加融入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可由之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笔者试结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时下最普及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淘宝网为例,谈谈网络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一、责任主体的问题  传统交易行为发生在经营者店面,其姓名、经营场所等信息在其营业执照上可以直观看到,经营者在营业执照有限期内是确定的,而且出现纠纷后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直接见面,当面协商,责任主体非常明确。而在淘宝网中,经营者一般仅就商品的品质、价格、付款方式及联系方式进行展示,经营者的名字、地址等个人信息消费者无法得知。经营者可以匿名出卖闲置物品、可以零元开店。而且淘宝网上的经营者大多数没有实体店。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姓名、地址、有效***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在淘宝网上开店的经营者仅需向淘宝网提交上述***明材料,并不需要在其网上店面公示,这一规定,并未满足网上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案件管辖的问题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互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根据规定,有管辖权的工商部门包括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消费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并未有管辖权。消费者在淘宝网上购买的商品有瑕疵,其往往先前往其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投诉,消费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应该是最了解商品情况和消费者的诉求的,却没有管辖权,这不得不说《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一个缺憾。  三、责任追责的问题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处以行政处罚,可以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违法网站,可以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淘宝网作为中国最大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每天处理的交易行为数以万计,其中必然出现大量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第三方交易平台内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如何查处,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果直接应对所有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人力、物力将很难保证。现代政府应是一个有限政府、责任政府。面对庞大的网络交易市场,政府应当抓好准入和平台监管,指导第三方交易平台发挥平台的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处理小型的消费纠纷。只有这样,政府才能腾出精力,维护好网络交易平台和打击典型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有作用。502 Bad Gateway
502 Bad Gate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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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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