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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江、徐某等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王某江、徐某等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惠东县人民法院&&&&&&&& &&&&浏览:5次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23刑初1101号
公诉机关惠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X,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
被告人徐X,男,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
被告人陈某X,男,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
被告人曾某X,男,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
被告人张某X,男,日出生,***号码:18133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合福村委会仁格村85号。
上述五人因涉嫌诈骗罪,于日被惠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日由惠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X,男,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因涉嫌诈骗罪,于日被惠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日由惠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指定本院作为本案的一审审判机关。惠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X、徐某、陈某X、曾某X、张某X、梁某X犯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惠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X、徐某、陈某X、曾某X、张某X、梁某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惠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以来,林某尊(另案处理)通过建立虚假游戏充值交易平台网站,先后纠集李某、杨某勇、邱某培(均另案起诉)等人为其代理人,由李某建立“东山再起”QQ群发展被告人王某X、徐某、陈某X、曾某X、张某X、梁某X等50余人为“***手”。“***手”负责到各游戏网站诱骗游戏玩家到虚假交易网站注册并充值购买游戏币、游戏装备等。当玩家注册并充值后发现没有相关交易物品到帐,“***手”则继续扮演虚假交易网站***人员,告知玩家违规操作,让玩家以扫描网站支付二维码及微信支付等方式充钱,继续交保证金才能解冻因违规而冻结的钱款。然后“***手”扮演的***人员不断以游戏玩家违规操作为由让玩家充钱,直至玩家发现上当不再充值或者无钱可充,从而达到骗取游戏玩家钱款的目的。
游戏玩家被骗钱款充值到林某尊在游戏平台绑定的张某、高某、龙某等支付宝或者微信账号,林某尊在抽取提成后通过户名为胡某、刘某华、羊某源的工行卡,转入代理人李某、杨某勇、邱某培等人的账号。李某、杨某勇、邱某培等人在抽取提成后再将诈骗得款分配给被告人王某X、徐某、陈某X、曾某X、张某X、梁某X等“***手”,从而完成被骗钱款在林某尊、代理人和“***手”之间的分配。
以林某尊为首的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自2016年1月以来先后骗取全国各地包括广东省惠某县黄埠镇林某城在内的成百上千个网络游戏玩家,诈骗金额百万余元。其中:
1、被告人王某X作为诈骗犯罪集团QQ群“东山再起”的“***手”,从2016年4月份以来,共诈骗游戏玩家5121元人民币。
2、被告人徐X作为诈骗犯罪集团QQ群“东山再起”的“***手”,从2016年4月份以来,共诈骗游戏玩家5616元人民币。
3、被告人陈某X作为诈骗犯罪集团的“***手”,从2016年3月份以来,共诈骗游戏玩家4486元人民币。
4、被告人曾某X作为诈骗犯罪集团QQ群“东山再起”的“***手”,从2016年3月份以来,共诈骗游戏玩家20883元人民币。
5、被告人张某X作为诈骗犯罪集团的“***手”,从2016年2月份以来,共诈骗游戏玩家4160元人民币。
6、被告人梁某X作为诈骗犯罪集团QQ群“东山再起”的“***手”,从2016年1月份以来,共诈骗游戏玩家10662元人民币。
日,公安机关在海南省将王某X、徐某、张某X抓获归案,次日凌晨将陈某X、曾某X抓获归案,同年7月7日将梁某X抓获归案。
惠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递交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X、徐某、陈某X、曾某X、张某X、梁某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X、徐某、陈某X、张某X、梁某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曾某X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数额包含陈某X的诈骗数额,应予以扣除。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以来,林某尊(另案处理)通过建立虚假游戏充值交易平台网站,先后纠集李某、杨某勇、邱某培(均另案起诉)等人为其代理人,由李某建立“东山再起”QQ群发展被告人王某X、徐某、陈某X、曾某X、张某X、梁某X等50余人为“***手”。“***手”负责到各游戏网站诱骗游戏玩家到虚假交易网站注册并充值购买游戏币、游戏装备等。当玩家注册并充值后发现没有相关交易物品到帐,“***手”则继续扮演虚假交易网站***人员,告知玩家违规操作,让玩家以扫描网站支付二维码及微信支付等方式充钱,继续交保证金才能解冻因违规而冻结的钱款。然后“***手”扮演的***人员不断以游戏玩家违规操作为由让玩家充钱,直至玩家发现上当不再充值或者无钱可充,从而达到骗取游戏玩家钱款的目的。
游戏玩家被骗钱款充值到林某尊在游戏平台绑定的张某、高某、龙某等支付宝或者微信账号,林某尊在抽取提成后通过户名为胡某、刘某华、羊某源的工行卡,转入代理人李某、杨某勇、邱某培等人的账号。李某、杨某勇、邱某培等人在抽取提成后再将诈骗得款分配给被告人王某X、徐某、陈某X、曾某X、张某X、梁某X等“***手”,从而完成被骗钱款在林某尊、代理人和“***手”之间的分配。
以林某尊为首的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自2016年1月以来先后骗取全国各地包括广东省惠某县黄埠镇林某城在内的成百上千个网络游戏玩家,诈骗金额百万余元。其中:
1、被告人王某X作为诈骗犯罪集团QQ群“东山再起”的“***手”,从2016年4月份以来,共诈骗游戏玩家三次,诈骗所得共计人民币5121元。
2、被告人徐X作为诈骗犯罪集团QQ群“东山再起”的“***手”,从2016年4月份以来,共诈骗游戏玩家四次,诈骗所得共计人民币5616元。
3、被告人陈某X作为诈骗犯罪集团的“***手”,从2016年3月份以来,共诈骗游戏玩家四次,诈骗所得共计人民币4486元。
4、被告人曾某X作为诈骗犯罪集团QQ群“东山再起”的“***手”,从2016年3月份以来,共诈骗游戏玩家十七次,诈骗所得共计20883元人民币(含陈某X部分诈骗数额)。
5、被告人张某X作为诈骗犯罪集团的“***手”,从2016年2月份以来,共诈骗游戏玩家四次,诈骗所得共计人民币4160元。
6、被告人梁某X作为诈骗犯罪集团QQ群“东山再起”的“***手”,从2016年1月份以来,共诈骗游戏玩家六次,诈骗所得共计10662元人民币。
日,公安机关在海南省将王某X、徐某、张某X抓获归案,次日凌晨将陈某X、曾某X抓获归案,同年7月7日将梁某X抓获归案。
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物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合法启动了本案的侦查程序。
(2)抓获经过材料,证实日2时许,公安机关在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抓获被告人张某X;同日4时许,公安机关在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抓获被告人徐X;同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海南省澄迈县抓获被告人王某X;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华兴路抓获被告人陈某X、曾某X;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海南省澄迈县澄迈抓获被告人梁某X。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情况。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曾某X处扣押黑色电脑主机一台(前面板有“JWT”标记)、天皇牌手表一块、苹果4手机一部、苹果6手机一部、社保卡一张、中国银行银行卡一张、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一张等财物;从被告人陈某X处扣押黑色苹果手机一部;从被告人张某X处扣押金色苹果6SPLUS手机一部;从被告人梁某X处扣押乐视手机一部;从被告人王某X处扣押黑色电脑主机一部、华硕笔记本电脑一部、***一张、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一张、三星手机一部、华为荣耀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从被告人徐X处扣押白色小米4手机一部、黑色benwee手机一部、白色联想手机一部、黑色DAXIAN手机一部、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三张、招商银行银行卡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
(4)银行流水明细及账户信息,证实涉案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本案六被告人具体涉案款项流水如下:
吴某贞卡号为62×××79的银行账户于日向王某X卡号为62×××49的银行账户转账4100元;邱某培的卡号为62×××97的银行账户于日向王某X的上述账户转账871元;李某卡号为62×××61的银行账户于日向王某X的上述账户转账150元。被告人王某X签名确认上述5121元系其诈骗所得。
吴某贞卡号为62×××79的银行账户于日、4月9日、4月13日分别向徐某卡号为62×××02的银行账户转账810元、4350元、228元;邱某培的卡号为62×××97于日向被告人徐X的上述账户转账228元。被告人徐X签名确认上述5616元系其诈骗所得。
吴某贞卡号为62×××79的银行账户于日、4月6日、4月10日、4月14日、4月15日、4月16日、4月17日、4月18日、4月20日分别向曾某X所控制的符某卡号为62×××48(遗失后更改为62×××62)的银行账户转账2758元、75元、675元、825元、760元、456元、2000元、6050元、152元、1290元;李某卡号为62×××61的银行账户于日分两笔向上述曾某X控制的符某账户的银行账户转账225元、525元;邱某培的卡号为62×××97的银行账户于日向上述曾某X控制的符某账户转账608元;吴某贞卡号为62×××79的银行账户于日、3月14日分四笔向曾某X卡号为62×××47的银行账户转账2318元、760元、798元、608元。被告人曾某X签名确认上述20883元系其和陈某X诈骗所得。
吴某贞卡号为62×××79的银行账户于日、4月23日分三笔向陈某X卡号为62×××56的银行账户转账200元、1976元、600元;曾某X所控制的符某卡号为62×××48(遗失后更改为62×××62)的银行账户于日、5月22日、6月3日分别向陈某X卡号为62×××56的银行账户转账10元、200元、1500元。被告人陈某X签名确认上述4486元系其诈骗所得。
吴某贞卡号为62×××79的银行账户于日、7日、27日分别向张某X卡号为62×××14的银行账户转账150元、710元、1300元;李某卡号为62×××61的银行账户于同年2月25日向张某X卡号为62×××14的银行账户转账2000元。被告人张某X签名确认上述4160元系其诈骗所得。
吴某贞卡号为62×××79的银行账户于日、1月10日、1月11日、1月13日、4月8日向梁某X卡号为62×××01的银行账户转账3225元、350元、2400元、3000元、187元;李某卡号为62×××61的银行账户于日向梁某X的上述账户转账1500元。被告人梁某X签名确认上述10662元人民币系其诈骗所得。
(5)六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证实六被告人的出生日期、身份及户籍情况。六被告人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林某城的陈述:我在一个叫欢迎光临的游戏交易平台(网址:/diguo/zf.htm?id=ac/0;账号225×××02与他人交易时,交易平台称我违规操作,就将我网上交易的800元冻结,平台***就用QQ(117×××78跟我(QQ:554×××53说,800元冻结了,需要我充值3800元到平台去解冻,我充值3800之后,又说我银行卡号打错了,又再次冻结,***让我再充3800元,充值后,***又说我没有按规则操作,又让我充3800元,然后我又充值3800,一共充值12200元。我前三次充值是通过微信支付(账号115×××81扫二维码支付的,还有一次是通过支付宝(账号2250×××@qq.com扫二维码支付。我被骗12200元,我微信和支付宝捆绑的是同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是662×××14持卡人是我本人。
(2)被害人唐某龙陈述:我于日上午在办公室玩传奇霸业游戏,我先充200元在对方提供的交易平台,不能交易。又交1000元保证金。后又要求交5800元,我才知道上当。对方***账号117×××78我通过我建行卡0263075支付。
(3)被害人邹某帮陈述:大概今年三月份,我被骗1000元左右,我通过支付宝账号115×××22描二维码共支付两笔,第一笔100元,第二笔900多元,我的支付宝绑定的是农行卡3106413,户主是我,我使用的QQ是229×××28
(4)被害人高某杰陈述:日,我在家玩网络游戏,有玩家卖游戏币,并给了高某杰个网址。我用财付通微信支付(绑定建行卡)向该网站充值150元,随后又充值885元,后又充2000元,后又绑定工行卡充2000元。我建行卡662×××32工行卡2136421,户主是我本人。我使用的QQ号331×××81微信号1×××
(5)被害人陈某陈述:今年2月19日晚,我在北京出租屋内玩网络游戏,当时有玩家卖游戏币。我根据玩家提供的名称搜索了网站。20日凌晨,我通过我手机1152××××6849描账户支付宝账号张某xuc×××@(建行),被骗三笔200元、1000元、3800元。我手机绑定的是我的建行卡0897675。
出租屋(6)被害人俞某斌陈述:我于日3时于龙华新区玩游戏被骗。我申请买游戏币的账户是(yu200511),先在交易平台充300元,后要求充1200,再4800。最后***给我发一个支付宝账户(118×××41黄位度),要我充1500元,我充完。再让我充6800元,我才知道被骗。我共被骗7800元,分别是300元、1200元和4800元、1500元。前两次通过网站扫描支付宝二维码,第三次直接转***提供的支付宝账户(118×××41黄位度)。对方是用QQ991×××55昵称***贝贝,跟我联系的。我通过支付宝支付,支付宝账户:778×××31com。绑定工行卡,卡号不记得了。
出租屋(7)被害人丁某顺陈述:日3时,我被骗980元,先100元,后880元。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支付,对方卖游戏币QQ224×××31平台工作人员117×××78今天早上加我的QQ1187××××6557网站叫网易82城。
(8)被害人俞某冬陈述:日13时,我在宿舍被名字叫“游戏天尊”的打广告卖游戏币,在游戏交易商城,我用手机支付宝向对方账户高某xxuc×××@163.com共充值4笔:两次200,两次800,共2000元。前面两次是用我手机支付宝1158××××6839付的,后面两次800是我朋友转到我支付宝里直接支付的。我农行卡是我本人,账户662×××75
(9)被害人刘某达陈述:我玩网络游戏地下城,一个卖游戏币的网友给了我一个QQ号QQ119×××93网名走到一亿)。这个人给了我一个网站,让我买游戏币,我用我支付宝1160×××@qq.com一个叫高某的支付宝支付了100元,后交800元实名认证,后又交800元、3800元。交3800元之前,对方为了得到我信任,还返还我200元。我总共被骗5500元,对方返还200元。高某QQ号是119×××93我打钱的农行卡2200118,农信社卡1023578。
(10)被害人吴某才陈述:4月10日23时,我在宿舍使用笔记本电脑玩游戏“疾风之刃”。因游戏币不足,便联系了一个倒卖游戏币的玩家,该玩家让我加了他的QQ(号码:,昵称“刺激性”),并让我通过百度搜索找到“赶集769城”网站平台。我用支付宝1137××××2936分别在平台转账100元、800元、3800元,我共被骗4700元。对方***为QQ332×××69昵称寄售小陈。我绑定的建行卡是0329564。汇入的支付宝账户是高某xuc***@。
(11)被害人王某雷陈述:我于今年4月10日1时,共被骗14180元,分别为300元、1280元、5800元、6800元。我支付宝绑定我银行卡号662×××19我微信账户为我手机号1188××××7777微信网名叫光头强。对方的信息我都删除了。
(12)被害人李某明陈述:日在海口龙华区,被骗500元人民币订单,1680元、4800元、1680元这三笔均支付给高某账号,再转4800元(分两次3000元、1800元转账)扫描微信财付通。4月12日,再转4800元(分两次3000元、1800元转账)扫描微信财付通。
(13)被害人朱某陈述:日上午,我被骗600元、1680元两笔。对方支付宝账号为xxuc×××@163.com翔。本人QQ773×××88支付宝1159××××7880绑定银行卡662×××03
(15)被害人王某2陈述:日我在玩传奇霸业的时候,看见有人卖游戏币,便加了对方的QQ,对方指定我链接到网购951网站。我被骗三笔,100元、700元、1000元,共1800元。我通过支付宝账户118×××15定我建行卡0104787。我是用的QQ号和钓鱼的进行联系,我用的QQ号与***进行联系,对方***的QQ号是997×××90对方支付宝户名叫李山。
(16)被害人梅某陈述:日,我玩传奇霸业的时候与一卖游戏币的人私聊,对方指示我到一名叫“拍拍”的交易平台,我在里面注册了账号,并往里面充了钱。我共被骗12080元,包括四笔,1200元、1280元、4800元、4800元,通过我的支付宝号码1188××××8862账给对方支付宝高某xuc***@.我的QQ118×××69
(17)被害人杨某河陈述:日19时许,我在家里玩刀剑英雄的游戏时看到有人卖游戏币,且比较优惠。我就点开对方提供的网址充了钱,然后充值了100元并用190元购买了会员,后来我就发现被骗了。
(18)被害人向某陈述:我在玩“天龙八部”网络游戏时认识了一个卖游戏币的玩家。大概在4月24日0时许,我想跟对方卖游戏币,然后对方就叫我到“拍购5733网”购买。我在该网站充值了100元、300元、800元,后来发现被骗了。我的QQ号码是777×××47卖家的QQ号码是117×××84我的支付宝账号是118×××55
(19)被害人向某2陈述:日15时许,我在玩热血传奇时,一网友说有一个地方充游戏币可以充一得二,我就加了他的QQ(111×××15网名叫gamecurrency),他发了个链接过来,我就点了进去,并支付了300元、500元、4000元、1800元、2000元、900元,共9500元。我是用1183××××9706支付宝账号发给对方的。
(20)被害人张某杰陈述:日19时多,我在玩网络游戏征服,有人在游戏里兜售游戏币,我就跟对方联系,然后互相加了QQ(对方QQ号码:551×××73。对方叫我登陆一个叫网易186的网站,我在该网站内被骗100元。我所使用的QQ是113×××12我的支付宝账号是113×××90
(21)被害人刘某康陈述:日,我在江苏省南通市三星镇玩刀剑英雄游戏,里面有人卖游戏币。我和对方用QQ私聊后,对方就发了一个网站叫我注册,我在该网站充了100元、900元就感觉被骗了。我是用支付宝转账的,对方的支付宝账号是高某xuc***@。
(22)被害人乔某洋陈述:日上午11点多,我在家玩地下城勇士,里面有玩家兜售游戏币,并告诉我一个网址。我用支付宝支付了900元,对方还让我继续充值1600元,我就感觉我被骗了。我的支付宝账号是118×××30对方的支付宝昵称是“翔”,账号是xuc***@。
(23)被害人毋某栋陈述:2016年3月份的一天,我在网上玩大话西游2游戏,见有人卖游戏币。我跟对方联系,对方给了我一个交易平台,我就用支付宝交易了100元后发现受骗。我的支付宝账号是我的手机号1131××××9388
(24)被害人夏某成陈述:日9时10分许,我在玩地下城与勇士,看见游戏内有人推荐“拍拍商场”购买游戏币。我在该网站内用支付宝(1158××××9337支付了10元、290元、10元、980元,对方的支付宝账号是高某xuc***@。
(25)被害人张某龙陈述:2016年4月份的一天,我在玩地下城与勇士游戏时看见有玩家兜售游戏币,就根据对方提供的网站充值了100元、700元,后来发现被骗。我是通过我的支付宝1153××××1600钱汇入对方的支付宝xuc***@。
(26)被害人林某亮陈述:2015年10月份,我在玩热血江湖网页游戏时,在游戏论坛里找到一个链接,然后对方工作人员就联系我,我用支付宝转账300元、980元到对方账户hug***@,后来发现被骗。
(27)被害人马某峰陈述:日前后,我在玩游戏时发现了一个网站可以充值,便用支付宝1×××账给对方100元,然后通过微信1×××对方发了60元的红包,后来发现被骗。
(28)被害人朱某锐陈述:日16时许,我玩游戏要充点卡,便通过“赶集369城”网站根据对方***的指示用支付宝汇款的方式充值200元、1000元、3800元、3800元、2000元,共计10800元。后来发现被骗,便报警。
(29)被害人刘某松陈述:日19时许,我在玩征服游戏时被骗100元、1000元、100元,共计1200元。
(30)被害人田某龙陈述:日,我在网上买游戏币,对方介绍了一个网站给我,我先后在该网站用支付宝支付三笔钱,第一笔是100元,后面的我不记得了。对方的支付宝账号叫“成就杨”,对方账户111×××**qq.com。后来我发现被骗了,便报警。
(31)被害人李某宏陈述:日中午,我在家玩传奇霸业,看见有人卖游戏币,我便根据对方的指示进入一个3175游戏平台进行交易。我在该平台被骗480元、500元、700元,共计1680元。
(32)被害人杨某宗陈述:2016年4月底、5月初,有人的QQ加我让我购买游戏币,并发了一个电商商品链接“易买360城”给我,我便根据要求进行操作,被骗了600元。
(33)被害人周某理的陈述:日,我在玩大话西游2免费版网络游戏的过程中,看见有人兜售宠物。次日14时间许,我联系对方进行交易,对方发了一个网站给我,我在该网站分别充值了10元、400元、1700元,后来发现被骗。我的钱是汇入一个叫“高某”的支付宝“账户”。
(34)被害人何某陈述:日14时许,我在玩一款名叫新丝路的网络游戏时,有一玩家询问我是否需要游戏币,然后介绍我去“103拍寻网”去买。我通过百度找到了该网站并充值了200元,一网名叫沫静的***(QQ111×××14说我违规操作,要我充值1000元作为审核运作资金,于是我又充了1000元,但对方还让我继续充值4800元,我觉得被骗了,于是报警。
(35)被害人熊某均的陈述:日凌晨0时多,我在玩地下城与勇士时见有人兜售游戏币。我与对方在游戏聊天平台内聊天,之后有一昵称为“乌鸦”的人加了我的QQ并用QQ聊天。我根据对方提供的链接充值了100元,但是游戏币并没有到账。一名叫“企业***萍萍”的人加我QQ,以要核实身份、资料填写不完整、解锁等理由拉我入套充钱,我又6次转账给对方。我一共被诈骗14480元。对方的支付宝账户是高某xuc***@、财务部(*瑞仕)321***@qq.com。
(36)被害人罗某陈述:日12时许,我在天龙八部游戏里面认识一交易游戏币的人,并根据对方提供的链接花100元购买游戏币,但是对方称账户还不能使用,又骗我往里面充值了800元,并还让我往里面充值3600元。我感觉被骗就没有再搭理他们。
(37)被害人王某辉陈述:日下午3点多钟,我在家玩大话西游2,看见有人在游戏里面卖宠物。我与对方联系后,并根据对方提供的网站支付了0.1元、249元、800元、3800元,后来发现被骗。
(38)被害人吴某展陈述:日凌晨,我在玩地下城与勇士游戏时看见有人兜售游戏币,便根据对方提供的网址充值购买游戏币。我先后支付了100元、600元人民币到高某xuc***@的支付宝账户,对方还让我继续充值4888元人民币,后来我发现被骗了。
(39)被害人刘某伟陈述:日晚上11点左右,我在玩传奇霸业网络游戏时,看见有人兜售游戏币,便联系对方,对方提供给我一个网站。我在该网站先后充值了10元、990元到对方账户名叫高某xuc***@的支付宝账号,后来发现被骗了。
(40)被害人陈某2陈述:日晚20时30许,我在玩名叫地下城与勇士网络游戏时被骗768元,对方的支付宝账号为115×××82账户名:日系小子,收款人为义博。
(41)被害人谭某浩陈述:日15时间左右,我在玩“真王”时看见有人兜售游戏币,便主动联系对方,然后进入对方提供的网站“网易463”平台购买游戏币,被骗了810元人民币。我是分两笔打入对方xuc***@支付宝账号的。
(42)被害人王某天陈述:日晚上,我在游戏网站上购买地下城游戏币,通过了支付宝转账300元充值300元的积分,但对方让我继续充满1500元积分才能继续交易,我就知道自己被骗了。
(43)被害人汤某陈述:日3时许,我在玩天龙八部游戏时看见有人兜售游戏币,便进入对方提供的网站进行充值,我先后充值200元、5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2000元、350元、350元至高某xuc***@的支付宝账号,后来发现被骗。
(44)被害人蓝某陈述:2016年4月份的时候,我在玩一个叫“传奇霸业”的QQ游戏,与出售游戏装备的游戏玩家联系,对方就给了我一个交易网站,然后我就登陆进去先后充值300元、1200元,后来发现被骗。
(45)被害人梁某安陈述:日,我正在玩地下城与勇士游戏,期间有人兜售游戏币,我跟那人聊天并加了QQ,并按照对方提供的链接登陆到一网站,被骗620元。
(46)被害人陈某3陈述:日,我玩地下城与勇士游戏时,有人兜售游戏币,我进入对方提供的网站充值,被骗人民币150元。对方的支付宝账户是高某xuc***@。
(47)被害人曾某科陈述:我在玩一款名叫“热血江湖传”的网络游戏时发现有人兜售游戏币,便根据对方提供的链接用支付宝充值了350元,对方还让我继续充值800元保证金,我发现自己被骗了。
(48)被害人梁某标陈述:日20时许,我玩网络游戏时看见有玩家兜售游戏币,对方提供了一个网站说可以购买游戏币。我在该网站注册了一个账户。次日0时许,我在该网站充值50元,对方以我账户出错被冻结为由,让我先后充值680元和2800元,我充值后才发现自己被骗了。
(49)被害人简某源陈述:日下午1时许,我在家玩“地下城与勇士”游戏,期间有人兜售游戏币。我根据对方的介绍加了一个昵称叫“企业***萍萍”的QQ,先后被骗共计人民币2000元。
(50)被害人赵某君陈述:日下午,我在玩地下城与勇士游戏时看见有人兜售游戏货币,便与该人聊天,并根据对方提供的链接充值了280元,后发觉被骗。
(51)被害人黄某杰陈述:2016年3月份的一天,我在玩一款名叫地下城与勇士的网络游戏时看见有玩家兜售游戏币,便与对方联系,然后根据对方的指示进入一交易平台,被诈骗980元人民币。对方的支付宝账户为“双”和“高某”。
(52)被害人李某凡陈述:日下午,我在玩“地下城与勇士”网游,当时有人在游戏里兜售游戏币,我就与对方联系,然后进入发给我的链接购买游戏币,共被骗取人民币共计6880元。对方的支付宝账户是高某xuc***@。
(53)被害人刘某财陈述:日下午,我在玩“地下城与勇士”网游,当时有人在游戏里兜售游戏币,我就与对方联系,然后进入发给我的链接购买游戏币,共被骗取人民币共计200元。
(54)被害人陈某4陈述:日22点,我在家进入“网易463城”网站购买“元宝”,并充值了1200元,但该网站显示我的钱被冻结了,要支付3600元才能解冻,我才明白这是骗人的。
(55)被害人杨某航陈述:日晚上23时许,我在家上网玩DNF游戏,看见有人兜售游戏币,便与对方联系,根据对方发过来的链接充值,分二次被骗取300元、400元人民币。对方的支付宝账户是高某xuc***@。
(56)被害人朱某鹏陈述:月份的一天,我在玩天龙八部网络游戏时,看见游戏中有人兜售游戏币,便与对方联系,并根据对方提供的链接进入了一个网站,我在该网站共充值880元,后发现被骗。
(57)被害人吴某晴陈述:2016年3月份的一天,我在家玩轩辕传奇游戏的时候,看见有人卖游戏装备,便与对方联系,然后根据对方提供的关键字搜索网站购买装备,分三笔大概被对方骗了4500元。
(58)被害人王某强陈述:日下午,我在家玩大话西游2游戏,期间有人在游戏里兜售游戏币。我跟对方聊天后,对方发给我一个链接,我根据链接充值100元购买游戏币,发现被骗了。
(59)被害人韦某黄陈述:日晚上,我当时正在玩天龙八部游戏,有人在游戏里兜售游戏币,我与对方联系后,根据对方提供的链接登陆网站充值游戏币,后发现被骗了。
(60)被害人胡某陈述:日晚上10点多钟,我在家玩传奇霸业游戏,有人在游戏里面留言卖装备,我便用自己的QQ加了对方的QQ,然后根据对方提供的链接用支付宝充值900元,但一直没有收到装备,我便知道自己被骗了。
(61)被害人李某举陈述:日下午7点左右,我在家上网玩传奇游戏,朋友李亮发给我一个QQ说可以联系购买传奇游戏的元宝,我便加这个QQ号与对方聊天,并谈好以500元的价格购买19万的元宝,并根据对方的网址www.?/zf.htm?new=cc-03注册了一个账号,先后被骗了500元和1580元。
3、同案人的供述:
(1)同案人邱某存的供述:我认识的有邱某、邱某涛,其他三个我不知道他们的姓名,也不清楚他们有无参与骗取他人钱财。与我一同参与诈骗的还有邱某涛、邱某、李某,我在骗取他人钱财过程中是“钓鱼手”角色,邱某和邱某涛也和我一样是“钓鱼手”。我们是以在网上假卖游戏币及装备低价吸引游戏玩家中套,然后以各种理由让中套的玩家支付(充值)现金进来从而达到骗取目的。我都是在游戏里面与玩家私聊,如果玩家想要购买游戏币,我就都叫他去网上搜索我们诈骗使用的交易平台的域名。我有两个QQ。一个QQ:25125×××15:qql;另一个QQ:14614×××17:wangjiajia0;微信账号是:18618×××15:WlgJlaJ1a。我有加入QQ群,群名叫“东山再起”,群主是李某,管理员是谁我不清楚。我们诈骗使用的交易平台(钓鱼网站)是需要玩家注册一个账号才能交易的,打***的人就是负责跟受骗后准备在交易平台交易的玩家聊天,也就是交易平台的***,然后就告诉被骗的玩家他们在交易平台注册的账号有问题,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交易,并骗玩家要交800元人民币保证金才能审核。接下来打***的人(***)是否还有用其他方式继续诈骗我就不清楚了。我们诈骗使用的交易平台名字都是不定期更换的,一般都是“京东”、“网易”等再加一些数字,如“京东219城”、“网易468城”等,网址是李某发布在QQ群“东山再起”群公告里面的,具体是什么我记不清楚。QQ群“东山再起”是用于诈骗的,群主李某在里面发布钓鱼网站的链接,打***的人(***)在群里面接单,我们成功骗到钱后也会把我们骗到的玩家在钓鱼网站的交易记录截图发上群,李某看到就会给我们钱。我们将发喇叭在游戏里面骗到的玩家交给***手继续诈骗,玩家购买游戏币的钱加上***手骗到的钱进行分成,我得65%,***手得10%,剩下的25%就归李某。李某有时候是直接给现金给我,有时候是通过银行卡转账给我。我支付宝账号是18618×××15于2016年2月份开始参与诈骗的,我通过诈骗共获利约四万元人民币,这些钱已被我花销完了。我用的是二张银行卡,一张是海口农商银行卡,卡号尾数是3548;另一张是工商银行卡,卡号尾数是0417。
(2)同案人邱某涛的供述:我们首先会在一些网络游戏里喊话(即发世界喇叭),发送出如“出售游戏装备,需要的mm”的广告,引诱在游戏里玩游戏的玩家,而上当的游戏玩家会找我们私聊,之后我会直接提供一个虚假的游戏交易平台的网址链接或者让玩家自己到百度上搜索“京东”、“天猫”等加数字的网址链接(这些在我们建立的QQ群里公告栏就有),当搞定这事我就会立即在我们的“东山再起”QQ群的公告栏上找到进入虚假游戏交易平台的“前台”网址,之后就填上账号与密码登录,登录后就对“前台”操作,将玩家要的游戏装备“上架”,然后我会使用QQ号或在游戏里跟玩家私联,告诉玩家去购买,并告诉玩家在游戏交易平台跟平台的***QQ联系发货。之后的事就由“***手”(即***QQ使用的人)引导玩家如何充值购买游戏装备。事后,我在“东山再起”的QQ群的公告栏上进入一个网址,填上账号及密码就可以登录一个版面,在那里我可以查看被骗玩家的充值记录或会通过QQ询问“***手”(即***QQ使用的人)。我们使用的“前台”及查看被骗玩家的充值记录所登录的账号和密码随时都会换的,我在诈骗期间,我用过的“前台”的账号为:59559×××59为:59559×××59查看被骗玩家充值记录的登录账号为:888,密码为:888或10,他们首先要在平台上注册账号及设置密码,然后成为了会员才可以充值并在物品上架的版面上购买游戏装备。交易平台提供了银行卡、支付宝、微信二维码等充值的方式给玩家充值。我使用了两个“钓鱼”QQ号码,我只记得一个QQ号为24524×××97是xt888888,这个QQ呢称我平时经常换的,我只记得其中一个呢称叫“欢迎光临”。另外一个QQ号我现在记不起来了。这个QQ群应该是李某所建立的,他是这个群的群主,邱某、邱某存、张某X等人都在这个群里,我在这个群里时,我曾用过“欢迎光临”这个QQ呢称。成功骗取到钱后,我得70%,而群主(李某)得20%-30%,诈骗的钱超过800元人民币的话,“***手”(使用***QQ的人)得10%。少额的就拿现金,这现金由李某本人亲自拿给我;一种是银行卡转账。我有两张银行卡,卡的账号是多少我记不起来,其中一张是海南的农村信用银行卡,这卡都是用来诈骗时转账用的。他具体使用什么银行卡账号,号码多少我记不起来了,我只知道那银行卡的账户名不是他的名字,是一个叫“吴某贞”的。我是以月份就跟李某、张某X、邱某、邱某存等人在我们澄迈县长安镇美送网吧开始搞这个网络诈骗的。我参与网络诈骗约有一年多的时间,我大约获利了三万元人民币左右,我在李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之前一个月我就没再干网络诈骗这事了。
(3)同案人邱某的供述:我参与的是在《轩辕传奇》网络游戏上的诈骗。我和一个叫“东山再起”QQ群里的成员一同参与网络诈骗,在群里我只认识上家(绰号“矮星”,海南澄迈县人)、邱某培(海南澄迈县人)、邱某涛(海南澄迈县长安镇人)、邱某存(海南澄迈县长安镇人),其他的成员我不认识。我是负责“钓鱼”的,意思就是在《轩辕传奇》网络游戏的聊天室和世界频道里说卖装备,吸引玩家来联系我,然后对玩家进行诈骗。李某是负责分钱的,邱某涛和邱某存都是和我一样负责“钓鱼”的。我已经交代清楚了,首先我在《轩辕传奇》游戏聊天室里发话说我要卖装备,上当的玩家就会联系我,我就让他们搜索登录“网易**城”、“闲拍**城”(中间是几个数字,但我不记得)的网页去购买装备。他们登陆了“网易**城”、易购**城”这些网页需要注册一个帐号,并且充值到这个帐号里,装备都是虚假的,上当的玩家其实是把钱转给了我们。之后被骗的玩家会联系我说他充值的钱没有到帐,问我怎么回事,我们就是通过这样的方式进行诈骗的,目的是让他再充值更多的钱进来给我们。我是用QQ号27127×××57熙儿)加入“东山再起”QQ群的。这个群是用来搞网络诈骗的,群主是“矮星”,成员大概有二三十个,这个群是用来发布虚假交易平台网址、“网易**城”等信息的,也就是用来诈骗的QQ群。我每骗到玩家100元,“矮星”就会分给我70到75元。“矮星”一般转账到我的工商银行卡里面,有时也会直接拿给我现金。在《地下城》大概骗了2000多元,在《传奇霸业》大概骗了几百元。我通过诈骗得了13000元左右。
(4)同案人李某昊的供述:我从2015年4月份开始跟李某、王某、王某明、唐某青他们一起参与网络诈骗,我一般是在澄迈县金江镇华声网吧进行诈骗的。最开始我看到王某、李某等人在游戏里的聊天栏刷屏喊话发布假卖游戏币进行诈骗,我就跟王某说我也想搞这个赚点钱,于是王某就教我怎么去诈骗了。王某告诉李某后,李某就把我加到了一个叫“东山再起”的QQ群里(群号我不记得)开始诈骗。我第一次诈骗是在2014年5月份(具体日期我不记得)在《真王》网络游戏上注册一个账号,登录游戏后在聊天栏的世界频道里喊话低价卖装备和游戏币,游戏官网的游戏币是人民币100元买20两金子,我们为了吸引玩家上当受骗,就说人民币100元可以买到40两金子,有一个玩家上当了,找我私聊,我就加了他QQ(那个玩家的QQ资料显示大概20、30岁),并且发了一个从“东山再起”QQ群复制来的虚假钓鱼网址给他,叫他去这个网站注册一个用户,然后往账户里面充钱,同时我会在虚假网站上上架玩家需要购买的商品并且让玩家联系虚假交易网站上的“***”,让“***”发货。这个玩家就在虚假交易网站上注册账号并充值了200元,并且联系了“***”,***就叫玩家发订单给他“***”的账号骗他说他的个人信息未填完整,需要交纳保证金,于是再骗他交了800元保证金。然后“***”就骗他说他的银行卡错误,后台无法发货,需要他再交人民币3600元才能解冻账号,他就再充了3600元,然后***又编造各种理由让玩家上当,后来发现被骗,就跟我说如果不把钱退回去就报警,***后来就把这个玩家的QQ号码拉黑了。第一次一共骗到4600元,骗到钱后我就再截图发给上家李某,他就将我骗得的钱的70%就是3200元通过银行卡转账给王某,王某拿现金给我。后来我也在《天龙八部》、《地下城》网络游戏里用这样的方式骗过钱,我们就是通过这样的方式进行网络诈骗的。我们虚假网站有一个后台查询系统,账号密码我不记得,因为帐号密码都会时常更换,但是“东山再起”的QQ群的群公告上有,登录了后台查询系统我就查询到被我骗到的玩家注册的账户有没有充钱。我在2015年4月份开始参与网络诈骗时,叫李某拉我进“东山再起”QQ群的,群主是李某,群里大概有50人,他们都是一起参与网络诈骗的,成员都是海南省澄迈县人。这个群是用来诈骗的,每个成员骗到钱后就从后台查询系统里截图私聊李某,李某就把骗到的钱分给他们。我认识的还有王某(QQ名“半脑狗”)、王某明(QQ名“古明”)、唐某青(QQ名)、徐某军(QQ名“宁二”)“黑面君”、“么哑”、“小白”、“”兔的”,我不知道名字但是见过。其他群里的成员我不认识。我一共有2个QQ,一个是“大V”(账号29629×××38门用来诈骗的,另一个是“大V哥哥”(账号15915×××76个是平时生活用的。李某是用一张买来的银行卡(账户名我不记得)把我所得的钱转给我的,转到一张王某给我的银行卡里(卡号我不记得,账户名是郭某龙),我再从账户名郭某龙的银行卡里取钱,有时候我叫李某会转到王某明的银行卡里,王某明取现金拿给我,有时候李某会直接给我现金,有时也会直接转到王某的卡里,王某再给我现金。我共获利5700元左右,已经在公安机关确认过,是李某通过转帐给我朋友王某明的卡上的,这些是按照70%的诈骗金额给我的。
(5)同案人王某明的供述:我是在玩“真王”网络游戏,然后发布虚假的卖游戏币信息,并通过虚假的网页进行交易诈骗对方的钱,网络诈骗得来的非法收益我占75%,剩下的25%给了李某和“啊尊”他们,具体他们怎么分成我不是很清楚。我是通过“啊尊”提供的后台上面查询对方是否被诈骗成功,同时还可以看到被诈骗的金额。公安机关在我身上缴获了两张银行卡,一张是我自己开户的(中国邮政的卡尾数5620)是用于诈骗转账的,一张是我妈妈给我打生活费的卡(海南农村信用社尾数6107)。我名下有两个QQ号码,一个是账号98098×××05wangyuminllO,用于生活使用;另一个是账号为尾数1844(每次要登陆时,我就在我自己生活使用的QQ上查询找到再复制登陆),密码是98098×××05进行网络诈骗。我有一个微信账号,账号为98098×××05使用这个微信进行网络诈骗,我是于2014年5月份左右开始进行网络诈骗。按分成我一共参与网络诈骗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万元。我参与网络诈骗非法获利的钱都被我花完了。
(6)同案人李某的供述:我于日3时许,在海口市龙华区坡博村一公寓,同邱某培、何某豪、杨某勇一起被抓。在我住处缴获黑色华硕笔记本一台、金色苹果手机一部,以及银行卡9张。我有网络诈骗,大约有23个同伙,其中有阿尊(林某尊)、何某豪、邱某培、王某星、王某宁、杨某勇等人。
我们在游戏里面发布售卖游戏装备、充值游戏币等信息,拉拢游戏玩家到指定网站购买游戏装备、游戏币等,然后对玩家实施诈骗。诈骗网站是阿尊制造的,域名不定期更换,没有固定域名。我们都是免费使用网站,如果骗到钱,阿尊就会从被骗金额中抽水15%。
我们团伙阿尊是头,他负责提供网站给我们使用,何某豪、邱某培、王某星、王某宁、杨某勇等人是我的下家,我代理负责联系老板和下家的,其中杨某勇既是我下家自己又是代理,我下家负责在各游戏里面发布售卖游戏装备、充值游戏币等信息,拉拢游戏玩家到阿尊提供的网站交易,如果骗到钱,阿尊就会从被骗金额中抽水15%。我抽水5%或者7%,余下的钱由我发给拉拢被骗玩家的那名下家。
阿尊提供的网站是虚假的游戏交易平台,玩家在阿尊提供的网站进行交易是不会获得装备和游戏币的。被骗玩家交易后,所购买的东西没有到账,那些玩家就会联系那些发布售卖游戏装备信息的人(也就是下家),下家就通过QQ与买家沟通,并告诉玩家所使用的账号审核不通过,发货不成功,需要提供担保金审核他们的账号,审核通过后会返还担保金。我们就这样套钱。
我是从2015年7月开始做的,因为阿尊与我认识,他介绍给我并教我做。我是通过QQ25425×××88联系,他的QQ是26926×××05是毛毛。我通过QQ群管理并联系下线,我是群主,邱某培是管理员,在我因吸毒拘留期间(日拘留,共15天)是邱某培管理我的下家,好处是这期间抽水的钱归他。
下家骗到钱后,阿尊首先收到钱,抽水后就把余下的钱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直接存到我银行卡给我,我抽水后通过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给我下家。我和阿尊交易使用的是工行卡,账号名是吴某贞,账号是62162×××79卡是我在网上用400元钱买的。我也用这张卡转账给我下线。
我共获利7万多,其中我自己做下线获利1万多,做代理获利6万多,具体以吴某贞这张卡的收支记录为准。我们成功诈骗约80多万元,平均每场诈骗约三千至五千多元。2016年2月份诈骗达1万元以上的共有四次,王国骗过两次,杨某勇、何某豪各一次,其中王国的是我抽水后以现金给他,杨某勇、何某豪是通过银行转账。那些玩家在这个交易平台要自行注册账号密码的。该网站的后台需要账号密码登录,登录后可以查看玩家们的交易记录,该后台账号和密码是林某尊设置的,也是不定期更换的。该平台有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扫描二维码等三种充值方式。林某尊在该平台关联使用的银行账号有:刘某华工行卡5829489,胡某工行卡8288733、羊某源工行卡41140。是否还有其他账户我就不清楚了。我使用的QQ有25425×××。我使用的诈骗卡有吴某贞账号62162×××79我自己名下的海南农村信用社卡62162×××61宝账号xucxuc×××@163.com)是林某尊申请后给我使用的,而支付宝账号xucxuc×××@163.com)也是林某尊申请的,除了他有使用这个账号,其他人有没有使用我就不清楚了。那个虚假交易平台的支付宝二维码是绑定xucxuc×××@163.com),有没有绑定其他支付宝账号我就不清楚了。
(7)同案人邱某培的供述:我用QQ19019×××93非诚勿扰)作案,我用该QQ在我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登陆,也有在网吧登陆过。我和李某从小到大一起玩耍。我知道么尊(林某尊)是虚拟平台的背后操作者。么尊姓名不详,QQ昵称毛毛。开始我不认识么尊,是日李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李某让我代他管理东山再起群,并把他QQ25425×××88使用。诈骗所得么尊占15%,李某占10%,我占75%的比例分配。我做***手一共获利7000多元,代李某管理群一共获利1万多元。
受害人的钱转账到某尊(林某尊)的银行账户、微信钱包和支付宝后,么尊再通过银行转给李某,李某再通过银行转给下家。我代李某管理QQ群期间,某尊就直接转账到我的银行账户,我再通过银行转账给下家。
我从2015年11月开始实施诈骗的,我被缴获有一部华硕笔记本电脑,一部银色苹果手机,一张海南信用社卡62162×××97接赃)。诈骗得手后,么尊就把钱转到我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62162×××97卡上。
(8)同案人杨某勇的供述:我于2016年3月份左右开始参与网络诈骗。有一天晚上我和陈某师、小某等几个朋友在海口一酒吧喝酒,陈某师就叫我一起干诈骗。之后我和陈某师、小某、小民等几个人在海口农垦小区租房,在该房陈某师就教我们如何操作,我们每人一台笔记本电脑来学,我们登陆游戏,发布交易信息,提供网站给玩家,在提供需要的玩家网址后,我的上家就会以假***让玩家缴纳保证金来骗玩家的钱。之后的操作我就不知道了。我跟陈某师他们干了两三天后,就跟邱某培、何某豪、李某三人在海口市龙华区花园一起干网络诈骗。在房间里每人一台笔记本(各自出钱买的)登陆游戏发布出售游戏币、装备信息,玩家上当后,我就立即用上线提供给我的QQ与上线联系,之后的操作由这个上线完成。如果成功骗钱,上家会将骗取的总金额的一半的钱作为我的报酬。
我的上家真实名字我不清楚,网名叫某毛。我和邱某培、何某豪、李某一起在出租房干网络诈骗,都是各干各的,他们三人都有自己的上家,我不知道他们的上家是谁。
上家通过微信红包和银行卡汇钱给我,骗取的游戏币和装备的钱就分给我八成,骗取的保证金及其他的钱就分我五成。上家某毛共汇钱给我五六次,其中三成汇款是我成功骗取的报酬,其余的是某毛下家的钱,我按照某毛的吩咐,把其余的钱通过微信红包转给某毛的下家。某毛在建的QQ群叫疯到一亿,我被抓前群里有十六个人,这些人我都不认识,是某毛拉进群的。
我微信号187×××卡是工行卡,以我自己身份开户的。我的银行卡只有这一个,在我出租房缴获的一张农行卡是我朋友李某的,我没有使用该卡。
我只有一个QQ号,是,除了这个,还有一个是某毛提供的,这个号我没记清楚,在我使用的笔记本里有登陆过。
我共行骗得了4000多元人民币。我的支付宝账户是我的名字,账号多少我忘记了。我从2015年12月份底开始诈骗。开始是在龙华区xx干这事,我钓鱼后,我的上家外号叫豆芽的人会装作***来骗玩家的钱。我通过网站看到受害人的金额,之后上家分八成给我,而担保金就分五成给我。我跟豆芽合作一个月多就没有和他一起干了。期间上家大约分十几笔通过一个农行账号转给我七八万,我又将钱分给我们建QQ群的一些好友。这一个多月,我诈骗得手三四千。之后于2016年2月下旬,与陈某师、小某、小民等几个人在海口市农垦小区,这次干了两三天就没干了。之后我就跟李某、何某豪、邱某培三人在海口市龙华区xx一起干。这次我大约骗取3000多元。疯到一亿的QQ群是某毛使用我的QQ创建的,然后他将该群交给我使用,我是群主。群里的成员都是一起做诈骗的,他们骗到钱后就会告诉我,并叫我联系某毛拿钱。某毛没有加入疯到一亿。
某毛可以查看充值平台的所有玩家的充值记录,有玩家充钱,某毛就会通过QQ截图给我,然后叫我发到群里。骗钱后,某毛得20%,钓鱼的人80%。某毛抽走钱后,剩下的就通过银行卡转给钓鱼的人。我用于赃款流通的是工行卡76117xx。我主要是通过我的笔记本实施诈骗。陈某师是我拉他进疯到一亿群的,他的QQ32432×××36钱总,经查看我尾号为1732的交易明细,确认了部分交易记录是赃款。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王某X的供述:我参与诈骗的QQ群名字有“东山再起”、“带着节奏跟我走”、“你说米就米”。“东山再起”群的群主昵称叫“啊星”或“星星”,“带着节奏跟我走”、“你说米就米”的群主昵称和QQ号码我就记不清楚了。在骗取他人钱财的过程中,我是“钓鱼手”的角色,我的上家是李某,骗取他人钱财的虚假网站也是上家提供的。我们是以在网上假卖游戏币及装备低价吸引游戏玩家中套,然后以各种理由让中套的玩家支付(充值)现金进来从而达到骗取的目的。没有“***手”参加的话,每骗取100元,我可以得到78元,如果有“***手”参加的话,每骗取100元,我可得68元,“***手”得10元,剩下的都是上家跟后台所得。我分赃所使用的银行卡是一张工商银行银行,银行卡的尾数是3749。我先进入游戏,进入游戏后就买喇叭,在游戏里喊充值,如果有人问我怎么交易,我就直接告诉玩家去平台也是我们的假网站链接,之后让玩家注册,注册完之后,叫玩家充值,之后就交给***手,***手会告诉游戏玩家说身份核查不通过,叫玩家往里面打钱,我们会告诉游戏这个钱会返还给玩家,实际上的钱是不会退给玩家的。我诈骗到现在一共分到5120元人民币。我分赃用的是一张工商银行银行卡,银行卡尾数是3749。
(2)被告人徐X的供述:我是在2015年年底由李某把我拉进他建的那个诈骗群里(群名是“东山再起”),之后我就开始骗取他人钱财,一直做到今年3月份,我就没有再去诈骗他人的钱了。我是充当“钓鱼”的角色。我们是三七分成,我得七成,李某他们得三成。我是通过网络来实施诈骗的,我在网上下载“传奇霸业”游戏,然后用以前注册的QQ号(140140××××3598:兄弟情)登陆游戏,登陆进去之后我就在游戏里骗游戏玩家说我是卖游戏币的,叫需要买游戏币的玩家联系我,买家联系我以后我就叫他(她)去注册,注册好了以后我就从李某建的群里发一个链接给他(她),让他充钱进去购买游戏币,玩家充钱进去之后会发现充值的钱到不了账户,我会让玩家联系链接里的***(***有很多,我只记得一个昵称叫“笑笑”的),我们中就会有人假扮***跟玩家说审核不通过,之后***是如何跟玩家聊的我就不清楚,反正交易截止之后(就是玩家不再受骗了,停止打钱了),***就会截图发给我看总共骗取了玩家多少钱,到时群主管理员李某就会通知我结数,叫我发卡号(工商银行账号我记不得了,尾数是9902,是用我本人的名字开的户)给他,他就会打钱给我。我共获利大约5000元左右。
(3)被告人陈某X的供述:我大概是于今年(2016年)3、4月份开始参与诈骗的,一开始是曾某X拉我进来参与诈骗违法犯罪的。我总共实施诈骗七、八次。我是通过网络来实施诈骗的,我在网上玩“大话西游”网络游戏,登陆进去之后我就在游戏里叫卖宠物,然后有人问我,我就让对方去骗人网站注册购买宠物,注册好之后我就把曾某X发给我的一个链接转发给被骗的人,让他进入我发的链接并充钱进去购买我的宠物。玩家充钱进去之后,我就会让玩家联系链接里面的***,***是如何同被骗的人聊我就不清楚,但是每次骗完之后***都会发一个交易的截图给我,让我清楚骗了多少钱。我们是四、六分成,我占六成,做链接管理的人分四成。他们是通过微信转账或者先转账曾某X的银行卡里面,曾某X再通过微信转账或者以现金的方式给我钱。符某名下尾数是“8048”的银行卡是曾某X在使用的。赃款是先存到符某的银行卡里面,我在诈骗成功后曾某X把诈骗得来的赃款通过现金或者微信转账的方式给我,有时我会使用符某的银行卡取款给曾某X。
(4)被告人曾某X的供述:我于2016年3月加入“东山再起”QQ群,从那时就开始诈骗,群主网名叫“星星”。我还提供我的名字登记的工商银行卡给陈某X使用,同时我还把用于诈骗的网站链接发给陈某X。首先我会在天龙八部、梦幻西游网络游戏中喊喇叭称可以低价购得游戏元宝,游戏玩家看到后就会在游戏里面联系我,同时我就登入交易平台上架玩家需要购买的商品,叫玩家百度搜索“网易82城”、“网易***城”(中间数字不记得),或者我把陈某X的QQ给游戏玩家,然后玩家就会和陈某X联系(同时我会把“东山再起”QQ群里的网站链接发给他),到这里我的任务就完成了,接下来就是由陈某X进行进一步的诈骗。
我共有三张银行卡,有一张是符某的工商银行卡,一张我本人的中国银行卡,还有一张是我本人的工商银行卡,都是用来诈骗的。
(5)被告人张某X的供述:我和李某是同学关系,我是于2015年12月中旬开始参与网络诈骗的,主要“钓鱼”,在网络发布诈骗信息。李某负责与买家进行交易诈骗买家钱财。
我是看到李某成功诈骗买家钱财后,就想自己在网络游戏诈骗玩家的钱,因为我不会弄那些虚假交易平台,于是我就跟李某一起商量,我成功搭讪游戏玩家,钓到鱼后就发送给李某,李某诈骗成功我就得到诈骗所得的分账,成功诈骗游戏买家100元中有75元是我得,25元就李某得。我分赃用的是一张工商银行卡,卡号尾数是1614。我和李某的交易记录,我已经签字确认。
(6)被告人梁某X的供述:参与网络诈骗的有李某、邱某培、邱某存、何某豪、李某2、徐某,还有外号叫“哑冰”、“古明”、“瘦士”等,我们这些人都是跟着李某做网络诈骗,李某是我们的“代理”,即召集我们做诈骗的事。
我跟邱某存都是长安镇人,大家都认识。在今年(2016年)1月我看见邱某存、李某、邱某培在长安的美心网吧上网,他们一边玩网络游戏一边在做网络诈骗,邱某存就说赚钱快,并教我玩轩辕传奇网络游戏,然后教我在游戏里喊卖游戏装备,有人上钩他们就会提供平台实施诈骗。我学会了后,就经常在美心网吧玩“轩辕传奇”游戏,李某拉我进了他们的QQ群,群里经常换号和名字,最后我记得叫“东山再起”Q群,李某是群主,我就一边玩游戏一边就用大喇叭喊话卖游戏里的时装、配饰、武器等装备,价钱100元至400元不等,有买家要买就会在游戏里联系我,我就用作案QQ(22322×××43他加我QQ联系,然后我就把李某发到“东山再起”QQ群里的虚假交易平台的链接转给买家,有时候就让玩家自己去百度搜索“乐购***城”、“赶集***网”(网名都是不定期更换的,每次更换后李某就把新的网站发布在“东山再起”QQ群)等,我就要把玩家想要买的物品让QQ群的群主或管理员(即李某、邱某培他们)把数额和数量在网站挂单。买家就会进入虚假网站,注册后就点击购买支付,然后买家就点击里面的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和网银支付等支付的其中一种支付交易,支付时买家的钱就会付到后台的账户,即李某那里,支付后买家就联系我,问我怎么发货,我就叫他联系网站的QQ***发货,网站***QQ号都是李某和邱某培他们扮演,如果他们在线就会扮演***加买家的QQ,如果不在线我就会在“东山再起”的QQ群里喊谁“打***”(意思是谁扮演***继续诈骗),因我不懂***是怎么继续骗,后面的诈骗流程我就不动,后面诈骗成功后,只要我进入后台,我就知道买家被骗了多少钱,李某就会把钱转给我的中行账户。我听说他们有上家,叫“阿尊”。
5、辨认笔录
(1)同案人邱某涛的辨认笔录,证实邱某涛从混杂照片指认出张某X就是与其一起实施网络诈骗的人。
(4)被告人梁某X的辨认笔录,证实梁某X从混杂照片中指认出徐某就是与其一起参与网络诈骗的人。
(5)被告人徐X的辨认笔录,证实徐某从混杂照片中指认出张某X就是与其一起实施网络诈骗的人。
(6)同案人王某明的辨认笔录,证实王某明从混杂照片中指认出徐某、梁某X就是与其一起实施网络诈骗的人。
(7)被告人陈某X的辨认笔录,证实陈某X从混杂照片中指认出曾某X就是与其一起实施网络诈骗的人。
(8)被告人曾某X的辨认笔录,证实陈某X从混杂照片中指认出陈某X就是与其一起实施网络诈骗的人。
(9)同案人邱勋策的辨认笔录,证实邱勋策从混杂照片中指认出梁某X、张某X就是与其一起实施网络诈骗的人。
5、电子证据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X、曾某X、梁某X、张某X及其同案人所使用的手机及王某X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内的电子数据内容。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抓捕现场的方位、地点及环境概貌。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此外,还有业已生效的(2016)粤1323刑初717号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关于被告人曾某X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的诈骗数额,其中部分款项系陈某X通过其所掌控的符某银行账户所收取的诈骗款项。经查,现有证据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曾某X诈骗所得的20883元系由被告人李某所指控的吴某贞账户、邱某培账户汇入,即使其中部分款项属陈某X诈骗所得,但曾某X明知陈某X实施网络诈骗仍提供银行账户流转赃款,其仍应就该部分款项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X诈骗数额为20883元并无不当。被告人曾某X的辩解意见,因与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X、徐某、陈某X、曾某X、张某X、梁某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络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X、徐某、陈某X、曾某X、张某X、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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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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