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成吉思汗大汗情酒业52度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某现住址呼和浩特市。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成吉思汗大汗情酒业52度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武某***合同一案过程中因申请人内蒙古成吉思汗大汗情酒业52度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某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内蒙古成吉思汗大汗情酒业52度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已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5执216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议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