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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新立、延续、变更、转让的审批
& 16/6/2011 AM 9:01:17&
来源:县公共服务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
3、《辽宁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暂行规定》9号文件
一、采矿权新立: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新立采矿权登记的,应按下列规定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资料一式四份: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二)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开采黄金矿产资源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颁发的《黄金矿产准采证》(复印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七)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
(八)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采矿权价款确认书、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承诺书)等有关材料。
申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竞得人或中标人还应提交招标拍卖挂牌公告、采矿权成交确认书、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等有关材料。
(九)《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准意见。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家评审意见。
(十二)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十三)土地复垦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十四)《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十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二、采矿权延续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按下列规定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资料一式四份:
(一)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的理由,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消耗矿产储量(利用储量+损失储量),矿山保有储量、现有矿山生产能力及矿山尚可服务年限。
2.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经营情况,主要包括:矿石产量、产值、企业盈亏、“三率”指标、有无技术人员、矿山安全、环境保护等情况。
3.依法办矿情况,有无越界开采行为,是否按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三)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采矿权年度检查合格的证明。
(六)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复印件)。
(七)煤炭矿山企业还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属于采矿权有偿延续登记的,还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采矿权价款确认书、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承诺书)等有关材料。
(九)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情况证明,主要包括: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相关费用缴纳等情况。
(十)矿山开采现状实测图纸。
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井下矿)。
露天采场实测验收图(露天矿)。
图纸要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注明图例、矿区范围坐标和开采深度,采用标准图签并加盖测绘单位公章。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三、采矿权变更
(一)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在委托有资格的单位编制地质勘探报告前,必须征得登记管理机关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申请扩大矿区范围限定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深部及其周边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扩大矿区范围后的矿山或采区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
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5.煤炭矿山企业还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情况证明;
7.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8.地质勘探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地勘单位在对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进行勘查的同时,对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进行核实,并编入地质勘探报告中,一并进行储量评审备案;
9.《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1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11.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采矿权价款确认书、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承诺书)等有关材料;
1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准意见;
13.地质灾害危险评价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14.土地复垦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15.《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6.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二)采矿权人申请缩小矿区范围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煤炭矿山企业还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6.《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8.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情况证明;
9.划出范围矿产资源开采现状报告;
10.有关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工作情况;
11.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12.《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3.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三)采矿权人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5.煤炭矿山企业还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情况证明;
7.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8.《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10.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还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采矿权价款确认书、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承诺书)等有关材料;
11.变更开采方式的,还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评价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土地复垦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12.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四)采矿权人申请变更矿山生产规模、增减开采矿种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煤炭矿山企业还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情况证明;
6.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7.《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9.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五)采矿权人申请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情况证明;
4.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六)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变更登记申请,如不与采矿权转让审批同时申请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采矿权转让批复》;
5.采矿权价款处置等费用的有关凭证,包括分期缴纳的应提交受让人缴款承诺书(原件);
6.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四、采矿权转让
采矿权人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应按下列规定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资料一式四份:
(一)采矿权转让申请报告。转让申请报告中要叙述转让的原因及依据。
(二)《采矿权转让申请书》,转让申请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盖章后有效。
(三)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转让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的证明,证明材料内容还应包括:矿产资源开采情况及矿山所在地的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证明。
(七)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及相关费用的证明。
转让申请人按照规定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应提交缴款凭证(复印件);采矿权价款处置分期缴纳的,应由受让人提交分期缴款承诺书。
转让申请人按照规定已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相关费用的,应提交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足额缴费的证明和资源税的完税证明。
(八)国有和集体矿山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其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并同时在《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九)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
(十)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转让人和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2.拟转让的采矿权名称、采矿许可证证号;
3.拟转让的采矿权具体情况,包括:矿区范围坐标、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发证机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等;
4.双方拟定的转让价格或收益分配比例;
5.转让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结算方式;
6.受让人对将继续履行采矿权人的义务的承诺;
受让人应承诺:采矿权一经转让,受让人将行使由此权产生的一切权利和履行全部义务,包括转让之前原采矿权人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
7.受让人对继续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生产的承诺;
8.争议解决方式和违约责任;
9.转让合同生效日期;
转让合同自采矿权转让批准之日起生效。
10.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十一)受让人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十二)受让人开采该矿矿产资源的资质条件的证明。
(十三)采矿权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同时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和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人还应提交《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十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1、申请受理
2、组卷填表
4、上报市局评估价款评审备案缴纳价款确认通知书
5、签字报批
收费标准及依据
1、国务院日第241号令。
2、省政府价费字[号。
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74号。
4、国务院150号令。
收费标准:
1、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
矿区面积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算,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算。
2、采矿权登记费:新建更建矿山企业采矿权登记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3、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确认的评估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4、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费率为1﹪,铁费率为2﹪,铜、铅、锌费率为2﹪,金费率为4﹪,其它矿种费率为2﹪。
周一至周五(周五下午不办公)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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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铁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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