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繁体字体某起村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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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某起农村水管漏水导致房屋损坏案件的处理心得
时间:&&|&&作者:张晓萌&&|&&浏览:2917
2012年10月份,该村村民张某因一起农村房屋损害赔偿纠纷找到了律师事务所,事务所指定张晓萌律师负责该案。首先我与当事人进行了对话,张某称村里刚施工过的水管发生了破裂,导致水管漏水将自己的房屋泡坏,出现了房屋裂缝、地基下沉。
记某起农村水管漏水导致房屋损坏案件的处理心得2012年10月份,该村村民张某因一起农村房屋损害赔偿纠纷找到了,事务所指定张晓萌律师负责该案。首先我与当事人进行了对话,张某称村里刚施工过的水管发生了破裂,导致水管漏水将自己的房屋泡坏,出现了房屋裂缝、地基下沉。于2012年11月份去某县法院提起了房屋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纠纷,至2013年2月份该案审理结束。一直在出差,没时间对本案进行整理。因为本案涉及到了很多微妙环节,对律师处理农村法律纠纷有帮助,故与大家分享。先介绍背景情况。2012年,河北省某镇根据上级饮水安全工程政策,为该镇十个自然村修建了一口深水井(深500米)。为了使本镇两万多村民早点用上深水井,吃上放心水,本镇赵书记和王副书记要求早日将吃水管网进行改造,与主管道进行接轨,由各村去实施。接到乡镇领导通知后,某村干部刘支书从村民中每户收集600元现金,共收集了20多万去进行水网的改造。将相关的款项交给了镇政府统一管理。在选择施工方的时候,镇政府推荐了该县城西边某村的王某的施工队负责施工,而且这个施工队是赵书记的硬性推荐。后期村里根据程序进行了招标工作,从形式上完善了本次招标的合法性。到2012年5月份,镇里要求村里定下了王某作为施工方。由于王某无相关施工资质,故王某借用了河北冀硕管业有限公司的资质,挂靠在其名下签订了《农村吃水管改造合同》。该合同文本为王某拟定,施工前留在了镇政府王副书记处存放。(但至采集证据前合同村里和镇里未盖章,我们采集的证据是后期改过的重新拟定的合同,里面的微妙关系自己去琢磨)合同事宜完毕后随进行了施工,王某派了他手下工人老郑负责施工事项,经村民反映施工较为粗糙,水管采取简单的火烤软化接法,并未使用法兰去固定接口。另外,每个胡同都应该***回水阀,但事实证明只有个别地方有回水阀,这也是导致后期农户水表读数不准的原因之一(如果无回水阀,不用水时有气体通过水表,读数照走不误)。因为施工方选用的工人素质不可靠,村里的监理工作也不到位,导致工程存在了安全隐患。到2012年7月份,施工全部完毕,村里对工作进行了验收。王某也根据合同从镇政府领取了部分工程款。到2012年9月份,张某发现自己门口胡同的水管漏水将自己的房屋泡坏了。于是找到了我们去协调解决这个事情,我与镇政府进行了协调,无果而终。于是决定诉讼。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我首先去了村支书家去跟当事人了解情况。鉴于农村村务工作的不正规性,怕后期难以取得证据,故与村支书谈判过程中进行了录音。该录音可以证明漏水的事实和工程施工存在的事实。村村支书家出来时,我们又去了具体负责水管***修理的村干部家,对于具体情况进行了了解,了解的情况与村支书说得情况基本一致。水管修复的环节和漏水的事实、房屋损坏事实均存在,该谈判过程均进行了录音。根据立案的规定,起诉必须需要确切的证据,本次的录音就可以作为证据的一种。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录音证据的效力较低,而且后期的举证责任中很有可能要求原告申请去判断音像资料的真实性,这无疑会增加原告的垫付金额的风险。于是我经过思考后决定,无论最后起诉谁,最好需要村里给出具书面证明并拿到村里与牛中理签订的施工协议书。但是这个是比较有难度的,因为村支书怕我起诉他,怕给他带来麻烦。经过分析,我认为该案该起诉谁有两个思路:一、起诉村委会,案由是相邻权纠纷;二、起诉王某,案由是侵权纠纷。这两种思路很明晰,但这两种思路各有利弊,起诉村委会必然将会导致张某与村委会的关系紧张,但是执行起来好执行,村委会不会拒不执行。同时村委会可以把王某一起拉来作为第二被告。如果换另一种思路,单独起诉王某和冀硕公司,将不会涉及到村里和镇里,而且举证方面可以得到村里的配合,加大举证成功的可能性。鉴于农村基层政权的微妙关系,原告日后还需要在村里生活,得罪了基层政府将会给原告带来日后的生活不便。为了确定该采取哪个思路,我跑了下镇政府去谈谈底细。经过与主管的王副书记详谈后,我们觉得应采取直接起诉王某的方式。镇领导赵书记派人传话表示,不要起诉冀硕公司,也不要起诉村委会。修工程这里面的微妙关系我们还是理解的,谁贪污点、拿点回扣我们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毕竟社会就这样。我答应了镇书记的要求,前提是镇里得说服村里给我们开具各种书面证明,也要把那份关键的施工合同的复印件给我们一份。镇里思考后决定接受我的要求,经过利益交换,我们达成了起诉王某的共识,决定起诉时不要涉及到村里和镇里。另外,我经过市某武装部领导跟镇赵书记打了招呼,镇政府答应先将王某的未领取的工程款暂时扣留(大约十万多)。经过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后,我们运作从村里要了三份证明:一是证明施工实施事实存在的证明,二是证明水管漏水及修复的实施,三是证明漏水前房屋完好、漏水后房屋损坏的实施。这三份证明与上述采取的录音互相印证,形成了一系列的事实,形成了起诉的证据链。另外要求张某的邻居俊巧出具了证人证言,并日后答应参加庭审作为证人,来证明房屋损坏的前因后果。取得一系列的证据后,我对现场的房屋损坏进行了拍照留存,形成了物证。至此,侵权主体、侵权事实、危害后果都可以通过《农村吃水网改造协议书》、村委会证明、录音证据进行证明。唯一欠缺的是因果关系的证明和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我们证明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但是基于司法鉴定的风险和费用不成正比,导致我们不愿意过早的冒险进行司法鉴定。决定把司法鉴定这个事情暂且搁置起来,日后再说。基于损害赔偿数额,司法鉴定后有个评估程序去认定,但是司法鉴定是前提,没有原因和损坏程度的认定将无法启动损坏数额的认定。但是现实要求我们,要起诉就得确定赔偿数额,所以对于这个棘手问题,我们提起了恢复原状纠纷或者赔偿损害纠纷(其实最终还是落实到赔钱上),看看哪个可以用的上(当然这写俩诉由也不太科学,只能试一下)。经过苦思冥想,我让当事人与村里负责盖房的施工队签订了个《房屋返盖协议》:协议中规定费、材料费、建筑费、垃圾清理费等各项内容。最终确定房屋重新建造的标准为66352元。其实根据和相关司法解释,恢复原状从狭义上理解和广义上理解是不同的,可以理解为修理恢复到之前物理状态,也可以理解为修理为之前使用状态。经过认真分析,采取让侵权人重新建造房屋恢复物理状态的方式来恢复原状不是无可能。但根据农村法官的司法水平,如果单单从裂缝的细微程度来看,法官不会答应这个诉讼请求(备注:如果把房屋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的时候,采取这种方式重盖不是无可能。但本案没到那么严重的损坏程度)。虽然我们不打算诉前做鉴定,但是起诉后做鉴定应该是很难避免的。虽然新民诉减低了鉴定结论的效力,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但是很少有基层法院的法官敢冒这个风险,将民间协议代替司法鉴定的效力。根据村委会证明、水管改造协议、房屋返盖协议、证人证言,我们确定了起诉状的内容。直接起诉牛中理,尽管起诉的主体不合格(应起诉冀硕公司),我们还是打算去试试看,碰碰运气。后来我找的了法院的王院长(也是自家的一个亲戚),让他跟立案的打了招呼就去立案庭立案了。果然不出所料,立案庭毕法官让庭长研究了好久,认为起诉主体确实不符合要求,要求我们去修改起诉状。幸亏我早有准备,在这个时候我又掏出另外一份起诉冀硕公司(第一被告)和王某(第二被告)的起诉状,立案庭的说你原来早有准备啊,我哈哈笑了一声。之后就立上案了。后又让当事人找镇政府领导把缘由说了下起诉冀硕公司也是没办法的事情,也得到了镇领导的理解。还给他吃了定心丸,让他确信不会给他惹事情。这个时候,我们已经确定王某确实给那书记进行了金钱贿赂,而且法官也认识赵书记。经过多方运作,我们上边也有人说了话,最终赵书记持观望态度,决定不会偏袒任何一方。将这个纠纷抛给法院解决。到日,我接到了法院立案庭的***,通知12月4日开庭。本案采取了简易程序,主审法官为李庭长。11月16日左右去见了庭长,对该案进行了意见交流,决定开庭后去看现场的具体情况。此间法官流露出了案件难办的地方在于司法鉴定,鉴定费特别高,而且必须得委托邢台中院进行鉴定。估计也是他们内部系统的规定吧。本次没细谈,主要是提交了下证据。到12月4日,我与当事人、被告方律师与被告均出庭。因为案件争议很大,对方不太认可水管漏水是导致房屋损坏的事实。而且认为6万多的诉讼请求难以接受。对方只答应赔偿500元。基于对方律师和法官的疑问,我们去现场进行了走访,对于房屋损坏的现状进行了查看,对于证人和邻居进行了走访,确认了水管漏水的事实和房屋损坏的事实。经过走访后(1)法官有两个疑问:一、房屋损坏是否是由于水管漏水导致,二、水管漏水是如何将房子损害成这样;三、房屋损坏数额赔偿要求过高,房屋裂缝只是轻微损坏,还不危害主体结构。(2)被告的律师认为:一、水管漏水不是导致房屋损坏的原因,如果漏水很严重,原告会发现报修,房屋不会成这样;如果漏水轻微,不可能导致房屋下沉。二、裂缝在农村房屋和周围邻居中普遍存在,赔偿要求无法接受。(3)被告认为:一、原告属于勒索行为,原告地基本身有问题,二、怕引起群体效仿效应导致巨额赔偿(因此村里不止一户那样的情况)。鉴于这个情况,我挖开了漏水的那个接口处。发现水管属于烫软后接上的,但是接口前方有个水表是圆形的。我进行了推测:(1)如果漏水过快,水表坑一会就充满溢出,原告可能会发现报修将避免事故(2)如果漏水过缓,将不至于对墙体形成巨大冲击力,因为水表挡着呢,水流冲到水表上将会折曲。这不得不让人考虑房屋地基的问题。对于对方律师提出的理由,我得找出足够的依据去说服法官。经过思考,基本的对策如下:(1)房屋地基多年来没出问题,因为原告就是盖房班的师傅,深刻理解地基的作用,农村人不可能对地基这么大意(2)即使有问题,如果不漏水,房屋也不可能成这样(3)经过多年的农业生产,过车,下雨均没事(这些均在上部),但漏水(在下部)导致了房子沉降。任何一种地基从下面冲击均会出问题。漏水的速度和冲击力是沿着打孔进去的,说明打孔不合格才导致水全部灌倒地基里面。漏水没有顺着坑流出来,属于施工队施工不合格导致。这些理由没能说服对方律师,但是在某种程度上说服了法官。不过出于谨慎,法官认为必须得做鉴定才行。而且鉴定得原告申请,理由是谁主张谁举证。鉴定费用在2万以上。我给法官写了份案件分析意见,将书面文件提交给了法官,争取进一步使法官的思维向我们靠近。此时的形式不是很妙,好像除了见到没别的形式了。但是我们依然想采取其他思路,不去鉴定。因为鉴定很可能出现各打50大板,认为地基缺陷和漏水均由责任,数额可能就是修理裂缝的几百块钱。我们不愿意冒那个风险。对于鉴定这个问题,与法官进行了交流。我们的意思是由被告申请举证,理由是我们的举证已经能证明全部因果关系(虽然是违心的)。但是法官不太认可,毕竟谁也不愿意为当事人去改变举证责任。之后一直纠结于鉴定这个问题上。被告无所谓,鉴定下来估计也赔不了多少钱,而且他有亲戚在法院给他出主意。法官不愿意鉴定,因为手续复杂、程序繁琐、鉴定结果能否支持判决未知。我方也不愿意,因为费用和鉴定结果的未知。到这个时候,因谁申请鉴定而陷入僵局。如果我方举证不充分,将会承担不利后果。即使到了邢台中院,估计也很难改判。但是事情不能因为鉴定而告于段落。对于被告抛出的这个招数,我们决定接招。12月10日我方决定认可由我方申请做鉴定。其实真实的目的是试探下法官的底线,争取到调解的机会,因为法官实在不愿意鉴定,我们很确信这点。我们起诉标的是66352元,但我们把最终的数额定实际在3万,争取调解成功的。当然这也是个理想的状态。到12月份,我们已经确信了一个消息,王某在法院有个亲戚,好像是主管审判的领导跟法官打了招呼。这个案子到此时出现了蹊跷。法官的态度有了转变。我们觉得事情很不妙。鉴于实际情况,在征得原告同意的前提下,我们决定快速书面申请走司法鉴定程序。但这个时候,法官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最常用的理由是没时间去邢台走相关手续。于是我通过打听,找到了邢台市房屋建筑司法鉴定中心是邢台中院的鉴定中心,并确认所有邢台地区法院的房屋鉴定均在这家鉴定中心进行。法律规定的可以选择鉴定中心的权利,在这里成了一纸空文。但也算是潜规则吧,哈哈,还是理解法院一下吧。为了避免王某在鉴定上做文章,我们通过邢台某公安局某领导联系到了鉴定中心的主任,做了下前置工作。我又亲自跑了两次邢台,跟鉴定中心负责人交流了案件的情况后,隐隐约约的得知这个案子鉴定下来不会有过多的赔偿数额(损失大概3000元吧),反而要花巨额鉴定费(约2万)。回到后将本情况与法官进行了交流,法官也比较担心无法实现鉴定的目的,怕最后没办法划分责任。其实这个时候,法官碍于王某的亲戚和我这边的王院长的面子,已经不愿意过多的去显得偏向某一方。当然对于官场的微妙关系,我很理解法官。所以对于鉴定这个事情,法官的不上心是可以理解的。我尽量去帮助法官。但是法官的这个行为使案件陷入了僵局,他的意思是拖,我怕把这个案件拖黄了。对于这个不利情况,我经过思考采取了以下策略:一、跟我亲戚王院长接触反映情况,让王院长时刻催促法官走鉴定,将他一军看他如何处理;二、以简易诉讼审限作为武器出击,看你法官如何去处理。于是我们将了他两军。对于第二步棋,他轻易化解了,方式是将简易程序改成了普通程序,重新组建了合议庭。对于第一步棋他确实比较棘手。同时我让我的当事人多次给王院长打***,王院长倒是很上心,每天催促法官去做鉴定去。法官也处于纠结中。转眼快到了,法官突然给我打***看看有无调解的可能性,把我跟对方律师请到了法院去商议。我年前又去了趟法院,与法官和对方律师交流了案件,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一、先把鉴定中心的选择确定了,进行笔录确认;二、透露下我们的底线,要求对方赔偿15000,我方可以撤诉,我方不再渲染这件事情。法官认为这个要求很合理,因为拖了这么久他已经看清了双方的底线,可以正常执法了。这是比较欣慰的。对方律师虽然十分不情愿,因为她肯定跟被告承诺了不用赔钱就可以把原告搞定,但是基于法官的关系维持,她也不便过多坚持,于是答应给被告做工作。反正被告受损跟律师没关系,农村的律师普遍素质不高。回来后我与原告交流了案件的进展情况,将所有的厉害关系和鉴定的风险均告诉了原告。并对案子的任何一个举证,任何一个思路均告诉原告。原告同意接受这个数额,不愿意冒鉴定费2万博回3千的风险。于是我将这个沟通结果告诉了法官,法官十分欣慰,已经在态度上向我方倾斜。但是法官却称迟迟等不到被告律师的消息(不知道是真话还是假话),根据这个信息我判断出,法官是在耗我们的信心,又给我们将了一军。对于这一招我早有防范,我搜索到了冀硕公司的负责人杨总的信息。某一天,我对杨总进行了***拜访,杨总称不认识王某这个人。但是我判断显然是说谎。我就说:“如果你不认识王某,那就好说了,我打***不是跟你商议这个民事案件,实际上在本案中我发现了个刑事犯罪案件,既然与贵公司无关联我就放心了,我会以王某非法招投标、非法伪造企业公章将本案移交到检察院。这个涉及刑事案件,也是律师的处理案件时的义务,有必要去移交检察机关”。其实杨总很明白王某的挂靠关系,因此他说:“张律师,我给我问问,回头联系你。”这下就达到了我的目的,我没指着他会联系我。其实我的目的很简单,就是要求冀硕公司给王某施压,要求他尽快解决问题,别给公司带来麻烦。我十分确信王某也肯定接到了杨总***。对于这一招,给王某心理上带来了一定压力,对案件进展有很大的帮助。事情到了2013年1月中旬,该村又有几处水管漏水、水表读数不准、一家老房子房屋裂缝的情况。王某派人屡次来村里修理水管,已经到了焦头烂额的地步了。也深刻的确定了自己的施工不合格主要是用人不善。到这个时候,根据事态的变化,我根据王某的担心又出了一招。我让原告放出话,以后会将村里所有的漏水纠纷集中打包起诉冀硕公司。村镇领导与原告、王某的关系使这个话语立即传到了王某耳中。这个时候王某确实坐不住了,怕引起群体起诉效应,导致巨额赔偿。于是主动联系了法官进行调解。法官看到这个情况后十分欣慰,达到了他的如意算盘。主张日后的调解工作。在2013年2月份,法官找到我说了对方调解的要求。一是同意我们索要的数额,答应给15000,二是需要将这15000给原告出一半,另一半先押到法院账户,等工程保质期满后再给原告。三是注意保密,不允许将结果告知第三人,怕村民还有起诉他的(其实是怕我引起群体起诉效应,他知道村民对他已不满意)。听到这个消息,我确信自己离胜利不远了。原告不满意被告将7500押到法院待保质期满的做法,我尽量进行说服但效果不大。这个使我很被动。为了再争取更多的利益,我觉得与原告再将被告一军,看能否在法庭辩论中赢取战绩。于是决定让原告在法庭上去说服法官,看看能否将钱一次性到位。2月的某一天,进行了正式开庭。到了法庭上,对于能否将所有的款项一次到位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法庭上剑拨***张的气势演的淋漓尽致。虽然那么多的激烈言辞从我口中说出,但是法官还是十分明白我是做给当事人看的,毕竟法官也是身经百战,明白最终的解决还是得靠我。在法庭上,原告将他的顾虑说给了法官,怕那7500到期不给支付,理由主要是怕牛中理的亲戚从中作梗。我与法官进行单独交流,决定采取《和解协议》的方式化解原告的担心,另外使我与法官、对方律师可以巧妙的实现各自的目的。在这个庭审中,被告的担心主要是:一怕我再联系冀硕公司纠结非法招标、非法的问题,二怕我真的提起群体诉讼。其实他不知道这个只是我的招数而已。对于这个担心,我做出了保证,不会再去接触村里水管漏水的事情。而且通过深入的交流,被告已经相信我的承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协议。在协议中约定:被告先支付原告7500,被告押到法院的年5月份支付给原告,但原告不得有下述行为(否则费用需退回):(1)不得将本案的调解协议让第三人拍照(标有原告持有标志的那份协议,其他的不管)(2)原告不得被第三人将案件处理结果录音(3)第三人找原告对质案件处理结果时,原告不得承认说过曾经泄露过消息。对于这个协议,我最终说服了原告接受这个协议。最终原告以撤诉行为告终。原告最终净得15000,花去了750的诉讼费。虽然得到的钱不多,但是性价比却挺好。这个案子到今天也算是有了圆满的结束。法官也好跟王某的亲戚和我这边王院长交差了,另外也不用冒鉴定结论不明晰给判案带来的风险了。我最终于法官的关系保持的较好,因为这个事情我做了大量的工作,在不影响原告利益的前提下卖了一个人情。对于本案的思考,本案牵涉大量的精力。虽然属于简单的农村侵权案件,但是鉴于农村案件的特点确实值得总结一下经验。具体有以下几点:(1)农村案件牵涉到村委会、镇政府、县政府会十分麻烦,关系微妙。处理起来会十分微妙,很多人得罪不起,但是事情还得解决。大家在做案子时需了解农村基础领导与群众之间的微妙,不要因小失大给当事人带来生活不便。(2)农村纠纷属于乡土社会纠纷,农村人遇到了诉讼纠纷首先想的是送礼找关系。我们也要理解这个特点,该找关系的找关系。我们不要徇私枉法,但需要达到分权制衡的效果,化解对方招数的效果。(3)农村案件更多的是利益交换,只有利益交换才能达到理想的诉讼效果。比如调查取证,起诉方式、利益兼顾、变敌为友等。(4)不要因为证据不全就不去起诉,很多基础法院是可以疏通的。办法只要想就会有的,案子能立得上就行。后期有风险的鉴定,尽量去评估有无必要去做。(5)要相信敌人的敌人是朋友。我们可以联合起来对付自己的对手。另外敌人的朋友,我们要将他们变成他的敌人,顺便拉到自己的阵营中加以利用。因为只有永远的利益,没有永远的朋友。我们做农村案件需要注意这点(6)要利用群体诉讼效应,起到恐吓的作用,从心理上乱其阵脚。农村人胆小怕事,尤其怕摊上麻烦的事情。我们要利用者一点。(7)农村案件性价比较低,如果考虑收费,可以具体分析其投入比。做到综合收费。
作者: [河北-石家庄]专长:侵权 律所: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468积分 | 帮助223人 | 47个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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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体育用品(国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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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体育用品(国际)有限公司
声明: 姚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跟篮球巨星姚明本人没有任何关系。
  姚明体育用品(国际)有限公司授权东莞市琪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Y.M-OBC”中国大陆总经销商,公司是集产品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的运动品牌服饰企业,总部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下设山东、吉林、广州等分公司。
  相关报道:"姚明体育"蜗居西安批发市场 加盟免费称5年上市
  来源:中国江西网
  一个篮球巨星姚明“旗下”的运动品牌,一个号称五年内上市的体育公司,只要你愿意,可以免费加盟。这样的“梦想”最近在西安照进现实。是真?是假?3.15来临之际,西部网《求证》栏目记者拜访了这个蜗居在西安市东郊一家批发市场里的“巨星品牌”。
  求证一 门店
  “Y.M-OBC”的老板是姚明?
  在西安市北郊龙首村某服饰城内,一家新开业的“姚明OBC”运动用品商店显得十分冷清,顾客并没有因为“名人效应”而更加青睐这家店面。因为在周边的商铺内,也开起了不少“某迪”(仿阿迪达斯)、“某克”(仿耐克)的店铺,令顾客应接不暇。
  据该店老板杨某介绍,店铺开张已经有半个月的时间,生意马马虎虎。但对于店铺未来的前景,杨老板表示十分有信心:“中国有那么多人打篮球,你能说姚明的牌子没档次?李宁这样搞体操的牌子都有人买,姚明这样的明星就更不在话下了。”
  杨老板表示,他所加盟的“姚明OBC”属于姚明体育用品(国际)有限公司旗下产业,而该公司的老板就是姚明本人,真实性不容怀疑。“前几天有个人跑我这来打听东西,还给我留了一张名片,我一看是‘姚YAO’这个牌子就没理,因为我知道他那是山寨货,是来刺探消息的。”
  在长安区一家“Y.M-OBC”加盟店内记者看到,该店并不像该公司宣传资料中一般“含蓄”,而是直接挂出了印有姚明扣篮形象的海报。该创意的“高明”之处在于,商家并没有将商标直接打在海报上,而是将姚明海报挂在了该店门头旁边,给予消费者暗示。
  在海报下方,商家又将海报原图中的球鞋裁减掉,消费者无法看到姚明真正穿着的球鞋。
  看到有人进店,营业员将店内的灯光全部打开,并热情地介绍店内产品。记者发现,这家店的招牌上也没有使用“Y.M-OBC”标志,而是直接替换为“姚明OBC”,但在店内销售的服装鞋帽等商品上,仍是“Y.M-OBC”。
  在这家约60平米店内,“姚明家族有喜事,购物豪礼大赠送”的广告格外醒目,似乎在“提醒”消费者,这家店与姚明有关。店员介绍,这家店开业的第一个月内,营业额约有3万元左右,营业员说:“不信你去商场的办公室问问,哪一家卖得最好,肯定是我们这儿。”因为地处大学城,寒假期间这家店的销售额则略显惨淡。“学生都放假回家了,你也看到这商场里的人没有多少。不过学生马上都回来了,生意应该能很快好起来。”
  店员介绍说,目前市面上有不少打着姚明旗号的商家,都是没有经过姚明授权的“冒牌货”,当记者问到商标是否有可能涉嫌侵权时,女店员似懂非懂似的说:“商标什么的我也不太清楚,但我们卖的这个牌子肯定是真的,在一些三四线城市都很受欢迎。”
  求证二 公司
  “姚明体育”蜗居批发市场
  “姚明体育”究竟是家什么样的公司?在东郊北四合窑里一座新盖的批发市场内,记者找到了这家名为姚明(国际)西安分公司的办公室,在整个批发市场内除了“姚明OBC”,还有很“傍名牌”的店面,包括商标变了形的“佐丹奴”、“纽巴伦”等。
  没有批发市场上卸货的热闹场面,这里显得十分冷清。在姚明体育(国际)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内,几名员工正围着电暖气取暖,听说记者是来咨询加盟分店的事宜,屋里的余经理热情相迎。
  余经理自称是姚明体育用品(国际)有限公司西北片区CEO,负责陕西等西北五省地区的销售管理。余经理表示,从去年9月进入陕西地区以来,“姚明OBC”已经在陕西地区有了5家分店,其中西安地区4家,宝鸡地区1家。按照发展计划,陕西今年将增加到10到15家分店,而总部也计划在5年内上市。
  余经理表示:“我们的品牌是十分有优势的,消费者就认姚明本人。有几个老百姓知道NBA是什么?MBA又是什么?他们只看姚明。”
  谈到不久前美国篮球明星乔丹状告中国乔丹体育侵权一案时,余经理表示不用担心,余经理说:“我们的大老板就是姚明,国内的乔丹体育和美国的乔丹一毛钱的关系都没有。我们在国内都是注册商标,合法经营,从08年到现在,在南方开了那么多家店都没事。”
  为了让记者下定决心加盟,余经理透露了很多“行规”。余经理表示,商品上的吊牌价格只是建议价,其中有很多的弹性。加盟商可以首先把吊牌价提高,然后再以打折的形式进行促销。“按照规定来说是不可以换吊牌,但做生意图的就是利润,只要有办法卖出去,有人愿意来买,那我这边就是可以的。”余经理表示,如果加盟店的面积在120平米左右,每个月至少有10万以上的销售业绩。“如果做不到这个数,你肯定有问题。”
  对于“姚YAO”这个品牌,余经理非常自信地说:“他们不能使用姚明这个品牌,所以只能用现在这个‘姚’,他是打姚明的擦边球。一个品牌最困难的是什么?就是知名度。我们可以把姚明的广告版放在店内,他们敢吗?”
  求证三 商标
  商标中的文字游戏
  在该公司的一家形象店内,印有“姚明OBC”和鲨鱼鳍标志的展板格外醒目。但该公司的注册资料中并没有提到“姚明OBC”这一商标,而是以“Y.M-OBC”取而代之。加上鲨鱼鳍这一商标,均为“姚明体育用品(国际)有限公司”和“东莞市琪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所共有。
  记者查询发现,2010年7月、11月间,姚明体育用品(国际)有限公司分别注册了“Y.M-OBC”商标和鲨鱼鳍商标。随后,姚明体育用品(国际)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授权东莞市琪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大陆总经销商。
  根据东莞市琪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注册于2009年7月,经营范围包括体育用品及器材、服装、鞋帽、办公用品、通信器材、机电设备、工艺品等。
  在该公司的网站内,被用作形象展示的服装鞋帽上均印有“Y.M-OBC”和鲨鱼鳍标志。除了“姚明体育用品(国际)有限公司”的名称外,记者并没有发现任何与姚明本人有关的图像和文字资料,关键处均是以“Y.M-OBC”代替,而形象店的招牌上也仅有鲨鱼鳍和“Y.M-OBC”的字样。
  对于为何使用“YM”标志而不是“姚明”或“YAOMING”时,余经理表示,使用拼音属于“国际惯例”。至于OBC三个字母,则是东方篮球俱乐部(ORIENT BASKETBALL CLUB)的缩写简称,那是姚明成长的母队。
  求证四 姚之队
  章明基:“Y.M-OBC”和“姚明体育”与姚明无关
  在这家声称“姚明是大老板”的公司内,和姚明有关的内容仅仅是“姚明体育用品(国际)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他们和姚明究竟又没有关系呢?
  记者就此联系了姚明“姚之队”负责人章明基,他十分明确地表示,“姚明体育用品(国际)有限公司”根本不是姚明旗下的企业,所谓商标的注册者和所有者也和姚明没有丝毫关系。“这些牌子都是在非法利用姚明的姓名权,我们将准备对其进行起诉。”
  律师耿辉表示,这家名为“YM-OBC”的经销商虽然没有直接将姚明图像印制在商品上,但其行为仍然侵犯了姚明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如果商家在销售过程中故意向消费者宣传其产品是姚明授权、生产、销售的,则可能构成欺诈行为。消费者如果受该宣传误导,也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退货退款。而姚明本人及其团队也可以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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