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蜀山街道办事处关于农村宅基地10__11年是否可以建房…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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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山街道南四路及铁路立交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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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山街道南四路及铁路立交区块旧城改造项目
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
根据蜀山街道南四路及铁路立交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按照《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补偿条例》)等规定,经实地调查,特制订如下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
一、实施主体
(一)补偿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
(二)动迁实施机构: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
(三)评估服务机构: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二、实施范围
本项目位于 萧山区蜀山街道祝家桥、鲁公桥社区,四至范围为东至 市心南路 、南至 农田、河道、祝家桥社区农居、厂房 、西至 蜀山路 、北至 祝家桥、鲁公桥社区农田、城南初中 。(以城乡规划部门核定的用地范围红线图为准)
三、补偿对象
(一)农居户:约 112 户,门牌号码分别为: 详见两社区村务公开栏 ,经测绘,房屋建筑面积约:
(二)非住宅: 祝家桥社区、鲁公桥社区集体管理用房 ,经测绘,房屋建筑面积约: 21499.71 M2。
四、补偿标准
房屋补偿按照《补偿条例》、萧政办发[号等文件的规定,经评估机构评估,合理确定各类房屋的补偿价格。
五、奖励及补贴政策
■住宅用房
(一)签约奖励:
①、按主房面积计奖: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迁协议的被征迁人,按阶段给予按确认主房面积一次性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奖励;
②、按家庭常住人口计奖: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迁协议的被征迁人,按阶段给予按家庭常住人口每人元的奖励;
③、未装修房屋的奖励:被征迁人房屋未装修的,按确认的主房面积720元/平方米标准奖励。对已有部分装修或全部装修的,其房屋装修补偿的评估价低于奖励标准的,被征迁人可在放弃装修补偿费的前提下选择奖励。
(二)腾房奖励:凡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按阶段给予按确认的主房面积一次性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的奖励;按阶段给予家庭常住人口一次性每人元奖励。腾房的标准为腾空全部主、附房并以征迁人验收为准。
(三)房屋评估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评估的被征迁人,按阶段给予按家庭常住人口一次性每人600-1000元的奖励。
(四)其他补助补贴:***移机费208元/号次,壁式空调***费150元/ 台次,立式空调***费300元/台次,太阳能热水器***费1000元/台次,其他热水器***费200元/台次,宽带网迁移费208元/号次,有线电视移位费150元/号次。
■非住宅用房
(一)奖励:在征迁区域范围内,按下列原则处理:
①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装修补偿按相关规定补偿给房屋所有人。
②对业主本人及参与生产经营的家庭成员,按每人每月45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六个月的生活补助。
(二)其他补助补贴:设备、设施等可以搬迁的,按该设备、设施评估价的10%一次性补偿;无法搬迁的按评估价补偿;突击***的设备不作补偿。未经工商登记的经营户,视规模一次性给予每户500-2000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六、安置方式和标准
■住宅房屋
(一)安置方式: 调产安置
(二)安置政策:征迁安置办法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示范村住宅安置价格调整意见&的通知》(萧政办发[号)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山区城市示范村住宅建设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萧政办发[2010]30号)、《关于萧山区城市示范村建设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萧城乡办[2013]30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1、调产安置政策:
⑴安置地点: 蜀山街道广乐安置小区 四至范围:东至越寨社区村道、南至河道、西至风情大道、北至南三路 (安置房源为期房的以安置房项目规划批准文件载明地址为准,已于 2014 年开工建设,预计工期 3 年,正式安置时间以安置公告日期为准。)
⑵安置标准:(以下所称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按照萧政办发(2010)3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的安置标准确定。
考虑到住宅设计时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的因素,农户实际申购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定面积的10%,其中超过规定面积5%(含)以内部分按不同申购对象以相应标准的价格购买,超出规定面积5%-10%(含)以内部分按成本价购买。
⑶过渡方式及期限:
被补偿人自行过渡,由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支付临时过渡费。过渡期限为腾房后 24 个月。临时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400 元。超过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800 元。过渡期内家庭新增可安置人口的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时间结算。
⑷搬家费补贴:
搬家费补贴标准为每户 3500 元,按二次发放,共计 7000 元。
(三)安置人口
按萧政办发[2010]30号文件、萧城乡办[2013]30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由萧山区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对安置人口资格审核,并征求被补偿人意见后确定。
(1)实施对象
在实施范围内,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下列对象之一:
①征地拆迁户、无(危)房户、符合条件自行拆除旧房户等农户。
②已就地“农转非”的居民
③转制社区的居民。
(2)人口确认:按实施拆迁或申请购房时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在册人口计算,其中:独生子女凭证按两人计算;已婚夫妇未生育子女的家庭增加一人计算。实施高层住宅建设期间(分房前),遇正常人口变动(出生、婚嫁等)增加的,可按规定计算人口。具体按照萧政办发(2010)30号等文件执行。
■非住宅房屋
(一)不作产权调换的
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不作产权调换,由本补偿人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三倍对被补偿人予以补偿。
被补偿人按照上述标准补偿后,被补偿人需要迁建的,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补偿人不再另行承担迁建费用及停业期间的补贴,也不提供过渡费。
(二)非住宅搬迁补贴,按照萧湘指[2013]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补偿资金
本征地房屋补偿项目实施约需资金约 5 亿元,包括但不仅限于房屋补偿资金、动迁工作经费、评估服务费、测绘经费、征地房屋拆除工地措施费用等。 资金来源为:自筹
八、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具体签约期限以实施方案公告为准)。
九、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由补偿人会同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补偿动员及政策宣传。
(二)征求意见。区国土分局根据补偿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实地踏看,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并在补偿实施区域范围内征求意见。
(三)方案公告。实施方案经市国土局批准后在补偿实施区域范围内及主要媒体进行公告。
(四)调查核实。补偿人组织动迁机构、评估机构等对补偿房屋有效权属权源文件、面积、用途、被补偿人家庭人口状况等调查情况,进行核实。
(五)补偿实施。补偿人组织协调动迁实施机构和评估服务机构开展补偿具体工作,并对有关结果情况予以公示。
(六)协商签约。根据公示无异议的结果,由补偿人与被补偿人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协议。
(七)履行协议。补偿人按协议约定向被补偿人支付补偿费用,并督促其搬迁、腾房。
(八)拆房管理。补偿人按规定对腾空房屋予以及时拆除,并做好拆房工地文明施工及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督。
(九)补偿决定。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的,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补偿人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作出补偿决定。
(十)强制执行。被补偿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补偿人的请求,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法律责任
(一)被补偿人违法《补偿条例》规定,拒绝或者不按期腾退过渡房的,由补偿人督促限期退还过渡房;逾期仍不腾退过渡房的,补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补偿人在原房屋产权、使用状况等方面弄虚作假,骗取超面积安置或者超额补偿的,一经查实,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补偿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其他从事补偿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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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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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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