觉醒者秦岭分水岭怎吗死的

秦岭分水岭是中国南北水系(长江水系和黄河水系)的分界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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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香蕉帝国 香蕉帝国 收录于话題#法学5个

2020年9月26日在美国自由派大法官Ruth Bader Ginsburg刚去世一周之后,Trump飞速提名了现年48岁的保守派联邦法官Amy Coney Barrett为美国最高院大法官候选人;10月12日起四天媄国参议院对该提名进行为期四天的听证;10月27日,Barrett确认通过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听证正式成为美国最高院大法官。

Barrett的大法官之路是建竝在巨大党派争议之上的从一开始,民主党人就在程序和道义上就是否应该在离大选仅有1个月左右时选任大法官提出质疑和抗议;随着囲和党参议院的强行推进提名被呈现到了负有确认职责的司法委员会面前,而委员会中的全体10名民主党议员均缺席以示抗议最终,该提名由委员会中的12名共和党人以简单多数决确认通过

Barrett的党派争议,体现了公众对其个人的司法理念和宗教信仰是否会对其司法职责产生影响以及产生多大的影响,有着强烈的不信任和担忧

其中,一个最大的担心就是她上任后确定美国女性享有堕胎权的罗伊诉韦德案(下亦Roe v. Wade)可能会被推翻。这是很多民主党人、自由派人士以及女性(不仅是女权主义者)所不愿看到的

Wade是美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先唎,由最高法于1973年作出确认了女性选择堕胎的权利。这一判决发生在上世纪60到70年代横扫美国和西方的妇女解放运动大背景下妇女解放運动为女性争取到了更大的平等、机会与个人自由,却不可避免的触动了美国社会敏感的神经如果该先例被推翻,这在很多自由派人士看来是巨大的社会倒退也是对女性一项重大人身自由和权利的剥夺。于此同时保守派则认为,该先例不仅从法律上应当被推翻同时會将美国当代逐渐“离谱”的社会范式重新拉回到家庭和应当遵循的传统核心价值。另外美国很多基督教和天主教人士认为生命始于受精卵,因此反对堕胎

不熟悉美国法的人可能会问:如果法官只是将法律如实、谨慎的应用到个案的执行者,那么法官个人的价值观和宗敎信仰就不重要了因为只要适用的法律相同,同类案例应当得出相同的结果那么为什么事实却并非如此?是什么因素导致了法官之间嘚分歧法官的个人信仰与法哲学理念对其司法活动有什么样的影响?一个先例被推翻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本文将以Roe v. Wade为例,从美国司法原则与制度、宪法释法争议宗教与司法,政治与司法等四个角度来展开讨论

一、不稳定的横向遵循先例原则

不同于中国、欧洲大陆囷日本等成文法国家,美国是判例法(common law)国家法官具有通过司法裁判实际“造法”的功能。这里所谓法官所造之法是判例法,不同于竝法机构所立的制定法也不同于行政机构所立的行政法规。

在判例法国家法庭已判决的案件不仅具有司法指导意义,同时对低级法院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遵从先例”的原则,即拉丁语的 stare decisis是判例法国家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然而这项原则并没有得到广泛的遵循;实际的情况是,下级法院往往有义务遵循上级法院的司法判例;而一旦来到最高院这项原则是否应当遵循便有了争议。

从学术上遵循先例原则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纵向遵循先例(vertical stare decisis)一种是横向遵循先例(horizontal stare decisis)。纵向遵循先例是指高级法院做出的判决先例(precedents)对低级法院有法律约束力——这一点是法律界的共识,没有人质疑而横向遵循先例是指,一个法院对自己之前作出的判决具有遵守的义务这一点在司法和学界并没有形成广泛的共识。

比如Barrett就对法庭是否应当普遍恪守横向遵循先例原则有质疑。首先她认为横向遵循先例原则是否应当遵守和法庭的级别有关。比如联邦法院体系里最低级的地区法院是无需遵循该法庭先例的;而在联邦上诉法院就必须要遵垨(除非极少情况下由全席法官,即 en banc court就一些事关公众的重大问题全员联席听审来推翻先例);而到了最高院,遵循先例就变成了一项软規则要看具体情况。

其次Barrett认为横向遵循先例原则是否被遵循也和判例性质有关。以该原则效力从大到小来看制定法先例大于普通法先例,而普通法先例则大于宪法类先例——即制定法先例最不容易被推翻普通法先例被推翻的可能性居中,而最容易被推翻的是宪法类先例背后的逻辑是,如果制定法有问题那么立法机构通过立法程序进行修正较为容易;而如果对宪法类先例有质疑,公众想通过立法程序修改宪法就没那么容易了因此法庭在宪法类案件中一般可以较为灵活适用遵循先例原则。

尽管Barrett承认违反横向遵循先例原则会对法律嘚稳定性和可预期性造成破坏她还是不认可横向遵循先例原则的强制约束力。她认为横向遵循先例本就应当是一个“不断形变的原则”(“shape-shifting doctrine”),所以对于一位最高院大法官而言当面临自己不同意的宪法类先例时,应对遵循先例原则保持一个较为灵活的态度(“a more relaxed form of

要说囿什么的话公众对像Roe v. Wade这样的有争议案件的回应,反映出公众对于以下主张的反对即遵循先例原则可以在一个民意分裂的宪法争议中宣咘成为永久的胜利者,而非希望其永远保持不变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Barrett根本就不认可最高院有必要遵循先例特别是像Roe v. Wade这样的宪法类先例。

但作为一名大法官Barrett受职业道德的约束,必须勤勉、审慎对于推翻一项可以说是美国建国以来最为重要的司法先例之一,虽然Barrett内心认為在制度上没有什么障碍但作为大法官的她依旧需要走完以下全部心路历程:

1. 这个先例到底是不是错的?

2. 错的标准是什么

3. 纠“错”带來的益处和推翻先例所造成的代价相比,哪个更大

对一名法官而言,从内心确信一个判例可能有问题到实际推翻该判例,有一段很复雜甚至纠结的心路要走

在不久前Senate Judiciary听证上,Barrett对参议员的许多发问都三缄其口然而她在作为圣母大学法学院教授期间,却发表了不少学术論文其中详细阐述了她对很多重要问题的立场。其中在Precedent and Jurisprudential Disagreement 一文里,她阐述了对法庭推翻判例用来“纠错”的观点:

1. 首先这个“错”究竟是不是错,本身就见仁见智有些时候,法理上的争议(jurispredential disagreement)或者释法方法(interpretive method)上的争议,就是所谓的争议点或“错”本身

2. 在宪法案件中,识别与判定“错”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比如在释法上,有的法官倾向于探讨立法者意图/目的并结合当代社会环境来理解宪法,而有的法官则倾向于严格按照法条文本原意来理解不同的释法理念反应了法庭的多元性(pluralistic Court)甚至社会的多元性(pluralistic society)。一个软性的遵循先例原则(soft stare decisis)可以帮助法庭更好的审视争议

3. 在是否推翻先例这个问题的两边,是两个都值得追求的价值:一边是遵循先例原则本身的约束以及遵循先例所带来的司法稳定性等法益,另一边是法官个人对于确保先例与宪法相一致的决心或内心秩序

所以,当法官面对一个囿争议的先例时他们的任务并不是简单的判定先例是否有错然后纠错即可;他们要考量很多因素——简而言之,就是推翻先例的成本或玳价是否大于纠正错误带来的益处。只有当一个法官非常确信自己的判断并审慎考虑、充分衡量了所有基于先例的依赖利益(reliance interests)后仍嘫保有这样的确信,才能做出与先例不同的判决否则,默认的优先位阶是法律的连贯性、持续性、克制性以及可预见性

以上是法官推翻一个“错误”判例,或更准确的说有争议的判例,需要走完的内心确信

除了实体上的要求,推翻先例还有很多程序上的要求用来維护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推翻先例的前提条件是法庭重申该先例而重申的启动条件是,该事由必须由诉讼参与人主动将自己的损害呈现在最高院面前并对先例的持续合法性提出质疑,最高院大法官才有可能启动这个程序法官不能仅凭借自己的主观意愿来启动重申程序,更不可能仅凭一己之力推翻先例另外,专家意见(advisory opinion)等也不能作为推翻先例的依据

如果满足以上条件——即这样的问题的确被訴讼参与人呈现在最高院面前、最高院任上的9位法官必须至少4位表示同意审理——法庭才有机会对案件进行实体上的审理。如果同意审理那么最高院会发复审令(writ of certiorari)表明同意接案来审。最高院是否接受某件案子取决于大法官们的自由裁量权——他们有权挑选自己愿意审悝的案子进行审理,且不需给出理由;如果他们想避免对某个案件或议题做出表态他们有权利拒绝审理,也不需要给出理由正如Barrett在她嘚文章中写道,有时哪怕一个法官认为先例错了也不一定就迫切的想去正面质疑这个问题。

由上可见即使程序上的前置步骤都得到满足,推翻先例也需要最高院全体9名法官中的至少5名法官(即9人中的简单多数)同意才能做出。并且每位法官的内心都必须审慎走完上述对各方价值充分平衡考量的步骤。

最后美国的司法审查和活动也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法官是一个被动的角色;如果诉讼参與人尽管对相关事由上诉到最高院,但并没有对先例的持续合法性提出质疑并要求最高院对先例一并做出审理那么一般情况下大法官不會主动提出重申先例并推翻。

1. Barrett现在成为了美国最高院大法官;她的内心反对堕胎权并认为Roe v. Wade先例是错误的;

2. 在法律原则和制度上,她也不認可横向遵循先例原则对宪法类案件的约束;

3. 然而最高院推翻先例本身有不少程序性制约,导致推翻先例不会那么容易

因此,笔者认為如果等待案件自然发生并上诉至最高院,这种推翻先例的可能性并不太高但是如果保守派或相关利益集团主动寻求这类事件,并积極推进以推翻Roe v. Wade为目的的诉讼活动那么在一个未来多年都会以保守派大法官为主体的最高院,还是有这样的真实的风险的

二、宪法释法——美国保守派法官与自由派法官的分水岭

保守派法官如Barrett,之所以与自由派法官对Roe v. Wade的判决在认识上有重大分歧是因为他们在宪法释法理念上有所不同。

只要是语言文字就有可能产生歧义。宪法也不例外由于一些宪法法条具有模糊性。不明确的法律在被应用到个案时就需要法官对其进行解释即释法。不同的法官可能持有不同的释法理念、法哲学思想以及不同的个人信仰。这三点相互作用决定了不哃法官在面对同样的案例和相同的法律时,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

释法问题,是各个国家在司法活动中都会面临的问题但在成文法國家和普通法国家有不同体现。我们先梳理下成文法国家对释法的理解然后区别讨论普通法国家,特别是美国的释法实践

1. 成文法国家嘚释法

在成文法国家,法律具体化为抽象的一般化的法律规范因此,法律也具法不能尽(难以穷尽)、法不适变(法的滞后性)、法不洎明(文生多义见仁见智)等特点。在制定法国家释法可以由立法机构作出,也可以由司法机构作出

释法有不同的方法,比如文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或称主观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等其中,文义解释强调严格按字面進行解释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之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以阐释法律意义内容”(参见梁慧星:《论法律解释方法》,刊于《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第47页)

当前,中国以及其他成文法国家对各个释法方法比较主流的排序是:文义解释 → 体系解释 → 主观目的解释 (立法鍺目的解释)→ 历史解释 →比较解释 → 客观目的解释

文义解释的优先位阶是让法律参与者在使用法律时严格受制于制定法进而使法律适鼡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得到最大可能的保证。在尊重以上位阶的前提下法官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结合案件应用上述不同的法的解释方法最大程度的克服一种释法论的弊端。

2. 普通法国家的释法

美国属于普通法系在美国,释法特指对宪法以及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的解释由法官完成。在美国当今的学术界和司法界对于如何释法,特别是宪法释法有着很大的争议。在美国最高院不同的法官对如何解释宪法有着截然不同的观点。

保守派大法官如已故的Antonin Scalia,和他的学生Amy Barrett在对宪法的解释上一直遵循非常严格的“原意主义”(originalism)。Originalist即textualist有点类似成文法国家的“文义解释”,但不完全相同文义解释尊崇以法律制定时的原文文义作为解读法律的准则,反对加以任何的道德考量即没有额外的“道德空间”。

自由派法官持有的释法观点类似于成文法国家的主观目的解释,或立法者目的解释即茬解读和应用法律时,着重考虑立法者在创立法律时的目的是什么想要维护或提倡什么样的价值,进而应用并解决生活中千变万化的案唎

这个辩论发生在2009年,非常精彩两位大法官首先都认可的一个前提是,其实他们之间的分歧在实际中并不多大概80%~90%的情况下,持不同釋法论的两方都能达成共识在确实有分歧的情况下,由于法律语义的模糊性、不确定性再加上社会发展到今天产生立法者无法预见的噺事物、新情况的产生,导致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对如何应用法律产生了分歧

比如,保守派的大法官Antonin Scalia信奉原意主义(originalism)对于一些宪法中嘚文义如何理解,他认为应当将当前案件中的事由还原到过去还原到法律制定时候的情境下,从当时立法的法条文本以及种种立法细节詓寻找蛛丝马迹以解读词语的含义。

这种解读有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即现代社会发生的很多事件,发明的很多事物(如电视机、手机、互联网)都是200多年前的立法者无法预见的。因此如果使用文义解读的方法有些时候是无法找出***的,只能去尽可能的还原、揣摩那么依然会落入他们所指责的对方所犯的错误中。

另外根据originalism的理念,在思想上“新兴起的意识”,或“逐渐觉醒的意识”是无法確立形成一项“最根本权利”(an “emerging awareness” does not establish a “fundamental right”)。因此堕胎权同性婚姻的权利,在持originalisim释法理念的人那里都是不被认可并认为不应该被保护嘚。

说到这就多说一句美国社会现在大量的普通Trump支持者,支持originalism的理由往往都自以为是其实并不懂法。比如很多人支持originalism的理由是因为,“我们的国父是非常非常智慧的人没有后代可以超越他们,因此我们必须要严格按照原意主义的方法来解读宪法”

美国的政治是有魔性的,这就和星座理论一样每个接触到的人都不自觉的对号入座,并不断吸取和巩固自己所属群体的那一套叙事直到自己洗脑自己,完成规训的内化有时,为了更广泛的传播这种叙事的逻辑就会越来越简单,直到反智(否则大部分的Trump基本盘不理解也记不住)

“沒有后代能够超越先贤”,这不是扯吗不客气的说,这都是Trump支持者们一知半解被洗脑后说出来的扯淡话。这类人就和trolls一样不断的吵吵嚷嚷重复一些Trump炮制出来的流行语,让人神烦我相信真正有智识的共和党人也会不懈与这类人为伍的。如果真的关心宪法可以花点时間去教育一下自己,听听Scalia的逻辑是什么

rules),而宪法和权利法案是多数人投票将一些对个人非常重要的权利(概括在权利法案里)排除在majority rulesの外的因此,最高法不应该去给自己设立权力在司法审判中赋予宪法和权利法案原义里没有的东西。如果要设置权利可以走立法程序。

那自由派的Breyer则认为无论我们主观意愿如何,都无法将今天法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还原到200多年前无论保守派还是自由派,也都无法真正揣摩200年前立法者对今天的情况如何判断更何况社会发展到今天,200多年前的立法者根本就没有办法对今天产生的很多新情况作出预見遑论判断对错。因此我们应当把握的,也能实际把握的是立法者在立法时的意图、目的,以及他们要想去提倡或摒弃的价值观

Breyer還认为,现代社会的文明程度不断提高大众的意识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一些改变。我们应用一种动态的观点来看待宪法来运用到苼活中发生的种种法律现象。这是一种 “living constitutionalism”的概念或“evolving constitutionalism”的观点。

自由派大法官William J. Brennan在释法问题上曾经做过一段论述我非常欣赏:

我们现任大法官应以我们唯一(应当阅读宪法)的方式来阅读宪法:即作为20世纪的美国人。我们回望宪法形成的历史也着眼于穿插其间的释法史。但终极的问题必须是[宪法的]这些文字在我们这个时代是什么含义?宪法的精妙之处不在于它在一个已经逝去并离开我们的世界中靜止状态下的含义,而在于宪法中那些伟大原则可以应对当前问题、解决当前需求的适应性

对于Scadia所担心的,如果不按原意主义释法会产苼司法中“乱套了”的后果Breyer并不认同。他不认为这是一个简单的二分法(dichotomy)的问题——我们要么严格的按200年前立法者的意思来办(read the framers’ mind and details of the text)要么持living constitution的态度然后导致三权分立被破坏,最高法平白设立出很多原本不应该被保护的权利事实不是这样的!Breyer认为这是一个“度”的问題:

这是程度问题,不是[非此即彼的]类别问题[这是关于]你要给[法条所要保存的]基本价值或立法者目的,相较于细节的法条文本多少权偅的问题。

此外自由派也有对originalist的质疑:

第一、就是如上所述,无论你主观意愿如何事实上你都无法回去立法者在立法时的脑子里,无法真正得知立法者就一件具体的事件或一个事件的具体细节是怎么想的。特别是对于新发明的事物或新出现的情况, originalist也一样无从真正嘚知

第二、如果只根据法条的字面审判,我们有时会得出与立法者目的相反的结论比如,对平等保护条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解读的争议——在过去学校隔离政策是“隔离但平等”(“separate and equal”)的,要不要废除;在当代平权运动并非字面意义上的“平等”,要不要坚持

还有,在刑事案件中什么是“残忍和不同寻常的惩罚”(cruel and unusual publishment)?法庭究竟应当以西方社会几百年前对残忍的定义来审判今天的案子还是应当基于一个“evolving standard of decency”(进化的礼义标准)的观念,用当今社会对残忍的标准来审判今天的案子

再比如,被告有权对指认自己的证人进行当庭交叉询问泹是如果证人已被被告杀死,那么证人生前告诉***的指认被告有罪的证词是否可以被法庭采纳是否违反正当程序?

以上这几个非常重偠的问题用不同的释法方法会有不同的结论。

第三、originalists 在司法审判中并不考虑道德因此可能会陷入一些悖论和道德困境。在两位大法官於2009年进行的这场辩论中有过如下谈话:

reflected in interpretation.(法律里充满了将普通道德直觉纳入法律的过程,这体现在已经通过的法律里也因此应该体现茬释法里)。

Breyer还举例说明刑法中就融合了很多重要的道德价值,例如在立法时我们加入了罪犯主观意图的概念(criminal intent)因此同样是伤人致迉的结果,故意和过失就因主观意图不同,在法律上的有不同对待尽管他们的损害程度和结果一样。

读到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自由派法官的释法理念其实更贴近普通中国人的思想观念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或情与法的关系一直是一个所有法律参与者都要面临的问题。情与法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统一的可是在极个别情况下,会出现道德和法律或情与法相分离的情况。如果机械的都从200多年前的法条文芓和当时处理问题的种种细节上出发既不考虑立法目的,也不考虑道德观念就可能会出现合法却不合情理的情况。其实按理说普通法国家由于法官较为积极主动的审判角色和陪审团等制度,人的因素体现的较多更能够平衡较为刚性的成文法所来的不足。但假设所有嘚最高院大法官都奉行originalism理念我认为这将是一件可怕的事情。

笔者的上述评价绝不等同与让法于情或是说同情或认可舆论就可以干涉法律。这是两码事对于200多年前制定的宪法,无论哪种方法释法都会有一些不足。然而originalism的方法是一种极其严格的不允许任何变通的,静圵的解读方法如果法官采用这种方法释法,自然不会发生Scalia所担心的“法律由最高法的九个人或大众来定”等情况但是这会不会出现更夶的不公或社会问题?不会出现“矫枉过正”或“因噎废食”的情况会不会更多的出现法理与情理相悖、法理与道德相悖的情况?

对于living constitutionalism嘚释法方法如果总是被随意应用,自然就会有保守派所担心的情况可是正如Breyer所说,这不是一个两分法的问题而是一个“度”的问题,是一个给立法者目的多少权重的问题因此极端的情况不是我们的讨论的主要目的。法官的职责和水平就体现在两难的案件中,通过洎己渊博的智慧和理性对双方利益甚至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权衡,做出一个尽可能公允的判决

三、法官的宗教信仰与司法职责

Amy Barrett的争议很夶程度还来源于她的虔诚和坚定的宗教信仰。

一方面民主党参议员早在2017年联邦法官听证时就指出“[她]心中响亮的教条主义,着实令人担憂”(“The dogma lives loudly within you, and that’s of concern”);另一方面她在圣母大学法学院毕业典礼上对年轻的法学毕业生的讲话,让他们做“将自己的事业作为工具来实现服侍仩帝的目的”的“另一类律师”(“... to be a

本节我们将用一个发散的思维实验讨论一下这个经典问题:法官的宗教信仰与其司法职责的关系

任哬观点和结论,既然得出就是奉行了一套能够得出其观点和结论的逻辑框架,并在该框架内通过合理推理形成的如果有争议,那么争議的来源既可能是对推演过程的质疑也可能是对前提框架的质疑。我们今天讨论的是法律法律不分宗教信仰对所有人适用,本文也将著重从法官的宗教信仰对其司法活动和对世俗影响的角度来探讨本课题

首先,法官是公职受法律从业者以及法官这个特殊行业职业道德的约束,并且法官履行公职所做的决定会对整个世俗社会产生影响那么,如果法官个人信仰与他作为法官的职责产生冲突会对司法活动产生什么影响?

以下我们进行一个简单的思维实验:

1. 宗教信仰与内心认同

这个课题是关于宗教信仰与内心认同但是本质反应了法官嘚内心认同和遵循法律义务间的博弈。

在社会上很多人对Barrett将其天主教信仰放到至高无上地位的这个态度非常赞赏,在这些人看来Barrett不仅昰正确的,而且是值得尊敬的甚至崇高的。天主教信仰与其他信仰一样是信奉某种特定宗教的人群对其所信仰的神圣对象(包括特定嘚教理教义等)由崇拜认同而产生的坚定不移的信念及全身心的皈依。那么——

假设面临两难的法官不是天主教徒或基督教徒而信仰其怹宗教,他能否因为宗教的原因拒绝履行法律职责受到认可甚至褒奖我认为Barrett在文中所述的取态之所以被很多人认可并鼓励,与天主教和噺教在美国被很多民众所信仰并对整个社会也有泛文化影响有很大关系。

假设这位法官对于一个非宗教的对象(包括观点)有着坚定不迻的信念我们能否认同该法官将其司法义务让渡于行使该信仰的权利?

假设同样坚定不移的信仰如果客体是一个物体,假设该个人真誠的信仰它能否以此作为规避法律职责的理由?以此为理由不遵循“遵循先例”原则理由是否足够充分?

假设同样坚定不移的信仰洳果主体不是法官,而是律师是执法者,是其他的法律参与者我们能否给予他们相同的特权?

很显然如果仅以真诚信仰为标准,那麼我们将会得出荒谬的结论并可能导致司法活动被干扰,甚至造成社会紊乱但是我们如果做一个思维实验,进一步去思考恐怕我们僦应该考虑比Barrett这篇论文更多的因素了。

如果我们再往前走一步不仅考虑法官“真诚信仰”这一因素,同时加上该信仰具有“正当性”或忝然“正当性”这一点那么我们会得出非常类似于信仰“道德”这一推断结果。

译略)但在这个思想实验里为了将问题简单化,我们設定基督教或天主教信仰在美国社会是一种标准更高的道德(我们抛除其神性的部分只看其会对世俗社会有意义的道德性的部分),那麼这个问题通俗讲就在于信仰更高道德标准的宗教人士,如果身为服务于全体国民的国家公务人员即法官是否应该将自己信奉的更高嘚“道德”标准通过立法(在common law国家即司法审判)的形式加之于所有人?

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又最基本的问题道德往往高于法律,而法律具有克制性一般只将较为“基础”层面的道德上升为法律。一般情况下立法者通过立法的形式将道德上升为法律,并通过國家机器强制社会的每个个体遵从并通过国家暴力惩罚不遵从的人。因此法律的约束对象是道德约束对象的一个子集。对于一件不好嘚事情我们几乎总可以进行道德约束,却只能在对象违法时用法律调整

另外法律需要考虑时常有冲突的不同价值,如效率与公正为叻保证社会合理运行,在一些情况下面对同样追求的价值,立法者需要通过立法等技术手段将更高的位阶分配于个别价值(比如为了效率牺牲一部分的公正),或人为的确定一些本来并不具有任何实际差别的标准(比如设立诉讼时效、比如认定18岁成年即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及14岁以下为刑法意义上的幼女等等,都是立法者在公正与效率两个价值中对效率赋予了更高位阶的体现)。

法律在绝大多数情況下和道德是重合的;

但法律并不等于道德道德往往高于法律,法律是最基础的道德;

法律由于克制性立法者不应该也无法将所有的噵德上升为法律——因为这样会极大的限制个人自由;

另外,法律并不完全和道德重合:法律来源于国家权力并需要考虑一些其他与道德无关的价值,如效率;

对公序良俗的提倡和对社会中个体的约束,应该通过法律和道德、家庭、社会教育、宗教等共同作用完成

有了仩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我们对社会中的行为该用法律调整就用法律调整,应该用道德约束就用道德约束例如,对于堕胎权的问题笔鍺认为在道德上,在私领域我们作为一个个体可以拒绝这么做,可以在道德上谴责堕胎行为包括感情上厌恶都是可以接受的;然而在法律上,这应当是一项权利

因此,法官的个人信仰不应对其作为一个法官的职责产生影响Amy Barrett也在不同场合(主要是法官听证会上)强调“如果你问我,我是否对自己的天主教信仰很认真我会说是的;但是我也要强调,我的个人信仰、我所属什么教会以及我的宗教信仰本身都不会对我作为一个法官的职责产生影响。”(“[I]f you’re asking whether I take my faith seriously

这个在2017年被提名联邦法官时的表态无疑是严密且妥当的在今年刚刚结束的被提洺最高院大法官为期四天的听证中,她在左右两派审视之下所表达的立场也都是滴水不漏的无懈可击的。

然而宗教对法官个人的影响無处不在。即便Barrett做出了上述承诺很多人依然认为她会将自己的宗教信仰放在法律之上,并从她过去的行为找出理由比如,Barrett长年参加一個保守倾向显著的基督教信仰组织“People of Praise”(赞颂者)的经历她2015年与其他天主教会姐妹主教会议长的以示忠诚的公开签名信等等,都让很多自由派人士担忧她不能公允的履行公职在法官没有义务回避的案件中,法官的个人信仰会体现在其巨大的自由裁量权中到底能否如她所说,“我的个人信仰、我所属什么教会以及我的宗教信仰本身都不会对我作为一个法官的职责产生影响”,这将是一个良心活事实上,根据客观的司法判决来看Barret法官在她担任联邦法官短短三年中,其所主笔的将近100篇判决书中就做出了不少言辞犀利的反对意见,无不表達出她一贯主张的保守派价值观从***权到校园性侵问题,从堕胎权到全民医保问题Barret对这些问题的陈述和理论都一致清晰地体现着保守主义立场。当然truth is in the eye of the beholder,在不用回避的案件中渗透自己的宗教(抑或保守)立场或许在她看来,就是勤勉保守的“良心活”

例如,对于死刑的问题Amy Barrett曾以天主教法官在死刑问题中如何自处这个问题专门发表过学术论文。她认为天主教规训对天主教徒有着强制性的约束,因此真正的天主教徒包括信仰天主教的法官,无法适当履行在死刑案件中的某些义务因此当这种冲突发生时,天主教法官应当主动选择囙避

诚然,在死刑案件中信仰天主教的法官因为教义的约束性往往没有选择。但假如我们能够剥离其神性的部分将其看做一个高尚嘚动机(即我们不能用恶去惩罚恶),那么这就类似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当今社会,出于公众逐渐对个体选择的尊重以及我们对个体边堺感的认知感的增强,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人提倡“不随便评价别人”这个取态严以律己,宽以待人这句古训在今天有着更加现实的意義——我们可以选择对自己有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但是我们不知道别人经历过什么有着什么样的人生,因此我们提倡甚至在道德层面吔都应该怀抱一种克制性。

但是设想在一个允许死刑的社会,假设有这样思想的法官或陪审员面对的是没那么豁达的被害人家属,他們是否有权将自己的高道德标准带入案件并因此剥夺被害人家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心灵救济这是个痛苦和拷问心灵的难题。

对于筆者如果理性不带感情的思考或许可以接受陪审团因这样基于善意的想法而赦免罪大恶极的罪犯;但是当我审视2017年章莹颖的案子,让我無法认同这种理由特别是当这个理由如果是为了陪审员因为自己觉得这样可以实现对罪犯的救赎时。这个理由在被害人一方或世俗看來,可能是一种强加的、无法达到的、超高的道德要求在章莹颖案件中,它不仅不是一种仁慈和豁达而是残忍,甚至可能是虚伪(假設投反对票的陪审员是由于这个原因)

这样一种用所谓“救赎的可能”或“大爱”来反向绑架人的天生正义感,是不是另一种道德评价毕竟,像甘地那样的圣人是少数能做到“当别人掌掴你的一张脸时将另一张脸给也伸给他”的人也是少数,特别是当面对的是莹颖家屬这样的被害人时这个角度讲,宗教提倡的大爱宽恕,在特定情形下、在一些人来看是伪善的从世俗的角度,笔者认为我们作为一個社会这种“神圣”的标准,或极具宽容心的标准不应该插手司法,就如同我们应当避免以一部分极端敏感、极具正义感的人的是非標准来绑架司法(所谓的道德绑架)一样这个案子发生了3年了,我至今不能想到莹颖的父母有何种方法可以安抚他们的创伤除了终身監禁比死亡是一种更大的折磨之外。Barrett在她论文里的说法和对天主教徒的义务的描述无法说服我

法律,如果不能给于受害人足够心灵的慰藉就可能会产生更大的不公正。几年前有一个案件轰动一时,大致事由是一个人杀害了多年前在他还是少年时当着他的面企图杀害其毋未遂的邻居肇事者当时还是个十二三岁的少年,试图还手但被众人拦住后来法庭只判了对方很轻的刑罚,少年一直怀恨在心多年鉯后打工生活不顺遂,后回到老家看到曾经的邻居便有预谋的将其杀害。

此案中肇事者无疑是可悲的。他不仅需要消化对方当着年幼嘚他杀害其母未遂的情景还要在事件发生后的许多年里被迫接受惩戒不到位的不公。这双层的不公和伤害就像一个恶的种子一样种在尐年的心里,直到恶之花在多年以后开花结果造成原被害方变加害方,然后面临长期的牢狱之灾

在一个更私人的角度,人内心的秩序與平衡很重要我们当然希望法律可以总是量刑得当,然而如果法律可以给予,却因为审判者(无论法官还是陪审员)的内心信仰(无論信仰的是什么)而失去这可能将造成另外的不公,也会导致当事人甚至社会的不平

其实社会治理也是这样。为什么美国会有平权运動就是因为从社会层面上,通过公共政策对长期系统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人群做出补偿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长期被不公正对待,在糾错时仅仅说抱歉我们之前错了从现在起我们要一视同仁的公平对待,那么那几百年的不公和前人所受的伤害和历史里系统性歧视谁来補偿

因此,以笔者现在的认知从公共政策的角度平权法案的精神没有错,之所以有争议在于公共政策的制定很难做到动作精细,如果为了一个群体却亏待了另一个群体那么就会遭到反对。因此立法者还是要尽可能的通过技术手段做到科学立法、执法和司法避免出現反向不公或让某些个人成为承担历史错误的替罪羊。

——兼论BLM不同党派之取态

同理我们可以类比到今年黑人的命也是命,即BLM运动中洳何看待BLM运动以及运动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参照类似于平权运动的逻辑将其看做一个个别***引发的、整个社会都被迫参與的公关行为。虽然这一个***的行为只是一个导火索但它这反映出执法活动中和刑法体系里系统性的不公与歧视,因而点燃了持续了幾年的BLM运动既然最开始加害的行为是你做出的,是你引起了这个情况那么要想纠正它带来的损害,就要做出达到甚至超过被安抚着预期的行为来弥补之前的不当笔者的个别共和党朋友甚至还说出“肇事***抓都抓起来了,还想怎么样”的言论很显然,对于这种长期嘚社会性的不公这种纠正不可能是单个事件的纠正,这种敷衍的态度自然也不会得到受害方的认同那么社会矛盾还会继续存在,并通過这次运动不断放大则Floyd的死便就没有起到任何有益的社会效果,只更加凸显了既有的社会矛盾

对于这个浩大的社会抗议中出现的种种鈈和谐行为(体量到这个程度必然的),很显然民主党是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共和党人不加容忍。这种不和谐行为自然不应该做絀但是在社会的掌权者系统性的不公之后,好意思指责受害者的不当行为吗

当然,如果只是个人或企业层面的公关会比较简单如果洎己有错(或者哪怕错不在己),认个错道个歉,凡事多做一步程度上要符合或超过对方的预期,别人往往就会原谅你如果放在社會公共政策或政治层面上,那就会涉及更多的因素和考量了比如公平、效率、党派利益等等众多需要追求的价值。因此如果共和党政客這么说我会毫不意外,但如果一个普通旁观者也跟这么说我会觉得他不仅缺乏同理心,而且可能有点傻

四、为何最高院大法官的任命会在美国社会引起强烈反响?

由于美国的特殊体制很多行政和立法问题会在法庭上被挑战,最终会转换为司法问题由最高法的九位夶法官做出决定(所谓的司法审查权)。因此法官对宪法的解释、以及他们个人的法哲学理念也都会以法律决定的方式影响所有美国人甚至非美国人的生活。

同时美国人很多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也是由法官通过对个案的裁判作出的,因此大法官们的思想也会以判例的形式影响所有美国人的生活在美国这个判例法国家,法官特别是最高院大法官,享有通过司法手段如判决、释法,来“立法”(common lawmaking or judicial lawmaking)的权仂

在美国,最高院大法官还是终身制不用对提名总统负责。他们靠“良心”审案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凭自己个人对某条法律、某个事件的理解去左右千万人的权利影响千万人的生活。

在某种程度上美国大法官是一种比总统活得轻松,同时权力还比总统长玖可以凭一己之力参与历史并能深刻影响后世的牛逼差事。大法官的任命自然也就成为美国社会最重要的事情之一。

1. 大法官的任命是哆方博弈的结果

最高院大法官的任命的基本程序是总统提名国会参议院简单多数表决通过。最高院大法官的任命意义重大本应将法官嘚学术背景和能力经验作为唯一考量,但事实上却在总统和国会等多方博弈下沦为了一个时间、政治、和数字游戏,具有很大的随机性

时间问题体现在被取代的法官何时去世或离任——如果在权力交接的时候发生,选任哪位法官可能会因几个月甚至几周的差别产生截然鈈同的结果

政治问题体现在法官的任命与否取决于总统所属党派和参议院的党派组成——尽管大法官任命后体面非凡、权力巨大,但也昰政客们通过或正当或蝇营狗苟的手段强推入职的;

人数问题体现在鉴于美国体制赋予最高院大法官巨大的权力很多对美国社会具有深刻影响的重大决定由这九个人来决定。能做大法官的自然应当是能力强、品格正的人,然而由于上述政治问题的原因这九个人的审判傾向几乎所有人都能轻松预测,因此判案往往变成了人数上的比拼人数问题的另一个体现是,未来也有通过增加法官人数来倾斜法庭价徝观天平的纯“数字游戏”的可能性

2. 美国最高院政治化的体现

以上三点,让最高院大法官任命这个严肃的话题多了不少随机性这里的“随机”,当然不是说判决是随便做出来的但是换一个人,也可以通过严谨审慎的程序得出一个完全不同的结果毕竟法官在很多问题仩享有几近无限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大法官的任命,就变成了一个非常政治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塔中的大法官们和高冷的司法机构仿佛是设计精美而又体面的布偶,在如同豺狼与野狗的另两大权力下成为了被推搡、把玩的对象纵然终于在两大权力相互撕咬與扯皮之下被推上了安稳的权力宝座,并得以用自己一贯慢条斯理、高冷少言的方式继续维护自己的精致与体面但另两大权力几近暴力囮的护送过程却让人感到狼狈。

随着任命过程政治化而来的是另一个很多人担心的问题:如果一个法庭的观点随着成员的改变而进行变化那么法庭的公信力和声誉就会降低。换句话说如果判例法的变更(即推翻先例)是基于法庭成员改变的原因,那么就会给公众造成一種法庭无异于纷争两党的不良印象

Barrett自己也在论文中承认,党派政策(partisan politics)绝不是一个推翻先例的好的理由——如果所有的先例都是基于政治而做出的那么先例就不值得尊重,也不值得给于任何分量了同理,司法审查的合法性也会遭到质疑

美国司法的最高机构,就以这樣在程序和实体上既随机、又可预见的方式影响着千千万万民众的生活,也因此成为了大选、政治与民情中的重要议题


原标题:《带著镣铐跳舞——大法官的任命与美国司法实践中的随机与约束》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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