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专业人士解读刚刚实施的《精神卫生法》_新浪新闻
听专业人士解读刚刚实施的《精神卫生法》
龙虎网讯 “如何证明自己不是精神病”这曾是一个在网络上被调侃、讨论的话题。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实施,其中多项条款引起社会热议,给大众带来“‘被精神病’就此终结”的期盼。新法的一头是精神障碍者的权益,另一头是社会公众的安全,只有在执行过程中平衡两方利益,才能使新法发挥真正的作用。
推崇“人格尊严”,与国际接轨
新法第四条规定,“精神障碍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这两条可以说是新法的最大亮点,其中对于“人格尊严”的推崇更是与国际接轨的体现。
南京工业大学刘小冰教授说,全国范围内正常人被强制送入精神病院的案例是存在的。2006年,深圳人邹宜均被家人以近似于绑架的方式送入精神病院,并被禁锢长达3个多月,后在他人帮助下才得以逃脱。近几年发生在其他城市的几个类似案件,都折射出相关法律的空白。
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惠江平律师认为,即便强制收治是为了“治病救人”,也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前提的,需要格外谨慎。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精神病人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对其强制收治同样必须通过严格程序。“欧美一些国家将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治归于社会或司法范畴,而以往我国将其归于医学范畴,这实际上是让医生代替法官,宣告自然人的权利终止。倘若医生判断失误,那么患者就丧失了人身自由。”
从这个角度看,精神卫生法也是权力卫生法,它让医学回归科学,让权力回归本位,让该受治疗的受到治疗,让不该“进去”的做回正常人。
实现“自愿住院”,并非一刀切
新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但这并不表示对于所有精神障碍者,一刀切实行“自愿住院”。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心理精神科主任袁勇贵接受采访时解释说,“依据法律,精神障碍患者可以拒绝做精神障碍的鉴定检查、可以拒绝住院、入院的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即便是其他科室住院的病人需要精神科医生会诊,医生在会诊之前必须明确告知身份,并取得患者本人和家属的同意才能进行。”
只有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应当对其实施强制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险的,如自残、自杀等;(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如拦车、抢劫、砍人等。此类收住入院,现在的提法叫“非自愿住院”。
就在新法实施的当天即5月1日19时许,广西柳州市一村庄发生一起凶杀案,致两名五岁儿童死亡,三人受伤。而据警方透露,嫌犯疑似精神病人,即我国民间俗称的“武疯子”。所以,对于这名嫌犯来说,最轻的处置,可能就是“非自愿住院”。
推行“独立审核”,寻求平衡点
南京大学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孙国祥认为,《精神卫生法》的意义就是在保障人权与防范精神病人公共危害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关键在于医生的诊断,如果能建立一支独立、专业、具有高度责任感的精神病医生队伍,不为权势所左右,那么人权的保障就不会是一纸空文。”江苏苏德律师事务所张国民律师也认为,需要设立类似于公证机构的专门机构,来对精神病医生的诊断结果进行复核。
“在欧美国家,强制收治的标准是:有经专业医生诊断的精神病;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其必须住院,比如具有明确的社会危害倾向、存在非常严重的针对自己或他人的危害行为、并且对自己的状况没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等。同时有足够的依据认为,不住院的后果比住院更糟糕。对于收治的对象必须严格遵守两个程序,首先是医生鉴定,然后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来复核。”江苏省社科院研究员方明说,这样既能节约资源,也能尽量把误诊误判的情况减到最低。“当然,独立的审核委员会重点审查的是执行收治标准的程序,而不是专业问题。外行判断专业问题的正确率整体上肯定比内行要低。”
至于审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南京大学教授顾海认为,应由法律界人士、患者、患者家属、一般公众、专业人士等综合组成。他同时强调,诊断的专业标准应当由专业人士来制定,但程序应该是法治的,而且类似陪审团的架构有利于社会多方监督和制衡。
本报记者 沈峥嵘 吉凤竹 孙 庆 (原标题:听专业人士解读刚刚实施的《精神卫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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