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搞个牧场,外墙开窗去哪里审批批个地皮啊,需要什么程序,请专业人...

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核心提示:近年来,随着中央对农村政策的调整,特别是在农业税免征、取消特产税和粮食直补政策出台后,农民种田的积极性高涨。很多弃耕务工的农民纷纷回到农村经营土地,农村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生产热潮。由于农民对土地愈来愈重视,所以引发的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个人之间矛盾也日益具体化、复杂化。
  近年来,随着中央对农村政策的调整,特别是在农业税免征、取消特产税和粮食直补政策出台后,农民种田的积极性高涨。很多弃耕务工的农民纷纷回到农村经营土地,农村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生产热潮。由于农民对土地愈来愈重视,所以引发的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个人之间矛盾也日益具体化、复杂化。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象科左中旗这样一个以农业为主,国家粮食生产标兵县的农业大旗,农村的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全旗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此,科左中旗旗委、政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符合我旗实际的二轮土地延包完善政策。从而基本解决了多年遗留的土地分配不公、少数人多占大量土地等问题,让农民真正享受到国家政策的好处。
  但是,一段时期以来,特别是2004年随着我旗农村二轮土地延包工作的进一步落实,各类土地纠纷案件呈强劲上升趋势,加之我旗历史上遗留问题较多,而现行农村土地政策(主要是指市、旗两级文件)与法律有诸多不相衔接之处,因扩大调整土地范围,导致案件错综复杂,使当事人与各级政府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矛盾激化,并引发大量上访事件。
  一、基本情况
  科左中旗总人口54万人,其中农村人口44.9万人,占83%。土地总面积为9811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约350万亩,人均拥有耕地6.64亩,可利用草牧场面积约500万亩,人均拥有9.48亩,土地面积较大,人均耕地较多。2009年共受理各类土地案件68件;2010年23件;2011年15件;2012年61件;2013年75件。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从我院所受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中不难发现,引发这些纠纷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国家农村土地政策调整而被迫终止合同引发的纠纷
  例如巴彦塔拉镇关某诉被告刘某等十一人及科左中旗巴彦塔拉镇布日顺嘎查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村委会在完善二轮土地延包时将该地收回,分给刘某等11户村民耕种。原告关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从而产生纠纷。
  (二)因承包合同内容不完善而引发的纠纷
  由于当事人对相关知之甚少,合同主要内容如履行期限、承包金交纳方式、承包面积计算方法、土地范围等重要事项均约定不明,导致合同纠纷。如居住在巴彦塔拉镇的慧某在保安屯嘎查承包荒地约二百余亩,因自己无力经营,便转包给了同住一镇的西巴村村民薛某,在经营过程中,双方因转包费发生纠纷,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引发了纠纷。
  (三)因违规违法发包土地引发的纠纷
  主要表现在:(1)违反《村民组织法》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违法发包土地,如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发包土地;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发包土地未经民主讨论决定;(2)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发包土地侵犯村组成员的优先承包权。(3)超额预留机动地对外发包;(4)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落实二轮土地承包政策,对应该实行家庭承包的土地,第一轮承包合同到期后,不续签,不执行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政策,不发放承包经营权***等;(5)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土地,如强行收回出嫁女、外出打工人员、进城落户人员的承包地,或收回承包地抵顶欠款、农业税;以搞大农业、产业化生产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等等。(6)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表现在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强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7)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
  (四)因承包方违约引发的纠纷
  (1)承包人无力履行合同或转包合同引发的纠纷。(2)承包人因在签订合同时无担保条款而在履行合同中逃逸而引发纠纷。(3)承包方违约而引发纠纷,即承包人迟延交纳或拒绝交纳承包金,承包人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承包人未完全履行开发合同中规定的开发面积等等。
  (五)村干部个人行为导致承包合同纠纷
  村干部利用个人职权,在承包人或负责人变动后,变更或解除生效合同。常见的有延长或缩短承包期,降低或提高承包金、增加或减少承包面积、村干部个人侵占承包款或挪作他用,导致承包合同承包金结算不清,从而影响合同的履行。村干部不经村集体组织集体讨论议定,私自将土地越权发包或将承包地“一女二嫁”,即当村集体与承包方发生纠纷,未解决之前,又将同一承包土地发给第三人,从而引发三方纠纷。
  (六)边界不清引发的群体纠纷
  边界纠纷是农村土地纠纷中的一个类型,边界问题一般均是历史遗留问题,如乡镇之间划界不清,河流变道造成的土地方位变化等等。常见的是西辽河两岸土地权属之争以及新开河、乌力吉木仁河两岸的土地权属之争,如杨双喜诉巴彦塔拉镇北巴村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就是西辽河河水变道历史遗留问题,这些边界在界图中已难区分具体地理位置,加之近几年西辽河河水干涸,大部分河滩地重新被耕种,哄抢土地现象时有发生,引发的纠纷亦难以解决。
  (七)承包“四荒地”后改造成可利用土地,村集体其他成员“眼红”引发的纠纷
  科左中旗土地面积广,荒山、荒滩、荒坡、荒沟约占土地总面积三分之一,在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下,许多外地人前来投资开发种植、养殖业,而此类合同往往最容易引发纠纷。
  三、思考与对策
  通过对近几年辖区内发生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成因的分析中发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履行的效果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妥善处理好这类纠纷也是基层法院工作的重点之一。从性质上看,一是有效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争执的焦点是合同继续履行还是变更或解除。二是合同的有效无效之争,这类合同的处理一定要慎之又慎,因为它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土地投入是长期稳定性的投入,有效与否不仅涉及当事人自身利益,往往还引发其他一些社会问题,所以在审理过程中一定要严格依照《》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国家相关政策,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做出合理合法符合农村实际的判决。
  (一)对有效合同纠纷的处理
  首先是对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以承包方违约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的处理,这类纠纷的特点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无异议,仅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是否违约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承包方违约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迟延交纳承包费或拒绝交纳承包费。(2)承包方在开发土地过程中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开发面积。(3)承包方私自改变土地用途。(4)承包方以发包方未履行相应义务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5)承包方未经发包方批准将土地向外转包的。在处理上述纠纷时,应依照《》第94条、95条、96条的规定,查明承包方是否确实违约,发包方有没有履行催告义务;发包方已经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应查明是否在解除合同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另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3条规定,承包方在所承包的土地上投入较大,提高地力的,在判决解除合同时还应照顾到承包人投入问题,承包方应得到相应补偿,而且土地上有短期农物应收归承包人所有,长期作物及附属设施应作价补偿。
  其次是对发包方擅自收回或调整承包地,提高承包金或缩短承包期的处理。(1)对发包方擅自收回或调整土地纠纷案件的处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27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的规定,确需调整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故一定要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判决,如果发包方违法事实存在,还要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2)对提高承包金纠纷的处理。这类案件一般是原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金过低,存在明显不合理,发包方提高承包金而引发的纠纷,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行的《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如规定有指导价格的,参照指导价格,无指导价格的参照市场行情,交纳方式上可以现金或实物交纳。(3)对承包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处理。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的规定,耕地承包期为30年。其他土地如草地为30-50年,林地为30-70年,特殊林木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再延长。
  第三,对外出及打工人员、离婚和丧偶妇女要求承包经营权案件的处理。(1)外出人员,户口仍属本集体组织,在二轮土地承包前,没有承包土地,也没有明示放弃承包,如果本人继续要求承包耕地的,依法应予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现有耕地范围内予以调整。如果在二轮土地承包政策实施前本人明示放弃承包或将承包土地交回村集体经济组织,又要求重新承包,对此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2)对承包方迁入市区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再向原集体组织要求承包经营权的,法院不予支持。(3)对出嫁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而村集体已收回其在原村集体的承包地,该妇女主张承包经营的应予支持;如果在新居住地已取得承包经营权,其主张不予支持。(4)对丧偶或离婚妇女,不在原居住地居住,而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该妇女向原村集体组织要求承包经营权的,应予支持;在新居住地取得耕地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二)对无效承包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处理无效承包合同时,要结合《村民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看是否在签订合同时经过民主议定,是否越权发包,民主议定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根据《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规定》第25条2款的规定,看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是否超过一年或者未超过一年,但承包方已实际作了大量投入的,对发包方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请求一般不宜支持。但违反,或侵犯集体利益,公共利益的合同则应予以解除。对无效合同的认定,依据《》第52条之规定,表现为:(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根据《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规定》第1条,无效合同是指:(1)属于违反的;(2)违背民主议定原则的;(3)采取欺诈、胁迫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4)发包人无权发包的;(5)承包人私自转让、转包承包合同以及转包渔利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为签订或履行合同而互相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或无必要返还的,应折价予以补偿,一方有过错的,应赔偿对方所受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其它问题的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在签订时一定要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公开、公正、公平,依法进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真诚、全面,做到这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第一,村集体拥有的资源如土地、林地、草场等,对外发包时,一定要坚持民主议定原则,严格依照《村民组织法》的规定进行,并充分尊重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村民的意见,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应享有优先权,而且在变更合同内容时,如延长承包期、降低或提高承包金,扩大、缩小承包面积,亦应进行民主议定。
  第二,对机动地的承包期限不应签订过长,以适应情况变化的需要,而且承包价格应合理,要使承包人能够在承包中获利,从而维持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三,签订合同时要对承包人的履行能力进行考查,尤其是对村集体以外承包人员,大面积承包户,应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避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第四,承包金交纳方式,期限要明确,而且承包方必须向村集体组织缴纳,由村集体组织出具正式收据,村集体组织干部私自收取承包金或以其他事项抵顶的,应为无效。
  第五,变更合同内容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并加盖村集体公章,个别村干部口头或书面变更均无效。
  第六,政府部门或工作人员应杜绝插手集体经济组织发包事宜。村集体组织是村民自治组织,其与政府部门不是单纯的上下级之间关系,政府部门在村集体组织发包事宜上,应起指导性、建设性作用,引导农村经济向正规化、法制化方向发展,而不能简单粗暴地干预或命令村集体组织行事。所以,在土地承包问题中,政府不应搞强权政治,以权压人,以权压法,一旦发现此类现象,应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1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向外地学习先进的经验,引导农村经济快速发展。这一点吉林省柳河县做得比较好,他们为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领导小组,设立了仲裁委员会,每个乡镇下设仲裁庭,调处各类土地纠纷案件,效果比较好。
  第八,加强有关土地承包律、法规的宣传,对发生的此类纠纷,做好调解工作。目前农村干部群众对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对法律、法规按需所取。尤其是绝大部分农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有法不依,违法行事,导致纠纷不断,也不宜化解矛盾。通过对纠纷双方政策讲解、沟通,力争使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真正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从而使农村经济稳步的向前发展。
  第九,对农村土地承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受理:
  1.政策与法律明显冲突的;
  在我院审理的土地案件判决案件中,其中大量案件上诉后被发回重审或改判,原因是因我旗农村二轮土地延包完善调整导致现行农村土地政策(主要是指市、旗两级文件)与法律规定相悖,导致案件错综复杂,使案件不能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审理,但人民法院又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之重任,而土地案件又事关全局、政策性强,牵一发而动全身,已关系到全旗的社会稳定。所以此类案件不宜受理,应由旗委、政府用政策去调整,用行政手段去调解,真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以达到息诉、息访的社会效果。
  2.判决后法院无法执行的;
  土地纠纷是全社会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法院不是万能的,不是什么社会矛盾都能解决。有些土地案件属确认之诉,无执行内容,收案判决后又无法执行,引发新的矛盾,导致新的上访。如贾可林案件、于金壮案件等。所以,此类案件应引导当事人找政府,用政策协调解决(解铃还需系铃人)。以免当事人多走弯路。且法院判决后会给政府调解工作增加难度。
  (四)更多地利用调解和协调的方式处理案件,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一.普及农村法律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制意识。发挥法庭法制宣传的前沿阵地作用,积极开展巡回审理工作,让法院裁判深入基层、深入人心。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普法教育,着重宣传与农业承包合同相关的。组织以案说法,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处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第二,加大调解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切实做到定纷止争。土地承包合同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它直接牵涉到国家的土地政策,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合同双方的法律责任,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处理不好,势必影响全旗农村牧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对此,在办案当中我们强调对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查要加大调解力度,有一丝一毫的希望都要努力进行调解,以此做到息诉和化解矛盾。如我院在审理代力吉镇查干嘎查村民与嘎查的五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不是一判了之,而是到实地与多方协调,经过艰苦的调解工作,最终使这五起案件得以调解结案,当事人双方和当地党委政府都非常满意。
  第三,加大协调力度。在审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在加大调解力度的同时,还应注重加强同旗委、政府、通辽市中院以及案件发生地苏木乡镇和村委会的协调,协调的主要目的是能用政策调整的不用法律判决,会收到事半功倍的理想效果。
  第四,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法院在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时,要充分利用简易程序的简便、快捷的特点,及时调查、组织开庭、调解;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充分注意案件的时间季节的特点,及时作出判决,确保不误农时种植或养殖。
  第五,审慎判决,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做好调解和协调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判决的作用,在判决当中,不能一味地死抠合同条款,要结合实际,从有利于问题解决的角度充分利用政策和法律,使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一些案件判决后得到当事人双方的理解和认可,从而使矛盾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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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猪场需要哪些程序?
目前关于畜牧养殖方面的法律有很多,不像以前似的,随便找个空地建猪场,然后就开始养殖,现在新建猪场需要按照一定法定程序段走,否则你就是违法,那么新建猪场需要哪些程序?
一、哪些用地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关于畜禽规模化养殖用地审批手续问题,《指南》有两点说明,其中第一点提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二点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可同时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和第二点相比,第一点并没有提到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需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此,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处长曾远勇认为,第一点的规定确实有些模糊,按照我国以前的土地使用情况来分析,土地是不分谁使用。而要看这个土地怎么使用,因此,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的规模化养殖场的附属设施也需要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二点的分类管理可以看作是对第一点的补充说明。”曾远勇表示。不过,他告诉记者,关于这一点最终的解释权应该归属国家国土资源部,因为这部分内容就是参考了去年9月份国家农业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二、没有办理审批手续能否补办?
《指南》规定,在同一地点,生猪存栏100头以上,肉禽存栏1000只以上称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据记者了解,目前广东省农村养殖场普遍达到这个标准,但很多养殖场主并没有意识去审批使用土地的相关手续。
&“兴办规模化,使用土地没有审批,如果已经发生了,即事实已经存在,那么这个场就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曾远勇认为,《指南》内容都是根据国家原有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并不是说现在才规定,而是把之前的规定再明确。
至于能不能补办手续,曾远勇表示,如果事实已经存在,手续可以补办,但首先要作适当的处罚,“毕竟事实已经存在违法行为”。
三、补办土地审批手续罚金多少?
如果规模化养殖场因补办土地审批手续而受罚,那要罚款多少呢?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处张处长告诉记者,根据《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如果出现土地使用违法情况,先看所占用的土地性质,如果是耕地,那罚款不高于30元/平方米(包括30元),处罚金额多少视违法程度而定。据透露,如果国土部门的处罚决定没有得到履行,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责任人采取司法措施。如果占用的是山坡地,罚款金额不等,每平方米5元、8元、10元都有,每个地方都不同,“罚款相对轻一些”。
曾远勇表示,《指南》是从支持和扶持养殖业的目的出发,政策相比以前更加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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