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优秀士官有什么奖励没有奖励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奖励工资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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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奖励工资制度实施办法》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奖励工资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中央军委批准的《关于调整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工资和义务兵津贴标准及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等问题的通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1]参务字第27号、政干字第120号、后财字第86号)有关规定,现将军官、文职干部(以下简称干部)和士官奖励工资制度的实施办法明确如下:
一、奖励工资的条件和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明确的考核等次、标准条件,从政治思想、能力素质、工作实绩和作风纪律等方面,对干部和士官分别进行考核评议,评定称职以上或不称职等次,作为发放奖励工资的依据。 (一)经考核评定为称职以上的下列人员享受奖励工资: 1.在职干部和士官; 2.在人大、政协等机构担任职务的军队干部; 3.经组织批准入院校学习的干部和士官; 4.因工作需要编外、免职并安排做临时工作和当年编外、免职不再安排做临时工作的干部; 5.因战、因公致伤病残休养的干部和士官; 6.当年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毕业、地方大学生接收入伍后定职定级人员和选取的士官; 7.当年特招入伍人员; 8.当年批准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的干部和士官; 9.因组织原因未被授予新的士官军衔的原军士长、专业军士; (二)经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干部、士官和下列人员不享受奖励工资: 1.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15天以上的干部和士官; 2.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到职的干部和士官; 3.当年受行政记过或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干部和士官; 4.当年非因战、因公连续病休超过半年的干部和士官; 5.上一年度及其以前编外、免职并不再安排做临时工作的干部; 6.上一年度及其以前批准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的干部和士官; 7.刑满、劳教释放或犯有错误不宜转业而作复员安置的干部和改按义务兵退役的士官; 8.当年刑满、劳教释放留在部队按干部待遇的人员; 9.正在进行审查未作结论的或审查已作结论不符合享受奖励工资条件的干部和士官。
二、奖励工资的标准
符合享受奖励工资条件的人员,当年工作时间超过半年的,其奖励工资标准为本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当年工作时间半年以下的,其奖励工资标准为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的二分之一。 按照上述标准,在年终发放奖励工资的人员,以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在其他时间发放奖励工资的人员,以下达命令、通知或牺牲、病故当月本人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干部基本工资包括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士官的基本工资包括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三项。
三、奖励工资的确定.
(一)确定干部年终发放奖励工资,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在干部所在单位组织进行考核评议,评定等次,单位或机关部门领导由同级党委评定。确定士官年终发放奖励工资,由团级以上司令机关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在士官所在单位组织进行考核评议并确定等次。 (二)在院校学习和到部队、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代职的干部,考核等次分别由院校和代职的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评定;在院校学习的士官,考核等次由院校军务部门负责评定。 (三)当年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的干部和士官,其考核等次,干部由原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认定,其中原担任单位或机关部门领导职务的,由原单位或机关部门党委认定;士官由原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认定。
四、奖励工资的发放
(一)年终发放奖励工资,干部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士官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分别于当年12月20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级后勤财务部门,随翌年一月份工资发放。 (二)其他时间发放奖励工资,干部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士官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在其命令、通知下达一个月或牺牲、病故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级后勤财务部门,及时发放。当年底复员的士官随本人12月份的工资发放。 (三)七年制大学本科生在校学习享受干部工资待遇的第一年,参照在职干部的考核等次,符合称职以上条件的,按照本人12月份一个月基本工资的二分之一发给奖励工资。 (四)士官入军官院校学习为生长干部学员的,入学当年的奖励工资,由原单位按照入学前本人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发放。 (五)批准转业的干部和士官,干部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士官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分别在开具的行政关系上注明当年的奖励工资发放情况。 (六)奖励工资不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七)奖励工资分别列生活费决算“干部工资”、“士官工资”科目“奖励工资”项目领报。   本通知自二OO一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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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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