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 新闻动态
重庆市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2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让广大群众更好地理解通知的具体内容,现将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通知出台背景
2009年4月,***中央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公立医院改革要推进医药分开,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方式逐步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通过实行药品购销差别加价、设立药事服务费等多种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2012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进一步规定: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政策,试点县级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2012年7月,在国家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重庆市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2〕221号),提出:进行综合改革试点的区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采取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设药事服务费和加大财政投入等方式给予补偿。随即,南岸区、江北区率先试点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截至2013年9月,已累计向就医群众药品让利达1348.99万元。原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和市物价局等多个部门做了大量前期调研。市政府领导多次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讨论以药品零差销售为重点的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最终决定在我市20个区县(自治县)的试点公立医院试行除中药饮片外的所有药品零差率销售,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以药事服务费的方式补偿。
二、药事服务费的具体涵义
?“药事服务费”在《意见》中正式被提出,是医师和药师知识价值、劳动价值的体现,也是取消以药补医机制的重要途径。建立药事服务费制度,目的是为了切断医院收入与药品销售之间的利益关系,从利益机制上规范诊疗行为,杜绝无序用药、过度用药、滥用药等现象,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控制医药费用增长,进一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同时也是为了将医院收益体现在医疗服务的技术、水平、能力等方面,激励医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立医院规范、科学发展。
?我市医保参保人员的药事服务费由财政、医保、个人三方承担,参保人员每门(急)诊人次(疗程)次均药事服务费由个人承担2元/人次,剩余部分由财政和医保各承担50%;参保病人出院次均药事服务费由个人承担10%,财政和医保各承担45%。非医保人员、非本市医保参保人员、未出示社会保障卡等就医凭证的本市参保人员由个人全额承担“药事服务费”。
三、收取药事服务费的标准
2013年10月,按照市政府医改领导小组专题会议要求,由原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组成工作小组,按照“客观真实、实事求是,总量平衡,不增加群众负担,保证医院正常运营”的原则,通过提取全市各区县级公立医院HIS系统数据,结合财务年报数据进行药事服务费标准测算。同时,为减少区县之间的过大差距,适当体现区域差异,根据市委四届三次全会“五大功能区”划分,按都市功能核心区及拓展区、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及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三个区域确定药事服务费标准。下表为药事服务费标准。
药事服务费标准
(单位:元)
我市参保人员
非我市参保人员
每门诊人次
都市功能核心区及拓展区
城市发展新区
渝东北生态涵养及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
每住院人次
都市功能核心区及拓展区
城市发展新区
渝东北生态涵养及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
??? 四、收取药事服务费对老百姓的影响
收取药事服务费看似增加了收费项目,但实际上老百姓看病就医负担总体将得到明显减轻。一是试点医院取消15%的药品加成,实行按药品进价销售,原来15%的药品加成利润将直接让利给患者,药品费用将明显减少。二是我市医保覆盖率长期稳定在95%以上,参保人员药事服务费绝大部分由财政和医保承担,个人仅负担少部分,不会加重个人负担。三是同一参保人员三日内在同一医疗机构同一科室多次门诊就医,只计算一次药事服务费。四是药品实行进价销售,切断了医院收入与药品销售量之间的利益关系,从利益机制上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从一定程度上杜绝了过度用药、滥用药等现象,进一步降低群众药品负担。五是我市未参加医保的人员不足5%,加之民政医疗救助已帮助困难群体参保,非参保人员多为有能力参保而未参保人员,实施药事服务费有助于促进这部分人参保。
例1:参保居民王某在某试点区县公立医院门诊就诊,发生药品费用115元(其中含药品加成15元)。取消药品加成前,医保个人账户支付115元。取消药品加成后,药品费用为100元(115-15=100元),药事服务费2元,个人支付合计102元(100+2=102元)。即取消药品加成后,王某个人支付较之前减少13元(115-102=13元)。
例2:非我市参保居民李某在都市功能核心区某试点区县公立医院门诊就诊,发生药品费用115元(其中含药品加成15元)。取消药品加成前,个人支付115元。取消药品加成后,药品费用为100元(115-15=100元),药事服务费12元,个人支付合计112元(100+12=112元)。即取消药品加成后,李某个人支付较之前减少3元(115-112=3元)。
例3:参保居民张某在都市功能核心区某试点区县公立医院住院,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药品费用3450元(其中含药品加成450元)。按平均报销率80%计算,则取消药品加成前,个人支付690元(×80%=690元);取消药品加成后,药品费用为3000元,个人负担药品费用600元(×80%=600元),药事服务费34元,合计634元(600+34=634元)。即取消药品加成后,张某个人支付较之前减少56元(690-634=56元)。
例4:非我市参保居民贺某在都市功能核心区某试点区县公立医院住院,发生药品费用3450元(其中含药品加成450元)。取消药品加成前,个人支付3450元。取消药品加成后,药品费用为3000元(0元),药事服务费340元,个人支付合计3340元(0元)。即取消药品加成后,贺某个人支付较之前减少110元(0元)。
五、公众关注的其他热点问题
(一)进行综合改革试点的区县级公立医院名单
江北区:区红会医院、区中医院
九龙坡区:区五院
南岸区:区人民医院
南川区:区人民医院
垫江县: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
秀山县: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
荣昌县: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
梁平县: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
忠? 县: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
奉节县: 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
巴南区:市第七人民医院
万盛经开区: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
石柱县: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
巫山县: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
渝北区: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
綦江区: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
合川区: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区妇幼保健院
璧山县: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
铜梁县: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
潼南县: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
(二)参保人员未带医保卡就诊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时或住院治疗期间未出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就医凭证的,药事服务费由本人全额承担;门诊就医的3日内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就医凭证的,可凭相关票据到所就诊的医院退取相应的药事服务费(扣减个人承担部分)。???
(三)中药饮片为什么未纳入药品零差率销售
因为中药饮片在生产、运输、储存中会发生损耗、霉变等,中药饮片加成是补偿在各种环节造成的损失,实行零差率将抑制中药饮片的使用。
六、相关政策咨询途径疑问或建议,可向市医改办或重庆市卫生***咨询,咨询***:,。
官方网站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部委网站
外交部国防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语委航天局原子能机构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计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宗教局国管局信访局
市政府群网站
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经信委重庆市发改委重庆市教委重庆市科委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建委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市政委重庆市交委重庆市农委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外经委重庆市审计局重庆市国资委重庆市地税局重庆市环保局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统计局重庆市工商局
区县卫生计生机构
渝中区卫生局九龙坡区卫生局
委直属(代管)单位
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第三军医大学重庆大坪医院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重庆市卫生信息中心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重庆市急救中心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重庆市中山医院重庆市肿瘤医院重庆市妇幼保健院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重庆市精卫中心重庆市疾控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重庆市结核病防治所重庆市卫生服务中心重庆市医学会重庆市戒毒康复所重庆市卫生局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重庆市血液中心重庆市医疗设备质量检测管理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重庆市第十三人民医院(原重庆铁路医院)
All Right Reserved.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版权所有
重庆市卫生信息中心 规划·设计·开发
备案号:渝ICP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