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rpg矿石怎么弄凭证怎么弄

我们公司是家公司,以前有个会计她只做外内不做内账,而且公司总共资产不知道。。。现在开始要做内账,怎么做??
告诉你个小经验,把外帐的凭证打印或复印一套,然后把没有入到外帐的业务补做进去,和老板沟通一下,看看是否需要做收付实现制,就OK了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其他***(共1个回答)
制度建帐进行财务管理。
不能在会计帐面反映的就在内帐上进行管理,另外用帐登记实收实付。说穿了就是内帐发生额不能向外提供自行消化。使老板心中有数。
我是做内帐的,格式就是以现金帐的格式在EXCEL里设置一下,逐日逐笔登记,但切记每笔支出一定要和外帐一样要有老板签字的才行,细心一点在表格的栏目后面加个备注栏。...
内账一般是会计做,但是,如果老板让出纳作也是可以的。因为内账没有要求,主要看老板的决定了。
至于内账报表,也没有规定要求,可以按照老板的要求设置一张表格(收入...
给你提供一份。
债务偿还协议,也就是常说的三角债,以此为依据做...如果往来单位不需要***,货款又从公司账户走账,如何...往来款:记账 往来款:表格 往来款:会计分录 ...
笔数少还行,EXCEL按列分,每列一笔业务,收入成本本来就可以分的,费用能分清楚的就分开记,不能分的就按照收入比列分摊,行的部分按照一般利润表顺序写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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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矿石供货合同_矿石供货合同范本_***合同
矿石供货合同_矿石供货合同范本
学习啦【***合同】 编辑:翠梅
  不同的地质成矿作用形成的矿石会不同,对于矿石供货合同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在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矿石供货合同,感谢您的阅读。
  矿石供货合同范文1
  供方:&&& (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上述内容可以按国家局制定的示范文本的表格填写,也可以直接用文字表述)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三、交(提)货的方式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地(港)费用的负担
  五、合理损耗及其计算方法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担保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三、其他约定的事项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矿石供货合同范文2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矿粉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一、标的物及其数量、价格
  1.1 甲方向乙方购买矿粉,数量为吨,单价为212元/吨,总价为元。
  1.2 合同价款的调整:上述1.1款中的单价不得调整;数量为暂定量,结算数量按照甲方实际接受的数量为准;结算时的合同总价在乙方向甲方供货结束以后,按照单价乘以结算数量计算。
  1.3 上述合同单价及按照此计算出的合同总价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需要支付的结算总价,其中已经包含了乙方为完成包装、运输、保管、交付等需要支出的一切费用。
  二、质量要求
  执行国家标准(GB/T)。
  三、风险负担
  矿粉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乙方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且交付给甲方之日起由甲方承担。
  四、矿粉交付时间、地点、方式
  4.1 乙方向甲方交付矿粉的时间为 年 月至 年 月。供货计划每月 吨,乙方每月实际供应数量以甲方乙方的实际需求量为准。乙方保证无论每月甲方通知乙方的实际供应量与计划供应量之间有多大差距,乙方都有义务按照上述的时间和甲方通知的数量交货。
  4.2 交付地点:丹东市元宝区金山大街(甲方丹东生产基地现场)。
  4.3 乙方负责将货物运送到4.2款规定的交付地点并且将货物交付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货物以后应该向乙方出具收货凭证,该凭证将视为甲、乙双方结算的依据。
  4.4 合理损耗小于或等于3&,在合理损耗范围内,收货数量以甲方过磅数量为准,如果甲方收货时过磅数量与乙方出库磅差大于3&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则应以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过磅数量为准。甲方过磅数量与乙方出库磅差小于上述比例,按实际数量结算;甲方过磅数量与乙方出库磅差超出上述3&比例的部分,甲方有权利拒绝收货。
  五、货物检验
  5.1 甲方委托乙方在合同编号矿粉中抽取试样并检验,矿粉签封后,试样保存三个月。如甲方对乙方同期编号矿粉检验认可,以该检验报告为验收货物质量的依据;如甲方不认可,甲方有权利拒绝收货,并且可以委托辽宁省相关检验机构对试样重新检验,该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为最终结果。如果乙方提供的矿粉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甲方有权利拒绝收货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2 乙方向甲方交付货物之日起45日内,如甲方未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货物质量问题,视为乙方所交付货物合格。
  六、结算方式及时间
  6.1 甲、乙双方于每月 日前按照甲方上月实际收到的矿粉数量对乙方上月的供应量和货款金额进行结算。
  6.2 年 月 日前以 方式支付货款 元,剩余货款按照实际供货数量,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结清。
  七、违约责任
  7.1 本合同中违约金的计算以上述1.1款中列明的合同总价(暂定总价)为依据。
  7.2 乙方延期交付货物,每延期一日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10日,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按合同总价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此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部分,乙方应当赔偿。
  7.3 乙方提供的矿粉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甲方有权利拒绝收货,并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换货物,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调换货物,并且每日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如乙方未能够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调换货物,视为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按合同总价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7.4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自逾期支付合同价款之日起,每日应按逾期未支付合同价款数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累计数额不能超过本合同总价的10%。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该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矿石供货合同范文3
  购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条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由唐雨龙为邛崃市冉义富强建材经营部提供以下材料:
  一、 品种:
  1、碎石:(规格0.5-3MM(1-3)。
  2、机制砂。
  二、 供应量:月供应机制砂不少于2万方,碎石不少于方。年供应金额不少于100万元。
  三、 供应地点:质量验收标准:国家现行标准及合同约定的标准。
  四、 价格标准,双方协商,以市场价格为标准上下浮动。
  五、 结算方式:购买方先预付总金额100万元的30%,即先付30万元。预付款在今后货款中扣除。合同执行后,按购货方实际收到方料,每月30日结账,支付上月垫资款。若有变化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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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作者:采矿权办理所需的各种材料及一般流程主办:矿产开发管理处会办:地质勘查处、矿产资源储量处、地质环境处、规划处、政策法规处...
采矿权办理所需的各种材料及一般流程主办:矿产开发管理处会办:地质勘查处、矿产资源储量处、地质环境处、规划处、政策法规处、执法监察局办文时限:40个工作日一、矿区范围预留申请所需资料:(一)新设立矿山企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6份,加盖工商部门的公章);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原件6份(县、市国土局在意见栏内应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所作申请是否符合预留条件等提出意见);3、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含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坐标、资源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等),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原件6份);4、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000,标出由北京直角坐标系标定的矿区平面范围、矿体分布情况和开采起止标高,并在图上加盖当地县、市(地级)国土资源部门公章(原件1份,复印件5份);5、在拟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内曾做过地质工作的,需提交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及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和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5份);6、由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6份);7、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提交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和已变更的勘查许可证(均复印件6份);8、招标拍卖挂牌取得采矿权的,提交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及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原件1份,复印件5份);9、矿山所在县、市国土局对所申请项目就矿权设置、矿权纠纷、是否符合规划等问题出具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5份);10、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电子报盘;1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二)已设立矿山企业申请划定(扩大)矿区范围(注:扩大的部分须与原矿区相连)1、上年度经年审的且与企业经营范围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要求企业名称与采矿权人相同,复印件6份);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原件6份(县、市国土局在意见栏内应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所作申请是否符合预留条件等提出意见);3、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内容见上)原件6份;4、申请划定(扩大)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000,标出矿体分布情况,以北京直角坐标系标定拟申请划定(扩大)矿区(和原矿区)平面范围,列出开采起止标高,并在图上加盖当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公章(原件1份,复印件5份);5、在拟申请(扩大)矿区范围内曾做过地质工作的,需提交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及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和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5份);6、由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6份);7、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提交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和已变更的勘查许可证(均复印件6份);8、招标拍卖挂牌取得采矿权的,提交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及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原件1份,复印件5份);9、属扩大矿区范围的,提交采矿许可证复印件6份;10、矿山所在县、市国土局对所申请项目就矿权设置、矿权纠纷、是否符合规划等问题出具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5份);11、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电子报盘;12、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二、采矿权新立申请所需资料:1、与企业经营范围相符的并在上年度经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要求企业名称与采矿权人相同,复印件6份);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6份(县、市国土局在意见栏内应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所作申请是否符合采矿权新立条件等提出意见);3、矿区范围图,比例尺1∶000,图上应标出矿体分布情况、矿区范围和资源储量计算范围拐点平面直角坐标(北京坐标系)、开采起止标高、储量计算深度,并加盖当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公章(原件1份,复印件5份);4、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含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设备、人员清单(原件1份,复印件5份);5、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及资源储量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和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5份);6、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设计及其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5份);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设计中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5份);8、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5份);9、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开采矿泉水除外)、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5份);10、开采钨、黄金、矿泉水、地热、煤、稀土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目前,凡未履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程序建设的钨、锡、锑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在国家新政策出台前,暂停审批和新建钨、锡、锑采选、冶炼和初级加工产品生产项目。开采钨、锡、锑、稀土须有国土资源部公告的采矿资格;开采黄金须有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黄金选冶许可证;开采矿泉水、地热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开采煤矿需提交区计划部门的立项批复和区行业主管部门的核准批复等有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6份);11、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或不是探矿权人申请采矿登记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审查意见书及确认的有关材料;12、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3份,复印件3份)及其电子报盘;13、由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6份);14、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提交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和已变更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各6份);15、招标拍卖挂牌取得采矿权的,提交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及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原件1份,复印件5份);16、矿山所在县、市国土局对所申请项目就矿权设置、矿权纠纷、是否符合规划等问题出具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5份);17、采矿权新立登记电子报盘;18、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三、 采矿权变更申请所需资料:(一)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1、与企业经营范围相符的并在上年度经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要求企业名称与采矿权人相同,复印件6份);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6份(县、市国土局在意见栏内应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所作申请是否符合采矿权变更条件,采矿权人是否已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等规费,矿山是否通过年检等提出意见);3、加盖当地县、市(地级)国土资源部门公章的矿区范围图(比例尺1∶000),涉及变更范围的,图上应标注原矿区范围界限和变更后的矿区范围界限以及各拐点的(北京)直角坐标和开采起止标高,(原件1份,复印件5份);4、变更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含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变更原因和依据,变更后生产安排和资源利用方案等(原件6份);5、变更开采方式的,应提交:变更开采方式后的矿山设计及其审查意见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矿山设计中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变更开采方式所造成的环境影响的评价报告(书、表)以及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均原件1份、复印件5份);6、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5份);7、变更矿区范围的,应提交:变更范围后矿区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变更矿区范围后的矿山设计及其审查意见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矿山设计中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变更范围后矿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以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国土厅颁发的扩大矿区范围预留的批复(扩大范围时),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和确认文件等有关材料(均原件1份、复印件5份);8、适用于拟变更项目的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5份);9、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3份,复印件3份)及其电子报盘;10、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等***(复印件各6份);11、矿山所在县、市国土局对所申请项目就矿权设置、矿权纠纷、是否符合规划等问题出具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5份);12、采矿权变更登记电子报盘;13、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1、与企业经营范围相符的、上年度经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要求企业名称与采矿权人相同,企业经营范围应含拟变更矿种,复印件6份);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6份(县、市国土局意见栏填写要求见“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3、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5份);4、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等***(复印件6份);5、上一年度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表(复印件6份);6、变更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变更的原因和依据,变更后的矿山设计及其审查意见概要等(原件1份,复印件5份);7、(含)拟变更主采矿种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5份)和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复印件6份);8、适用于开采拟变更主要矿种的矿山设计及其审查意见书(均原件1份、复印件5份);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矿山设计中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5份);10、采用可能有损环境的方法、方案或设计对拟变更主要开采矿种进行采、选的,需提交相关的环境影响环评报告(书、表)以及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均原件1份、复印件5份);11、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复印件各3份)及其电子报盘;12、适用于主要开采矿种变更的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5份);13、矿山所在县、市国土局对矿区和拟变更矿种就矿权设置、矿权纠纷、是否符合规划等问题出具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5份);14、采矿权变更登记电子报盘;15、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三)变更采矿权人名称但不属于转让的(属于转让的,先办转让审批,后办变更采矿登记)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6份(县、市国土局意见栏填写要求见“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2、有关部门的批准更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5份);3、与企业经营范围相符的并在上年度经年审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要求企业名称与采矿权人相同,复印件6份);4、企业章程(原件1份,复印件5份);5、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5份);6、未进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需提交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5份);7、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3份,复印件3份)及其电子报盘;8、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等***(复印件6份);9、矿山所在县、市国土局对所申请项目就矿权设置、矿权纠纷、是否符合规划等问题出具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5份);10、采矿权变更登记电子报盘;1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四)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办理变更登记的1、以转让人名义填写并经转让人盖章签字的《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6份(县、市国土局意见栏填写要求见“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2、采矿权转让审批机关批准转让的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5份);3、受让人填写的《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6份(县、市国土局意见栏填写要求见“采矿权新立”);4、受让人上一年度经年审的与企业经营范围相符工商营业执照(要求企业名称与采矿权人相同,复印件6份);5、原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5份);6、受让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5份)和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复印件6份);7、受让人提交的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设计及其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5份);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设计中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5份);9、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5份);10、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审查意见书和确认的有关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5份);11、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复印件各3份)及其电子报盘;12、未进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需提交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5份);13、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等***(复印件6份);14、矿山所在县、市国土局对所申请项目就矿权设置、矿权纠纷、是否符合规划等问题出具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5份);15、以受让人资料制作的采矿权变更登记电子报盘;16、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四、采矿权延续申请所需资料: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采矿登记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申请延续登记的采矿权人,应在届满前做好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矿山设计编写及审查、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等相关工作。1、与企业经营范围相符的并在上年度经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要求企业名称与采矿权人相同,复印件6份);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6份(县、市国土局在意见栏内应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所作申请是否符合采矿权延续条件,采矿权人是否已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等规费,矿山是否通过年检等提出意见);3、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等***(复印件6份);4、上一年度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表(原件1份,复印件5份);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5份);6、延续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延续登记的理由,矿山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保有储量和现有生产能力,申请延续开采的年限和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原件6份);7、矿山保有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均原件1份、复印件5份),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复印件6份);8、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适用于延续采矿的矿山设计及其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5份);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矿山设计中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5份)以及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6份);10、适用于延续采矿的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以及环保部门出具的适用于延续采矿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5份),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6份);11、未进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需提交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5份);12、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审查意见书和确认的有关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5份);13、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3份,复印件3份)及其电子报盘;14、矿山所在县、市国土局对所申请项目就矿权设置、矿权纠纷、是否符合规划等问题出具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5份);15、采矿权延续登记电子报盘;16、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五、采矿权注销申请所需资料:1、停办或关闭(闭坑)矿山储量核实报告及储量备案机关的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和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5份);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6份(县、市国土局在意见栏内应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所作申请是否符合采矿权注销条件,采矿权人是否已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等规费,矿山是否通过年检等提出意见);3、停办或关闭矿山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矿山停办或关闭的原因,矿山开采现状及储量利用情况,剩余保有储量及其保护措施,矿山安全防范措施,土地复垦及环保措施等(原件6份);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5份);5、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等***(复印件6份);6、有关部门对停办或关闭矿山的批准文件、图件(原件1份,复印件5份);7、采矿权注销电子报盘;8、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六、采矿权转让申请采矿权转让是指采矿权人依法将采矿权转移的行为,包括采矿权出售,作价出资,合资、合作开采经营,矿业股票上市,企业分立、合并及重组改制等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一)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两级审批:1、国土资源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采矿权转让审批;2、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除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以外的采矿权转让审批。(二)申请采矿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1、矿山企业投入生产满1年(但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除外);2、采矿权权属无争议;3、已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4、转让属国家出资、自治区财政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已按规定进行了采矿权价款评估和确认;5、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它条件;6、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采矿权转让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三)申请采矿权转让应提交的资料:1、转让人填写的《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原件6份);2、采矿许可证正本(原件1份、复印件5份);3、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定的转让合同。转让合同内容包括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权属关系、采矿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采矿许可证拐点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开采情况);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原件1份,复印件5份);4、转让人上年度已年审的并与企业经营范围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要求企业名称与采矿权人相同,复印件6份);5、转让人符合转让应具备条件的证明(除票据为复印件外,其他均为原件,6份):(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的证明,需由矿山所在县、市国土资源局出具(见第12条),转让申请人须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和投入以来各年(含当年)的销售纳税单;(2)采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需由矿山所在县、市国土资源局出具(见第12条);(3)已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证明。需由转让申请人提供付款***或收据;转让国家出资、自治区财政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需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和评审意见书及确认材料;转让经招拍挂获得的采矿权的,还需提交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转让属非国家出资的,由转让申请人提交出资情况的合同或协议或证明;(4)已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产补偿费和资源税的证明,需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有关缴纳税费的凭证或票据;6、转让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原件6份);7、国有企业转让采矿权时,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5份);8、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转让申请人需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的复印件(6份);9、受让人上年度已年审的并与企业经营范围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要求企业名称与采矿权人相同,复印件6份);10、受让人资质条件证明文件,含银行资金证明,设备、人员清单(原件1份,复印件5份);11、采矿权转让登记电子报盘;12、矿山所在县、市国土局对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是否满1年,是否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等各种规费以及对拟转让矿山就矿权设置、矿权纠纷、是否符合规划等问题出具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5份);13、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七、采矿许可证遗失补发申请所需资料:1、与企业实际经营范围相同并在上年度经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6份);2、采矿许可证遗失补发申请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5份);3、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6份);4、矿山所在县、市(地级)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采矿权权属无争议证明和采矿许可证遗失调查证明(均原件1份、复印件5份);5、自治区级公告遗失的报纸,要求公告40天后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5份);6、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八、采矿权抵押申请所需资料:1、与企业实际经营范围相符的并在上年度经年审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6份);2、采矿权抵押备案的请示(原件1份);3、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4、由矿山所在县、市(地级)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采矿权权属无争议的证明(各原件1份);5、由银行出具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定的《抵押合同》(原件1份);6、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定的《不动产抵押清单》(原件1份);7、由银行出具的借款人与贷款人签定的《借款合同》(原件1份);8、有资质评估单位出具的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和确认文件(原件1份);9、采矿权人法人***(复印件1份);10、上年度经年审的银行工商营业执照和银行法人***(复印件各1份);1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九、采矿权生产勘探申请所需资料: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勘探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号)规定,生产勘探是指在其矿区范围内为扩大储量(资源量)、将资源量升级为储量或基础储量进行的勘探工作。1、采矿权生产勘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生产勘探的目的、依据、理由和资金来源,拟设生产勘探范围直角坐标、面积和勘探深度等(原件1份);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3、经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生产勘探委托书(原件1份);5、受委托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格***(复印件1份);6、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签定的生产勘探合同(原件1份),内容包括委托人、受委托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称,注册地址,申请生产勘探的基本情况(采矿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权属关系,矿区和拟设生产勘探区拐点坐标(北京直角坐标系)、面积、开采起止标高、勘探深度和矿山开采情况),委托方式,付款方式,争议解决方式,安全生产责任,违约责任等;如受委托勘查单位不具备勘查工程施工资质,而设计中确有钻探、坑道等工程时,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须委托另一具备勘查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开展施工,并提交三方合同(内容同上)原件一份和施工单位地质勘查资格***复印件1份;7、生产勘探设计书(原件1份);8、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1∶000矿区平面图,图上标出矿体分布情况、矿区范围和拟设生产勘探范围拐点平面坐标(北京直角坐标系)、开采起止标高和勘探上下限标高,并加盖当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公章(原件1份);9、包括矿区现有(上、下)井巷采掘工程和设计勘探工程的矿山工程分布图(原件或复印件1份);10、满足勘探投入的近期银行存款证明(原件1份);11、县、市国土局对拟设生产勘探区域和矿种就矿权设置、矿权纠纷、是否符合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问题出具的调查意见(原件各1份);12、自治区 国土资源厅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以上各材料经审查不全的需在15天内补充完善,逾期不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相应的采矿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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