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活动什么意思?_百度知道审判活动是什么意思
审判活动是什么意思
09-06-04 &匿名提问
经过长期的实践,我们终于摸索出,“三个至上”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具有科学性和方向性。沿着这条主线,审判工作才符合国情和民情,才具有中国特色,才是健康的。现在,“三个至上”的概念已经明确,精神也已领会,而落实到具体的审判活动中,使原则具体化,使要求行为化,则需要广大法官通过实际工作去完成,这才是最重要的。本文试图结合审判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就法官在实际的审判活动中如何切实把握“三个至上”,以牢固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从而使审判更趋科学、合理和有效,表述一管之见。一、对审判活动几个特点的认识 审判活动是法官对犯罪及社会纷争进行对质、分析、判断、发表主张,进行处理的过程。法官的中心工作就是审判;审判工作作为专门性工作需要专业知识,而作为社会性工作更需要理念和素养,而理念和素养中最重要的成分应该是政治上的,因为为什么审判,为谁审判才是根本的。我们常说,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最根本的要求就是依照法律公正地处理案件,事实是依据,法律是准绳;法官认真地、不折不扣地依照即定的法律规定从事审判活动是无可指责的。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成员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不断变化,审判活动也随之出现与过去不同的特点和规律。我们愈来愈感觉到,即使是我们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有时也难以完全被社会所理解,使“公正”不被接受----当我们身居审判席,敲动法槌时,却因当事人跟不上举证的节奏,使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判决不被当事人认可而事后纠缠不休;当我们在田头地角调处一起纠纷,却难以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当一份合法的判决不能得到社会的认同或受到上级的指责时,我们会抱怨:社会复杂、法官难当,甚至盟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社会无法实行法治的消极思想。然而,我们却很少地反思自己,不能冷静地分析原因。笔者认为,审判活动中之所以出现诸多的事与愿违,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我们自身,在于我们自身对“依法办事”和“公正”的片面、狭窄的认识和把握。究其原因,还是由于审判活动中大方向的缺失,而这个大方向就是社会政治,包括社会政治形势、社会政治要求和目标及社会政治责任感。 1、审判活动是法官社会政治思维和法律思维的契合。法律是一种规范,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理性要求;作为一种理性结晶,其具体内容与政治观点、政治倾向等意识形态不是同一的。但作为动态的审判活动,是一种行为,具有明显的目的性,与法官个人的情感、责任、素质息息相关。而法官的情感涉及为谁司法,法官的责任涉及怎样司法,不可能用法律形式予以固定。这种行为说到底就是社会政治行为。因此,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政治品行是首当其冲的。可以这样说,有什么样政治素养的法官就会有什么样的审判结果。法律在审判活动中是即定的,是依据,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的理性规范;政治立场是方向和目标,涉及的是司法的导向和灵魂。因此,审判活动是集社会政治方向和法律思维为一体的综合性的活动。基于此,我们应该这样认识:审判活动是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以司法为民、司法公正为主题,以促进社会进步、社会和谐及经济发展为目标的活动。 2、审判活动是法律展示和法官实践活动的统一。法院审判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这种专业就是各类法律规范和它们之间的联系。毫无疑问,它是审判活动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同时,审判又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实践活动,最终是为了解决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面对的是社会,回应的也是社会。我们强调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旨在通过审判,弘扬法律精神,加强法治统一,排除社会障碍,促进社会和谐。但是,我们不能否认,法律作为一种相对稳定的规范,用于社会实践时,不可能像售货机一样绝对衔接。面对纷纭复杂的社会现实,法律规范始终表现出滞后和不周延性。审判活动作为一项专门性的法律活动,它所面临的尴尬,往往表现在,一是面对纠纷无法可循,新的矛盾客观存在,处理中却无现成***,对“自由裁量”难以把握;二是有法可循,却难以用同一的标准对待不同的当事人。主体成分的不同,决定了他们所占有的社会资源、参与诉讼的技能及成本耗费能力也不同。面对不同的当事人,在诉讼资源的分配上难以掌握公正和合理;三是对当事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界限难以把握。诉讼中面对的是局部利益,抗辩的也是局部利益,法官难以跳出当事人双方的主张;四是因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有距离,虽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却往往得不到社会的普遍认同等等。当然,我们也不否认,在诸多的针对法院的矛盾中,不排除某些社会阴暗面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寻衅。但不管怎样,我们的审判活动离社会现实及人民群众的正当要求尚有距离却是事实,其中最主要的恐怕还是法官在审判中所表现出来的行为。一些不当的行为,即使是与正当的法律规范结合在一起,同样会出现司法后果上的畸型。审判过程中的法律展示,只有通过法官个人具体的行为才能彰显正确。因此,面对纷纭复杂的社会现实,审判活动应不断调整自己的准星。这种准星就是正确的法律规范与法官正确的行为实践的结合,即正确认识国情,顺应民情,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模式。这是一个法律要求和社会实际需要结合的过程,也是一个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过程。 3、审判是法官行使职权和提供服务的统一。传统的诉讼关系理论认为,当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后,法官是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当事人是诉讼的参与者。这种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对维护正常的审判秩序,使诉讼朝着预期的方向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如果把这种模式绝对化,也容易产生另一种消极倾向,即法官与当事人的情感阻隔,严重时甚至出现对立;从而使蔑视当事人的权利、高高在上、主动武观不可避免。这里,我们需要进一步强调,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官,同样是人民的公仆,司法为民始终是我们的宗旨。事实上,一个社会的司法机制,不仅仅是管理社会、维护秩序的工具,更重要的是社会成员应享有的福利。当社会成员在社会活动中遭受挫折,身陷矛盾时,有获得司法救助的权利。而这时的司法机构有义务提供帮助。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法官既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也是代表国家提供服务。二者的统一,决定了法官个体行为,必须集权力功能和服务功能于一体。因此,我们的审判活动,应当在注意司法专业化的同时,还必须注重司法的大众化;应将具体的审判方式和方法,诸如审判节奏、审判语言等各方面与群众最熟悉、最常见的生活方式结合起来,力求透明、简便、通俗,使普通群众看得明、弄得清、感受得到,从而使司法活动真正起到服务经济,教育群众、和谐社会的目的。 二、对法律规范新的认识 审判活动内在的规律和特点告诉我们,其本质上是一项社会的综合性活动;它以法律规范为主线,贯穿于社会政治、经济、道德、习俗等各个方面。国家正是通过这些方面的要求制定法律规范,人们也正是通过这些方面去认识法律。法律规范既然是社会的综合性反映,它的表现形式也应该是丰富多彩的,体现在审判活动中也应该是多元的。因此,我们不能孤立、静止或表面化地去认识它。法律规范至少不等同于法律条文,条文只是规范的一部分。 1、法律规范包括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精神。我们的国家是***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带领人民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所制定的方针和政策,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反映社会成员的普遍追求,具有时代性和方向性的特点;而法律规范又是党的主张的国家化,是党的主张的具体***和实施,具有稳定性和规范性的特点。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是最高层次的规范;在实施法律时,不能只看到条文,还应领悟条文产生的大背景和大方向。这种大背景、大方向不可能百分之百地通过条文体现出来。只有从整体上、大方向上把握法律,才是正确的。 2、法律规范包括全体社会对正义的共同追求。人类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必然形成自己固有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追求;当这些标准和追求成为社会发展的需要时,社会共同的规则便随之产生,法律正是这些规则的国家化并用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然而,法律作为一种正义追求,只能代表社会规则中最集中最重要的部分,不可能涵盖社会所及的方方面面,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人们普遍认同的东西,不可能全部在法律条文中寻找得到。因此,我们用法律规范去调整各种关系时,不能忘记尚未形成法律条文的其他健康、利于社会进步的规则。只要是全体社会共同追求的东西,都应该认为是公正的,也是我们司法活动的依据。站在这个角度去认识问题,我们就会充当好立法者的助手,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审判活动的健康开展。 3、对“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及二者关系新的认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种概念,源于许多审判过程的操作中,即使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却出现事与愿违的结果这种现实。现实要求司法活动自身必须寻找出一条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够被社会现实乐于接受的新路子。然而,司法界尤其是从事审判实务的法官们似乎顾虑不断。起码,对“两个效果”的统一,如何做到统一,在理论上难以清晰,在实践中难以把握。穷其原因,还是由于我们在本质上未把它们同一起来,错误地把法律效果作为一种理性,把社会效果作为一种实际而截然地分割在两个不同的位置。笔者认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没有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会失去价值;光取得社会效果,审判活动没有依据。二者密不可分。我们的结论是:“法律效果”作为一种理性要求,它由现有的法律规定而形成;而“社会效果”作为审判的目标要求,它由社会发展的需要所形成;“法律效果”有文字规范作为依托,而“社会效果”虽无一定的文字依据,却是实实在在的社会需求。因此,我们在审判活动中,虽然在概念上将它们区分,但在内涵上却应同一对待。在审判的过程中,应具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强调大方向,每审理一起案件,在切实解决当事人诉求的同时,认真把握社会导向;二是强调大意义,拿捏好“公平、公正”的社会意义,看这种意义是否符合社会的认同和需求;三是强调大节奏,审判活动的每一步都应与社会发展的每一步相协调,相一致。总之,把审判工作的整个过程全部纳入社会前进的大环境中去。 三、“三个至上”在审判活动中的制度安排 “三个至上”是审判活动中总的指导思想,是原则和方向;而审判活动本身毕竟是实务性的,要把“三个至上”切实贯穿至审判活动中去,必须赋予一定的制度规定。 1、进一步完善党领导下的法院独立审判制度。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个原则不能动摇。在审判中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方向不动摇,这个要求很容易理解;但在具体的个案审判中科学地体现党的主张,使审判活动始终处于正确的渠道,则容易引起偏差。我们在实践中往往有这样的困惑:党委的个别领导就某起案件提出了具体的意见,而这个意见又与现时的法律规定相抵触。怎么办?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还是应该服从。因为,党的领导总是通过党的具体的领导个人的声音表现出来,不服从就意味着不坚持党的领导。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这种错误的根源就是把党委的意图,党委的指示精神与党的个别领导人的具体意见混为一体,把党的领导的组织性、集体性与党的个人权威混为一体。事实上,党的领导不可能涉及审判中的程序操作及个案的专业规则,后者是实务性的,这是独立的。在审判活动中接受党的领导,说到底,就是进一步完善向党委的请示汇报制度。所谓制度化,就是要克服审判工作中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随意化和无序化现象,不至于碰到疑难问题再请示汇报。而是在具体工作中有程序、有规定,做到心中有数,步伐一致。具体讲,一是体现对党的中心工作切入点的把握;在一定时期的审判工作中寻求什么方向,把握什么原则,需要通过请示汇报去认真加以集合;二是对事关大局,事关导向的案件的具体处理,应通过请示汇报去认真把握;三是在审判中积极主动地体现党的中心工作的转移,体现党委的意图和主张,从而使审判工作始终处于党委的视线之内,需要通过请示汇报予以调整。 2、进一步完善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具体制度。法院的审判工作应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这方面,我们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切实有效推动了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如人大代表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巡视,代表群众反映对审判工作的要求,人大代表参加旁听开庭审理案件,在一定期间向人大报告工作等等。而如何在具体的审判活动中进一步完善这些制度,使之更科学更有效,仍然值得我们探索。试举一例:原告王××等17户村民,被告××水电站。原告诉称:17户村民共承包水田30余亩,靠上游一河流灌溉,2001年,被告建水电站,破坏了河床、截断了水流,使30多亩水田无水灌溉。故请求:1、赔偿几年的减产损失2万余元;2、恢复原状。被告水电站辩称,被告水电站的位置隔原告的稻田有近4华里,中间是乡集镇,在被告建电站时,集镇已建成,水沟已不存在,被乡集镇建设规划了。故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审理中,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但多次向上级信访。案情虽然简单,但当事人成分复杂,有引起群体事件的可能。法庭没有当即下判,经向县人大领导汇报,由县人大常委会在全县农村范围内指定了3名县人大代表到实地查看,然后由三名人大代表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经实地查看三名人大代表一致认为,原告的水田缺水与被告建电站无任何因果关系,诉求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应予驳回,并提出了处理的具体理由。会议庭评议认为,人大代表的意见符合法律的规定,且符合农村建设中的具体情况,采纳了他们的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论请求。本文试图通过此案例表达以下意思:1、接受人大监督,应是主动性的,必须通过具体的审判案件体现出来;2、接受人大监督,应是审判活动过程中而不在审判完结后,从事后移位到“事中”、“事前”更科学、更有效,避免亡羊补牢;3、审判工作固然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但当它面向社会、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时,又是一门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因此,这项工作在需要法律规范作依据的同时,也需要社会的一般认同和经验,而往往群众认同的是后者。人大代表由群众推举,他们的政治素质、社会阅历为群众认同,由他们直接参与案件审理,提出处理意见,然后通过法律程序转化为法院的裁判,更能体现社会的要求和群众的心声,更能体现审判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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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两学一做是什么活动
2月下旬,***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那么两学一做是什么活动呢?
近日,***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在***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方案》中,一再重申:“‘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是一次活动”,堪称“党教实践”辟新路、“党建理论”开新篇、“党风建设”吹新风,提法非常新颖,意义非同寻常: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是一次活动,是要突出其“正常教育”的特质。“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本来就是作为一名合格的党员所应该做到的,是一种正常的教育与修养,而不是一种临时之举。在与时俱进的新常态下,对于广大党员来说,这样的学习教育,将永远在路上。犹如我们的洗脸,一年三百六十五天,是天天都要照照镜子洗洗脸那样,我们的“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也是一年三百六十五天,一天也不能或缺的。“做合格党员”不能一劳永逸,必须时刻将“党章党规”、“系列讲话”用作明镜、用作鞭策、用作规范,对照自己,激励自己,校正自己,使自己永葆“合格党员”的风范。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是一次活动,是要彰显其“学以致用”的宗旨。学习的目的,完全在于应用;学而不用,等于不学。“学党章党规”也好,“学系列讲话”也罢,倘若不与“做合格党员”紧密联系起来学,不将学习的成果最后体现在“做合格党员”上,那么,这样的学习教育,就只能是“一次活动”而已,只能是“一阵风”而已。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是一次活动,是要致力于“有的放矢”的用意。党中央之所以要在现在颁发这个重要文件、开展这个学习教育,完全是有的放矢的顶层设计,是基于党员队伍中存在不合格党员的现状的决策。我们要为之点赞的是,在这个公之于众的文件中,能够如此透明、如此公开、如此全面地罗列出“不合格党员”的种种表现,诸如:“对共产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精神空虚,推崇西方价值观念,热衷于组织、参加封建迷信活动等”;“看齐意识不强,不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在党不言党、不爱党、不护党、不为党,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等”;“利己主义严重,漠视群众疾苦、与民争利、执法不公、吃拿卡要、假公济私、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等”;“工作消极懈怠,不作为、不会为、不善为,逃避责任,不起先锋模范作用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不注意个人品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等”,是十分难能可贵的,是我党有信心、有毅力的表现。同时,这些可操作性极强的和盘托出的罗列,更犹如一面镜子,便于所有党员面对之,照照镜子洗洗澡,从而向“合格党员”看齐并迅速归队。 切记:“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是一次活动。让我们都能够着眼于党和国家事业的新发展对党员的新要求,坚持常态化的学习教育,以知促行,做一个“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愿与每一位党员同志共勉之。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内容 2月下旬,***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面向8700万党员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内容是什么?学什么?怎么学? 一、开展背景及时间 ●什么是“两学一做”? 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 ●开展“两学一做”的目的是什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进一步解决党员队伍在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保持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对象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面向全体党员深化党内教育的重要实践,是推动党内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广大党员拓展、从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的重要举措。 ●“两学一做”开展时间 党中央决定,2016年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 《方案》指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是一次活动,要突出正常教育,区分层次,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用心用力,抓细抓实,真正把党的思想政治建设抓在日常、严在经常。 二、总体要求 ●基础在学,关键在做,实现4个“进一步”,即: 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觉悟; 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正确政治方向; 进一步树立清风正气,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 进一步强化宗旨观念,勇于担当作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两学一做”针对的现实问题是什么? 即,着力解决5个问题: 着力解决一些党员理想信念模糊动摇的问题; 着力解决一些党员党的意识淡化的问题; 着力解决一些党员宗旨观念淡薄的问题; 着力解决一些党员精神不振的问题; 着力解决一些党员道德行为不端的问题。 ●做到“5个坚持”,即: 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 坚持学用结合,知行合一; 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 坚持领导带头,以上率下; 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 三、学习教育内容 ●具体学什么? 1、学党章党规 a,明确基本标准、树立行为规范,逐条逐句通读党章等; b,认真学习《准则》和《条例》等党内法规等; c,学习党的历史、革命先辈和先进典型等; d,从周永康、***、徐才厚、郭伯雄、令计划等违纪违法案件中汲取教训,守住为人、做事的基准和底线。 2、学系列讲话 a,学习习***总书记关于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的重要思想; b,学习以习***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方案》指出,学习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要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要区别普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确定学习的重点内容。 3、做合格党员 a,做到“四讲四有”: 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 b,做到5个方面: 引导党员强化政治意识,保持政治本色; 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加强党性锻炼和道德修养,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廉洁从政、从严治家; 保持干事创业、开拓进取的精气神,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冲得上去。 四、主要措施 1、围绕专题学习讨论 a,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 按照“三会一课”制度,党小组要定期组织党员集中学习;不设党小组的,以党支部为单位集中学习。党支部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党员会议,每次围绕一个专题组织讨论。 b,学习讨论要做到“5个能否”,即: 能否坚守***人信仰信念宗旨; 能否正确处理公与私、义与利、个人与组织、个人与群众的关系; 能否努力追求高尚道德、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持积极健康生活方式; 能否自觉做到党规党纪面前知敬畏守规矩; 能否保持良好精神状态、积极为党的事业担当作为。 2、创新方式讲党课 如何创新? 党员领导干部要在所在党支部讲党课,到农村、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党支部讲党课。 组织党校教师、讲师团成员、先进模范到基层一线党支部讲党课。 要鼓励和指导基层党组织书记、普通党员联系实际讲党课。 注重运用身边事例、现身说法,强化互动交流、答疑释惑,增强党课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方案》提出,“七一”前后,党支部要结合开展纪念建党95周年活动,集中安排一次党课。 3、召开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 年底前,党支部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 支部班子及其成员对照职能职责,进行党性分析,查摆问题; 面向党员和群众征求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 组织全体党员对支部班子的工作、作风等进行评议。 4、开展民主评议党员 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全体党员会议,组织党员开展民主评议: 对照党员标准,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组织评定的程序进行评议。 结合民主评议,支部班子成员要与每名党员谈心谈话。 党支部综合民主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确定评议等次,对优秀党员予以表扬,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区别情况给予组织处置。 备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分党小组进行。 5、立足岗位作贡献 针对不同群体党员实际情况,提出党员发挥作用的具体要求: 在农村、社区,重点落实党员设岗定责和承诺践诺制度; 在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重点落实党员示范岗和党员责任区制度; 在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重点落实党员挂牌上岗、亮明身份制度; 在机关事业单位,促进党员模范履行岗位职责,落实党员到社区报到、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制度; 在学校,重点要求党员增强党的意识,自觉爱党护党为党,敬业修德,奉献社会。 备注:在纪念建党95周年活动中,评选表彰优秀***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 6、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作表率 党员领导干部要走在前面、深学一层,严格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 要召开党委(党组)会,专题学习党章党规和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要以党委(党组)中心组等形式组织集中研讨,深化学习效果。 年度民主生活会要以“两学一做”为主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把自己摆进去,查找问题。 五、组织领导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进行,由中央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中央纪委机关、中央宣传部、中央党校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1、层层落实责任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尽好责、抓到位、见实效: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系统)党委(党组)要结合实际作出部署安排,加强具体指导。 县级党委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保障工作力量,加强督促指导把关。 基层党委要进行全覆盖、全过程现场指导,帮助党支部制定学习教育计划,派员参加党支部各项活动。 各级党组织书记要承担起主体责任,要管好干部、带好班子,管好党员、带好队伍,从严从实抓好学习教育。 2、强化组织保障 加大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工作力度,配齐配强班子特别是带头人,健全工作制度,确保有人抓、有人管。 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摸清“口袋”党员、长期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情况,理顺党员组织关系。 要对基层党组织书记、组织委员、组织员等党务骨干普遍进行培训。 3、注重分类指导 基层党委要根据不同特点,对学习教育内容安排等提出具体要求: 对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可因企、因岗制宜,灵活安排; 对党员人数少、党员流动性强的党组织,利用开放式组织生活等方式组织党员学习。 对流动党员,按照流入地为主的原则,把流动党员编入一个支部,就近就便参加学习。 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及年老体弱党员,既体现从严要求又考虑实际,以适当方式组织他们学习。 4、发挥媒体作用 利用***员网、手机报、电视栏目、微信易信和远程教育平台等,开发制作学习资源,推送学习内容。 引导党员利用网络自主学习、互动交流,扩大学习教育覆盖面。 运用各类媒体,宣传做法和成效,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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