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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正在开庭 上诉人却在法庭外无法应诉 急啊!
法院正在开庭 上诉人却在法庭外无法应诉 急啊!江西省高级法院法官王芬,日在***中说,被上诉人的答辩状开庭时送达给上诉人,上诉人看的过来,如何辩护?现在是日上午8时50分,已经开庭了,我丈夫作为上诉人却在赣州,由于家里穷,取消了低保,无法到南昌应诉,但法院应当送达答辩状,其未送达。视频中江西省高级法院法官王芬答辩状开庭时送达给上诉人http://my./us/844712.shtml(本版本暂不支持多媒体播放)省高院王芬说答辩状开庭时送达14年12月4日0857
现在是9时7分,正在开庭,急啊!!!!!!!!!!!!!!!!!
现在是9时十分,急啊.........
有谁能想出什么好办法?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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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早已超过了送达答辩状给上诉人的法定时限,还不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
以下是上诉人 日向江西省高级法院提交的《请求江西省高院到赣州巡回审案》(落款时间错写成了 日)请求江西省高院到赣州巡回审案尊敬的法官 王芬 陈雯雯 郑红葛:上诉人因为生活极度困难,去不了南昌,故请求江西省高级法院(2014)赣行终字第35号到赣州巡回审案。一、上诉人已主动还银行多给4万5千元中的3万5千元 还欠1万元今年12月1日,上诉人主动还了2年多前,中国建设银行文清路支行多给上诉人的4万5千元中的3万5千元,还欠1万元。以上款,上诉人是100%有能力,且心安理得地不还给其:1、今年11月28日上午,章贡区解放派出所刘晓东、建国路片警吴海军、解放办事处刘跃华、建国路居董秀玉来上诉人家,两位***明确多次表态,该款的纠纷是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的立案范围,他们不会参与追此款。(双方手中有他们表态的录像)。上诉人当时拒还款的理由是,要求银行不能把此民事纠纷非法通过公安(按刑事犯罪案子)来追,而要求其到法院提起民事起诉。但其2年后过了诉讼时效,还不起诉,反而让上诉人着急了。此时,公安明确表态,不会参与追此款,相当于其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故而还该款。2、2年前建行追了数十次,均未追到该款,早不追了,现已过了两年的向法院起诉时限,更无追到的可能了。3、上诉人见过电视上客户因银行错误多给钱而还钱,银行不肯认错,拒收的情况,故上诉人在前去还款的路上,因想到其可能会拒收而发笑。银行果然拒收,上诉人不敢笑,只能发火,争吵……才给还上。4、上诉人有银行拒收款的录像,如果上诉人不还款,即使有人谴责上诉人不还欠款,上诉人也心安理得。(上诉人写这4条,是想“讨好”合议庭的法官们,“可怜可怜”上诉人,没有别的意思)二、拒执行低保判决 取消低保1年半 车祸赔偿缴了水电费 仍被停电日,赣州市章贡区政府越过法院非法强搬了上诉人的九华阁5号,并同时取消了上诉人家3人的低保,赣州市中级法院(2013)赣中行终字第107号行政判决撤销了章贡区民政局取消上诉人家3人低保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要求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其30日内未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未作出符合“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故而一直处于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的状态。我家因为贫困交不起水电费,于今年5月起被停电,停电之后的今年5月22日我受到赣州市政府等实施的疑似车祸谋杀,得到200元的医疗赔偿全交了水电费,但仍然被停电,停电3个多月后,得到章贡区民政局的500元临时救助,交清电费后,方得到恢复供电。上诉人家至今靠借贷和他人的施舍度日。所以请江西省高级法院来赣州巡回审案。此致。
请求人(上诉人):日
以下是上诉人 日向江西省高级法院提交的《申请陈雯雯回避申请书》(落款时间错写成了 日)。其至今未书面答复......申请陈雯雯回避申请书因江西省高级法院(2014)赣行终字第35号案合议庭法官陈雯雯在审理申请人的另一个案子期间,承认违法判案是正常现象,且申请人妻子多次在互联网上给其曝光,因而得罪了其,故申请人认为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而申请其回避。陈雯雯承认违法判案是正常现象,是在日其与申请人下面的通话(括号里的内容是上诉人加进去的)中说的:……陈雯雯:“有些东西你我心里都明白好吧(好不好)!”申请人:“我知道,没错、没错,都明白,如果按照依法办事的话,我告诉你,我根本就不要跟你办这个事(迫于省高院不会依法判决,只得求省高院施舍----制止章贡区政府继续对我家进行强搬、强拆威胁,把已经拆开的我家后天井处修复以及获得一点其他合法利益,然后不得不撤诉),我一律什么都不要(只要法院公平合法判决),问题是我明知道,你不可能会依法办事,但大家心里都有个数嗓,这个也不好意识讲。”陈雯雯:“对,这个你也知道的嗓。”……上述对话的证据已经公布在互联网上,网址为:http://my./us/356462.shtml申请人妻子给陈雯雯曝光的文章的网址为:1、2、3.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8880814、5、.cn/thread--1.html6、.cn/s/blog_3f58e3ec0101dz9h.html7/data/thread/3/91/81/7_1.html…………如果江西省高级法院院长认为,陈雯雯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要说出理由,不能霸王地说“陈雯雯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所以“陈雯雯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提出本申请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此致。申请人:日
我家因为贫困交不起水电费,于今年5月起被停电,停电之后的今年5月22日我受到赣州市政府等实施的疑似车祸谋杀,得到200元的医疗赔偿全交了水电费,但仍然被停电,停电3个多月后,得到章贡区民政局的500元临时救助,交清电费后,方得到恢复供电。其实,我家有钱,却因为不是我家的,不敢用啊!
现在是10时20分,急啊!!!!!
上诉人未到南昌开庭,江西省高级法院无权视上诉人申请撤诉!理由是:1、上诉人一审是原告,现在是二审,是上诉人,不是原告身份。2、上诉人有正理由不到庭,因为上诉人穷到了没有钱缴电费而在今年被强制停电3个多月,所以无法从赣州到南昌开庭。3、江西省高级法院只传唤了上诉人一次。4、上诉人申请了江西省高级法院到赣州巡回审案,该院本着司法为民等,应当到赣州审案(我家刚取消低保时,其经我家的申请,也到了赣州审案)5、上诉人申请了法官陈雯雯回避,该院还没有做出是否批准其回避的决定(同时上诉人也无法对其决定申请复查)。6、被上诉人(章贡区政府)非法强搬我家的九华阁5号房事实太清楚了!!太清楚了!!!因为其强搬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未申请法院强拆,同时还是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搬迁的。所以该院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法律依据:一、《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此为老的《行政诉讼法》,现在还有效)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诉人坚决不撤诉!
@lhl-08 10:09:21我家因为贫困交不起水电费,于今年5月起被停电,停电之后的今年5月22日我受到赣州市政府等实施的疑似车祸谋杀,得到200元的医疗赔偿全交了水电费,但仍然被停电,停电3个多月后,得到章贡区民政局的500元临时救助,交清电费后,方得到恢复供电。其实,我家有钱,却因为不是我家的,不敢用啊!-----------------------------不是我家的钱,即使在我家,也不是我家的!!!!!!!!电费都不敢用人家(银行的)钱缴纳,而被强行停了3个多月的电,敢用这种钱去南昌打官司吗?不敢!不敢!!
@lhl-08 11:15:14上诉人未到南昌开庭,江西省高级法院无权视上诉人申请撤诉!理由是:1、上诉人一审是原告,现在是二审,是上诉人,不是原告身份。2、上诉人有正理由不到庭,因为上诉人穷到了没有钱缴电费而在今年被强制停电3个多月,所以无法从赣州到南昌开庭。3、江西省高级法院只传唤了上诉人一次。4、上诉人申请了江西省高级法院到赣州巡回审案,该院本着司法为民等,应当到赣州审案(我家刚取消低保时,其经我家的......-----------------------------再加一条:8:法院未依法给上诉人送达被上诉人的答辩状,上诉人无法在庭审中正常辩护。
今年12月1日我丈夫主动还银行多给的3万5千元,被银行职员“骗”进了个人的腰包,这样的话等于我家一分钱未还,仍然欠其4万5千元。天啊!银行一旦又追款怎么办?我家现在更是内外交困,天会塌下来......
其实,即使章贡区政府向法院申请了强搬我家,其强搬我家也是违法的,因为我起诉了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是不是有什么原因啊
15:22:51是不是有什么原因啊-----------------------------最主要是要违法判决,其次,他们到赣州开庭,是受到过以下“为难”,怕来了----法庭上江西法警凶眼死盯原告数小时
凶神恶煞与群众长时间对峙今天上午8时45分,江西省高级法院在赣州市中级法院第17法庭公开重审审理我丈夫(一审原告)日起诉章贡区政府,要求法院确认《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郁孤台、八境台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违法,并将其撤销;要求章贡区政府(为了恐吓百姓,迫使其搬迁)指使***街头非法抓原告, 以及非法强迁、强拆九华阁5号一案。法庭上法警锁着法庭大门,使后到的旁听群众无法进来,或者当法庭挤满人后,无法到法庭外的过道上旁听,里面的旁听群众也不方便出去,涉嫌违反公开审案制度。我丈夫要求其开门,其不肯开,审判长支持其,我丈夫便说,现在审案刚开始,法庭就开始违法了,该法警便胆大包天......向我丈夫方向冲,欲打我丈夫,遭到旁听群众(有16人旁听)的严厉指责,并和在场的群众长时间厉声争吵、对峙。我丈夫对审判长说,《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制度。”,审判长自知“理亏”,便转而厉声叫:“法警!!”,法警不得不打开门,但却继续和旁听群众争吵,审判长难以控制。我丈夫为了维持法庭秩序,向争吵双方举起双手,示意停止争吵与对峙,事态才平息。之后法庭庭审中,当着合议庭法官和众旁听群众的面,该法***极其凶狠的双眼,狠毒地,目不转睛地长期时间盯着我丈夫,我丈夫善意地向其摇摇手,示意其不能这样,其不予理会,并一直这样盯着我丈夫数小时。法官对此不管,如此法庭的审案,能合法地进行判决令人难以置信!!!(庭审时有专人用三角架支起摄像机 摄像,可为证据)
包括上述法庭的原审一、二审,现审一、二审法庭(法院)都没有应我丈夫的申请依法调取日解放派出所非法口头传唤上诉人(刘鸿龙)一案的询问笔录。......。我丈夫从本案原审二审时期,我丈夫和江西省高级法院合议庭法官陈雯雯的***通话可知,法院违法判案是正常现象,是“惯例”,该***通话(括号里的内容是上诉人加进去的,不是通话内容。有录音)如下:……陈雯雯:“有些东西你我心里都明白好吧(好不好)。”上诉人:“我知道,没错、没错,都明白,如果按照依法办事的话,我告诉你,我根本就不要跟你办设个事(迫于省高院不会依法判决,只得求省高院施舍----制止章贡区政府继续对我家进行强搬、强拆威胁,把已经拆开的我家后天井处修复以及获得一点其他合法利益,然后不得不撤诉),我一律什么都不要(只要法院公平合法判决),问题是我明知道,你不可能会依法办事,但大家心里都有个数嗓,这个也不好意识讲。”陈雯雯:“对,这个你也知道的嗓。”……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春江花月30栋103房(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九华阁5号)李燕 手机
以下是与本文有关的文章,可百度搜索:《男子向法院“追债”反被限制人身自由 饿饭 到女厕所如厕》《公安纵容私闯民宅致人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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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为我丈夫(2014)赣行终字第35号案辩护词,该辩护词于日寄给江西省高级法院,图下方左边的邮政挂号信收据便是寄该辩护词的。图下方右边的邮政挂号信收据是日寄《请求江西省高院到赣州巡回审案》和《申请陈雯雯回避申请书》给江西省高级法院的。
刘鸿龙(2014)赣行终字第35号案辩护词尊敬的法官 王芬 陈雯雯 郑红葛:上诉人因为生活极度困难,去不了南昌,无法参加日上午8时45分在江西省高级法院第六审判法庭进行的(2014)赣行终字第35号案庭审,因本案案情事实清楚,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故你院无权视上诉人申请撤诉!且应无条件判决上诉人胜诉,否者请你院到赣州市来巡回审案,理由是:一、本案事实清楚 二审可以书面审理 判上诉人胜诉 确认被上诉人违法一审已确认被上诉人(委托解放办事处)强搬了上诉人家的九华阁5号房,本案事实清楚,因被上诉人违反了:a、《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未申请法院强拆。这里还要特别说明一下,即使被上诉人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也是违法的,因为上诉人起诉了。b、《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未进行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所以,你院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本案,且无条件判决上诉人胜诉。否者,请你院起码也要到赣州市来巡回审案,但也必须依法审案!二、上诉人一审是原告,现在是二审,是上诉人,不是原告身份。三、上诉人有正理由不到庭,因为上诉人穷到了没有钱缴电费而在今年被强制停电3个多月,所以无法从赣州到南昌开庭。(银行的钱,即使在上诉人处,也是银行的,上诉人也无权使用,所以才造成了上诉人家被停电三个月)四、江西省高级法院只传唤了上诉人一次。五、上诉人申请了江西省高级法院到赣州市章贡区巡回审案,你院本着司法为民等,应当到赣州审案(上诉人家刚取消低保时,经上诉人申请,你院也到了赣州审理案子)六、上诉人申请了法官陈雯雯回避,你院没有做出是否批准其回避的决定(同时上诉人也无法对此决定申请复查)。七、法院未依法定时限给上诉人送达被上诉人的答辩状,至现在也未送达,上诉人无法在庭审中正常辩护。审判长王芬日给上诉人刘鸿龙打***称:“答辩状开庭时送达给上诉人!”见互联网上的视频:http://my./us/844712.shtml法律依据:A、《行政诉讼法》(老的《行政诉讼法》现在还有效)第四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B、《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此致。上诉人:日
江西高院违法正进行时 民告官胜诉率2%成国家毒瘤 我家为所谓“公益”维权,耗费巨大精力、物力打了约40个官司,法院都违法判决,江西省高级法院有一案正在违法审理进行时。我家的维权,引起国家立法机关注意,被“纳入”新的行政诉讼法中。法院民告官案违法登峰造极至普遍现象,使国家和社会的道德与法治水平陷入极低,成了国家和社会的重大“毒瘤”!《大河报》“中国‘民告官’案原告胜诉率从10年前的30%降至近年的10%,有一些省份甚至只有2%”,应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为了给国家法治改革提供依据或动力……约从2008起,我家打了约40个行政官司(含行政复议以及被告为政府的民事官司),除2个立案程序性案子是依法判决的,其他案子都是违法判决我家败诉,其中两个实体案子赢了,却都是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难以执行,让你重复提起循环诉讼,一个判了一年了,还未执行。我家的维权行为,有很多引起了国家立法机构的注意而被“吸收”,在新的行政诉讼法中“体现”:如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威胁原告的情况,做了特别规定,再如,判决给付金钱的案子,要明确数量,再再如,重复提起循环诉讼问题……(凭记忆记大约如此)。这里我要提醒国家,新的行政诉讼法,基本上是将最高法院原有的司法解释,加入了新的行政诉讼法当中,可操作性仍然很小,必须有新的手段,方能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改变法院普遍违法的现象。因维权我家付出了沉重的代价……2年多前,某银行多给了4万5千元给我家,因不是自己的钱,不敢用,即使贫困的交不起水电费,今年我家被强行停电3个多月时也是如此!我家未将钱及时还回银行,是因维权之事(差点把我的孩子丢失)。维权事项消除后的第3天,即日,我家主动把钱还回银行,银行以我家拿不出证据,证明不了其多给钱我家为由拒收。我丈夫为还钱,在银行强行“吵闹”后,绝大部分钱又被银行职员“骗”了。我家现在可谓内外交困。其中我家九华阁5号房被非法强搬一案,事实和法律清楚的不能再清楚,但依照江西省高级法院的惯例和其现在的行为,又在违法审案以及将违法判决了,我家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其违法!法院最常用的违法手段是,对你提出的法律和事实视而不见,即在审理和判决案子时,“‘眯起’眼,看不到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原告的辩护词”,“‘堵塞’耳,听不到原告的辩护”,然后再“‘睁’开眼,看的到被告(政府)的违法文件、答辩状”,“‘掏清’耳,听得到被告违法的辩护”。我丈夫为了堵住被告的“违法”辩护和法院的“违法”审案与判决,有些简单的再不能简单的案子,也不得不用洋洋数十万字,对他们进行“围剿”,但判决书最终出来时,法院对我丈夫的洋洋数十万字视而不见,判决书上法院“为其所用”地将洋洋数十万字“变成了”几百字!法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更重要的是,法官的上述违法行为,是徇私情,即:讨好政府!涉嫌犯枉法裁判罪,但无奈这种犯罪,几乎从未有人重视,更未有人被追究!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第一条第(六)项:“…….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正是法官这种涉嫌犯枉法裁判罪,未有人被追究,他们对自己的这种犯罪行为便越来越无所谓,越来越严重,以至于成为一种普遍习惯。这使政府的违法不光得不到制止,反而被法院肯定为合法,久而久之----至现在,法院的行政审判可能远不是“多次一举”了,而是维护和支持政府违法的行为了,其成了国家的一个毒瘤!如果没有法院的违法行政审判,道德还可以调节政府的违法行为,但经法院的行政审判后,道德调节的功能都丧失了。最典型的一例是,我婆婆累计缴纳了18年的职工养老保险,仅仅是中断了缴纳养老金,在20年前其就到达了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法定的退休条件,但赣州市中级法院硬是以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一个违法文件,违法判决其不能办理退休证。且章贡区社保局也不退回其缴纳的养老金。包括我丈夫在内的大量群众,以前或未来都经历或将面临以上社保的类似违法情况!赣州市章贡区社保局的工作人员,见到我丈夫,竟然还主动地以法院判决了其可以不给我婆婆办理退休证合法,振振有词地说,我家违法!这是多么地缺德与违法!其得到了这类职工缴纳的大量养老金,退休后,不发养老金,又不退回缴纳的养老金,白白地占有人家缴纳的养老金数十年,还说人家违法!!!上述违法判决,本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即申请申诉、再审,予以纠正,但该程序几乎是“死路”,我丈夫对不少案子向江西高级法院和国家最高法院寄了再审申请书,但无一例外地都是“石沉大海”,而不予理睬,其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第一条。我国整个国家的法治和道德水平,正是以此为核心“源头”,而大幅降低的。(这里不详细分析)!!!在这里,我提醒国家,新的行政诉讼法,基本上是将最高法院原有的早已经实施的司法解释,加入了新的行政诉讼法当中,其可操作性仍然很小,必须有新的手段,方能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改变法院普遍违法的现象。据悉,中国“民告官”案原告胜诉率从10年前的30%降至近年的10%,有一些省份甚至只有2%(《大河报》11月5日报道)。这绝对是真实的,我家打的官司就可以证实!同时这也证明,我说的事实!
下面,具体地说一下我家正在江西省高级法院审理的案子:日,赣州市章贡区政府发布了《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郁孤台、八景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公告第9号》(下称《房屋征收与补偿》)。之后的日,我家承租了春江花月房屋。我家向赣州市中级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章贡区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违法并将其撤销,赣州市中级法院经重审两次判决其征收行为合法(维持其征收行为),但均被江西省高级法院撤销。撤销上述判决的江西省高级法院(2013)赣行终字第14号终审判决,同时还罔顾我丈夫从出生时至强搬前,一直居住在拆迁区等事实!罔顾我丈夫和章贡区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之事实!!强行认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公告》发布之后,我家在拆迁区外租了房这种情况,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第五十六条第(四)项“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等,驳回了我丈夫的诉讼请求!我家九华阁5号于日被章贡区政府(委托解放办事处)实施了强搬,我家又向赣州市中级法院起诉,要求:1、确认被告对原告的九华阁5号房屋实施强制搬迁与损坏违法;2、勒令被告修复九华阁5号房屋,并交与原告。3、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万元。后一起诉和前一起诉,完全是两种不同的起诉,但章贡区政府将其混为一谈,说:我丈夫和我婆婆再次提出了与前一次起诉相同的诉讼请求,法院生效的判决已经驳回,应再次驳回。还说:《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公告》发布之后,我家在拆迁区外租了房等,并未因房屋被强搬受到(实体)伤害等!赣州市中级法院采纳了章贡区政府的意见,并学习江西省高级法院的上述做法,也强行认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公告》发布之后,我家在拆迁区外租了房等上述情况,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第五十六条第(四)项“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判决我家败诉。实体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与被告实施的侵害行为是否违法,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问题!比如说被原告砍被告一刀,如果原告躲开了,而未被砍到,被告的砍人行为仍然是违法的,法院绝不能以原告未被砍到,“实体权利未受侵害”,认定被告砍人的行为未违法,并以此认定被告砍人的行为,属于上述“其他应当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这和犯罪与犯罪未遂很相似,这两种情况都是犯罪,都要受到惩罚!但法院硬是“不知道”!!!章贡区政府强搬我家的行为违反了:a、《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未申请法院强拆。这里还要特别说明一下,即使章贡区政府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也是违法的,因为我家起诉了。b、《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未进行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所以其违法是十分明确而无可驳斥的,但赣州市中级法院“眯起眼”来,胡乱判决我家败诉!是多么的可恶!!!日我家又向江西省高级法院上诉。由于我家九华阁5号被强搬时,我家3人的低保被同时取消,生活陷入极度的贫困,所以上述江西省高级法院(2013)赣行终字第14号案是经我家申请后,在赣州巡回审理的。该案在赣州审理时,合议庭法官在庭审中因其未及时作为等,引起了旁听群众和法警的对峙(见《法庭上江西法警凶眼死盯原告数小时 凶神恶煞与群众长时间对峙》网址:),所以其可能因此不肯来赣州巡回审判了。我丈夫仍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9号)第26条、第22条,向其申请了来赣州巡回审案,并申请了法官陈雯雯回避。但江西省高级法院对此,以及对我丈夫申请的回避,违反法律,均不予理睬。日,审判长王芬给我丈夫打***称:“(章贡区政府的)答辩状开庭时送达给上诉人!”见互联网上的视频:http://my./us/844712.shtml王芬的上述行为遭到我丈夫在***中的“抨击”,并在日在互联网上曝光(见《法院正在开庭 上诉人却在法庭外无法应诉 急啊!》,网址:),但其拒不改正。日上午8时45分,在江西省高级法院第六审判法庭,该院在我丈夫和我婆婆缺席时审理了本案。江西省高级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后的第4天,即日,赣州市中级法院才将章贡区政府的答辩状送达了一份给我丈夫,应当送达给我婆婆的那份,至今未送达。日,我丈夫和我婆婆同时还收到了江西省高级法院将于日上午8时45分,再次在江西省高级法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本案的传票!昨天(日)上午,我婆婆魏春香委托我丈夫代为诉讼的委托书、我婆婆和我丈夫再次申请江西省高级法院来赣州巡回审案申请书、再次申请法官陈雯雯回避的申请书,用挂号信XA寄给了江西省高级法院。昨天(日)下午,我婆婆魏春香委托我丈夫代为诉讼的委托书、我婆婆和我丈夫的《刘鸿龙魏春香(2014)赣行终字第35号案第二次庭审辩护词》,用挂号信XA寄给了江西省高级法院(前者为重复寄)。由于我丈夫和我婆婆是二审的上诉人,已经不是一审的原告,即:不是原告身份了等,所以该院无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视他们申请撤诉,更无权依照违反该法条的司法解释,视他们申请撤诉。但我认为其目的很可能就是想以此“强行”违法,视我丈夫和我婆婆申请撤诉,判我家败诉!!!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九华阁5号(现春江花月30栋1单元103房)李燕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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