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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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平问题的若干思考林剑:关于正义问题讨论中的若干问题之辩
关于正义问题讨论中的若干问题之辩
来源:《徐州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4期
作者: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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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e Problems in the Discussion
of Justice Issues
  【作者简介】林剑(1957- ),男,湖北浠水人,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哲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湖北 武汉 430079
  【内容提要】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留下论述正义问题的专门著作,但并不意味着马克思主义没有自己的正义观,也不意味着正义问题在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中属于边缘性问题,更不能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资产阶级正义观的批判中得出马克思主义是拒斥正义问题的结论。正义问题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或者说人们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都存在着是否正义的问题,正义并不仅存在于社会的分配领域。正义是一个历史范畴,人们对正义的理解与阐释通常是多元并存与相互竞争的,不存在着一个普遍同意与普遍有效的正义观念,任何正义观念都不是“永恒的真理”。但多元并存与竞争的正义观中也存在着正确与错误之分,只有那种符合历史现实性与必然性的正义观才具有相对的真理性。
  【关键词】正义/正义观/问题与澄清
  近年来,正义问题一直受到我国学界的持续热议,大有渐成热学的趋势。但近年来学界有关正义问题的讨论与争论,在给我们带来鼓舞与喜悦的同时,却又给我们带来某种程度的不安与忧虑。使我们感到鼓舞与喜悦的是,对正义问题的讨论与争论,吸引越来越多的人们对当下中国社会存在的正义问题的关注,有力地促进了理论界对正义问题的思考,并增强了人们的正义感。然而,使人们感到不安与忧虑的是,在当下的这场有关正义问题的讨论与争论的过程中,人们看到的要么是罗尔斯的正义观,要么是哈耶克的正义观,要么是西方带有左翼色彩的社群主义正义观,人们仿佛看到的是一场20世纪后半期美国政治哲学领域三大正义理论彼此讼争与相互驳难戏剧的在中国布景下的复制与重演。并不夸张地说,就总体而言,中国当下的这场有关正义问题的讨论,其讨论的话语主导权大多被西方的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正义理论或正义观所垄断或掌控了。而对于人数众多的马克思主义研究者来说,大多保持着一种可怕的沉默与游离旁观的状态,表现为一种集体性的失语。虽然,偶尔也看到有人提到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但关注者与共鸣者屈指可数,反响既微且弱。
  不可否认,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的正义理论传入中国,并受到某些人的热捧,不能视之是无缘无故的,也不能简单地归之于人们缺乏免疫力的理论盲从。在许多人的思维直观中,相对西方发达国家而言,虽然我国是属于后发性的发展中国家,但由于我国目前属于正在建设与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经济体制上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体制有着相同的经济属性,同属于市场经济的范畴,不同的只是在于其市场经济发展的程度不同,一个是属于成熟的市场经济,一个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市场经济。正是基于这样的思维直观,因而使一些人自觉与不自觉地生发出如下的思维认知:尽管我们的市场经济与西方的市场经济在社会性质上是不同的,一个属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一个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其经济体制是相同的。相同与相似的经济体制不可避免的会产生相同或相似的社会现象,相同或相似的社会问题,面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困境,在正义问题上也一样。在许多人的视野里,我国当前社会中出现的种种非公平、非正义现象,只不过是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早已出现与存在的各种非公平、非正义现象的重复与再现,其根源都来源于市场经济体制本身。正是循着这样的思维理路,一些人认为,当代西方的正义理论,以及他们为解决西方社会正义问题提供的各种药方或原则,对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产生的正义问题也具有普世性的价值与意义。然而,对于热衷于当代西方正义理论的传播、宣传、崇拜的人们来说,他们似乎是有意无意,或是自觉不自觉地忽视与无视了下面的问题: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体制,虽然本身不“姓社”,也不“姓资”,但当它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时,就产生与存在着“姓社”,“姓资”的问题。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的各种正义理论,无论是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分配正义论,还是以哈耶克为代表的程序正义论,抑或是以麦金太尔为代表的,具有左翼色彩、甚至是某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色彩的社群主义正义论,从表面上看,它们的观点似乎是彼此相异的,甚至是相互对立的。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它们都是站在维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立场上,表达与捍卫的都是资产阶级正义观,不同的只是在于各自对市场作用的看法不同,以及各自对资产阶级价值体系所包含的价值原则的关注重点不同。但就其实质上看,它们的正义理论之间的所谓分歧与对立,不过是资本的逻辑允许范围内的分歧与对立。或者说他们之间的相互竞争与驳难,不过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舞台上表演的不同的戏剧流派。利用移植与舶来的方式,无论套用哪一种资产阶级正义理论,是解决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正义问题的。
  如上所述,在时下中国的正义问题与正义观的热议和讨论中,虽然偶尔也能听到马克思主义研究者们个别性的发声,但由于声音低沉微弱,且少有共鸣性的回声,因而在总体上表现为一种集体性的失语与话语权的边缘化。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样令人忧虑的局面呢?有人认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心虽然是马克思的历史观,但马克思的历史观作为一种科学的历史观,它的理论旨趣在于探寻社会历史的规律性,公平、正义一类的价值性议题,并不是马克思历史观探讨的重心,在马克思的历史观中即使包含着自己的正义观,正义理论在马克思历史观中的存在也只是一种边缘性的存在。人们支持这种看法的通常根据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自己的著作中不仅没有系统性的论述,即使是偶尔论及社会正义问题,也只是只言片语。有人甚至认为马克思主义是拒斥正义观念的,其根据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永恒真理”、“永恒正义”一类的陈词滥调以及资产阶级的正义理论是批判与否定的。不可否认,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中,有关正义问题的直接性的、正面性的论述确实不多,也不见有系统性的、专题阐述自己正义观的专门性著作,在这一点上,本人基本同意目前理论界所持观点与看法。然而,本人既不同意正义问题在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中属于边缘性问题的看法,更不同意马克思的历史观是拒斥正义问题的,否定有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存在的看法。其理由不仅在于,上述看法不符合马克思历史观作为一种革命的、科学的理论的实质,而且也不符合客观存在的事实。正义问题是私有制与阶级社会产生以来各个不同阶级都极为关注的问题,也是不同的历史观进行激烈竞争与争夺的核心话语权之一。每一阶级都尽其全力地掌控在正义问题上的话语权,利用正义的口号与正义的旗帜作为打击敌对阶级、为自己阶级的利益与事业进行辩护的手段,任何一种历史观都声称自己是为历史正义代言的,并愿意与希望被视作是历史正义的代表。没有哪一个阶级与哪一种历史观自愿地放弃对正义话语权的争夺与掌控,也不愿意别的阶级与别的历史观将非正义的标签贴在自己身上。代表无产阶级利益的、革命的与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历史观无疑也不愿意放弃对正义话语权的争夺与掌控。马克思历史观的任务与目的,不仅要科学地认识社会历史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探索与阐释无产阶级革命与无产阶级的解放条件,同时,他也需要为无产阶级提供一个科学地评价历史的正义与否的价值标准,为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进行正义性的辩护。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内在地贯彻着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科学原则与价值原则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中具有相互支撑的一致性,不仅在理论的逻辑上显现出无可争辩的性质,而且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正义价值的肯认也是有据可凭的。马克思在《协会临时章程》与《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等两处,而不止一次地曾写下一字不差的相同话语:“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1]610很显然,在马克思历史观的视野里,对于处理人们彼此间关系的方面,正义与真理和道德一样重要,具有同等的地位与作用。在马克思经典作家反对形形***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过程中,确实对资产阶级的正义观给予过严厉的批判,但马克思反对与批判的是对正义的资产阶级的理解,而不是正义本身。人们不仅不能从马克思批判资产阶级正义观的事实中得出拒斥正义的结论,恰恰相反地表明,马克思主义是有自己的正义观的,并且,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对资产阶级正义观进行批判的方式获得表达的。
  时下有关正义问题的讨论虽是热烈,各种不同的正义理论纷纷登场展开激烈的竞争,但热闹中并不失焦点,纷争中存有主线,人们关注的热点与主线大多聚焦在社会分配领域中。从20世纪90年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论的提出,到新世纪以降乃至当下的“公平优先”论的凸现,其主题无不围绕着社会财富应如何进行分配而展开。分配正义问题之所以受到人们的特别关注,一方面固然与当代西方正义理论的输入,尤其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输入不无关系。但另一方面,更应看到,分配正义问题在当代中国的凸现,其深层的原因更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关系新变化,以及由分配关系的新变化引发的人们对自身利益的关注与担忧。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发展,中国社会的生产力获得了极大的解放与发展,社会物质财富获得了快速的积聚与增加,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条件得到了普遍性的改善,其拥有财富的数量也不断得到增加,这是一个谁也无法否认的客观事实。但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由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即价值规律作用引发的市场竞争也愈趋激烈,受竞争的作用与影响,社会成员间的分化加剧,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逐渐拉大,这同样是一个不争的经验性现象与事实。面对社会财富的总量的增加与个人间财富差距的扩大这一现象与事实,不同的人的直观感受无疑是不一样的。应该说,近些年来,人们对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与个人间财富差距扩大这一现象与事实的关注与担忧,是引发人们对分配正义问题表现出异乎寻常的关注的直接诱因。
  本人不否认分配正义问题成为当下的正义问题讨论的焦点与主线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想指出与强调的是,首先,对正义问题的讨论,不能仅仅局限于社会的分配领域,在人们社会关系的所有领域,甚至是人们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都存在着公平与否,或正义与否的问题。第二,分配关系并不是孤立地存在于社会关系和生产关系中,分配关系只是社会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因此,人们在思考社会分配领域的正义问题时,应将分配正义问题放在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进行审视与思考,避免将审视的眼光单纯地集中在社会财富分配或人们所得的结果上。
  从范畴的属性上看,正义范畴无疑属于价值范畴。而正义范畴作为一种价值范畴,既具有规范的功能,也具有评价功能。但无论是从规范的意义上看,还是从评价的意义上看,正义范畴表达的都是一种合理性的价值祈向。正义的,应是合理的,合理的,即是正义的;反之,非正义的,也即是非合理的,非合理的,也即是非正义的,在这一点上,人们或许是无争议的。然而,是否正义的问题并不仅仅存在于社会财富的分配领域,一切牵涉到人们利益的领域,甚至一切与人们生活有关的领域,都存在着是否正义,或是否合理的问题。从社会方面看,各种具体的社会制度,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乃至具体的规章制度存在着是否正义的问题;社会的各种规范,包括制度性规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甚至包括社会的风俗与习惯的规范存在着是否正义的问题;政府、社会组织权力的形成与权力的使用,政府的政策、政府的行为都存在着是否正义的问题。从个人方面看,个人的立场、观点、生活态度、价值取向、行为选择、言论表达,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与所承担的义务,也都存在着是否合理或是否正义的问题。可以说,正义无论是就其规范的功能看,还是就其评价的功能看,都具有广泛的涵盖性和普遍的适用性。社会的分配关系牵涉的只是人们的经济利益,而人们的经济利益与经济利益需求只是全部利益与需求中的一种,而不是人的利益与需求的全部。不可否认,在私有制社会或在社会生产力还不够发达,社会物质财富还不能达到充分涌流的情况下,经济利益仍然是人们所有利益中的一种最重要的利益,对社会财富的关注仍然是各个不同阶级与不同的个人关注的核心利益。但需指出与强调的是,是否正义的问题并不仅仅存在于社会的分配领域与分配关系中,它同样广泛存在于人们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不能将人们关注的目光仅仅集中在社会财富分配是否正义的问题上,而忽视了对人们社会生活的其它领域的正义问题的关注,人们对正义的追求应是全面的。
  人们之所以不能将关注正义的目光仅仅投向社会分配领域,除上所述,人们对正义的追求应具有全面性的理由外,更为重要的原因还在于,社会的分配关系并不是孤悬于人们的社会与生产关系之中。社会财富究竟应怎样分配才是正义的,这并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判定,而是应将分配正义问题纳入到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中进行审视与思考。深刻的原因在于,社会的分配关系在社会生产关系的结构中的地位,从动态方面看,它表现为社会生产关系的一个环节;从静态的方面看,它表现为社会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不仅如此,无论是从动态方面看,还是从静态方面,分配关系在社会生产关系中既不是核心环节,也不是核心方面。因为,社会的物质财富是生产出来的,表现为生产的结果,在社会生产关系的结构中,是社会的生产决定社会的分配,社会的物质财富是如何生产出来的,社会财富就应如何分配,或者说是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社会的分配方式,而不是相反的情况。例如,在时下的有关分配正义问题的讨论中,许多人都将社会分化的加剧、个人拥有的财富差距的扩大视作是社会分配不公与非正义的证据。其实,这种所谓的证据是可疑的与靠不住的。倘若收入差距的扩大就是不公平、非正义的,或者说是公平、正义状况的恶化,那无异于说,收入差距的缩小即意味着公平、正义状况的改善,那么,人们的收入没有差距,岂不意味着公平、正义的实现?这是一种什么样的理论逻辑?不用说,人们也十分清楚,这是彻头彻尾的平均主义公平观的逻辑。这种平均主义逻辑既是非马克思主义的,也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背离的。
  正义是个古老的话题,也是一个长谈不衰的话题,只要人们认为社会还有不公正、非正义现象的存在,有关正义话题的讨论就还将继续下去。的确,在私有制与阶级社会中没有哪一个社会与哪一个人会拒绝正义的概念,在要不要正义的问题上,人们是没有争议的,只要人们认为他们生活的社会还不尽合理,正义就会仍然成为人们努力争取的目标。但正义范畴不具有永恒存在的性质,也不具有抽象不变的性质,正义作为一个规范性的价值范畴,在本质上具有社会历史的性质。
  正义范畴的存在不具有永恒的性质,一方面,正义范畴的产生是以私有制的出现、阶级分裂与对立为基础与起点的。在私有制与阶级产生之前的原始社会中,由于“还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分别”[2]159,因此,在那时人们的意识中,是没有也不可能有正义观念的。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社会物质财富实现了充分涌流,私有财产与私有制变得没有意义与不可能存在,阶级分裂与对立归入消灭,以及人们所享有的权利与所承担的义务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平衡与一致的情况下,正义的概念也将会从人们的话语系统中消失。正义的反面是非正义,正义范畴存在的基础与前提是非正义,当非正义的现象不再存在时,正义作为一个范畴也就丧失了它存在的前提与意义了。
  正义范畴的存在也不具有抽象不变的性质。虽然,在私有制与阶级存在的社会中,人们都无一例外地将正义作为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然而,如果人们稍加辨认,便不难发现,不同时代的人们对何为正义的认识与解读并不相同,甚至是绝然相反与对立的。对相同的或相似的历史存在与历史现象,在先前的历史时代的人们的视野里也许是正当的、合理的,属于理所当然的事情,对于随后的历史时代的人们来说,也可能被评价为非正当与非合理,属于必须否定与扬弃的事情。相反的情况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也不鲜见。血族复仇,在氏族制的社会中是普遍通行的原则,也是被赋予正当性与合理性的,但在后来的文明民族中,则普遍性地赋予以野蛮性的评价。在奴隶制社会中,对奴隶的役使曾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在后来的人们看来,奴隶制既不人道,也不合理。“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人们的不平等的作用比任何平等要大得多。如果认为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该词是在广义上使用的),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么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3]444-445在希腊人与罗马人的视野里,个人自然资质是不同的,有的人是金质材料做成的,有的人是银质材料做成的,大多数人是铜质材料与铁质材料做成的,不同材质做成的人具有不同的智慧与能力,人的智慧有高有低,能力有大有小、有强有弱,有智慧的人应该统治没智慧的人,强者应统治弱者,是正当的、正义的。社会的正义就是要体现处于不同等级的人各守其序,各司其职。因此,在古希腊、罗马人那里不平等是正义的,平等反而是不正义的。而到了西方近代,“大规模的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尤其是世界贸易,要求有自由的、在行动上不受限制的商品所有者,他们作为商品所有者是有平等权利的,他们根据对他们所有人来说都平等的(至少在当地是平等的)权利进行交换”[3]446。在商品经济占主导地位的资本主义社会中,不平等是非正义的,平等是正义,对平等权利的追求具有无可争辩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然而,对于无产阶级来说,“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3]448。不仅如此,如果说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的目的,意在“消灭阶级特权”,无产阶级提出平等的要求的目的则在于“消灭阶级本身”。上述的情况表明: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中,人们对何谓正义的认识与阐释,并不具有抽象的性质,而是历史的,是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正如“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3]434一样,人们归根到底也是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正义观念的。
  正义是一个历史性范畴。正义范畴之所以具有历史的性质,深刻的原因在于,不同时代的人们是从自己所处的生产与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取自己的正义观念的,而人们的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则是处于历史性的发展、变化、更替之中的。随着人们生活的历史条件的变化,具体地说,随着人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的变化与改变,人们对正义的认知与阐释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或快或慢的改变。正因为如此,不仅在同一历史时代的人们之间,因其各自在社会生产与交换的经济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对正义的理解与诉求存在着差异,更为重要的是,随着人们生活的历史条件的改变与变更,人们对正义的认知也各不相同。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正义观,在不同的历史时代也有不同的正义观,在每一个社会历史时代中,占据统治地位或主导地位的正义观通常即是那种在该历史时代中在社会经济关系中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正义观。所有的正义观念,不仅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生成的,而且也会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不存在着抽象性与不变性,适合于一切个人、一切阶级、一切历史时代的具有普遍适用性与普遍有效性的正义观念,任何阶级与任何历史时代所持的和流行的正义观念都不能视之为是永恒真理,即使是正确的正义观念也不具有永恒真理的性质与属性。正因为,正义是历史性的范畴,因此,当我们谈论什么是正义的问题时,应避免一切形式的抽象性直观。社会历史中发生的行为、事件、现象究竟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或者说是正当的、合理的,还是非正当、非合理的?不能依凭某种抽象的正义原则或公式加以判定,而是应该放在具体的历史环境与历史条件下进行具体分析与审视。
  如上所述,在马克思历史观的理论逻辑中,正义是一个历史性的范畴,不仅在同一个社会中,不同的阶级对正义有不同的正义观与不同的正义诉求,而且在私有制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上,人们对正义的理解与诉求还会随着社会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的变更而发生历史的改变。在社会历史演进的每一阶段上,虽然存在着一种占主导或占统治地位的正义观,但却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一个人们普遍同意与恒久不变的正义观念与正义观。正义的观念同道德的观念、平等的观念一样,都不具有永恒真理的性质,“不能说是永恒的真理”[3]448。肯认正义观的历史性与多元性、竞争性,否认正义观念理解与阐释的抽象性与普适性,这是否意味着,正义的领域是一个你说是,它就是,你说非,它就非,是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所有的正义观念都应给予存在的合理性的辩护与承认呢?当然不是。正义观的多元存在与竞争是必然的,但存在的并不都是合理的,在多元存在与竞争的正义观中,是存在着正确与错误之分的。马克思的历史观与正义观虽然反对对正义观念作类似于“永恒的真理”一类的绝对主义的理解与阐释,但同样也反对一切形式的相对主义的思维方式。人类社会的历史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其历史环境与历史条件是不一样的,因而没有一个适合一切历史环境与历史条件的所谓普遍适合与普遍有效的正义观念,但相对于一定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来说,其历史环境与历史条件又具有相对稳定与相对确定的一面,因而,它也要求与具体的历史环境与历史条件相适合的正义观念,用以对人们行为的选择进行规范,以实现人们社会生活的有序性。在马克思历史观与正义观的理论逻辑中,相对主义的正义观同样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如果正义的相对主义是可接受的,那不仅意味着人们所有关于正义问题的讨论与争论变得毫无意义,同时也意味着在正义观上的所有竞争与批评都归于非法。
  在社会历史中存在的多元与竞争的正义观念中,什么样的正义观念是正确的?判定一种正义观念的正确与否的衡量尺度和参照坐标是什么?这也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澄清与回答的问题。正义的基本意蕴是正当的、合理的。有人虽然不同意对正义作这样的解读与阐释,认为是否正当、是否合理属于历史判断,而是否正义属于价值判断。然而,在马克思历史观的理论逻辑中,历史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价值问题是在社会历史中生成的,因而,不可避免地具有历史的性质。是否正当,是否合理既具有历史判断的属性,同时也具有价值判断的属性。具有历史正当性,合理性的行为、事物与现象无疑是构成历史正义的基础、前提、条件,缺乏历史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行为、事物与现象肯定不具有正义性。没有人会将他自己认为缺乏正当性与合理性的东西作为自己争取与奋斗的价值目标,这是一个近乎常识性的问题。当然,对于什么是正当的,什么是合理的,不同的个人,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历史时代,人们也会有不同的看法。但对于黑格尔的历史观与马克思的历史观来说,衡量与判定历史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尺度和参照坐标却是确定的,这就是属于正当性、合理性的东西,必须具有现实性的品格,符合历史必然性的要求。即是说,符合正义要求的东西,必须符合历史的现实性或历史的必然性的要求。一切不具有历史现实性与必然性,或已丧失了现实性与必然性的东西是不具有正义性的。根据马克思历史观的理论逻辑,在社会历史中多元并存的与竞争的正义观念中,并不是每一种正义观念都应给予正确性的评价与肯定性的辩护,只有那种反映了历史现实性与必然性要求、符合并有助于推动社会历史进步的正义观及其正义观念才有资格获得肯定性评价与辩护的。而一切背离了社会历史发展的现实性与必然性要求,无益、甚至是阻碍历史进步的正义观及其正义观念,不论其出发点的动机如何,也不论它的口号多么的美妙动听,都应予以拒绝与否定。
  人们对正义的诉求,应当是一种符合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诉求,但合理性与正当性在于它的合现实性与合必然性,而不应理解为完美性。正义的概念不同于完美的概念,符合正义要求的事物和现象,并不等于符合完美性的要求,如果将正义视作是完美的化身或代名词,那无异于否定了正义存在的可能性。因为,正义是一个历史范畴,正如在人类社会历史中不存在完美的社会、完美的国家,“完美的社会,完美的‘国家’是只有在幻想中才能存在的东西”一样,现实的正义观念,即使是符合正当性、合理性要求的正确的正义观念也不可能是完美的。一种历史性的存在是否是正义的,或者说是否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衡量的尺度与判定的坐标在于它相对于具体的历史条件与历史环境来说,是否“合乎时宜”,而不在于它是否完美与完善。用今天人们的眼光看,奴隶制是野蛮的、残酷的,但相对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来说,是有其正当性与合理性的,也是合乎正义要求的,但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改变,奴隶制存在的必然性丧失,它也就丧失了正义性,同样的道理也可以类推于封建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
  正因为正义的观念必须是符合社会历史正当性与历史合理性,从而符合历史现实性与历史必然性的要求,因而,人们才有理由说正义的东西必然战胜非正义的或邪恶的东西。如果正义同正当性与合理性、现实性与必然性无关,正义只是人们的一种主观性的价值祈向,人们凭什么说正义的东西就一定能战胜非正义的东西?凭什么说凡是正义的就一定要实现?当然,从正义的合现实性与合必然性中推论出正义实现的必然性,并不意味着正义的实现无需经过人的努力,即使是符合历史正当性与合理性、历史现实性与必然性的正确的正义观念的实现也需通过人们之间的博弈与斗争才能实现。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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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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