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交通事故认定书期限法第5条第1项第4款有期限吗

问题概要总编 --回答--
A.新的在留管理制度是法务大臣以拥有在留资格、长期在我国居留的外国人为
对象,为持续性的把握在留状况、谋求构筑确保外国人正当在留的制度。交付给对象者,印有名字等基本身份信息、在留资格、在留期间并附有照片的在留卡(参考Q11、Q46)。
由于新制度的导入,可以更加准确地把握外国人的在留情况,在留时间的上限从至今的3年延长为最长5年(参考Q146),出国之日起1年内再入国的情况下,原则上不需要进行办理再入国许可,视同再入国许可制度(详见Q154)的导入等,对合法在留的外国人来说,是可以提高便利性的措施。
另外,随着新在留管理制度的导入,外国人登陆制度将被废止。
A.在现行的制度中,法务大臣根据入管法,在外国人入国和在留期间更新等进行各种许可审查之际,从外国人那里取得必要的资料,在留期间有资料变更时,由市区町村通过外国人登陆制度来掌握,这样就形成了“二元制度”。
此次的修改,将改变以现行的入管法为基础,在进行登陆许可和在留期间更新时掌握相关信息,以及另一以外国人登陆法为基础通过市区町村掌握信息o管理的二元制度,根据入管法将其一本化,谋求构筑法务大臣可持续掌握,针对拥有合法在留资格在我国中长期居留的外国人的在留管理所必要信息的制度。
A. 日公布了【根据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及与日本的和平条约,规定修改部分有关脱离日本国籍等人士的出国管理特例法等法律实施日期的政令】,新的在留管理制度规定于日起实行,在留卡事前交付申请,规定于日起实行。
A.新的在留管理制度的对象是,拥有入管法规定的在留资格在我国中长期居留的外国人。具体是指不属于以下1~6项任何一项的人。例如,以观光为目的,在日本短期滞在的外国人不属于新的在留管理制度对象范围。
1,确定为3个月以下在留期的人
2, 确定为短期停留在留资格的人
3, 确定为外交或公干在留资格的人
4,法务省令规定的,符合这些条件的外国人(具体是指,亚东关系协会本邦的事务所或巴勒斯坦驻日总代表部的职员及其家族成员)
5, 特别永住者
6, 没有在留资格的人
A.在日本出生或失去日本国籍等情况下,未经登陆手续在我国停留的外国人中,想在我国停留从该事发生日起超过60天的人,需要在该事发生日起30天内前往地方入国管理局取得在留资格。从取得在留资格许可,成为中长期在留者时起,成为新的在留管理制度的服务对象。
另外,根据出生申请的提出等已经制作住民票的外国人,在申请取得在留资格时,向法务大臣提交住民票的复印件等文件,取得在留资格许可时,视作已呈报居住地,不需要再向市区町村呈报。
A.首先,可以正确而持续地把握合法中长期在留外国人士的在留情况。
1,在留时间上限的提高(最长3年→最长5年)(参照Q146)
2,出国之日起1年以内再入国时,由于原则上不再办理再入国许可手续成为可能(视同再入国许可制度:参照Q154),无需再备齐各种许可手续所需要的文件,同时也可以大幅缓和访问入国管理局的负担。
并且,根据外国人登陆法,不管外国人拥有怎样的在留资格,大致一律都需承担一定的信息呈报义务,根据此次的修改,依据外国人的在留资格,只需承担呈报真正必要信息的义务(参照Q96),缓和了这方面的负担。
另外,此次修改的同时,外国居民也被加入到住民基本台账制度的对象中,根据这些制度的修改,国家及市区町村作为各行政的基础,可以同掌握日本人的一样,掌握外国人的真实在留状况等信息,可以妥当地利用所提供的各种行政服务。
A.例如:国民健康保险、看护保险、国民养老金、教育、各种补贴行政服务均在其范围之内。众所周知,现在这些各种行政服务都是由市区町村向您提供的,凭借在留卡的导入,市区町村也能够掌握最新的外国居民相关信息,从而能够为您提供更适当的行政服务。
A.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系统在拥有用户认证功能、访问限制功能、用户账户认证功能、痕迹管理功能、系统监视功能等一系列功能的同时,在用户收发信息时,系统会利用SSL等技术将其信息密码化。当然,对于病毒,系统也同样设有应对外部攻击的措施。
另外,管理信息的各服务器中心,除了限制人员的进入,只允许得到许可的人进入外,进入时物品的携带也有限制。
A.在留卡内部设有IC芯片高度安全功能,大大提升了制作伪造卡的困难。再加上,在卡身上,也同样设有全息图以及光学变化墨水等的防伪造措施。
详细信息请参照法务省入国管理局主页内的“`在留卡`及`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的看法”(http:∥www.immi-moj.go.jp/newimmiact_1/pdf/zairyu_syomei_mikata.pdf)。
A.根据住民基本台账法,外国人住民指的是:①中长期在留者,②特别永住者,③由于一时保护的需要,允许登陆的外国人或者得到暂时居留的许可者,④在日出生或者失去日本国籍的过境居留者中,拥有住所的人。外国居民与日本人一样制作住民票。外国人住民的住民票上除需记载有,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等基本事项,以及国民健康保险等与被保险者相关的事项外,同时必须记载外国住民特有的事项,如国籍、在留资格、在留时间等。
另外,新住民基本台账法的施行日期与新入管法的施行日期为同一天(日)。
详细篇 --回答--《在留卡总论》
A.随着新在留管理制度的导入发给的在留卡,是针对在我国停留中长期的外国人,在办理登陆许可、在留资格变更许可、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等在留相关许可时交付的物件。在留卡上贴有本人照片以及记载着本人姓名、国籍、地区、出生日期、性别、在留资格、在留期限、可否就业等相关信息(详见Q46)。
A.1. 交付对象限定为中长期在留者。
在留卡只交付给可以合法在我国中长期停留的外国人,非法停留者不予交付。
2. 容易判断可否就业。
在留卡会时常更新在留资格等最新消息,由于卡身有记载,是否有就业限制和享有资格外活动许可,所以招聘者一看在留卡就可以判断这位外国人有无就业资格。
3. 确保记载事项的准确性。
拥有在留卡的外国人士,在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情况下,需要向法务大臣提交变更申请,最新的消息会及时反映到在留卡上。另外,同时也建有为确保在留卡记载事项的准确性,法务大臣可以根据需要核查申请事项等的制度。
4. 调整记载事项
与外国人登陆证明书将大部分登陆事项都记载上去不同,在留卡根据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等,只记载最小限度的必要的信息。
A.在留卡上记载着法务大臣掌握的重要信息,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根据提交的变更申请,最新信息会及时反映到在留卡上。因此,外国居民在进行就业活动及接受各种行政服务时,通过出示在留卡,就可以简单证明自己在我国合法中长期停留的资格了。
这样在留卡就可以证明发给的外国人的合法中长期在留资格及在留时间,具有“证明书”的性质。
A.根据此次的修改入管法的施行,视同再入国许可制度的导入,除法务省令规定的需要再入国许可的外国人之外,其他的拥有有效护照和在留卡的中长期在留者,出国之日起1年内或者即将到达在留期限前,想再次入国的,不需要再取得再入国许可。
另外,出入境时,需要向入国审查官出示护照和在留卡,并且提交再入国用ED卡接受出国确认,非常遗憾,这个程序不会像pasumo和suika一样便捷。
A.在留卡的有效时间,16岁以上的永住者是发给日起7年,16岁以上永住者以外的外国人,为在留时间满了的最后一天。未满16岁的永住者,在留卡的有效时间是16岁生日那一天,在此之前需要申请更新在留卡。
未满16岁永住者以外的人士,在留期满那一天或者16岁生日那一天,两者中以时间靠前的为期满时间,16岁生日靠前的情况下,需在此之前申请更新在留卡。
A.由于在留卡是交付给需办理登陆许可和在留资格变更许可、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等的中长期在留者的,所以原则上,是由办理诸如此类申请的地方入国管理局交付。
另外,在改正入管法的施行时间,2012年7月,从成田机场、羽田机场、中部机场及关西机场以外的机场港口入境的话,不予交付在留卡,中长期在留者可以在入国后,通过简易挂号将在留卡邮寄到呈报的市区町村居住地。
A.在市区町村呈报居住地后,大约在收到呈报十天左右,为您寄送在留卡至您的居住地。寄送后入管局不会与您联络,呈报后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在留卡仍没有送达的话,请向在留卡发行机构询问(详细的询问地址,事后向成为交付对象的中长期在留者提供)。
A.新的在留管理制度于日起施行,我们将对新制度施行后初入国的外国人及施行后办理在留期间更新许可、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等与在留相关许可的外国人依次发行在留卡。永住者则需要在3年以内(未满16岁的人,3年或16岁生日那天,两者取靠前的日期)办理在留卡的申请。
另外,从日起,接受意愿者在留卡事前交付申请。但是,即便如此,在留卡的实际交付时间仍为新在留管理制度导入之后(日之后)。
A.新的在留管理制度导入后,没有必要立刻将外国人登陆证明换成在留卡(当然,如果想立刻更换的话也是可以的)。在改正入管法施行的那一刻(日),新的在留管理制度施行对象手中持有的外国人登陆证明书,在一定的时间内,将其视作在留卡。
另外,原则上去掉外国人登陆证明书号码的最后一位数,所得到的号码即为住民票上登记的在留卡号(未满16岁的,在留卡号与外国人登陆证明书的号码一致)。
永住者以外的人,基本都会在制度导入后办理在留期间更新等手续时交付在留卡。永住者需要在新在留管理制度导入后3年以内(未满16岁的,3年或16岁生日那天,两者取靠前的日期)提出在留卡交付申请。
A.新的在留管理制度的对象者所持有的外国人登陆证明书,原则上,因为从改正入管法施行日开始起3年或者到在留期满了日任一靠前时间为止(永住者从施行日开始满3年时,未满16岁的永住者,3年或16岁生日那天,两者取靠前的日期),将证明书视作在留卡,所以与在留卡一样需要随身携带。另外,不属于新的在留管理制度对象的,在制度导入后(日以后)不需要携带外国人登陆证明书,但是需要携带护照等。不属于新制度实施对象者的外国人登陆证明书,需要在施行日起3个月以内返还至最近的地方入国管理局等。
A.通过机场港口登陆的情况下,不管有没有交付在留卡,都和之前一样在护照等上盖证明的印章(贴印章贴纸)。
在申请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等与在留相关许可的情况下,申请人在申请后,成为新的在留管理制度对象---中长期在留者时,不用再在护照等上盖证明印章(贴印章贴纸)。此时交付载有新在留资格、在留期间的在留卡。与之相反,若该外国人是短期暂住者等中长期在留者以外的人的话,不予发行在留卡,与至今为止相同,在护照等上加盖证明印章。
A.中长期在留者接受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等,仍旧符合中长期在留者条件时,会向其发行新的在留卡,不会在其护照上粘贴印章贴纸。
A.新的在留管理制度导入时,已经在我国居留的中长期在留者,在制度导入后(日之后)到自己选择的地方入国管理局窗口申请的话,原则上可以在当天更换在留卡。另外,不可以通过邮寄寄送。
A.在留卡遗失、污损的情况下,到最近的地方入国管理局等地办理手续。办理之后,发行新在留卡。
另外,即使在留卡不是很脏,希望更换在留卡时,也可以到最近的地方入国管理局等地办理手续。
在此情况下,需要承担1300日元的手续费。
A.IC卡的耐久性充分考虑到了日常生活的使用。过度施加物理的力量致使IC芯片损坏时,IC芯片内记录的信息会无法读取,例如,在金融机关等窗口需要本人出示确认资料时,可能会被质疑在留卡的真实性。
此时,可以向地方入国管理局提交重新办理在留卡申请,领取新的在留卡。另外,对于像这样持有损坏的在留卡且没有自己提出重办申请的中长期在留者,法务大臣可以命令其尽快提出重办申请。
A.根据修改后的住民基本台账法,在留卡或特别永住证明书的发放对象,需在所居住市区町村制作住民票,与现在的日本公民一样,可以在市区町村办事处领取住民票副本(或住民票记载事项证明书)。
A.有针对在留卡的伪造?使用、提供、收受、携带伪造在留卡?准备伪造在留卡的一连串行为的相关惩罚,有针对使用、提供、收受、携带他人名义的在留卡行为的相关惩罚,以及针对向他人提供自己的在留卡行为的惩罚。存在参加、教唆、帮助以上行径的外国人士,会被强制出境。
A.污损在留卡,受到在留卡再交付申请命令时,必需在14天内提交在留卡再交付申请。没有按时申请的,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20万日元以下罚款。
A.在留卡的IC芯片里没有记录卡面上所记载的以外的信息。
A.卡的形状以及尺寸与现在的外国人登陆证明书(甲)以及驾驶执照一样。详细信息请参照法务省入国管理局主页内的“`在留卡`及`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的看法”(http:∥www.immi-moj.go.jp/newimmiact_1/pdf/zairyu_syomei_mikata.pdf)。
〈在留卡发放对象〉
A.确认在留期间为3个月以下,短期签证的在留者不会发行在留卡。
A.拥有短期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在我国停留最长不超过90天就会出国,将这样的外国人当做对象,持续掌握其信息,使其尽各种信息呈报义务,这很不符合行政效率观点,而且还会给以观光为目的的短期入境者带来很大的负担,也与政府观光立国的基本方针不吻合。
A.不会向短期在留者发放在留卡。
A.改正法施行时暂居本国的外国人(中长期在留者及特别永住者除外。)所持有的外国人登陆证明书,必须在施行日起3个月内(日至日)返还给法务大臣。
请将证明书返还至最近的地方入国管理局,或者邮寄到以下的事务所。
(邮寄返还地址)
东京都江东区青海2-7-11
东京港湾合同厅舍9楼
东京入国管理局odaiba分局
A.在改正入管法等施行之际,随着新在留管理制度的实施,外国人登陆法会被废止。根据新的在留管理制度,因为短期在留者没有居住地呈报义务,法务省不会收集、管理短期在留者的居住地消息,所以不会发行公证短期在留者居住地的证明书。
A.行政服务的种类繁多,例如有:国民健康保险、看护保险、国民养老金、教育、各种补贴等,具体请咨询提供各行政服务的机关或者最近的市区町村公所。
A.符合中长期在留者条件的未满16岁的人,可以领取在留卡(参照Q4)。
A.确定在留资格的同时得到特别在留许可的,符合中长期在留者条件的,可以领取在留卡(参照Q4)。
A.没有在留资格的非法在留者,不会向其发行在留卡(参照Q4)。
A.在留卡只交付给具有合法在留资格的中长期外国人在留者。因此,事业主等相关人士只要确认在留卡,就可以很容易地判断此人是否可就业,是否有不好的影响,这样,非法在留者的非法就业就变得更加的困难。
非法在留者在我国持续这样躲藏着生活会变得十分困难。
今后,我们一方面会努力促成非法在留者向当局自首,另一方面会与关联机关合作,推进揭露非法在留者等,努力减少非法在留者。
〈在留卡的时常携带业务〉
A.在留卡有必要随身携带,在入国审查官、入国警备官、***官等要求出示时,需向其出示在留卡。
在留卡没有随身携带时,处以20万日元以下罚金,没有按要求出示时,有可能会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20万日元以下罚金。
A.不管有没有携带护照,在留卡必须随身携带。
A.对于未满16岁者,由于免除了其随身携带在留卡的义务,所以不需要随身携带在留卡。
A.存在很多伪造护照入国和期满非法滞留的外国人,为了即时掌握在留外国人的身份关系、居住关系及有无在留资格等,所以有必要让在我国中长期在留的外国人承担随身携带在留卡的义务。
另一方面,关于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的随身携带义务,由于在入管法等改正法的国会审议过程中判断,“特别永住者的相关历史情况,需要特别考虑”所以没有规定其随身携带义务。
A.由法令规定的人代替本人提交在留卡,收领时,在法定的各种行为范围内,不算违反本人携带义务。
A.对于冒充特别永住者的事案,当局会活用保管的记录,竭力看破骗局,做出妥当处理。
〈在留卡的记载事项〉
A.除了贴有照片之外,还记载有以下信息。
1. 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及国籍或是入管法第二条第五号规定的地域
2. 居住地(在本国主要的居住地)
3. 在留资格、在留时间及在留期满日期
4. 许可种类及年月日
5. 在留卡的号码,交付时间及有效期
6. 有无就业限制
7. 接受资格外活动许可时的宗旨
另外,在留期在16岁生日前结束的,在留卡上不用贴照片。
A.关于在留卡的姓名书写,虽然以罗马字书写为原则,但是根据姓名使用汉字书写的资料,可以用该汉字或者该汉字及假名来书写姓名(原则上汉字假名一起写)。
但是,如果用罗马字书写可能会使中长期在留者遭受显著不利,有什么其他的情况的话,得到法务大臣许可,可以用该汉字或该汉字及假名替代罗马字书写姓名。
并且,由于想到可能比较难取得同时用罗马字与汉字书写的护照或其他官方证明书作为一并记载使用汉字或汉字及假名姓名的证明资料,除了可以使用旧外国人登录证明书以外,还可以将根据旧外国人登录法登录的汉字姓名,在没有明确表示用罗马字书写姓名的情况下,记载到在留卡上。将简体字姓名改用正字书写的情况除外。
另外,法务大臣已经在告示中规定了书写姓名使用的汉字范围、用法及书写使用其他汉字姓名的相关必要事项,外国人的汉字姓名,被认可为正字时,用该正字书写,姓名中的简体字等,置换成正字书写。
(注)关于在留卡等相关汉字姓名书写告示(2011年法务省告示第582号)。
A.对于通用名,在留卡在法律上、运用上都不记载。
新的在留管理制度o特别永住者制度下,法务大臣持续掌握信息是公正的在留管理制度必要的,通用名不是在留管理必要的信息,基本上,考虑到住民行政服务必要的信息,在新管理制度导入的同时,已通过“住民基本台账法的部分改正法律”备齐,保存至与外国人士相关的住民基本台账制度中,所以法务省没有进行对通用名的管理(包含记载至在留卡等上)。
该省并不是主管住民票会住民基本台账卡的范围,对于通称名,根据新的制度用住民票办理。
A.由于考虑到个人信息保护要求,所以在留卡上只记载了最小限度必要的信息。另外,外国人在本国的居留年数,即使在留卡上没有记载登陆许可日期,通过保管贴有登陆许可印章贴纸的护照等,可以用适当的方法掌握。
A.在留卡里内藏IC芯片是防伪对策。由于卡内藏有高度安全性功能的IC芯片,令伪造在留卡变得十分困难。
IC芯片中记录的信息,假想可以在以下场合中使用,例如,在金融机关窗口等需要本人确认文件,出示在留卡时,通过比较IC芯片中记录的信息与在留卡面上记载的信息,确认该在留卡的真实性。
详细内容请参考日的意见公开招募“关于在留卡及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的做法”。
A.记载了在留卡卡面上记载的全部或者部分信息。除此以外的信息,IC芯片里没有记载。具体的,记录了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地域、居住地、照片(仅显示在在留卡上。)以及得到资格外活动许可时,新的许可活动的要旨等。
A.IC芯片内没有记录指纹信息。
A.IC芯片不会记录,除在留卡所表示信息以外的东西。
A.假设由民间企业进行真伪的检测,会公开与在留卡IC芯片检测相关的做法,今后如果在市场中出售像检测IC驾驶许可证那样的软件的话,就可以利用该软件,确认IC芯片中记录信息的真伪。
详细内容请参考日附意见公开招募“关于在留卡及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的做法”。
A.没有考虑可以在在留卡上粘贴表示提供脏器的贴纸,请用其他方法表明您的提供意愿。
〈在留卡的交付〉
A.改正法施行后登陆的中长期在留者,原则上会在其登陆的机场港口,向其发放在留卡。改正法施行前已在我国居留的中长期在留者,根据申请,在居住地的入国管理局以外国人登录证明书交换在留卡。申请时,需提交申请书及照片一张(未满16岁者除外),并出示护照或在留资格证明书、外国人登录证明书及资格外活动许可书(只限接受交付的人)。
用外国人登录证明书交换在留卡,在留卡更新申请,丢失污损的情况下,不需要承担在留卡的费用。除此之外,中长期在留者由于其他原因希望更换在留卡时,需要支付手续费(1300日元)。
A.新在留管理制度导入最初,只在成田机场、羽田机场、中部机场及关西机场向中长期在留者发放登陆许可及在留卡。
另一方面,在其他机场港口入境的中长期在留者,在其入国后,会将在留卡邮寄到其呈报的市区町村所居住的地址。
A.以特定活动的在留资格登陆许可的情况下,不管有没有交付在留卡,和以前一样,在护照上粘贴登陆许可印章贴纸的旁边,附上指定书。另外,根据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等交付指定书,确认在留资格交付在留卡时,不在护照或在留卡上附上指定书,而是直接将指定书交付于本人,但是,如果因为害怕丢失等,希望附在护照上的话,可以在护照上附上指定书。
A.为了使大部分的一般外国人入境审查不受影响,在机场交付在留卡的登陆审查处,因观光及公干等入境的一般外国人的审查间与在留卡交付对象----中长期在留者的审查间是分开的。另外,交付在留卡时,需有在留卡印刷时间,卡内记载内容确认、居住地呈报了解等手续,在这之中,卡的印刷时间不到一分钟。
A.在在留卡发行机场,原则上,在取得登陆许可后发放在留卡。且不可以在入国后在市区町村及收容机关等地领取在留卡。
另外,在拒绝领取在留卡的情况下,根据改正后入管法第75条的第2规定,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A.在交付在留卡机场的登陆审查处,会将因观光及公干入境的一般外国人用审查间及在留卡交付对象----中长期在留者用的审查间分开进行登陆审查。
另外,为了尽可能不延长在留卡发放等需等待的时间,现在正在创建新的体制。
A.在机场港口没有被交付在留卡的中长期在留者决定居住地后,在市区町村的窗口呈报该居住地地址,入国管理局会尽快通过简易挂号信将在留卡发送至该居住地。
A.邮寄日后交付的在留卡时,不需要中长期在留者承担费用。
A.被视作在留卡的外国人登录证明书,在领取新在留卡后,需要立刻向法务大臣返还,开个洞,返还处理后,再退还给本人。
A.根据入管法第19条第12规定,可以因丢失等原因,提交在留卡再交付申请
A.对于在地方管理局办理在留卡的有效期更新申请等,与在留卡相关的申请、呈报时,原则上会在当天交付新在留卡。另外,办理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及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等各在留申请时,在申请当天出示持有的在留卡后,不需留下在留卡,等到日后接到许可处理通知来地方入国管理局时,再交回以前的在留卡,领取新的在留卡。
A.改正法施行后,会向得到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的中长期在留者交付有照片的在留卡。因为办理许可手续时照片是必要的,所以在接到关于许可手续的通知时,请携带在留卡用照片来办理。
A.提交被视作在留卡事前交付申请,从改正法施行前一个月开始到施行日前一天为止的外国人登录法上的确认(替换)申请的人,请于日至8月10日之间,到市区町村窗口事前指定的地方入国管理局领取在留卡。
A.永住者在超过将外国人登录证明书视作在留卡期限(参考Q19),没有提交在留卡交付申请时,有可能会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万日元以下罚款。
另外,被处以有期徒刑后,会被强制出境。
〈在留卡的更新?再交付?失效?返还〉
A.中长期在留者(永住者及未满16岁者除外。),因为基本上,在留期满日与在留卡的有效期满日都是同一天,所以只要不忘记在留期间的更新,就不会有超过在留卡更新期限的可能。关于在留期限,如以上所述,请务必不要忘记!
另外,对于永住者(未满16岁者除外。)从施行日起3年内,将(旧)外国人登录证明书视作在留卡。
A.在留卡超过有效期时,请尽快申请更新在留卡有效期。
另外,没有在申请期内提交在留卡有效期更新申请时,根据入管法第71条第2规定,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万日元以下罚款。
A.因疾病无法亲自申请在留卡有效期更新时,必须由同居的亲属代为办理手续。应代为办理手续的亲属没有申请的话,将被处以5万日元以下的过失罚款。
A.即使在留卡已经超过有效期,也有必要申请更新在留卡有效期,还请尽快办理手续。另外,即使在留卡超过有效期,也不会将与外国人住民相关的住民票消除。
A.在包括机场的出入国港口,都不可以办理在留卡的更新申请相关业务,请至居住地管辖的地方入国管理局办理在留卡的更新申请手续。
A.遗失在留卡的情况下,必须在知道此事起(不是在日本国内知道遗失的,在之后入国那一天)14天内到地方入国管理局办理在留卡再交付申请。
另外,虽然没有对于遗失在留卡的惩罚等规定,但是,如果没有在申请期内提交遗失在留卡的再交付申请的话,有可能将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万日元以下罚款。
A.因遗失、被盗、毁坏等原因再交付在留卡时,不需要手续费。还有,因显著毁损、污损、IC芯片的记录毁损,再交付在留卡时,也不需要手续费。
但是,因毁损以外的情况希望更换在留卡时,需支付政令定额的手续费(1300日元)。
A.因遗失申请再交付在留卡及领取在留卡不可以用邮寄的方式办理手续,没有特别问题的话,可以委托法务省令规定的亲属办理相关手续。
A.因遗失、被盗等申请再交付在留卡时,除申请书、一张照片外,作为参考资料,还应提交***开具的遗失呈报证明书、被盗呈报证明书。
A.取得再入境许可出国的中长期在留者,在再入境许可有效期内没有入境的话,需由在此事出现的14天以内,将在留卡返还给法务大臣。这种情况下,请将在留卡邮寄至以下事务所。
(邮寄返还地址)
 ?135-0064
东京都江东区青海2-7-11
东京港湾合同厅舍9楼
东京入国管理局odaiba分局
A.没有履行在留卡返还义务的人,可能会被处以20万以下日元罚款,根据再入境许可等在出国中在留卡失效,没有履行返还义务的人,再度进入日本时会成为处罚的对象。
A.在在留卡失效的时候返还。接受强制离境手续时,请按照负责人指示行事。
A.遗失在留卡时,请于知道遗失在留卡开始14天内办理在留卡再交付申请。没有办理再交付申请的话,根据入管法第71条第2规定,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万日元以下罚款。
A.在中长期在留者死亡的情况下,该中长期在留者的亲属或者同居人必须在死亡日期开始14天内,返还该在留卡。
在此情况下,请将在留卡直接返还到最近的地方入国管理局或邮寄到以下的事务所。
(邮寄返还地址)
 ?135-0064
东京都江东区青海2-7-11
东京港湾合同厅舍9楼
东京入国管理局odaiba分局
A.中长期在留者没有取得再入国许可(包含判定再入国许可),在出国港口接受出国确认时,需返还其持有的在留卡,在返还的在留卡上开个洞,证明其无效时,再退还给本人。
〈在留卡上显示照片〉
A.16岁以上的人在办理在留卡交付等申请时需要照片。交付的在留卡的有效期在16岁生日第二天以后的,需要显示照片,交付的在留卡有效期在16岁生日之前的,不需要照片。
A.在机场随着登陆许可发行的在留卡上的照片,是利用提交的与该登陆许可相关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及查证申请等上的照片,所以不用在登陆申请的时候准备照片。
在在留期间更新申请等各在留申请及在留卡相关申请、呈报时,应提交贴有申请、呈报日前3个月内的照片贴在申请书上。
另外,在留卡有效期在16岁生日之前的,不需要在在留卡上显示照片。
A.办理在留卡有效期更新申请及再交付申请,原则上在当天交付在留卡。就算照片不符合要求也会受理您的申请,但是日后,即使照片邮寄过来了,为了领取在留卡您还得再来,所以还请您改为携带适合的照片来。
A.在机场随着登陆许可发放的在留卡上的照片,是使用提交的与该登陆许可相关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及查证申请等上的照片,不可以用过去在登陆审查拍摄的照片。
A.因为在机场随着登陆许可发行的在留卡上的照片,是使用提交的与该登陆许可相关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及查证申请等上的照片,由入国审查官选择适合在留卡的照片,所以登陆审查时不需要准备照片。
想更换交付的在留卡的照片的话,可以到居住地管辖的地方入国管理局提交在留卡再交付申请,需要手续费(1300日元)。
A.在登陆时交付在留卡的情况下,在办理入国前手续,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及查证申请和登陆申请时,法律规定需承担提交照片义务,提交的照片即为在留卡使用照片。不需要在登陆审查时再次提交照片。
另一方面,在办理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等许可时,及在留卡有效期更新时,需要最新的照片,不可以使用登陆许可时的照片。另外,这些手续与登陆申请不同,可以由亲戚等代为办理,只是那时不可以在入国管理局拍摄本人照片。
因为以上原因,在居留期间办理交付在留卡,各在留申请及在留卡相关申请、呈报时需提交照片。
省令规定,照片是办理此种手续时必须提交的材料之一。
〈各种呈报关系〉
A.?需要向入国管理局呈报的情况
在以下1~3的情况下,需要在从变更日开始14天内进行在留审查的地方入国管理局呈报变更信息。
1. 在姓名、国籍·地域、出生日期、性别出现变更时
2. 所属机关变更时
持有【技术】、【留学】等在留资格,在在留资格的基础为所属机关的存在的情况下,需要向地方入国管理局呈报变更信息。拥有【艺术】、【宗教】、及【报道】在留资格的人,在留资格的基础不一定是所属机关的存在,没有在留管理上的问题,不属于呈报对象范围。
另外,拥有【日本人配偶等】等身份·地位在留资格的人,所属机关出现变更时,不需要呈报。
※雇用契约等契约的签订方所属机关发生变更时,需要呈报。如果是同一所属机关内的转职的话,不需要呈报。
3. 与配偶者离婚时
拥有【日本人配偶等】、【永住者配偶等】、【家族滞在】、【特定活动】的在留资格的人中,只有在留资格基础为配偶者身份的人,在离婚、死别时需要向地方入国管理局呈报。
※ 拥有【定住者】在留资格的人,在离婚等情况下不需要呈报。
?需要向市区町村呈报
以下的情况下,需要向居住地的市区町村呈报。
o决定新居住地时及变更居住地时
中长期在留者初入国后,需在决定居住地开始14天内向居住地的市区町村呈报居住地地址。另外,之后转移居住地时也一样。
※根据出生申请已经制作住民票的外国人,在申请取得在留资格之际,向法务大臣提交住民票副本等,取得在留资格许可时,视作已呈报居住地,不需要再次向市区町村呈报居住地。
A.根据入管法规定,呈报居住地时,请向该居住地的市区町村提交在留卡及呈报书。
居住地以外记载事项变更呈报时,请向地方入国管理局出示护照及在留卡,并提交呈报书、照片一张(未满16岁者除外。)和变更证明资料。
所属机关等相关呈报时,请向地方入国管理局提交记载有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地域、居住地、在留卡号、呈报事由及该事由发生日期等事项的书面报告。所属机关等相关呈报,也可以将书面报告邮寄至以下地址。
(邮寄地址)
东京都港区港南5-5-30
东京入国管理局
在留管理情报部门 受理呈报负责人
A.呈报居住地以外记载事项变更时,发行新的在留卡。
呈报居住地变更时,只在现有在留卡上记载新居住地,不予发行新在留卡。
A.中长期在留者初次登陆后,需要在决定居住地起14天内到居住地的市区町村呈报居住地地址。没有在决定居住地14天内呈报的,将被处以20万日元以下罚款。
另外,初次登陆后,没有正当理由,在90天以内没有呈报居住地时,有可能被取消在留资格。
A.呈报居住地,不可以到地方入国管理局,必须去居住地的市区町村事务所办理。
A.中长期在留者变更居住地时,需在搬至新居住地14天内,到新居住地的市区町村向法务大臣呈报居住地。(改正入管法第19条9第1项)。
关于居住地变更呈报,根据规定,中长期在留者提交在留卡,进行了住基法上的转入·搬家登记时,视作已向法务大臣呈报。(改正入管法第19条9第3项)
与之相随,该中长期在留者附上在留卡(也包括旧外国人登录证明书)进行住基法上的转入·搬家登记时,也需要尽到入管法上的呈报义务。
另外,因进行住基法上的转入·搬家登记时忘记带在留卡,导致住基法上的转入·搬家登记先行受理时,前述的判定规定不再适用,需重新向居住地进行呈报。
此外,没有妥当呈报的话,可能会对该中长期在留者施以惩罚及取消在留资格,所以,为了不让这样的事情发生,请在进行住基法上的转入·搬家登记时携带在留卡。
A.在留卡相关申请?呈报,需到进行在留审查的地方入国管理局办理,休息日不可以办理手续。
A.对于居住地变更呈报及在留资格关系申请等所谓一站式受理体制的建立,地方自治体等关系机关的合作是不可缺的,虽然有考虑与这些机关共同协作扩充服务内容的可能,但现在还没有具体的计划。
A.除没有进行呈报时将被处以20万日元以下罚金,虚假呈报时将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万日元以下罚款以外,既没有呈报居住地又做出虚假呈报时,可能被取消在留资格。另外,虚假呈报信息被处以有期徒刑时,符合强制出境理由。
A.所谓居住地是指在我国主要的居住所在地,在我国有主要住所的,会在在留卡上记载居住地。因长期在海外停留没有居住地的,不需要向法务大臣呈报,请到市区町村办理住民基本台账制度转出申请。
另外,中长期在留者离开居住地时,从离开之日起90天内没有呈报新居住地的,将被取消在留资格。因正当理由没有呈报时,不取消在留资格。
A.新在留管理制度制定的在留卡相关呈报,原则上需要由外国人本人亲自办理。
但是,根据呈报种类的不同,有一定的例外。如,在市区町村办理的居住地相关呈报,可以由该外国人委托的人进行办理。在地方入国管理局办理姓名等变更相关呈报时,可以由该外国人委托的与其同居的亲戚进行办理。
A.关于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原则上还是和以前一样由申请人亲自到地方入国管理局办理。申请人不需要亲自办理的情况下,法务省令规定和以前处理方式一样,可以由地方入国管理局局长酌情考虑认可的接纳机关职员及律师、行政书士等代替申请人办理手续。
A.所属机关变更呈报及与配偶者离婚等呈报,需向地方入国管理局等提交记载呈报内容的书面报告,至于提交方式,可以由代理人提交,邮寄提交等。邮寄地址如下。
另外,令电子呈报成为可能的系统构筑目前正在探讨中,可能使用时间等还未确定。
※需要呈报的,只限日之后得到登陆许可、在留资格变更许可、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等的中长期在留者。关于中长期在留者的范围,请参考入国管理局HP(http:∥www.immi-moj.go.jp/newimmiact_1/index.html)
※所属机关相关呈报的参考样式,可以从下面的URL下载。
在留资格:教授、投资o经营、法律o会计业务、医疗、教育、企业内转职、技能实习、留学、进修
http:∥www.moj.go.jp/nyuukokukanri/kouhou/nyuukokukanri10_00014.html)
在留资格:研究、技术、人文知识o国际业务、演出、技能
http:∥www.moj.go.jp/nyuukokukanri/kouhou/nyuukokukanri10_00015.html
※配偶者相关呈报参考样式,可以从下面的URL下载。
http:∥www.moj.go.jp/nyuukokukanri/kouhou/nyuukokukanri10_00016.html
(邮寄地址)
东京都港区港南5-5-30
东京入国管理局 在留管理情报部门 呈报受理负责人
A.需进行所属机关变更及与配偶者离婚等相关呈报的人,在事情发生14天内没有呈报时,会被处以20万日元以下罚金。
A.定住者中也有身份是配偶者的人,那些人士并不是只凭配偶者身份被承认在留资格的,考虑到其他方面的结果,基于【法务大臣考虑到特别的理由,承认居住一定指定时间的人】这样的地位,承认其在我国的在留资格,与【拥有配偶者身份的人】不同,不用承担呈报义务。
A.根据入管法第19条16第1号及第2号规定,拥有在留资格的中长期在留者,辞职或者被解雇时,请在该事发生14天内,到入国管理局提交或者向以下地址邮寄写有本人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地域、居住地、在留卡号、辞职或解雇日期及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的呈报书。
※需要呈报的,只限日之后得到登陆许可、在留资格变更许可、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等的中长期在留者。关于中长期在留者的范围,请参考入国管理局HP(http:∥www.immi-moj.go.jp/newimmiact_1/zh-CN/index.html)
※呈报参考样式,可以到以下URL下载。
在留资格:教授、投资o经营、法律o会计业务、医疗、教育、企业内转职、技能实习、留学、进修
http:∥www.moj.go.jp/nyuukokukanri/kouhou/nyuukokukanri10_00014.html)
在留资格:研究、技术、人文知识o国际业务、演出、技能
http:∥www.moj.go.jp/nyuukokukanri/kouhou/nyuukokukanri10_00015.html
(邮寄地址)
东京都港区港南5-5-30
东京入国管理局
在留管理情报部门 呈报受理负责人
A.入国管理局会确认,在呈报了的新单位的活动内容是否符合现在所持有的在留资格。另外,根据办理就劳资格证明书交付申请,可以确认新单位活动内容是否符合自己的在留资格。
A.有必要办理所属机关相关呈报的人 , 所属公司合并,公司名称改变时,必须在14天内呈报。所属公司合并,但没有更改名称和地址时,不需要呈报。
A.拥有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与日本人配偶离婚时,请在离婚之日起14天内,到入国管理局提交或向以下地址邮寄记载有本人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地域、居住地、在留卡号及离婚日期的呈报书。
※需要呈报的,只限日之后得到登陆许可、在留资格变更许可、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等的中长期在留者。关于中长期在留者的范围,请参考入国管理局HP(http:∥www.immi-moj.go.jp/newimmiact_1/zh-CN/index.html)
※配偶者相关呈报参考样式,可以从下面的URL下载。
http:∥www.moj.go.jp/nyuukokukanri/kouhou/nyuukokukanri10_00016.html
(邮寄地址)
东京都港区港南5-5-30
东京入国管理局 在留管理情报部门 呈报受理负责人
A.拥有日本人配偶等在留资格的人向法务大臣呈报与日本人配偶离婚意思时,并不需要在呈报的同时办理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但因为,若无正当理由没有继续作为配偶者活动停留超过6个月以上时,会被取消在留资格,所以请尽早办理适当在留资格的变更手续。
另外,日本人配偶者单方面任意呈报时,假设即使在留资格取消手续已经开始,法务大臣在必要时,考虑包括日本人配偶呈报的原委等各种事情之后,再决定是否取消在留资格。总之不管怎样,就算在留资格取消手续已经开始,也不一定会取消在留资格,取消资格手续会考虑各方面的事情来进行判断。
A.会在考虑包括没有向法务大臣呈报与日本人配偶离婚等各种事情之后,判断是否同意申请。
另外,根据入管法第71条3规定,没有向法务大臣呈报与日本人配偶者离婚的事实时,可能会被处以2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A.新的在留管理制度是法务大臣持续掌握在我国中长期在留的外国人必要信息的制度构筑。关于居住地呈报,考虑到外国人的便利性以及市区町村掌握信息的必要性,最终决定居住地呈报需经过市区町村长办理,其他事项的必要在留管理信息则在地方入国管理局办理。
离婚等与配偶解除关系的呈报,因其在留资格基础为配偶者身份,需及时向法务大臣呈报,为了不给外国人带来负担,可以将呈报书邮寄至以下地址。
另外,可以减轻呈报负担的电子呈报的系统构筑,目前正在探讨中,可能使用时间等还未决定。
(邮寄地址)
东京都港区港南5-5-30
东京入国管理局
在留情报管理部门 呈报受理负责人
A.入国管理局不可以办理居住地的变更呈报。居住地变更时,请在迁移日开始14天内到新居住地的市区町村呈报居住地。
A.出生申请必须在出生日起14天内办理,取得在留资格必须在出生日起30天内申请。虽然没有规定必须先办哪一个,但是,因为申请取得在留资格时,必须要提交出生申请受理证明书等出生时的证明资料,另外,申请取得在留资格时,若提交了住民票的副本或住民票记载事项证明书的话,在该申请通过时视作已履行出生地呈报义务,所以先办理出生申请比较好。
A.在进行在留审查的地方入国管理局,申请资格外活动的同时可以申请就劳资格证明书,因为在出入境港口不发行就劳资格证明书,所以在通过【留学】在留资格的登陆许可,紧接着受理资格外活动申请的机场,无法受理就劳资格证明书交付申请。在交付在留卡的机场获得资格外活动许可的留学生希望发行就劳资格证明书时,请到管辖居住地的地方入国管理局进行申请。
A.申请更新在留期间等时,需要每次都提交照片。但是,未满16岁者及申请不交付在留卡的人不需要提交照片。
〈所属单位呈报关系〉
A.改正法规定已注明,现在也需要教育机关等呈报必要信息。将外国人所属单位呈报的必要信息,与外国人本人呈报的信息进行比照、分析,确保其正确性,从公正在留管理的观点来考虑,我们认为这点非常重要,所以还请尽可能地予以协助。
A.至今留学生从在籍教育机关提交的定期报告,在新在留管理制度导入后,根据入管法第19条17进行呈报(不需要两重报告)。
另外,根据入管法第19条17规定,呈报参考样式请阅览入国管理局主页。
A.希望协助呈报的所属机关是,在接纳拥有【教授】、【投资?经营】、【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究】、【教育】、【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企业内转职】、【演出】、【技能】、或者【留学】在留资格的中长期在留者的机关中,除根据雇用对策法的规定必须呈报外国人雇用情况的事业主以外的机关。呈报事项为接纳情况和接纳的中长期在留者的姓名等。例如,接受留学生的大学及日语学校等外国人教育机关,需尽力呈报中长期在留者真实的身份事项及入学、毕业、退学、除籍及在籍等事项。
虽然即使不呈报也不会有惩罚,但是,所属的外国人在办理在留期间更新等的许可申请时,入管局会确认事实关系等审查得更加慎重。
A.所属机关的呈报,需要向地方入国管理局提交记载有呈报内容的文书,呈报时,为了不给所属机关带来过度负担,可以将文书邮寄至以下地址。
另外,可以减轻呈报负担的电子呈报的系统构筑,目前正在探讨中,可能使用时间等还未决定。
※中长期在留者的接纳相关呈报样式,可以到以下URL下载。
http:∥www.moj.go.jp/nyuukokukanri/kouhou/nyuukokukanri10_00017.html
(邮寄地址)
东京都港区港南5-5-30
东京入国管理局
在留情报管理部门 呈报受理负责人
A.学校等所属机关的呈报属于努力义务,即使所属机关不进行该呈报,也不会因为此事使外国人的申请不通过,对外国人造成不利影响。若是做了这些呈报的话,入管局可以预先掌握学校留学生的在留情况,使审查更加顺利。衷心希望您可以协助呈报!
〈代理手续〉
A.中长期在留者由于未满16岁及疾病等其他原因,无法亲自进行居住地呈报及居住地以外的呈报时,必须由16岁以上的同居家人(配偶者、子女、父母等)代为呈报,领取在留卡。另外,法务省令规定可以代理呈报场合:①呈报居住地等时,可以由以户主为首,可以办理基本住民台账上的转入申请等的人代为呈报,②居住地以外的呈报时,可以由地方入国管理局长认为妥当的接纳机关等的职员及律师、代书士等代为呈报,③提交在留相关许可申请书时,可以由地方入国管理局长认可的接纳机关等的职员及律师、代书士等代为呈报,领取在留卡。
A.所属机关相关变更需由本人呈报,也可以将呈报书邮寄至以下地址。
(邮寄地址)
东京都港区港南5-5-30
东京入国管理局
在留情报管理部门 呈报受理负责人
另外,居住地相关呈报,可以由本人及同居家人委托任意代理人或使者等进行呈报。
〈就业关系〉
A.关于在留卡上标明的有无就劳限制,没有被认可就劳时记载了【不可就劳】,认可就劳时,按照各种在留资格记载。具体的,根据入管法附表第一的表一或表二的记载,在留资格(技能实习2号除外。)是【根据在留资格可就劳活动】,技能实习2号【在指定书记载机关,根据在留资格可就劳活动】,特定活动【指定书指定了的可就劳活动】,附表第二的在留资格是【没有就老限制】。
另外,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时,在在留卡的背面记载有要点及许可概要,具体的,根据许可种类,记载了【许可(原则上一周28小时内o从事风俗业等除外)】或【许可(资格外活动许可书记载的范围内活动)】。
A.虽然也有个别例外的,但是在现阶段,加上交付在留卡的中长期在留者的登陆审查时间,估计要几分钟。
A.即使不确认护照,只要确认持有有效的在留卡就可以证明是合法在留,但是,不是只要持有在留卡就表示没有雇用问题的。
不用说首先需根据在留卡上的照片确认本人身份,然后需特别确认在留卡上记载的在留资格、在留期满时间、有无就劳限制及有无资格外活动许可,最后再请确认其持有者是否合法在留、有无就劳可能。
A.希望就劳的外国人是否可以合法就劳,可以根据在留卡上记载的有无就劳限制及有无资格外活动许可或者就劳资格证明书来判断。在留卡确认方法的详细内容,请参考下面的链接地址。
链接地址:http:∥www.immi-moj.go.jp/seisaku/pdf/fuhoushurou.pdf
A.通过法务省入国管理局的主页链接,到可参照确认该在留卡有效性的画面。在这画面上输入在留卡的卡号及交付时间,便可确认输入的卡号的有效性。
A.请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到最近的地方入国管理局或向***通报。
A.随着在留卡的导入,判别有无在留资格?资格外活动许可等变得非常容易,雇用主即便不知道雇用的外国人是非法就劳者,在这件事上,也无法免去没有确认有无在留资格等过失的处罚。
另外,雇用主为外国人时,助长非法就劳行为已符合强制离境条件,所以还请注意。
〈在留资格的取消等〉
A.本次新设的在留资格取消条件为:①通过虚假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得到在留特别许可,②拥有【日本人配偶等】或【永住者配偶等】在留资格的人中,没有以配偶身份继续活动停留6个月以上的(除有正当理由时),③登陆后或者离开呈报的居住地90天内没有呈报新居住地(除有正当理由时)及呈报虚假居住地的。
A.没有以配偶身份进行活动在留,判断其是否有正当理由时,是根据个别的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的。例如,围绕孩子的监管权正在离婚调停时及日本人配偶者有错等正在离婚诉讼时等。
A.例如,假设被配偶暴力对待的被害者(所谓的DV被害者)监护?养育拥有日本国籍的亲生子时等。
A.例如,工作的公司突然倒闭失去住所时,及因长期住院没有呈报居住地变更时等,还有DV被害者不想被加害者知道所在地,没有呈报居住地变更时。
A.永住者也是取消在留资格对象范围内。
A.所谓公示通知,是应接受文件通知的人的居住地不明确时,代替通用的通知采取的补充通知方法。
具体的,在应接受文件通知的人的居住地不明确时,将应送到的文件的名称、应接收的人的姓名及何时将文件交付给应接收人的要点,在法务省规定的布告厂公布,公布日起2周后,视作文件已送交生效。
A.取消在留资格通过送达取消在留资格通知书来进行,接收该通知书的人的居住地不明时,利用公示通知,从公布日起2周后,即使本人没有出面也视作取消在留资格生效。
〈强制离境缘由〉
A.新增强制离境缘由如下:
1. 伪造在留卡及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等行为。
2. 因虚伪呈报新在留管理制度相关各种呈报及违反申请义务等被处以有期徒刑。
〈惩罚规则〉
A.随着新在留管理制度的导入,设置了以下惩罚规则。
1. 雇用者不知道被雇用者进行资格外活动,存在过失时,无法免除处罚,视为助长非法就业罪。
2. 关于伪造在留卡等行为的惩罚规则。
3. 虚伪呈报各种中长期在留者信息等,及违反呈报等义务,违反在留卡领取o携带o提交义务(重建了外国人登录法上的惩罚规则)。
〈在留时间的延长〉
A.在留时间新定为【5年】的在留资格是:【教授】、【艺术】、【宗教】、【报道】、【投资?经营】、【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究】、【教育】、【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企业内转职】、【技能】、【家族滞在】、【日本人配偶等】、【永住者配偶等】及【定住者】。
另外,关于【留学】的在留资格,考虑到大学的教育时间,将最长在留时间由现在的【2年3个月】改为【4年3个月】。
A.现在的在留时间不可以在改正法施行后自动延长至最长在留期间(5年)。
另外,随着改正法的施行,现在的在留期间及在留期限不会被变更,只以施行改正法为理由的话,不需要办理在留期间更新等手续。但是,请在现有的在留期满前,办理在留期间更新等手续。
A.在入管法等改正法施行日前申请在留期间更新时,只要是在日之后获得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的,就可以获得最长5年的在留期间。但是,实际上是否能获得5年的在留时间,全依据审查的结果。
A.现在正在研讨中。
A.继续给予5年的在留期间。
A.为【演出】、【技能实习】、【文化活动】、【短期滞在】、【留学】及【研修】以外的在留资格,设置【5年】的在留期间。
另外,关于决定【5年】在留期间时的考虑,会在2012年6月进行公共解说,根据其结果,按照各在留资格进行运用。
A.新的在留管理制度中,法务大臣为了担保持续掌握情报的正确性,担保根据惩罚规定呈报,会根据呈报事项调查事实,处理假婚等事情。
A.因为存在最初预定短期停留的人,及因个别具体事情需要确认在留情况等。
〈重修再入国许可制度〉
A.持有有效护照及在留卡的外国人(特别永住者是特别永住者证明书),出国之日起1年内(特别永住者是2年)再入国时,原则上不需要获得再入国许可。但是,在留期满日与出境之日起1年时间,两者间在留期满日在前时,以在留期满日为许可截止时间。另外,关于要求破例获得再入国许可的人,法务省令规定①正在办理取消在留资格手续的人,②出境确认保留者,③收到收容令书的人,④难民认定申请中,持有【特定活动】在留资格的人,⑤可能存在对日本国利益或公安造成危害的行为的人,为了出入境的公正管理,这些人想再入国需要再入国许可,及法务大臣认可的理由。超过1年时间(特别永住者是2年)预定再入国的人,请和至今为止一样,申请再入国许可。
A.视同再入国许可制度导入的同时,在入境用的ED卡上设置了视同再入国许可的意思表示栏,想根据视同再入国许可出境时,只要核对此意思表示栏,就可以和办理至今的出入境手续一样再入国。
A.视同再入国许可不需要手续费。
A.例如,预定出境超过1年(特别永住者是2年)的人,需和至今为止一样取得再入国许可出境。另外,那时的再入国许可的有效期为,不超过在留期限范围,最长5年(特别永住者是6年)。其他需要取得再入国许可的人,请参考Q149。
A.根据视同再入国许可出境时,不可以在海外延长其有效期间。出境时间超过1年时(特别永住者是2年),失去在留资格。预想出境时间会超过1年(特别永住者是2年)时,和至今一样出境时需取得再入国许可。
A.根据视同再入国许可表明再入国意愿出境时,即使从别的途径取得再入国许可,也不可以在日本驻外使馆等,根据再入国许可更换出境手续。
A.再入国许可是,在我国在留的外国人,在在留期满前出境之际表明再入国意愿时发行的许可。不在本国在留的人,不予发行。
另外,一定的必要条件下收纳手续费的话,可以在驻外使馆延长再入国许可的有效期(视同再入国许可除外)。
A.申请在留资格的变更或者在留期间更新的人,到原在留期间期满日止还没有处理完申请时,可以继续以之前的在留资格在我国停留,从在留时间期满日起2个月时间,在此期间内,可以根据视同再入国许可出境?再入国。
A.以特定活动在留资格停留,可进行活动,难民认定申请中被指定日常的活动范围的人,不属于视同再入国的许可对象。还有,获得暂时停留许可的人也不属于视同再入国许可的对象。另外,即使在难民认定申请中,还拥有其他在留资格的中长期在留者,持有有效的护照及在留卡的话,可以根据视同再入国许可出境。
A.正在办理强制离境手续,收到收容令书的人即使拥有短期释放许可,也不属于视同再入国许可的对象。
A.处以1年以上有期徒刑缓刑期间等,已符合拒绝登陆条件,仍旧属于视同再入国许可对象。另外,符合拒绝登陆条件时,除交付拒绝登陆相关特例通知书外,再入国时需经过登陆审判手续,还请留意。
A.符合拒绝登陆条件时,只要没被交付拒绝登陆相关特例通知书,就需对于该事由执行登陆审判手续,拥有登陆特别许可、法务大臣等的认可时,不交付拒绝登陆特例通知书,到通知书记载的期限为止,不用进行登陆审判手续。但是,超过通知书的期限,或者发生通知书记载事由以外,拒绝登陆新事由时,执行登陆审判手续。
A.不管是不是因为本人的责任,根据视同再入国许可出境的人,在1年内无法再入国时,不可以延长视同再入国许可的有效时间。因为视同再入国许可制度是为在本国停留的中长期在留者,简化短期出国时手续而制定的制度,没有预定使用于长期出国情况,所以在海外没有制定延长视同再入国期间制度。
A.根据再入国许可办理的出国手续,没有在护照上记载具体的再入国许可期限日期,再入国许可期限日为出境之日起1年(特别永住者是2年)或者在留期满日,两者时间靠前的那一个,许可期限及其他注意事项,印在再入国用ED卡(入境)的背面。
A.因为在留卡有随身携带的义务,所以出境时也请不要忘记携带。法律上,成为视同再入国许可对象的中长期在留者,限定为持有有效护照及在留卡的人,另外,法务省令规定,在根据视同再入国许可出境确认时,需提交护照及在留卡。
A.使用自动化出入口的人,事前已登记时,在满足视同再入国必要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利用自动化出入口,根据视同再入国许可出入境。
另外,日前已作为自动化出入口使用者被登记的人,想利用自动化出入口,凭借视同再入国许可出入境时,需在7月9日后,变更【视同再入国】对应的使用者登记。还有,变更登记时,不需要再次提供指纹信息。
A.法律上,根据再入国许可出境时,必须持有有效的在留卡,所以过期的在留卡不可以出境。
另一方面,因为持有有效的在留卡并不属于根据视同再入国许可再入国时的必要条件,所以即使在离开本国期间在留卡过期时,还是可以根据视同再入国许可再入国。
另外,因为在出入境港口无法办理在留卡相关的申请·呈报业务,所以不可以在再入国时,办理在留卡有效期更新申请。请在再入国后迅速到管辖居住地的地方入国管理局更新手续。
A.因为不可以延长视同再入国许可的有效期,所以,需要驻外使馆在重新取得查证后,再作为初次入境者办理登陆申请。
A.根据视同再入国,再次入境时,要提交再入国用入境登记卡,和至今一样需要回答卡的提问事项。
与至今相同,特别永住者不需要记载提问事项。(需要署名)。
A.因为视同再入国许可制度的导入,不需要事前在地方入国管理局取得再入国许可,在出入境港口,审查官确认护照的有效性及是否是本人的审查,还是与至今为止凭借再入国许可的出入境一样,我们认为冒充等非法入境的增加与此制度的导入无关。
A.计算视同再入国许可有效期的起算日,根据不算初日的原则,起算日为出境第二日。
所以,在某年4月1日出境的视同再入国的有效期为,到第二年的4月1日止。
A.因为根据视同再入国许可再入国时,持有在留卡并不是必要条件,所以即使离开本国期间丢失在留卡时,也可以根据视同再入国许可再入国。入境后请尽快到管辖居住地的地方入国管理局办理在留卡再交付手续。
另外,离开本国期间丢失护照或在留卡,在办理从海外飞往本国的搭乘手续等,需要证明在本国的在留资格时,可以通过代理人,在管辖居住地的地方入国管理局领取再入国许可期限证明。
A.持有被视作在留卡的外国人登录证明书的话(参考Q18),适用于视同再入国许可。
A.在根据视同再入国许可办理出境手续时,会将再入国许可期限为出境日起1年(特别永住者为2年)或在留期满日,两者任意一时间靠前的那个,这样的注意事项印在再入国用ED卡(入境)的背面。
印有该注意事项的话,进入本国的航空公司及船只代理店就会知道,您是根据视同再入国可出境的。
另外,在留卡是在本国证明在留资格的文书,在根据视同再入国可出入境时请务必携带在留卡。
A.在改正法施行日之后,才可以根据视同再入国许可制度出境。
A.已经取得了再入国许可,不管有没有使用过都不会退还手续费。
A.视同再入国许可的有效期为出国之日起1年(特别永住者是2年)或者在留期满日,任意一时间较短的,因为在这期间即使发生了什么不测的事也不可以延长其期限,所以持有的再入国许可的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人,还请使用再入国许可出境。
A.出国确认时,在表明以视同再入国许可出境的意愿时,之后,不可以再办理以再入国许可出境。
A.是否为视同再入国许可的对象,可以以行政商谈相对应。法务省令规定不属于视同再入国对象的情况如下,请先确认自己不符合以下情况。
1. 收到入管法第22条4第3项所规定的意见听取通知书的,或者接到相关通知的人。
2. 符合入管法第25条2第1项各号的,接到入国审查官通知的人。
3. 根据入管法第39条规定收到收容令书的人。
4. 拥有特定活动在留资格在留的人,作为法务大臣对外国人所特别指定的活动,被认定为进行违反入管法第61条2第1项的申请或者入管法第61条的2的9第1项的相关活动的人。
5. 可能存在对日本国利益或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为了出入境的公正管理,想要再入国必须有再入国许可,及法务大臣认可的有理由的人。
A.因为再入国许可书的持有者,已经获得了再入国许可,可以凭其再入国,但是因为没有持有有效的护照,所以不属于视同再入国许可的对象。
A.对于在发放在留卡机场以外的出入境港口获得登陆许可的中长期在留者,会在护照上粘贴登陆许可证贴纸的附近记载日后交付在留卡的意思。没有被交付在留卡的中长期在留者,可以凭记载有日后交付在留卡意思的护照,根据视同再入国许可出境。
A.根据改正法附则第7条第3项规定,护照上记载有日后交付在留卡意思的中长期在留者,属于视同再入国许可的对象范围。
A.再入国许可的手续费没有改变。
A.获得再入国许可的人,使用该许可出入境时必要的东西如下。
①印有再入国许可证印的护照或再入国许可书
②再入国用ED卡
 ①印有再入国许可证印的护照或再入国许可书
 ②再入国用ED卡(出境时附在护照等上的东西)
③入管法第5条2规定,获得拒绝登陆特例相关通知书交付的人,该通知书
另外,办理出境o入境手续时,因为需要根据必要出示在留卡,所以,请务必随身携带在留卡。
A.根据再入国许可确认出境时,在留卡并不是必要文件,所以根据再入国许可出境是可以的。因为持有在留卡的外国人,有在留卡携带义务及向入境审查官等出示的义务,违反这项义务的话,会被处以惩罚,所以请务必携带在留卡。
另外,改正法施行后,中长期在留者办理在留时间更新等许可时,会在交付的在留卡上记载在留资格、在留时间、许可种类等,不会在护照上印许可证印,贴证印贴纸,没有携带在留卡出境,在海外需要证明拥有本国合法在留资格时,会存在障碍,所以还请注意。
A.以视同再入国许可反复出入境,不会对申请在留时间更新许可等造成影响。但,若您实际上在本国停留的时间很短时,我们会针对您在本国有没有进行符合在留资格的活动,做慎重的调查。
A.关于交付就劳资格证明书手续费的金额,根据实际费用勘察结果,日起,费用由以前的680日元变为900日元。
〈明示要求等〉
A.改正法施行后,外国人登录原票已作为行政文书归法务省入国管理局保管,根据【行政机关保管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第12条,可以要求明示。
另外,请求公布窗口为法务省大臣办公厅秘书课个人信息保护系。详细内容请参考法务省主页内【关于外国人登录法废止后的外国人登陆原票明示要求通知】(http:∥www.moj.go.jp/hisho/bunsho/hisho02_00016.html)。
A.改正法施行后,以下人士可以要求交付死亡外国人士相关的外国人登录原票副本。
① 请求相关,死亡的外国人士死亡时同居的亲属
② 与请求相关,死亡的外国人士死亡时的配偶(包含没有做婚姻的呈报,但已有
婚姻关系事实的人),直系亲属、直系后代、或兄弟姐妹
③ ①或者②的法定代理人
  另外,因为此交付请求,并不是根据【行政机关保管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第12条的公布要求办理的,所以原则上,需将请求书邮寄至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出入境信息宣布系。
※关于日后亡故者的原票明示请求,请参考法务省入国管理局主页内【关于死亡外国人士相关外国人登录原票交付请求】(http:∥www.immi-moj.go.jp/info/.html)。
A.外国人登录法废止前接受外国人登录,申请登录变更记载事项的人及接受在留卡及特别永住者证明书交付,呈报变更记载事项的人,在改正法施行后,可以要求公布外国人登录记录及在留卡或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相关履历。但是,关于 日前的变更,没有输入进电脑,所以有必要请求公布外国人登录原票。
另外,请求明示窗口为法务省大臣办公厅秘书课个人信息保护系。
〈汉字告示〉
A.在留卡及特别永住者证明书(以下简称【在留卡等】)的姓名用汉字书写时,不可以直接就将简体字等书写在在留卡上,需将其置换为正字范围的文字,书写在在留卡等的券面上。
这些想法,是根据市区町村的意见(有必要与市町村(住民票、国民健康保险、国民养老金等各种系统)今后预计使用的姓名书写的业务合作的意见)整理的。
另外,在改正住民基本台账法中,我们知道关于外国人的住民票的汉字姓名,是仿效在留卡等的记载方式,用正字记载的。那么关于书写在留卡等汉字的范围,因为一边要尽可能考虑使用外国人姓名本来的字形,一边又有必要确保与现行住民基本台账事务使用的汉字(住基统一文字)的亲和性,所以最好的办法是使用正字范围的文字。
另外,关于这件事,关于从前市区町村的意见的原委,请参照以下【将简体字等置换为正字时的基本想法】2~4页。
(参考URL)
http://search.e-gov.go.jp/servlet/public?CLASSNAME=PCMMSTDETALL&id=&Mode=2
A.根据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施行规则第19条7第1项和第4项以及日本和平条约,脱离日本国籍的人等的出入境管理相关特例法施行规则第5条第1项及第4项中,制定了在留卡等上汉字等姓名(包括使用汉字或假名。以下相同)的书写相关规定。
另外,根据这些法令的规定,规定了法务省告示(关于在留卡等相关汉字姓名的书写告示。以下简称【在留卡等汉字告示】)。
A.在留卡等汉字告示中,所谓【正字】是指下面①到③公布的汉字。与户籍事务等的正字范围不同,还请注意。
① JIS第1水准~第4水准(JIS X 0208及JIS X 0213)
② JIS补充汉字(除以上①外,JIS X 0212规定的汉字)
在留卡等汉字告示附表第1规定的汉字
另外,在留卡等汉字告示中,所谓【简体字等】是指,不被承认是正字的汉
字,具体的,如中国的简体字、台湾繁体字等与正字字形不一致的汉字。
A.关于此事,2009年12月与2010年3月,在总务省主办的【关于向外国人住民相关住民基本台账制度过渡等实务研究会】上进行过研讨(第4回会议资料2及第6回会议资料1),根据此研讨,2010年6月,法务省在实施的公共解说上(关于在留卡及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的办法),针对本件的基本方针等,募集了广大民众等的意见。
另外,在2011年10月,法务省实施的公共解说上(关于在留卡及特别永住者证明书姓名的汉字书写),针对在留卡等汉字姓名书写时,将简体字等置换为正字的基本想法,募集了广大民众等的意见。
  根据这些研讨及意见,2011年12月制定、公布了在留卡等汉字告示。
(参考URL)
?总务省【关于向外国人住民相关住民基本台账制度过渡等实务研究会】
http:∥www.soumu.go.jp/main_sosiki/kenkyu/daityo_ikou/index.html
?关于在留卡及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的办法(意见募集)
http:∥search.e-gov.go.jp/servlet/public?CLASSNAME=PCMMSTDETAIL&id
?关于在留卡及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的办法意见募集结果
http:∥search.e-gov.go.jp/servlet/public?CLASSNAME=PCMMSTDETAIL&id
?关于在留卡及特别永住者证明书姓名的汉字书写(意见募集)
http:∥search.e-gov.go.jp/servlet/public?CLASSNAME=PCMMSTDETAIL&id
?【关于在留卡及特别永住者证明书姓名的汉字书写】的意见募集结果
http:∥search.e-gov.go.jp/servlet/public?CLASSNAME=PCMMSTDETAIL&id
A.在法务省入国管理局主页的信息公布板上,有公布在留卡等汉字告示的概要及关于个别汉字的对应目录(表示与简体字等相对应的汉字等的对照目录),还请您有效的利用!
(参考URL)
?关于在留卡或特别永住者证明书姓名的汉字书写
(法务省入国管理局主页信息公布板)
http:∥www.immi-moj.go.jp/topics/kanji_kokuji.pdf
A.以按字母表书写为原则,在外国人希望时,根据申请,可以假名汉字等姓名一起写。
外国人本来就不希望汉字等姓名一起写时,如果不申请的话,不会在在留卡等上一起写汉字等姓名,只书写字母姓名。
不可以置换成各人希望置换的字。
A.外国人登录证明书上记载的简体字等汉字姓名,可以根据护照等外国政府发放的官方资料,及在留卡等的交付时退还的外国人登录证明书来证明。
(注) 持有外国人登录证明书的人,在重新接受在留卡等的交付时(在市区町村接受特别永住者证明书交付时,最好有申请),原则上,会在返还的外国人登录证明书上开个孔后,再返还给本人。
另外,因丢失等原因没有持有外国人登录证明书时,外国人士可以根据请求法务省公开记载的简体字等汉字姓名的外国人登录原票来证明。
(参考URL)
?关于在留卡及特别永住者证明书姓名书写
http:∥www.immi-moj.go.jp/keiziban/pdf/kanjiannai.pdf
A.关于在留卡等姓名的汉字书写,在法务省入国管理局主页等宣传(参考Q193及Q195)的同时,会通过关联省厅,通知实施本人确认的机关,使其了解。今后也会向大使馆、金融机关及关联府省等解释,努力使其更加了解在留卡等姓名的汉字书写。
A.这些事务不属于法务省入国管理局的管辖范围,请到管理此事务的市区町村等咨询。
A.在机场等地,当前只会发放书写字母在留卡。
(参考URL)
?关于在留卡及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的办法(意见募集)资料1(分论3)
http:∥search.e-gov.go.jp/servlet/public?CLASSNAME=
PCMMSTDETAIL&id=&Mode=0
A.办理其他呈报或申请(在留时间更新申请等在留许可相关申请,居住地以外身份事项变更呈报,在留卡等有效时间的更新申请,因丢失等的再交付申请等)的同时,申请重新用汉字假名一起书写姓名时,不需要交换卡的手续费。
另一方面,在留卡等并没有发生显著的污损或毁坏等,外国人士却希望更换在留卡等时,在申请换卡的同时申请重新用汉字假名一起书写姓名时,需要缴纳交换的手续费(1300日元)。
A.您所问的汉字(【芸】、【沈】、【叶】等,皆属于日本汉字规格(日本工业规格(JIS X0213或JIS X0212))规定了的日本汉字(在留卡等汉字告示上的【正字】),现行的住民票也是使用的这样的汉字。
这种情况下,不应遵照外国的汉字的规格(简化字总表等),而应该遵照日本的汉字规格(日本工业规格)(注),在在留卡等上书写。
另外,在工业标准化法第67条中规定,我们有尊重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制定的日本工业规格的义务。
(注)JIS X0213中,对于【芸】、【沈】、【叶】这样的同形异字(起源不同,但现在仅仅以图形概念区别的汉字),定义为,不区别两者,作为同一个汉字使用(J I S X 02134.w)),在留卡等汉字告示上也是同样定义的。
A.即使是同一个汉字,因为国家的不同,印字字体也会不一样。在留卡等上,需打印JIS X 0213等规定的日本标准字体。
A.正如您所指出的,对于外国人本人从可以使用的所有正字中任意指定汉字的操作,从考虑在留卡等姓名书写的正确性的观点来讲,我们认为此操作不太妥当。
A.关于简体字等与正字的异体字关系,包括您所说的简化字总表,通过以下公布资料确认,确定对照目录并没有出错。
① 简化字总表
② 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
IPSJ-TS (大规模汉字集合的异体字构造(信息处理学会试行标准))
④ Unicode Unihan Database
⑤ 康熙字典,及其他对简体字等与正字关系的确认有帮助的字典
A.没有预定在在留卡上记载通称名。
A.规定的强制离境缘由是,做了居住地等相关的虚假呈报,没有办理在留卡的有效期更新等申请时被处以的惩罚。
因此,仅仅是不小心提交了错误的文件,超过申请时间的话,不会被立刻执行强制离境手续。
A.关于【留学】在留资格,现在大多数的人获得了资格外活动许可,考虑到一般情况下鼓励一边打工一边学习,以及这样有助于留学生的顺利接纳,还有,因为考虑到学生通过大学的指导,可以很容易地了解资格外活动许可的制度内容等,所以在登陆审查时,只有拥有【留学】在留资格的人,可以申请资格外活动许可。
A.高端人才分数制是,在现行的外国人劳动者接纳范围内,为了促进高端人才的接纳,活用分数制,对于高端人才给予出入境管理上的优待的制度,此制度于日起实行。通过该制度获得高端外国人人才认定,进入我国、停留的人,将作为拥有【特定活动】在留资格的中长期在留者,根据新在留管理制度,成为在留卡的交付对象。
查询请洽 外国人在留综合咨询中心 平日8:30~17:15
0570-013904(IP***·PHS:03-5796-7112)入国管理局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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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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