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十月我收到最多的祝福就是:小仙女我要结婚了,来参加婚礼。小仙女过两天我婚礼,你和份子钱都赶紧过来!小仙女来当我伴娘吧!……是的,美好的金秋十月先祝大家新婚快乐!我们经常会被问道你和你男朋友在一起多久了?你喜欢那个女孩多长时间了?好像在一起时间越久越骄傲,喜欢的时间越短就会显得越随便。
我们会在感情里分先来后到,用时间的长短来衡量眼前的人是否值得牵手一生,听过很多长久的爱情故事,强硬着不分手的原因无非是在一起时间长了,习惯了,觉得因为时间的关系我们可以共度一生。栗子***是我认识的姑娘中最长情的一个,和男朋友爱情长跑八年,两人刚开始在一起的时候十分恩爱。那时候上学必经的那条路留下了太多他们手牵手的笑声,他们一起走过了高中、大学、乃至工作、成为了大家眼里的模范夫妻,朋友们都打趣的说:“你们两个要是不结婚我就再也不相信爱情了。”可是这次婚礼的新郎并不是那个手挽手经历风雨,走过青春的那个人。听栗子说,恋爱四年的时候他们就同居了,但就是从那时候开始,她就觉得自己没那么幸福了,每天两个人各忙各的,很少会坐在一起谈谈心,沟通越来越少,导致生活也变了味道,经常会对一些生活中琐碎的事情争吵,两个人爱情的甜蜜被日常的时光打磨殆尽,有时候看看枕边的这个人感觉越来越陌生,两个人也有些渐行渐远了。当时我还说栗子肯定是太爱胡思乱想了,大家整天都要为生计奔波,很正常啊,难免会对彼此的关心少一些。恋爱第七年的时候栗子已经28岁了,身边的朋友结婚的结婚,有孩子的有孩子,我问她:“你们什么时候打算结婚呢?这事情要赶紧提上议程啊!”“我想分手了。”那时候我除了惊讶就是劝告,可栗子却说:“在一起时间长了,两个人的早已经没了当初的感觉,感情也就慢慢变淡了,虽然同床共枕,可我竟有些不认识他了,每次跟他提到要结婚的事情,他就打马虎眼,装作什么都没发生,就这么过去了。以前觉得在一起这么长时间了不忍心分手,其实很多时候,我都能看到我们之间有很多的矛盾,我也知道嫁给他我会过得很辛苦,可是一想到时间我就犹豫了,这次我想好了,时间脱的越久对我们彼此来说都是损失,他没有做好要娶我的准备,我也就算了吧。”我本着劝和不劝离的态度对她说:&“那你在等等啊,这么多年都过去了,还在乎这两年吗?”栗子却回了我一句我至今都没忘记的话:“时间的长短并不能证明他是不是爱我,也不能证明他爱我有多深。”我突然觉得感情是这个世界上最奇妙的东西,白首为新,揭盖如旧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吧。时间或许可以让很多事情变成习惯,同样,它也会让你分不清眼下到底是不是你想要的,我听过很多人结婚的原因:在一起时间久了习惯了。这次的婚礼栗子的结婚对象是她认识半年的男人,她告诉我,虽然认识半年可她确定这个男人就是她要找的人。我们都认为陪伴是最长情的告白,可在爱情中我们忽略了两个人在一起的时间越长新鲜感就会消耗殆尽,任何事物都是有保鲜期的,时间越长两个人之间的了解就会越多,吵架的时候他下一句想说什么,你下一个表情动作是什么,彼此都一清二楚,于是你们就会省略这个步骤,不是吗?栗子用八年的时间看清那个一起走过青春的人,而现在她用半年的时间确定这个即将要陪她走完余生的人。时间并不是真正可以衡量感情的标尺,有些人认识一辈子也说不上几句心里话,可有些人认识不久却愿意付出真心。每个人的一生会喜欢很多人,可爱上一个人并不容易,当你遇到一个人的时候,你做了之前从来没有尝试过得事情,当你抛开时间的枷锁冷静思考,觉得这个人能和你共度一生,那么你将会拥有幸福。好的感情从来不是以时间来度量的,它要看你们是否有同样的三观,心灵度是否切合,对待事情的看法和做法是否相同,最好的感情,是在与对方相处的过程中你变成了更好的那个自己。有年代感的东西固然是好,可不是还有一个词叫相见恨晚吗?记得我大学那会儿有一次要交一个做报纸的作业,我这个人对于电脑简直就是文盲,什么都不会,我坐在电脑面前一筹莫展,恨不得分分钟吞掉那台电脑,那个时候真的特别想让谁来帮帮我给我指导一两句,但和我坐同桌的小莹却熟视无睹。我着急的看着电脑,这个时候和我平常没说过一句话的小溪问我:“你是不是不会弄呀,你看着我,跟着我步骤,咱两个一会就能弄完。”很快我完成了那份作业,晚上的时候我用手机发了个朋友圈,大概意思就是说,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人的本性就会暴漏,哪怕是和你关系最好的人。让我没想到的是小莹在下面评论:那会着急交作业,我也很忙,没时间管你。看完她的回复,我实在不知道说什么好,我只是想让你带着我一起做,给我指导一两句,真的这么难吗?她也许不知道我一直把她当成我的好朋友,每天我们一起上课一起吃饭一起逛街,整天的黏在一起,但讽刺的是,原来这份感情也只有我觉得十分重要。而从来没和我说过几句话的小溪从那一次开始,我们便慢慢熟悉了起来,直到现在,虽然我们不在同一所城市,可依然可以聊很多心事儿,后来我才明白,认识时间的长短,跟我们感情没有什么直接联系,我愿意跟她说心里话,她也能够带给我温暖,认识一天和一年又有什么关系。友情也是一样,我们会随着时间的变化逐渐“淘汰”身边的朋友,你以为无坚不摧的可能瞬间就会崩塌,而那些短暂相识的,也会在你无助的时候给予你一束阳光。是啊,友情和爱情一样,不存在先来后到。没错,时间只能丈量彼此在岁月中留下的印记,却终究无法感知你们感情之间的厚度,有的人看一眼就是一辈子。所有的相见恨晚都是恰逢其时。最后愿所有的人都收获爱情,而不是仅仅因为习惯。愿所有人都收获友情,而不是仅仅是因为时间。鉴仁(j1an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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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做一个难追的姑娘,对恋爱负责,对生活认真。睡不到你,我的人生还有什么意义。时间只能丈量彼此在岁月中留下的印记,却终究无法感知你们感情之间的厚度。可惜你不在身旁,却压在我心上。你并没有什么错,只是他需要被路过。我无非是想去看看这个我没看过的世界啊!愿你在冬天来临之前恋爱。从此你再也听不到这个嘈杂的世界,真好。世界上有两种东西不可直视,一是太阳,二是人心。你不说晚安,我就不睡觉。人要活的尽兴而不是庆幸。婚姻不能将就,离婚一定要趁早。偏偏实在太喜欢你,连翻脸都没底气。别偷看了,我过的比你好。做一个有态度的西安人。宝宝的心真的受伤了!西安持续高温,西安人的命都是空调给的!做一个有态度的西安人你的故事老巷子因为这些人和物的存在竟显得活了起来对方不想和你说话,并向你扔来一大波假期。写给那些坚持“顽固”的人做一个有态度的西安人做一个有态度的西安人遇见你所预见遇见你所预见遇见你所预见遇见你所预见遇见你所预见我有故事,你有酒么?遇见你所预见遇见你所预见遇见你所预见遇见你所预见点击上方“公众号”蓝字爱上我~ 千那!我错过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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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腊月23(过小年),今天也是我难忘的一天,为纪念今天,我特意给湖北省高级法院刘法官打了个***,问他:“日你说过2个月后会给我书面结果的,怎么到现在还没给呢?”刘说:“都几年了,给了你答复了。”我问:“什么时候给的,我没收到呀?”刘说:“给你驳回了。”我说:“我没收到裁定书呀”刘说:“没有裁定书。”我说:“必须给我书面文书,按法律规定我要到最高法院申诉呢。”刘说:“那你来拿吧。”我问:“什么时间可以来拿?”刘说:“什么时间都行。”我说:“我在北京现在来不了,可以叫律师来拿吗?”刘说:“必须有你的委托书才可以来拿。”然后我给律师打了个***,律师说委托书得要我签名盖章才有效,我们商量年内是拿不了了,那就开年再说吧。
今天是农历2013年腊月23日北方过小年的日子,我们湖北是腊月24日过小年,今天我在北京,当然就在北京过小年了,3年前的今天农历2001年腊月23日,我在博客里记录了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经过,写了一篇《我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叫去忽悠了1个半小时》当时被搜狐隐藏了,被新浪删除了,其他博客也都不见到了,今天发现只有凤凰博客和博客中国里还在。博客里,刘法官在结束谈话时是这样说的“我们会给你结果的,回家等着吧!”。至今我就老老实实的等了3年了,今天忍不住打了个***,给了我这样一个答复,今年是我上访20年的日子,心早凉透了,不想再动脑筋来写点什么了,把3年前的今天的经历发表在这里做个纪念吧!
下面将日(腊月23)写的一篇《我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叫去忽悠了1个半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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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叫去忽悠了1个半小时!
日.星期三.阴天(腊月23)
今天是腊月23,是我永远不会忘记的日子,2006年的今天,我被政府派黑社会上门威胁,那天的经历一想起来就历历在目,见我的博客《过小年的前夜,黑社会上门威胁……》,记忆中的那天我没有流泪,我很坚强。可今天我流泪了,流了很多泪,伤心的泪!委屈的泪!愤怒的泪!为什么会流下这些泪呢?都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错,明天就是过小年了,让我留下这么多泪心里好不爽啊!晒晒我今天的经历吧,按星期一(见我的博客《今天我又接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里面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姓刘的来***说的“这个星期的星期三、四、五、任意选一天一定要来”。我就选择了今天,因为天气预报说星期四下大雪。还是早上5点起床,只要是去湖北省我一般都是5点钟起床,因是晚上,因修路,因公交线路改了,下错站,搭错车,去也错,回也错,座的士花了不少冤枉钱就不说了,只怪自己是路盲,方向盲。到湖北省高院后,在申诉信访接待处等到8:29分打没人接,8:41再打,姓刘的接了,叫我等到,过了一会,一个女法官来到大厅问:“谁是杜丽芳”她把我领到了湖北省高院的那座大楼里,在省高院上访这么多年,还没让进过这座大楼,在去大楼的路上心里在想这次怕是有希望立案了吧,因为上访人都知道只有立案的人才能进到这栋大楼,进到大厅的第一感觉是阴深深的,通过安检机时问我是不是带了雨伞,拿出雨伞给看了后就通过了,被带到三楼的一个有点大的接待室,好象是307室吧,姓刘的己在里面座着,我们座下后,刘先介绍:“我姓刘,她姓王(指带我进来的人)是书记员。你到北京上访的案子北京下函给我们了,我们要你来是要了解一些情况,我问你答,问什么你答什么,首先我们要核实你的身份,你以前是会计,现在还是会计吗?”我答:“是,要我提供证据吗?”他说:“不用,好,身份确定了。再问你,你们厂改制了吗?”我说:“没有,我给你证据。”然后我就递给他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陂分局证明我厂营业执照是吊销不是注销的《证明》。我说如果我们厂改制了营业执照就是注销而不是吊销。刘说:“好,进行第二项,你的具体要求是什么?”我答:“要求政府按法律规定依法依规对我们鲁台粮油加工厂进行改制。”刘说:“好,这个要求是对的。现在进行第三项,你上访到北京是因为政府行政侵犯企业自主经营权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审二审及省高院驳回了你们的起诉,你们不服到北京……”然后刘就大讲一审二审及省高院审定你们不具备起诉资格是对的,刘象在讲台上作报告一样,完全不给我说话的机会,说什么:“程序不公正,就会带来实体的不公正,当然程序是一个广泛的东西……”他的嘴在讲,我的心在笑,我的确认为很可笑,因为他所讲的我早就一清二楚了,我知道他是想忽悠我,他讲的越多我就越气,我说:“你说程序那么重要,你们的法官不认定我的第一原告鲁台粮油加工厂,是不是违反了法定程序??你们的法官既是驳回了我们的起诉,为什么又实体判决我鲁台粮油加工厂的财产属于全镇农民所有,是不是违反了法定程序??你们法院给我下了立案通知书,也进行了实体开庭,为什么下裁定书的内容不是开庭的内容,是不是违反了法定程序??这些都是不是说明程序不公正带来的实体不公正??!!刘不想听我说,还是一味的作报告,我站起身说:“我要走了,要过年了,我有很多事要做,我不想听你那些维护腐败的话语,我知道你要我来的目的了,就是忽悠我,我告诉你,你忽悠不了我,我今天本来带了很多材料来了,现在我不打算给你了,我边说边将晒了一棹子的材料收进包包里,这下他们急了,说:“还没完,你还没签字呢,”我说:“字我也不签了,我要求你们立案,不立案我就不签字。”刘问我“你是否不再上访了,”我坚定的说:“不可能,搞不好我明天就去北京上访的!”刘叫做记录的王在最后写上申诉人不服,要继续上诉。记录员一共只记了三页,叫我看一下签个名,我说没戴镜来看不清楚,然后由书记员念给我听,然后要我在每页上签了个杜丽芳,在最后一页上要我写上了“以上念给我听过属实杜丽芳.”刘最后说了“我们会给你结果的,回家等着吧!”。
在要我签字的时候,我抓紧时间又说了很多话,反正今天见缝插针的我也说了不少话。
签完字后我还是给了一些材料给他们,如: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陂分局证明我厂营业执照是吊销不是注销的《证明》、《企业法人核准登记档案》、《吴继红区长批示的举报材料》、前川街道办事处的《关于鲁台粮加工厂职工代表反映该厂净资产被占用的回复》、《关于鲁台粮油加工厂职工上访问题复查的函》、《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关于取消周金换、吴时雄、伍四海职工代表地们的声明关于再次确认杜丽芳为合法职工代表地位的声明》、关于政府卖我厂土地的《鲁台粮油加工厂土地转让协议书》和《办理鲁台粮油加工厂房产过户委托书》、《愤怒控告黄陂区前川街党委副书记陈双喜乱用职权,违法行政,渎职、侵权、侵占集体资产、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请求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严肃查处、严惩罪犯!!!!!)、湖北卫视台法制天平节目播出的关于鲁台粮油加工厂的“企业承包谁作主”的碟子一张(见我的搜狐博客视频)。
今天刘还说了:“我知道你很执着,”我说:“可能有人跟你说我有偏执性的精神病吧,象所有上访人一样,被有权人说成有偏执性的精神病。”(我每每看到电视剧里那些抗战时期为革命而牺牲的烈士、特工人员的时候,我就在心里说:这些人和我一样有偏执性的精神病)
今天刘的观点很明确,就是叫我放弃继续打这场行政官司,走找政府解决的路,我也说了,我一直都在找政府,并给他看我到黄陂区信访局填的表《武汉市黄陂区来访人员登记表》(也给了他一份),是政府不解决,才逼着我们打官司的。
今天从他的谈话中我知道他对我们厂的情况非常了解了,可以肯定的说,他事先己向各相关部门,各相关人员做了调查,最后才找我,找我的目的不是要依法办案,而是要动员我放弃,记得我在日的日记里有写过这样一句话“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怎么还是这样黑呢?我可不能因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黑暗就放弃找他们,因为放弃就意味着放纵他们,我可不能放纵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吃党和人民的饭,干违害党的威信,违害人民利益的勾当。”
今天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之行让我流了好多泪,给了我很多不开心,想起昨天在博客里写的“但愿去了后能有个好的结果!但愿不要给我坏的信息让我没有好心情过春节!但愿17年的乌云能早日散去!但愿想早日了结案子的愿望能早日实现!”今天就全被否定了。不过这也在我的意料之中,17年来经历了太多太多这样的事,比这个糟糕一百倍的事我也经历了太多太多,今天我还不是太愤怒,比起《今天一个中国检察的人对我说了这些让我诧异的话!》的经历(见
的博客日志),这次还算好的。
最后我对刘说:“你是法官,今天从头到尾你没跟我提到一条法律法规。你们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应该是依法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党的威信,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
最后我向他们递交给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控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材料和《行政再审申请书》。
今年肯定没有好心情过年了,17年了,我己习惯了。但也有一丝开心,想着对方也不可能开心的过年,心里还是有点开心的感觉噢!!
下面是抄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通知书》内容: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通知书
[2005]鄂立通字第8号
武汉市黄陂区鲁台粮油加工厂杜丽芳等30名职工:
你们为诉武汉市黄陂区鲁台人民政府行政侵权一案,不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武行终字第29号行政裁定和(2003)武行监字第1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我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审法院以黄陂区鲁台粮油加工厂的财产所有权应属全镇农民集体所有,你们作为该企业的职工,只享有参加本厂的民生管理,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提出批评控告的权力。为此,认定你们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并裁定驳回你们的起诉,其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你们仍以原诉理由提出的申诉不符合法定再审立案条件,故对你们的申诉本院不予受理。望你们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公章)
下面是扫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通知书》原件:(注:上面是没有国徽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章)
下面是我今天交给他们的《行政再审申请书》内容:
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鲁台粮油加工厂(原黄陂县鲁台粮油加工厂)
再审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鲁台粮油加工厂杜丽芳等30名职工。(名单附后)
共同推荐的诉讼代表人:杜丽芳,女,日出生,汉族。
职业:黄陂区鲁台粮油加工厂主管会计。
住址:黄陂区前川街鲁台社区刘细湾61号。***:027--。
再审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鲁台镇人民政府(现更名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邱昌春(街道办事处主任),办公室***:027--
申请再审事由
再审申请人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鄂立通字第8号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武行终字第29号行政裁定书维持的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1999]岸行重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特依法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认为原裁定书、通知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不仅如此,原裁定书和通知书还存在《民诉法》第179条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再审诉讼请求
一、撤消本案涉及的重审、终审、监审行政裁定书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鄂立通字第8号通知书;
二、确认武汉市黄陂区鲁台粮油加工厂具有法人起诉资格;
三、确认武汉市黄陂区鲁台粮油加工厂以杜丽芳为诉讼代表人的30名职工,具有行政诉讼黄陂区鲁台人民政府行政行为侵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诉讼主体资格。
四、判决由再审被申请人返还侵占的再审申请人企业的法人财产,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见日的,鲁台粮油加工厂改制专项审计报告)。
事实与理由
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条文错误;法律程序错误。
(一)、关于鲁台粮油加工厂法人财产所有权的问题:
因再审申请人黄陂区鲁台粮油加工厂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其企业财产所有权、企业经营权、受益权被鲁台镇人民政府行政侵权。鲁台镇人民政府作为上级主管部门滥用职权,出租本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见.的《鲁台粮油加工厂财产租赁合同》,其具体行政行为干预了鲁台粮油加工厂企业的生产经营,超越了企业主管机关的职权,侵犯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民主管理权,不仅如此,再审申请人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被黄陂区鲁台镇人民政府的官员吴伟华私刻我鲁台粮油加工厂公章、恶意串通工商部门吴某人予以违法吊销(为此申请人早已交“举报材料”在黄陂区公安局几年了,黄陂公安局至今没有办案结果给申请人)。政府的一系列行政行为侵犯了鲁台粮油加工厂法人企业的合法权益、侵犯了鲁台粮油加工厂职工的合法权益,鲁台粮油加工厂以杜丽芳为首的30名职工于1997年就主张诉讼权力,诉黄陂区鲁台镇人民政府侵犯企业自主经营权,见.的《行政附带民事诉状》。在艰难的诉讼过程中,原黄陂区鲁台镇人民政府的副镇长刘中友,一而再,再而三的搞暗箱操纵,提供虚***据,恶意串通受案的各级人民法院法官枉法裁定,将起诉人鲁台粮油加工厂的集体所有制法人企业的财产认定为“鲁台粮油加工厂的财产属鲁台镇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和认定“原告杜丽芳等30名职工不具备鲁台粮油加工厂财产所有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见[1999]岸行重第1号行政裁定书。诉至如今,再审申请人共收到法律文书10份(注:一份起诉状收到10份内容不相同的法律文书)。裁定书、通知书都是以所谓的主体资格为由,一而再,再而三的驳回起诉,把起诉人拒之法门之外、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监字第12号驳回了申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鄂立通字第8号通知书认定一审[1999]岸行重第1号行政裁定书里的“黄陂区鲁台粮油加工厂的财产所有权应属全镇农民集体所有”是正确的而不受理我们的申诉。奇怪的是终审[1999]武行终字第29号行政裁定书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监字第12号并没有认定“黄陂区鲁台粮油加工厂的财产所有权属全镇农民集体所有”,我们不明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什么不是依据[1999]武行终字第29号行政裁定书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监字第12号的内容审理维持,而是越级去维持江岸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的[1999]岸行重第1号错误的行政裁书里的内容呢??????我们百思不得其解。[1999]岸行重第1号行政裁定书里开头清楚地这样写着:“本院认为:武汉市(原黄陂县)鲁台粮油加工厂于一九七二由原鲁台人民公社兴建,一九八九年经国家工商部门核准,企业职工人数40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再审申请人依据引用的法律比照自身是属于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的客观事实,证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1999]岸行重第1号行政裁定书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鄂立通字第8号通知书认定的属于江岸人民法院故意枉法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具有一定权威的国家法律机构,明知是错误的认定,却还要在通知书中写上“
裁定驳回你们的起诉,其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再审被申请人侵吞再审申请人法人企业的财产,干预再审申请人法人企业生产经营的行政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家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乡镇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干预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撤换企业负责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的财产”。
(二)、关于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
再审申请人在.递交的《行政附带民事起诉状》上很明确的写了两个原告,一个原告是“黄陂县鲁台粮油加工厂”;一个原告是“黄陂县鲁台粮油加工厂彭天喜、杜丽芳等30名职工”(注:这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武行终字第5号裁定书中的审判员张静教诉讼代表人杜丽芳写的,当时张静动员杜丽芳撤诉,并说你再重写2个原告的起诉状,第一个原告写“黄陂县鲁台粮油加工厂”,第二个原告写“黄陂县鲁台粮油加工厂彭天喜、杜丽芳等30名职工”再看你黄陂区法院怎么判)。然而当杜丽芳听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张静法官的安排撤诉后,再递交第二份起诉状写2个原告再起诉到黄陂区法院时,黄陂区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杨三九对起诉状上的第一个原告“黄陂县鲁台粮油加工厂”视而不见,这说明什么呢?如果第一个原告真的不具备主体资格,那杨三九法官肯定就第一个原告给我们下了裁定书,然而杨三九选择了起诉状上的第二个起诉人(原被驳回的起诉人),驳回了我们的起诉,但被驳回的裁定书内容与原被驳回的理由却不是一致的。然后我们上诉,然后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江岸区法院重审,然而江岸区法院的主审法官李圆也是和黄陂区法院的法官杨三九一样,对起诉状上的第一个原告“黄陂县鲁台粮油加工厂”视而不见,选择了起诉人的第二个原告下了裁定书驳回我们的起诉,但驳回裁定书的理由和杨三九的驳回理由又不一致的。就这样一份相同的起诉状内容,获得了6份不相同的驳回裁定书。其实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第二个原告也是符合起诉条件的,下面指出第二个原告符合起诉条件的法律法规,再审申请人的法人财产和经营自主权被行政主管的鲁台镇人民政府行政侵权后,由于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涂光符涉嫌经济犯罪被撤消法人代表职务,见.的鲁发[1997]17号文件《关于同意涂光符同志辞职的通知》,企业在没有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以杜丽芳为代表的30名职工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主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本不存在三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项“诉讼参加”第38条规定“……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再审申请人依据引用的以上法律法规,充分说明黄陂区人民法院、江岸区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30名职工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是属于不符合事实,违反法律、法规的错误认定。
(三)、要求返还再审申请人的法人财产及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三十八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一)非法改变乡镇企业所有权的;(二)非法占有或无偿使用乡镇企业财产的;(三)非法撤换乡镇企业负责人的;(四)侵犯乡镇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前款行为给乡镇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因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1999]岸行重第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鲁台粮油加工厂的财产属于鲁台人民政府范围内的全体农民所有(全镇人数34614人)。”由于江岸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非法改变了鲁台粮油加工厂财产所有权,导致日前川街道办事处的《关于鲁台粮油加工厂职工代表反映该厂净资产被占用问题的回复》中这样写道:“……江岸区人民法院以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裁定鲁台粮油加工厂的财产属于鲁台人民政府范围内的全体农民所有(全镇人数34614人)”。导致黄陂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乡企办公室日的陂企改乡函字[2005]1号《关于鲁台粮油加工厂职工上访问题复查的函》里这样写道:“……根据黄陂区人民法院、江岸区人民法院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几次行政裁定书‘鲁台粮油加工厂的财产属于鲁台人民政府范围内的全体农民所有(全镇人数34614人)。’摘自([1999]岸行重第1号)综上所述鲁台粮油加工厂所有权问题己明确,属于现在的前川街所有”。导致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日的《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中也是这样写道“鲁台粮油加工厂的财产属于鲁台人民政府范围内的全体农民所有(全镇人数34614人),摘自(1999岸行重第1号)”。由于江岸区人民法院的认定事实错误,违法改变了再审申请人法人企业的所有权,给政府某些行政侵权的腐败官员打了兴奋剂,导致再审申请人的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法人财产全部人间蒸发,导致再审申请人企业不能依法落实国家的改制政策,导致企业职工不能享受一系列改制中职工应依法享受的合法权益,致使职工投票选主出来的职工代表每天脚跑瘫,口说干,区、市、省、直至中央各职能部门都去过,报社、电台、市长***都有联系过,但无任何进展,事至如今,本案唯一的出路就是撤消本案涉及的重审、终审、监审行政裁定书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鄂立通字第8号通知书,判决再审被申请人归还鲁台粮油加工厂法人财产和赔偿其经济损夫,只有这样,才能使政府心服口服的依法归还鲁台粮油加工厂改制专项审计报告中的净资产!才能按抚鲁台粮油加工厂受害职工的心!才能消除鲁台粮油加工厂职工心里燃烧的怒火!
(四)法律程序错误
请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鄂立通字第8号通知书中说:“为此认定你们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次资格,并裁定驳回你们的起诉,其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并无不当。”请问,即是“裁定驳回起诉”???又何来“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即是驳回起诉,又为何裁定“黄陂区鲁台粮油加工厂的财产所有权属全镇农民集体所有。”
综上所述,再审被申请人滥用职权,违法侵犯再审申请人企业自主经营权,非法占有再审申请人企业法人净资产的行政侵权行为;三级人民法院一次一次又一次再一次的就所谓的主体资格问题驳回起诉,而实体又裁定“黄陂区鲁台粮油加工厂的财产所有权属全镇农民集体所有。”的枉法裁定行为,致使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长达17年之久得不到保护,造成极其严重社会影响和不良后果。现依法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再审申请书,希望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立案、审理、下判决书,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诉讼请求。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黄陂区鲁台粮油加工厂
再审申请人:黄陂区鲁台粮油加工厂杜丽芳等30名职工
下面是扫描今天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再审申请书》:
下面是抄写今天交给湖北省高院的日的《向最高人民法院控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信的内容:(注:这是写给最高法院院长的第二封信,这是第一次公开发表。第一封是日寄出)
向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控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您好!
希望你在百忙之中抽点时间看完我这封信,并下个批示,不然我们永无出头之日!我叫杜丽芳,今年56岁,是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鲁台粮油加工厂主管会计、是职工签名盖手印委托的诉讼代表人、是职工投票选举的职工代表、是政府下文的鲁台粮油加工厂改制工作组组长、我期盼各级工民政府依法行政,期盼各级人了法院依法立案己有16年的光阴了,一直无果,今特向您反映关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给我们的一纸胡说八道的通知书[2005]鄂立通字第8号。这份《通知书》亵渎了神圣的法律,演绎着司法不公正的腐败现象,践踏了我们一直以来对中国***和人民政府的信任!今天是我第五次从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回来,马上又要去第六次了,第六次是按最高人民法院给我的《接谈预约单》去的,我好希望再次去时最高人民法院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撤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通知书[2005]鄂立通字第8号》,受理我们递交的《行政申诉状》。
其理由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通知书[2005]鄂立通字第8号》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条文错误;法律程序错误,维护腐败至极。
我们单位是一个集体所有制法人企业,是政府日下文件改制的企业(见陂企改乡字[2003]96号文件)。日的《鲁台粮油加工厂改制专项审计报告武盘会审[2004]94号》(见附件)己明确界定鲁台粮油加工厂法人净资产897027元,可是这897027元却全部被上级主管部门非法占有(事实上是被干部们贪污了),拒不归还。自1995年元月我们的法人净资产被强行非法占有后,我厂职工通过各种渠道主张权利催促上级主管部门归还,但一直无果。在很无奈的情况下,职工们于1997年就开始联名起诉到人民法院,我们现在手里有法律文书12份,都是把我们拒之法门之外的裁定书。我们是乡镇集体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明确规定“第十一条,乡镇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第十二条国家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权益,乡镇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干预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撒换企业负责人,不得非法占有或无倘使用乡镇企业的财产”。法律依据,事实依据都是明摆着的,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我就不说这次是通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申诉处审查后转立案庭的经过了,因漫长的申诉经历太复杂,不是一下子能说清楚的)却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立案,不履行法定的职责!不维护法律的尊严!不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不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而是全心全意维护腐败!肆意枉法裁判!
(一)请看[2005]鄂立通字第8号中这样写道:“黄陂区鲁台粮油加工厂的财产所有权应属全镇农民集体所。”这是属于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枉法裁判!
(二)请看[2005]鄂立通字第8号中这样写道:“你们作为该企业的职工,只享有参加本厂的民主管理,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提出批评控告的权力。为此,认定你们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并裁定驳回你们的起诉。”没有那个法律条文上有这一条规定,这是属于适用法律条文错误。枉法裁判!
(三)[2005]鄂立通字第8号中写着“裁定驳回你们的起诉”那就是说不能立案,,既是没有立案,那为什么又实体裁决“黄陂区鲁台粮油加工厂的财产所有权应属全镇农民集体所有”呢!?这是其一;其二,终审[1999]武行终字第29号和[2003]武行监字第12号法律文书上都没有写上
“黄陂区鲁台粮油加工厂的财产所有权应属全镇农民集体所有”
.这句话是一审的[1999]岸行重第1号裁定书上写有的(请看付件),作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05]鄂立通字第8号,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事,不是针对我们不服的[2003]武行监字第12号的内容下法律文书,而是别有用心地去摘抄一审的[1999]岸行重第1号中的“黄陂区鲁台粮油加工厂的财产所有权应属全镇农民集体所有”的错误的裁定书的内容。为什么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撤销下级法院枉法裁定的裁定书??(这里面的腐败有多复杂我就不在这里说了)
为什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要这样胡作非为呢??与其说下这份法律文书的人是文盲,法盲,倒不如说他是贪污腐败份子的保护神,说什么:“望你们服判息诉”可能吗??腐败份子一天不交出贪污的钱,我们就一天不能落实享受党和国家的改制政策。日,我厂派2名职工代表(我是其中之一)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反映该情况,全国人大给我们开了转办单访字第号,当时接访的人对我说:“如果半年内还没解决,你再来找我”。回来后我按法定程序将转办单访字第号交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后多次去湖北省人大询问无果,半年后的日,我又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反映,按半年前全国人大接待我的人说的“如果半年内还没解决,你再来找我。”然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接访人给了我一个路条,叫我到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立案,然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督办。然后最高人民法院203房间的人接待了我,谈了几乎一个上午,然后叫我下午2点准时将所有需要交的材料用A4的纸复印成一式两份交给他,然后我问了我再怎么办,他说:“……回家去等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通知你的。”然而就在我等的过程中,腐败份子们不但没有收敛一点,反而愈演愈烈,竟然赤膊上阵,于日将我以“莫须有”的罪名抓进女子监狱拘留,因是非法拘留,我向上级公安部门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武汉市公安局给了我《行政复议决定书》武公复[2006]10号,上面清楚的写着:“复议认为:杜丽芳等6名职工代表是因集体资产流失的问题去北京的……,撤销对杜丽芳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然后我拿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然而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腐败份子们竟在2006年4月份将我鲁台粮油加工厂的法人净资产及房屋、土地,以政府的名义处置的精光……
一手操办为零(见房地产转让书证等相关材料)。日,气愤的我又来到最高人民法院,还是203房间的人接待的我,他说:“你怎么还只3个月就来了呢,我们这里全国各地的案子该有多少,哪能那么快呀!”然后我只好又回家等,然而我不但一直都没有等到立案的通知,反而接二连三的被政府非法关押,在2006年里我被非法关押4次,黑社会上门威胁一次(第一次被从北京遭暴力邦架回拘禁2天;第二次被拘留在监狱15天(拿了国家赔偿决定书);第三次被24小时监控在黄陂区党校20天,提起这一次我的心就会滴血,是新华社湖北分社女记者周梦容暗访后解救出来,我才得以见天日;第四次软禁在黄陂区甘露山福利院内57天,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丛横》栏目的燕辉主任和丁晓兵记者解救出来的(暗访后);派黑社会上门威胁是腊月24的前夜)。日,气愤的我又来到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况,填表,交表后,还没站到我排的号就被黄陂区截访的干部截获回家了(很恐怖,他们冒充北京***,深夜1点在我休息的北京国汉宾馆A307房间把我抓获)。然后我就一直被控制不准来北京。……2009年的1月6号我又去了湖北省人大询问此案,接访人叫我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说:“自日开始,成立了一个专班,象你这样有全国人大介绍信的所有案子,全部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申诉处,当事人直接去那里登记,然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给你一个登记手续”
。……然后日,
我又去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信访接待处,但他们还是怎么也不跟我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然后下午我就去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那天是一个姓张的法官接待我,那天我填了一份《2009年省“两会”期间接访登记表》,后他们将我的材料拿去讨论了很久后,姓张的叫我将交给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申诉状》改一下,改成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跟我立案,因当时是腊月20,因当时姓张的又没和我交待要什么时候交,交给什么人。然后春节后的日我将写好的《行政再审申请书》送到立案庭去交时,找不到日的姓张的人,交《行政再审申请书》无门,后被指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信访接待处,然后又被申诉信访接待处指向立案庭这边,然后又被立案庭这边指向申诉信访接待处,就这样折腾来折腾去,最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信访接待处的姓黄的对我说:“你应该到最高人民法院去,我们省高院己给了你文书[2005]鄂立通字第8号,你也申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要么审查,要么交办……”就这样,日我又去了北京最高人民法院,领表、填表、交表后在等待接待的过程中,我又被地方接访的接回家了。日,我又去了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是根据《最高法:全国排查民告官上访案》说六月底前完成案件登记、核查和汇总,这是我第五次去最高人民法院,终于收到一份《接谈预约单》,通知我日去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第四候谈区等候接谈。等到日我又得去最高人民法院了,一直很担心最高人民法院会不会也象区,市,省三级人民法院那样忽悠我,折腾我,我己经再也承受不了任何忽悠和折腾了,被无故非法关押94天投诉无门(不包括己拿国家赔偿的15天)为单位垫付了16年的费用无着落;遭打击报复夫妻二人己是16年没领到一分钱的工资;夫妻二人在改制中应领的工龄补偿钱一份钱也没领到;进统筹应由单位交付的钱也没交一分;我手里还有职工的借条……,我己支撑不住了!
今天特向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写这封信,希望最高法院院长大人看完我的材料后能过问一下小民杜丽芳,网名《黄陂杜丽芳》这个腐败案,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要么审查,要么交办,支持我们的合理合法的诉求,不要再把我们拒之法门外,希望我第六次来最高人民法院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能依法办事!
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
黄陂区鲁台粮油加工厂杜丽芳日
(注:要知祥细情况请在谷歌网站搜索“黄陂杜丽芳”)
一、《行政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写有2个原告的诉状,第一个原告是鲁台粮油加工厂,然区、市、省、三级人民法院都视而不见,希望电高人民法院能明察秋毫)
二、日交给最高法院的《行政申诉状》一份
三、《武汉市黄陂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陂企改乡字[2003]96号》
四、《鲁台粮油加工厂企业法人核准登记注册档案》一套
五、《鲁台粮油加工厂改制专项审计报告武盘会审[2004]94号》
六、《湖北省黄陂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1997]陂行初字第25号》
七、《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1998]武行终字第5号》
八、《湖北省黄陂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1998]陂初字第7号》
九、《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1999]武行终字第2号》
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岸行重字第1号》
十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1999]武行终字第29号》
十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03]武行监字第12号》
十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通知书[2005]鄂立通字第8号》
十四、《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鄂常办信[号》注:给湖北省高给人民法院的
十五、《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鄂常办信[号》注:给杜丽芳的
下面是扫描今天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控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备份原件:(注:第一次公开发表)
下面是扫描日第二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控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祥情单原件:
下面是我今天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信访接待大厅领的4002号,上面的.08.15.19.是我到省高院的时间。
最后还是那句话,坚持将每天的上访日记记录在博客里!我要看你昏天黑地能有多久!!
黄陂杜丽芳写于日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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