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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中之王田黄如何鉴定?
主办单位:国家文化市场调查评估中心
石中之王田黄如何鉴定?
鳌龙钮随形章(田黄石,22.7克)
古兽钮印章(田黄石 ,23.8克)
  编者按:石中之王田黄是寿山石中的特殊品种,因产于福建寿山村坑头溪两岸水田及河流底部的沙砾层中而得名。其质地细腻、温润,手摸有滑感,并常有石皮、红格、罗卜纹等标志。自问世以来一直受到达官贵人、富商巨贾的追捧,而&黄金易得,田黄难求&,&一两田黄三两金&等民间说法也使田黄的尊贵地位得到凸显,甚至让田黄蒙上了一层神秘色彩。如今优质田黄早已以克论价,而一些料好、雕工出色的名家名作更是可遇而不可求了。
  田黄作为我国特有的&软宝石&之一,在全世界范围内只有我国福建寿山一块不到1平方公里的田中出产,因此产量极其有限。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任何田黄都具有很高的收藏价值。田黄的质地优劣悬殊,价值高低差异极大,不能一概而论。多数用于收藏与投资的田黄也仅是其中少部分特征明显、各方面俱佳而无可挑剔的上品。因此,如何品鉴上品田黄石材或田黄印章就成为田黄初学者必须掌握的要领。
  田黄的鉴定标准上好的田黄首先颜色要正,所以田黄的&黄&就要求黄得如同金子般灿烂。上品的田黄还要通透、纯净、细腻,纹理要美。同时作为硬石的代表石材,田黄出土时均为椭圆形,所以上品的田黄应该饱满、浑圆、比例协调。当前的收藏界在辨别田黄上有三大标准,即&有萝卜丝纹、红筋、石皮&。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田黄石的品种、样貌多样,如果仅用这几个标准来衡量,难免会以偏概全。因此在鉴定田黄时,除了要观察以下一些常见特征,还要综合考虑质地、色泽等其他因素。
  1.石形
  田黄的母石为山料,呈棱角状,经过重力与水流的搬运及磨蚀作用,其棱角逐渐圆化,形成形态多样、大小不一的卵石(独石),呈次棱角状或次圆状。如果发现棱角尖锐或浑圆光滑的&田黄&就值得怀疑,可能为掘性石或山料磨制而成,但如果在加工过程中破坏了其原形就难以识别了。田黄一般为几十克至几百克,超过千克的非常罕见,几公斤的田黄应值得警惕。
  2.石皮
  田黄长期埋藏在水田中,经风化作用,其外表通常会形成不同特征的皮层。根据皮层的厚薄,可分为厚皮(&1mm)、薄皮(&1mm)和稀皮(细雾状);皮层有单层皮与多层皮。田黄的皮色主要有***、黑色与白色。黑色皮俗称&乌鸦皮&;皮为白色而石色为***,称为&银包金&;皮为***而石色为白色,称为&金包银&。田黄的不同皮色可能与不同颜色的土质有关,即***的土壤形成***皮,黑色的土壤形成黑色皮。由于田黄普遍发育石皮,有&无皮不成田&之说,故石皮成为鉴定田黄的重要特征之一。
  3.萝卜丝纹
  采用透射光观察田黄的内部,其普遍发育似&萝卜丝纹&纹理,是非常重要的鉴定特征。田黄内部的&萝卜丝纹&多种多样,发育程度不同,按粗细可分为条带状、条纹状与细丝状;按形态可分为直线形、网状形与不规则形;按颜色可分为白色、***与棕色;按透明度可分为半透明与微透明。田黄基本上都具有&萝卜丝纹&,&无纹不成田&的说法成立,但不能绝对化。
  4.红格(或红筋)
  田黄的&格&或&筋&实际上是一种裂隙,这些裂隙在地表条件下,特别是水田里,普遍受到Fe2O3溶液的渗入与沉淀,被染成黄红色,故称为红格或红筋。但也有少数没有颜色,为白色裂隙,则称为无色格。田黄有红格(或红筋)的现象较普遍,也有&无格不成田&之说。
  造假方法与真伪鉴别随着艺术品市场的升温和田黄价格的逐年提升,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田黄仿制品,种类之多、数量之大,严重影响了人们对于收藏的信心。田黄的造假方式越来越多,如何使其现出&原形&成为考验收藏者眼力的难题。
  1.冒充法
  该方法由来已久,主要用产于寿山一带的其他石种冒充田黄。这些石种的外观类似田黄,但其本身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如鹿目格无&萝卜丝纹&而有&鸽眼砂&,溪蛋无&萝卜丝纹&和红格,牛蛋黄无&萝卜丝纹&且密度大。
  2.拼接法
  拼接法指将许多小块田黄(小于30g)拼接为大块田黄,并在拼接处以工艺手段掩盖其痕迹。这种拼接田黄的鉴别方法是:(1)寻找接合缝。接合缝一般用胶黏合,放大观察可看到胶的存在,或用热针试之会冒白烟;(2)内部的格纹特征。在强透射光下,可发现其内部的不同部分,红格和&萝卜丝纹&的形态不同,粗细与色调相差很大,还有突然断开、不连续等现象。
  3.塑料仿制法
  此法主要是用半透明的浅***塑料冒充田黄,其鉴别方法为:(1)外貌特征。颜色与质地较均匀,内外一致,无石皮;(2)内部特征。在强照射光下内部干净、均一,无红格、&萝卜丝纹&和杂质;(3)触感法。将其贴于面部有温感,天然田黄则为凉感;(4)手掂法。因塑料的密度远低于田黄,手掂轻;(5)刀刮法。用刀刮之,呈片状,而田黄则呈粉未状:(6)热针试验。用热针触之,冒白烟,散发塑料味。
  4.山石仿制法
  山石仿制法指利用各种蚀变型黏土类岩石依照田黄的颜色、石形、石皮等特征进行仿制。目前,这类田黄仿制品在市场上数量最大,由于其外观与田黄十分相似,其欺骗性也最大,使不少人上当受骗,鉴别时需结合仪器与感官分析。鉴别方法为:(1)测量石质。运用红外光谱仪等仪器对石质进行测试,以确定其主要矿物组成以及样品的密度。(2)观察石形。山石仿造的田黄砾石形态通常为单调的浑圆状,表面光溜,缺少天然田黄表面的大小不规则状凹坑与沟槽。(3)观察石皮。仿制的石皮质地较干涩,皮色较鲜艳、均一,不自然;而天然石皮质地较细滑,色泽较柔和,颜色不十分均匀,非常自然。(4)观察石色。经染色处理的田黄仿制品总体上颜色较均一,有些过于鲜艳,有些过于色浓,不够柔和。(来源:艺术银行)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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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鉴定如何审查采信的问题
作者:王银花&&发布时间: 09:03:09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下午好
受院政治部的安排,由我跟同事们来探讨《关于司法鉴定意见如何审查采信的问题》,我非常感谢院政治部对我的信任,同时也感到莫大的压力。讲句内心话,坐在这里我很紧张。由于我才疏学浅,下面所讲如有错误及不足之处,请大家包涵,并请批评指正。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民诉法正式施行。其中将第六章第六十三条第六款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事实上,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司法鉴定文书就已从法医学鉴定书更改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部分已更改为鉴定意见。但2001年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仍表述为鉴定结论。为什么民诉法这次要进行这样的修改?这是有它的历史背景的。尽管司法鉴定文书已经以鉴定意见的形式出具,但一直以来,审判人员疏于审查,被动的将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的现象,可以说比较普遍。从我们院的情况看,我们现在审理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形成了这样的模式:当事人对初次鉴定意见没有异议的,我们照单全收,对初次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当事人如申请重新鉴定,则采信重新鉴定意见;如未申请鉴定的,仍采信原鉴定意见。新民诉法这样改,一是表述更科学、准确,符合鉴定活动的本质特征,但更强调的是法官对司法鉴定意见应当结合案件的全部证据,加以综合审查判断后再作出判决。
鉴定意见的法律属性就是一类法定证据,虽然,在诉讼中,鉴定意见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具有的证明力,是其他证据种类都不能替代的,有时往往对案件的最终结论起决定性的作用。但如果法官对鉴定意见不经实质性的审查、判断而直接予以采信,将会因为种种原因而造成裁判上的失误。因为作为案件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涉及的学科领域是众多的,情况也十分复杂,同时,任何时期的自然科学的发展都具有相对真理性,并不存在科学的顶峰,因此,将鉴定人视为科学的法官,将鉴定意见看作是无可置疑的科学根据,应当无条件地将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此外,鉴定意见的证据力并不当然优于其他证据。因为它仅作为诸种证据的种类之一,各种形式的证据尽管种类不同,但是它们都在运用的范围内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以上种种特征说明,司法鉴定意见具有特殊的客观真实性,也包涵着失真的可能性。它既不是证据之王,也不是科学的判决。根据法律规定,鉴定意见只是一种形式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是法官的职责,不是鉴定人的职责。所以采信与否应该由法官根据证据规则依自由心证去认定。在具体的案件中,法庭应当严格适用证据审查制度,用完善的证据规则来排除其可能的失真性。鉴定意见只有在被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就这些法律规定,我的理解是,审查权对于审判人员来说既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疏于审查是一种失职。司法鉴定专业性很强,对于未从事相关行业的审判人员来说审查起来难度很大,有一句俗话,隔行如隔山。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直是个难点。但也不是说审判人员就完全无能为力,这里面仍然有决窍。只要你够细心,对生活有心,我们同样能对司法鉴定进行全面准确地审查,力求做到对案件进行公平、公正的裁判。那么,到底有什么样的决窍呢?首先我们应对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要做到心中有数。下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以下几个问题。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分类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概念,它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000年1月1日司法部颁布施行的《关于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将我国当前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业务按执业分类分为十三类。了解执业分类有助于法官审查司法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执业资格、鉴定机构是否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
1.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它的鉴定对象是尸体。
2、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它的鉴定对象是活体。
3、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4、法医物证鉴定: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5、法医毒物鉴定: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综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鉴定对象可以是尸体,也可以是活体。
6、司法会计鉴定:运用司法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鉴定。
7、文书司法鉴定: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2011年民一审理的原告刘xx诉被告王xx居间合同纠纷,原告向法庭提交由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担保承诺书,被告否认该份承诺书为本人所书写,申请鉴定,经法院指定到上海市一家鉴定机构,对被告的签名和指纹进行鉴定,鉴定确为被告所写。
8、痕迹司法鉴定:运用痕迹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有关人体、物体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及分离痕迹与原整体相关性等问题进行鉴定。运用***械学、弹药学、弹道学的理论和技术,对***弹及射击后残留物、残留物形成的痕迹、自制***支和弹药及杀伤力进行鉴定。(讲案例)
9、微量物证鉴定:运用物理学、化学和仪器分析等方法,通过对有关物质材料的成份及其结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检材的种类、检材和嫌疑样本的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
10、计算机司法鉴定:运用计算机理论和技术,对通过非法手段使计算机系统内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或系统正常运行造成的危害行为及其程度等进行鉴定。
11、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与建筑工程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等。
12、声像资料司法鉴定:运用物理学和计算机学的原理和技术,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自勺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鉴定;并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同一认定。对于视听资料对方当事人提出质疑的,就需要进行这类鉴定。
13、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手段,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对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是否成熟、实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失败是否属于风险责任进行认定;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各种技术合同履行结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秘密是否构成法定技术条件进行认定;对其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争议进行鉴定。
二、下面再来了解一下鉴定机构的分类及其它们的工作流程
鉴定机构根据现行管理模式分为六类:
1.侦查机关(如公安、检察、国安)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2.价格鉴证机构。它是根据2003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而转型过来的,在这之前叫价格事务所。它只能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的委托,对涉案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进行鉴定、认证,它的适用范围是:刑事案件的涉案物、行政案件中的追缴物、没收物、有价格争议的其他涉案物,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价格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涉案物。案件当事人认为价格鉴证结论有遗漏的或者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要求补充鉴证或者复核裁定的,应当自收到价格鉴证结论书副本之日起五日内向委托人提出。委托人应当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请求在五日内要求原价格鉴证机构补充鉴证或者申请上级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裁定。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一医学会,它是根据201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而成立的,它的前身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它是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并按有关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有固定的在编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负责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并组织开展鉴定工作。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也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委托,它主要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过审查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落脚点是评定医疗事故等级,还可以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提出医学建议。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有:A、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B、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C、医疗纠纷已经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D、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E、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F、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4、医学鉴定机构,1998年4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指定医院医学鉴定管理规定(试行)》,根据该规定,在指定的医院就成立了医学鉴定机构。它是医院的一项职能,没有专门的办公机构,从衡阳市南华附一院来看,由医务科接待,审查委托函,再指定3名以上单数的医学鉴定人员组成医学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医学鉴定人员要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医学鉴定员***。省政府制订的这个规定的依据是1996年修订的刑诉法第120条第2款、第214条第3款的规定。2013年1月1日施行新刑诉法,第七节关于“鉴定”的内容已更改,原来第120条第2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现在已删除这款,现第254条规定“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这就是说1996年刑诉法规定医学鉴定的重新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罪犯保外就医的重新鉴定,是指定医院医学鉴定的内容,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新刑诉法已删除相关内容或作出修改。在网上我虽然没有查到这个通知被废止的信息,但是关于执行《湖南省指定医院医学鉴定管理规定(试行)》最后一条是这样规定的,“本通知精神如与以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卫生部的司法解释或规定有冲突,按后文执行”,我的理解是指定医院医学鉴定失去了法律依据,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已“寿终正寝”,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到了;
5、产品质量鉴定机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申请人为:司法机关、仲裁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应向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报告十五日内提出,质量鉴定组织应当及时处理。质检机构在其有权检验的产品范围内,应当积极承担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组织工作,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它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它的受理范围为: A、工伤伤残等级鉴定,B、因病办理病退鉴定,C、委托鉴定:a、非法用工、童工及聘用退休人员发生公伤,b、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委托超过工伤认定时限的,c、因公负伤职工旧伤复发 有争议的因果关系确认,d,因公负伤与疾病界限不明的因果关系确认,e、外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f、法院、劳动仲裁、信访等部门委托按工伤鉴定标准鉴定处理的。它的鉴定内容有:A、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B、护理依赖等级鉴定,C、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D、配置辅助器具确认,E、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F、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G、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审查鉴定。
7、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均由司法部负责管理,它分为二大类,一类是根据《全国人大2005年决定》的规定,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的鉴定机构,它进行 (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司法部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制定的配套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只对执业范围为上述三大类鉴定的机构适用。二是未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范围的鉴定机构,如执业范围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管理形式呈多样性,有些是行业管理部门颁证和管理,有些是行政主管部门颁证和管理。这一类鉴定机构管理比较松散,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是有感受的。
三、司法鉴定文书的概念(2002年)及分类
它是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后制作的规范化文书的总称。一般由编号、绪言、案情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结尾、附件等部分组成。
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进行分类,分为:
1.司法鉴定书(对所委托的专门性问题得出鉴定结论后出具的鉴定文书),如法医鉴定意见书;
2.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对所委托的检验对象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报告书,不加任何分析说明,直接客观反映检查、测试所见或实验结果),比如说公安司法鉴定机关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书;
3.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根据所委托审查的书面资料,通过分析、比较而出具的审查意见书,一般不对具体的对象进行直接的检验,而是对书面材料的一种客观审查),如检察机关鉴定机构出具的文证审查意见书;
4.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对委托咨询或者难以形成鉴定结论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分析意见书),这种文书使用得比较少。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进行的分类
1.司法鉴定意见书(接受委托方的初次委托后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
2.补充鉴定意见书(凡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和客体的、原鉴定项目有遗漏的、原鉴定结论不全面充分准确的,经委托方委托,可由原司法鉴定人或者其他司法鉴定人作补充鉴定,并出具补充鉴定文书);
3.重新鉴定意见书(凡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的、送检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原鉴定结论不科学准确的、当事人或者委托方不同意司法鉴定结论而需要委托再鉴定的,可由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出具重新鉴定书)。重新鉴定书我要重点说明一下,2005年全国人大的决定,有一项颠覆式的规定,即规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各司法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4、复核鉴定意见书
凡对原鉴定结论有异议而需要委托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核的,可由司法鉴定人出具复核鉴定文书。只有侦查机关(如公安、检察、国安)设立的鉴定机构、价格鉴证机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才出具复核鉴定意见书
下面我来讲一下司法鉴定的审查和采信问题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常规的审查,如要审查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2、委托鉴定的材料;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5、明确的鉴定结论;6、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就以上七项审查内容,我重点讲一下与我们办案接触比较多的法医临床类鉴定的审查:
1.委托鉴定的内容要与鉴定意见相对应,即委托什么鉴定什么。经常有鉴定书委托事项为鉴定损伤程度,而结论是误工时间、陪护时间、后续治疗费一古脑儿都在鉴定意见中写明了,这是超委托事项进行鉴定。以后遇见这种情况,责令当事人到原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
2、注意司法鉴定人是否有鉴定执业资格,司法鉴定机构是否超范围执业。
首先,我跟大家讲一个我审理的案例
原告邓xx诉周xx、湘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中国人寿财险湘谭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因车祸导致双下肢完全瘫痪、大小便完全失禁。经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一级伤残,经株洲市佳满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需配置髋膝跺足截瘫矫形器(用于截瘫病人辅助站立或近距离行走不锈钢件),普通型轮椅(用于肢体残疾人代步工具、助推及手摇驱动方式),需配置助行架(用于穿戴截瘫矫形器行走和站立时支撑和步行代偿),需配置坐便器,需相关费用元。三被告均在证据交换时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是否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及费用有异议,当庭申请重新鉴定,我将案子移送审管办,经双方协商确定到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重新鉴定结果为一级伤残,需配置轮椅辅助实现身体移动,改善生活自理能力。赔偿费用少了将近四十万。开庭时围绕鉴定机构是否有鉴定装配残疾辅助器具的资质双方唇***舌剑,争得不可开交。原告认为该鉴定机构超范围执业,原告认可株洲市佳满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被告认为这份鉴定是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是原、被告双方选定的,程序合法,株洲市佳满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是原告单方选定的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不能令人信服。本合议庭合议时,根据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后的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业务范围为法医精神病、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毒物、法医物证,其进行是否需要装配残疾辅助器具及确定种类的鉴定,是典型的超范围执业,如原告申请重新鉴定,应予准许,但原告有异议却并不申请重新鉴定。我们再审查株洲市佳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许可证,许可的业务范围为鉴定假肢质量及费用、矫形器装配质量及费用、截瘫助行器装配质量及费用,它同样没有鉴定是否需装配残疾辅助器具及装配残疾辅助器具种类的资质。对于这两份超范围执业的鉴定,本院均不予采信,合议的意见是: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赔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进行赔偿,即计算轮椅的费用,这是个让大众能够普遍接受的结果,我们只看到过坐在轮椅上的截瘫患者,很少见过能够自己行走的双下肢完全截瘫患者。这个案子合议后,我仍没有终止做调解工作,最终调解,在计算轮椅费用的基础上,被告自愿补偿原告日后使用尿不湿和治疗褥疮的费用共计50000元。从这个案子来看,我们平时审查鉴定书时一定要审查附在鉴定意见书后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并应注意它的有效期限。对于超出其执业范围组织鉴定或司法鉴定许可证上有效期已过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信,还有对于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要注意审查它的委托人,如委托人的范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鉴定意见书不予采信。
3、审查鉴定意见的法律依据
我们在办民事案件过程中接触到的鉴定意见书,未写明鉴定依据的法律、法规的现象不少见。我主要讲一下法医临床类鉴定的审查。
A、在人身损赔案件中,鉴定损伤程度的依据有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是由最高法检二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颁发,自1990年7月1日施行,同时施行的还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这个释义大家要重点关注,我记得我初开展鉴定时,有一位伤者屈xx被人打伤导致颅脑硬膜外血肿,我没有在CT片上测量计算血肿量大小、直接按照重伤鉴定标准第四十四条的条文规定鉴定为重伤。当时是城关派出所在处理这个案子,犯罪嫌疑人家属对鉴定不服,认为血肿量不够重伤标准,我当时并不知道重伤标准有释义,按照释义,它要求幕上颅内血肿量要达20ml以上,幕下颅内血肿量要达10ml以上,且要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好在经复核鉴定,伤者血肿量达25ml,最终维持了原鉴定结论。《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试行。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是由公安部批准,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个标准是规定了轻微损伤的下限,并且规定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我们审查时要注意鉴定意见的依据的条款是否与标准的规定相符合,对于未依据标准条款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2、鉴定伤残程度的标准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对于伤残程度鉴定标准,首先要拿捏准它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02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对伤残的定义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人体残废,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本司法解释出台以前,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不能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而自2012年12月21日起机动车在道路上和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均可以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这是一个很明显的变化。《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自2007年5月1月起实施。《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自2002年4月5日起实施。省高院2003年统一规范人身损赔案件当事人构成伤残的,适用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是由卫生部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在里面是这么讲的,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它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配套规定,只适用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调处医疗事故争议和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情形。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这里多讲一句,当事人提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对于损害后果的鉴定,属于法医临床类鉴定,构成伤残的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再就是审查伤残评定时机。伤残评定时机把握不准,直接影响到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为例,标准规定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怎么样才能算治疗终结呢?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通俗地讲,损伤不会恶化,好转的可能性也比较少的这么一种状况。这是从理论上讲,比较空泛。各个鉴定机构具体操作是:凡有可能构成伤残的,一律到伤后3个月才进行评定。之所以形成这样的局面,是因为《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第六条的规定,它明确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并明确肢体功能丧失程度的鉴定时间,应当在损伤恢复达临床稳定(一般在损伤三个月后)进行。也讲到肢体缺失属于形态学改变,可根据受伤当时的伤情来评。从释义来看,现在的鉴定机构一刀切也是不合适的,对于肢体功能、听功能、视功能、容貌损毁应在损伤三个月后进行,因***的缺失构成伤残的,可根据受伤当时的伤情来评。这种评残时机的选择同样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对于未严格按照伤残标准适应范围进行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法院应不予采信。对于在评残时机不适宜的情况下得出的鉴定意见,法院也应不予采信。
3、评定误工时间的依据有《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是由公安部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职称以上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意思就是自受伤之日至损伤治愈的这段时间均应认定为误工,这是从纯医学及法医学的角度来认定的。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认定,有如下规定: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该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它施行的时间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之前,也在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之前。是采信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还是采信司法鉴定意见,我个人认为,应采信司法鉴定意见,因为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及鉴定机构依法取得了执业许可证,而医疗机构就不具备这样的资质。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我认为应分别来采信。对于依据***功能障碍评残的,误工时间应认定至定残日前一天止,对于依据***缺损评残的,如司法鉴定人选择在伤后叁个月评残的,误工时间应认定至定残日前一天止,如司法鉴定人选择根据受伤当时的伤情来评的,我们审查时不必拘泥于至定残日前一天止。审理民事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缺损的受害者,虽然在伤后即评了残,但事实是他们仍需继续治疗,可以参照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误工时间进行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伤残等级重新鉴定后,如何样认定误工时间一直争议较大。我2012年审理李素梅诉陈南阳、刘丽明、罗海彬、江西省新余市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这就是该案的争执焦点之一。原告李素梅初次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申请重新鉴定,鉴定为七级伤残,被告认为误工时间计算至首次鉴定日前一天止,原告增加诉请,请求将误工时间计算至重新鉴定日前一天止。合议时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采信初次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误工时间,因为误工损失日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初次鉴定评定伤残即是司法鉴定人判断受害人治疗以终结后进行的,故误工时间应认定至初次鉴定定残日前一天止。另一种意见认为,误工时间应认定至重新鉴定日前一天止,理由是如果是算至初次鉴定日前一天止,那么受害人自初次鉴定日至重新鉴定日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没有得到赔偿,显失公平。我个人认为,误工时间应计算至初次鉴定日前一天止,理由有三:①重新鉴定的进行在时间上具有不确定性和人为操纵性,有可能是在交通主管部门的调解阶段,有可能是在的诉讼阶段,故计算至重新鉴定日前一天止,不符合误工时间的医学规定内涵;②司法鉴定人只对委托部门委托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评定,重新鉴定甚至只是对根据以前送检的材料是否能得出原鉴定意见的一种审查,判断受害人临床治疗是否终结不是重新鉴定的注重点;③残疾赔偿金在赔偿原则上采用的是定型化赔偿,一般情况下赔偿20年,不存在受害人自初次鉴定日至重新鉴定日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没有得到赔偿的问题。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吴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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