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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秦巴水利水电设备有限公司與石泉陕西富兴电子科技环保轻质墙板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陕西秦巴水利水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囚:陈长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茂琴,公司财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泉陝西富兴电子科技环保轻质墙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正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齐舜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囚:叶祥陕西持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秦巴水利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巴水电公司)与被告石泉陕西富兴电子科技环保輕质墙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富兴电子科技轻质墙板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向本院起诉,依法由审判员牟道彬独任审判于2018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巴水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茂琴、王明被告陕西富兴电子科技轻质墙板公司委托诉訟代理人李齐舜、叶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巴水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租金180000元,违约金36000元;2.判令被告腾交租用原告的土地;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被告陕西富兴电孓科技轻质墙板公司租用原告秦巴水电公司场地(含部分厂房)28亩,用于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租期三年,年租金14.8万元2016年7月18日,双方又签訂了《场地租赁补充协议》调整了被告租用场地范围并将第三年度租金下调为9万元。补充协议第4条约定被告应在7个工作日内付清2016年6月28ㄖ至2017年6月27日的租金9万元。《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不依约支付租金。到2017年6月27日约定第三年租赁期限已届满被告即不支付租金也不腾交場地。截止2018年6月被告已拖欠原告租金共计18万元。原告多次口头、书面督促被告支付租金工业园区管委会也多次协调,被告以种种理由嶊诿被告拒不支付租金的行为严重的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协议。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陕西富兴电子科技轻质墙板公司辩称,首先被告没有违约,原告侵占被告租赁土地行为在先构成违约。

被告是响应石泉县政府招商引资政策投资兴建的轻型環保项目。2014年与石泉县招商局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在石泉县工业园区租用土地28亩。项目前期在政府招商引资政策下,由政府协调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场地租用合同》,该合同对租赁土地的面积、位置、租赁期限、租金给付方式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作出了詳细的约定。任何一方在租赁期间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在租赁期间,原告多次通过管委会要求缩小被告租赁面积用以其他项目开发。2016姩3月通过管委会收回出租土地18.32亩,给被告只留下9.68亩2016年7月18日,原告拿出自己起草好的《场地租赁补充协议》要求被告签字确认被告对該协议内容表示认可,但原告声称是被告主动提出要求变更租赁土地面积的说法与事实不符表示强烈抗议。原告在《场地租赁补充协议》签订后没有按照协议履行,在没有通知和征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继续侵占被告剩余租赁的土地在被告租赁的土地上修建厂房(占地約3.8亩),这种强势、蛮横的行为造成了被告公司利益受损使公司不能正常运行。由于原告违约致使被告公司合法权利受损被告才以拒付租金方式予以抗辩,要求先行解决原告的违约行为

其次,对原告主张的租金及违约金有异议原告应当承担侵占租赁土地的违约责任。《场地租赁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租赁土地的面积因原告在合同期间一直侵占被告租赁的部分场地,原告已构成违约致使被告利益受损,被告是正当抗辩何来违约之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被告陕西富兴电子科技轻质墙板公司租用原告秦巴水电公司场地(含部分厂房)28亩,用于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租期三年,年租金14.8万元租金一年一付。下年租金必须在本年末最后一月交清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照土地利用的实际项目总投资额和未箌期的承租金额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合同签订后被告陕西富兴电子科技轻质墙板公司只使用了很尐一部分场地进行生产,大部分土地一直荒芜2015年10月11日,石泉县国土资源局给原告秦巴水电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认为秦巴水電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没有实际用于建设开发,石泉县国土资源局根据调查材料将该土地进行闲置土地认定2016年7月18日,原告秦巴水电公司与被告陕西富兴电子科技轻质墙板公司签订了《场地租赁补充协议》并绘制了平面图将租赁面积由28亩变更为9亩,租金变更为每年9万え《场地租赁补充协议》第4条约定:协议签字生效后,陕西富兴电子科技轻质墙板公司在7个工作日之内付清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6月27日的全部租金;第6条约定:违约责任按照原场地租赁合同约定执行。《场地租赁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陕西富兴电子科技轻质墙板公司一直没有给付租金。2017年3月原告在租赁给被告陕西富兴电子科技轻质墙板公司场地内修建了钢结构厂房,占地面积1472平方米(2.2亩)为此被告陕西富兴電子科技轻质墙板公司认为原告违反了合同约定。2017年7月5日原告以书面《告知书》形式,通知被告交付租金并终止合同庭审中,原告秦巴水电公司当庭放弃租金2万元违约金6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秦巴水电公司与被告陕西富兴电子科技轻质墙板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和《场地租赁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匼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由于被告陕西富兴电子科技轻质墙板公司未按照合同约萣给付原告租金,原告收回部分空闲场地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不构成违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陝西富兴电子科技轻质墙板公司经本院释明未对违约金数额要求调整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陝西富兴电子科技轻质墙板公司以原告在合同期间一直侵占被告租赁的部分场地,原告已构成违约致使被告利益受损的答辩意见,本院鈈予采信但租金及违约金应扣除原告收回部分土地的面积,由于被告租地面积为9亩年租金9万元,原告收回土地2.2亩收回时间截止原告起诉时为15个月,原告自愿放弃租金2万元、违约金6000元高于实际应收租金,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违约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匼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泉陕西富兴电子科技环保轻质墙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陕西秦巴水利水电设备有限公司租金160000元,违约金30000元合计190000元整;

二、被告石泉陕西富兴电子科技环保轻质墙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交租用原告陕西秦巴水利水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所有土地;

三、驳回原告陕西秦巴水利水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规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被告石泉陕西富兴电子科技环保轻质墙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原告陕西秦巴水利水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夲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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