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获得如何成为评标专家家

如何获得评标专家_百度知道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是指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由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建,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的临时性权威机构。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暂行(2013年4月修订)
  国家计委等令第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确定评标专家,采取随机抽取和直接确定两种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章 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性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列出排序。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民币,汇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招标文件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第二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合格,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记载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记载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标,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基本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或者废止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四章 详细评审
  第二十八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二十九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三十一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是指经过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的细微偏差、遗漏进行修正和调整后的投标价格。
  第三十二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第三十三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以外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三十五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或者打分的方法予以量化。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对投标文件作必要的调整,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第三十七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第三十八条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九条 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如果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
  第四十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天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天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但不得修改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第五章 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对于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六)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名;
  (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九)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四十三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和建议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和建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四条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建议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立即归还招标人。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书,并与中标人在30日之内签订合同。
  第五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外的评标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条 本规定颁布前有关评标机构和评标方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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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打了多少分 现在可查询
(原标题:评标专家打了多少分 现在可查询)
四川今年起在网上公开政府采购评审详情——
本报记者 张雨 李梓溶“实在没有想到,现在能看到专家打分表,对于投标结果,自己也就没有了异议!”成都时光科技咨询公司总经理刘辉告诉四川日报记者,他现在能清楚地看到评标专家对自己的投标文件打分的详细情况了。
3月22日,刘辉在“四川省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岗位培训机考服务项目”的投标中失利,在例行浏览评标结果时他发现,该项目结果公告中有一个名为“评审详情”的附件。下载打开后,是自己公司和其他公司的投标报价得分、技术指标响应得分、公司技术力量得分……各项指标的专家评分详细显示在这张表上。
这一看似不起眼的“评审详情”附件,却标志着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一场重大改革。
今年以来,在政府采购中为充分保障投标人知情权,接受社会全面监督,四川省实施了《关于贯彻落实的若干规定》,首次将政府采购项目符合性审查情况、专家打分情况等内容全数上网,截至3月29日,我省已“晒”出超过8000个政府采购项目。
从保密变公开
评审详情即时上网
记者浏览四川政府采购网,点击进入采购项目“结果公告”一栏,发现多数公开的结果公告都已包括了这个指定的“评标详情”,该部分是将原始评标打分的表格以扫描件或照片的形式打包上传。
在项目的“评审详情”表上,除了采购人、开标时间、评审地点等基础信息外,还能一目了然看到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有几家,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及原因,以及供应商最为看重的详细评标分数。“投标报价30分、技术指标响应情况12分、产品安全设计方案2分……”第一次看到自己的投标“试卷”,供应商四川询林项目建设公司总经理张麟显得有些兴奋,他一手拿着“评审详情”表,一手打开手机的计算器开始计算。
另一方面,他非常关注的第一中标人的各项具体分值在表内也是清楚明白。张麟说:“我要仔细研究竞争对手的优势在哪,还要检查第一中标人的分值计算有无差错。”同时他还注意到,在“评审详情”表格正下方,该项目5位评审专家和监督人员工工整整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坦坦荡荡”对评审结果承担责任。
对此,省社科院研究员黄进认为:“曾经政府采购结果公示,只公示中标总金额和中标单位名称,而不公示详细的评审分值。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失利的供应商难免输得‘不服气’。”他进而打了一个比方:“就像学生考试一样,如果只知道考试排名,而不了解具体成绩,可能让人就‘判卷’是否公正而耿耿于怀。而公开的另一好处,也能让供应商便于针对自身不足进一步采取改进措施,弥补竞争‘短板’。”
从省到市县
全流程公开透明
如同供应商刘辉、张麟从惊讶到惊喜的经历一样,随着这项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广,越来越多的供应商开始习惯了“评标详情”的存在,并为这样的信息公开叫好。“原来保密的政府采购评审详情,现在彻底变为透明了。”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负责人说,这项制度在今年1月1日开始正式推行,不仅要求省、市、县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负责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详情全面公开,对于第三方社会代理机构负责的政府采购项目也是同样要求。“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评标结果必须上网,而评审详情也和评标结果一体公示。”。
“这一举措看似不起眼,却标志着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一场重大改革,对促进政府采购全流程公开透明具有重要意义。”黄进认为。据了解,截至3月29日,我省已“晒”出了超过8000个政府采购项目。
评审专家被差评要除名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3月25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财政部国库司日前印发通知,对新修订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特别明确了专家的解聘条件,如果专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职责履行情况记录为“差”达到五次,或者被三家以上单位打了差评,将被解聘并从评审专家库中除名。
在《政府采购法》施行后,2003年11月,财政部、监察部联合印发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了规范,实施10多年来效果良好。但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办法》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专家抽取不规范、专家权责不对等、缺乏事后评价和退出机制等。为此,财政部组织力量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4月11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据了解,去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对有关评审专家的规定作了补充和细化,对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评审、处罚、退出等环节作了全面规定。此征求意见稿依照该《条例》规定制定,旨在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包含38条,对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抽取与使用、权利与义务、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尤其在专家评价体系中,引入了“好、中、差”的评价记录,分别对评审专家的工作纪律、职业道德等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审。
作者:张雨 李梓溶
本文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责任编辑:黄欢_NN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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