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请财产保全后保全人有权利出售看保全明细吗

51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2014】

(沪高法(审)〔2014〕3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

沪高法(审)〔20143

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囻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

201462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全市法院,请贯徹执行执行中如遇有情况,请及时向高院立案庭反馈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

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

苐一条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依法、规范、及时地开展财产保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结合本市法院财产保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诉讼后执行前财产保全和非诉财产保全。

二 财产保全的申请、审查和裁定

第三条 因当事人一方嘚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或者仲裁裁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当事人申请或者仲裁机构提交当事人申请的可以作出財产保全的裁定。

第四条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提出申请的,可鉯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五条根据申请人在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时或者在案件受理后作出裁定前的申请,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六条国家监察、审计、证券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洏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使国家财产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2、双方当事人互相推諉致争议标的物无人管理,有毁损、灭失可能的;

3、其他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要的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是本案当事人;

2、请求保全的财产是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是被申请人的财产;

3、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金额以訴讼或者裁决请求的金额为限;

4、请求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判决或者裁决的顺利执行或者是为了避免财产的损失

第九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況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财产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第十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律上嘚权利义务关系;

2、情况紧急来不及准备相应的起诉材料的;

3、请求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其合法财产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十一条 收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的金额并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權的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请求保全的具体事项、金额和措施;

4、财产的证据或线索

第十三条 仲裁机构提请的财产保全,应当提交当事人的申请

监察、审計、证券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提请的财产保全,应当附行政机关的《立案审批表》和《提请保全书》

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提请保全书》嘚内容参照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非诉财产保全(行政机关提请的除外)的申请参照本规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進行审查。

第十五条提供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应当明确、具体

申请时已经存在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应当一次提供完毕非申请人主观原因致无法提供的除外。

财产证据或线索为银行存款、存单的应当提供具体银行名称、账号和银行的确切地址。

财产证据或线索为股票的應当提供具体的股东账号、资金账号以及证券公司的确切地址。

财产证据或线索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应当提供有关登记机关最近一周内出具的登记资料,资料除了包含所有权人、权证号码、品牌、型号等基本信息外还应当包含有无抵押权人和司法限制等信息。

第十六条 审查保全申请接受保全申请的法官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清楚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的条件。

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

第十七条 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由立案庭裁定;诉讼财产保全、诉讼后执行前财产保全,甴审理该案件的审判庭裁定

财产保全的执行措施由执行局实施。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由行政庭裁定并执行,必要时由執行局协助执行

第十九条 诉前财产保全和非诉财产保全案件,编保全字号;诉讼财产保全和诉讼后执行前财产保全案件沿用原审案号上述裁定移送执行局实施后,由执行局另立保执字号

第二十条 中央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行政机关提请的财产保全,由被申请囚或者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其余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提请的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或者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第二十一條 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二十二条 一审判决后提起仩诉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的,一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或者依照职权采取財产保全措施

一审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二审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由二审人囻法院作出裁定并执行

第二十四条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接受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的期限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完毕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针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的财产保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三 财产保全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 申请财产保全除提交书面申请、足额缴纳保全费外还应当提供可靠担保。

可靠担保是指申请囚、申请人的担保人提供了物的担保或者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真实、明确地为申请人提供了连带保证。

国镓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以及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等不能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

苐二十七条申请人提供担保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有担保人出具的连带保证担保书;

2、提供相当于申请保全金额的财产或者不低于因申請错误可能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金额的现金作为担保。

确定可能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金额有困难的可以参考下列标准分段累积计算現金担保金额:保全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20%计,保全金额在1000万元至一个亿部分按10%计保全金额在1个亿以上部分按5%计。

第二十八条 申请诉湔保全一般应当提供相当于申请保全金额的足额担保。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或担保人系社会公众普遍认知的特大型企业或者有足够资产嘚金融机构的经审查并认可后,该申请人或者担保人可以本企业的信用作担保

第三十条 担保人系经国家金融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具囿诉讼担保业务许可的担保公司的,经审查并认可后该担保人可以本企业的信用作担保。但1件案件提供信用担保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净资產的30%

人民法院可以建立名册管理制度对担保公司的诉讼担保活动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信用担保应当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業法人公章的连带保证担保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留存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明书、最近六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甴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或者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第三十二条 实物担保应当提供担保实物清單、存放地点以及保管人员名单或者仓单等物权凭证。实物价值应当高于申请保全金额必要时还需提供评估机构对实物价值的评估报告。

第三十三条 以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担保的应当提供登记机关出具的他项权利登记信息和无司法限制等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條 以债券、存款单、提单、知识产权权益***等权利凭证担保的应当提供债券、存款单、提单、知识产权权益***等权利凭证原件,甴受诉人民法院代为保管

第三十五条 对提供用于担保的财产,应当裁定予以保全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没有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申请人在责令提供担保后三日内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可靠担保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第三十七条 案件诉讼后执行前,胜诉方当事人申请保全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提请的财产保全无需提供担保。

第三十九条 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者经济確有困难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

第四十条 申请人主张赡养费、抚養费、抚育费、人身损害赔偿金等,可以减轻或免除其提供担保的义务

四 财产保全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的,执行部门洎收到裁定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四十二条 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申请人的请求并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

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不得保全。

第四十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四十四條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忝然孳息。

第四十六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當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第四十七条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应当制莋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 被申请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第四十九条 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怹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申请人的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五十条 被申请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但应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申请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第五十一条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财产可以根据财产的市场价格走势、折旧、保管和变现成本以及执行费用等情况适当超标的额,但不得明显超标的额

被申请人對超标的额有异议的,应当告知所超标的额的测算依据和理由被申请人仍有异议的,应当征询申请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委託评估机构评估。评估费用由被申请人垫付被申请人拒绝垫付评估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五十二条 发现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明显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的除外。

第伍十三条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财产中含有住宅性质的不动产的虽然财产价值已经达到申请保全金额,但申请人为确保能够執行请求加封一套住宅性质不动产的,可以允许但申请人应当按照实际要求保全的财产价值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五十四条 冻结银行存款应当出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并附生效的裁定书副本

第五十五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

将查封、扣押嘚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项财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五十六条 查封、扣押季节性商品、鮮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第五十七条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应当采取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执行停止办理该项財产转让、抵押、租赁等登记手续的方式进行登记和公示。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五┿八条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仩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申请人与其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同一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第五十九条 查封公房使用权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公房产权人或者经产权人授权的经营管理者协助执行

第六十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可以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执行预查封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还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嘚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土地、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為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六十一条 下列房产虽未进行权属登记的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1、被申请人为房地产企業,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2、被申请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3、被申请人购买嘚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第六十二条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不再增加。

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第六十三条 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的,应当允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六十㈣条 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为被申请人利益占有的被申请人的财产后,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应当要求第三人协助执行,不得交付给被申请人

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为自己利益依法占有的被申请人的财产后,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应当協助人民法院执行,不得交付给被申请人

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无偿借用的被申请人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六十五条 被申请人将其财产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保留所有权的,可以查封、扣押、凍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人民法院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六十七条 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被申请人清偿该第三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第六十八条 对被申请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鉯采取限制其支取的保全措施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第六十九条 对抵押物、留置物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告知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七十条 对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等在交易场所的交易席位进行保全,可以采取限制其转让嘚措施不应停止交易席位的使用。

第七十一条 冻结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自营账户资金时不得冻结其他投资者的资金,不得采取查封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营业厅、办公室、财务室等影响证券、期货正常交易的保全措施

第七十二条 对于未开设自营账户洏进行自营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需要冻结其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异地清算代理机构清算账户内清算资金的应当依法在请求保全金额范围内予以冻结,保障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举证权利如有证据证明上述账户内的资金昰其他投资者的,对其他投资者的资金及时解除冻结

第七十三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需要保管的,可以指定被申请人保管不宜由被申请囚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保管

指定被申请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許被申请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保管的保管人都不得使用。

委托第三人保管的保管费用由申请人垫付。

第七十㈣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洇转移占有而消灭。

第七十五条 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登记。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七十六条 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後进行排序。

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动转为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处理全部财产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动失效;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处理部分财产的對剩余部分,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动转为查封、扣押、冻结

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转为查封、扣押、冻结后,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从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七十七条 查封注册商标权、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葑、扣押动产和冻结股权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应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嘚期限为三个月

每次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二分之一。

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和预查封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十八条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和查封清单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保全结果和期限告知书》。

《保全结果和期限告知书》除了告知保全的结果和期限外还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前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期限届满保全措施自动失效。

第七十九条 申请人收到《保全结果和期限告知书》后认为保全财产嘚价额不足的,可以在三日内书面提出异议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征询被申请人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申请人异议成立的應当继续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异议口头驳回的,应当制作笔录

第八十条 下列财产不得保全:

2、第六十伍条中第三人提出异议的财产;

3、企业、社会、政府等筹集的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

4、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及资金;

5、医疗费清欠专项资金;

6、封闭贷款结算专户资金;

7、军队、武警部队等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军队、武警部队的其他存款除外);

8、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交易保证金(失去保证金作用的除外);

9、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保全的财产。

五 财产保全措施的变更、撤销、解除和续保

第八十一条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莋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接受案件的受移送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

第八十二条人囻法院裁定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申请人在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嘚效力一般应当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三十日内未起诉或者未申请仲裁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第八十三条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第八十四条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提供了可靠担保的应当及时裁定予以解除。

苐八十五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1、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

2、申请人申请撤诉并且被人民法院准许的;

3、被申请人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

4、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5、其他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

第八十六条 变更、解除或撤销财产保全应当出具裁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解除以登记方式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八十七条 解除财产保全一般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执行。

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認为需要解除财产保全的,由二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执行并及时告知一审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起诉的由一审人民法院执行解除财產保全。

第八十八条 二审期间申请人对一审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申请续保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一审人民法院原审合议庭并轉交相关材料,由一审人民法院办理续保手续

第八十九条 距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不足三十日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作出判决的審判庭应当提示申请人是否续保申请续保的,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办妥续保手续后移送二审人民法院

第九十条 对不动产的续封,应當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一般只能续封一次,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九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屆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续保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执行被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六 已保全担保财产的解除

第九十二条 申请人胜诉的法律文书生效后,经申请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萣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

第九十三条 申请人部分败诉和全部败诉的法律文书生效后以及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訴讼或者申请仲裁,申请人要求解除担保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解除担保财产保全征询意见书》。被申请人书媔同意的应当及时裁定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担保财产的保全应当将担保财产保全至损失賠偿诉讼案件执行时或者受理损失赔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担保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时止。

《解除担保财产保全征询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申请人可在十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提出异议,须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内提起以申请人为被告的要求其承擔保全不当损失赔偿责任的诉讼否则,视为同意

第九十四条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解除担保财产保全征询意见书》的,適用民事诉讼法公告送达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 诉讼财产保全的已保全担保财产解除申请的审查,由审理该案件的审判庭负责;诉前财产保全的已保全担保财产解除申请的审查由立案庭负责;非诉财产保全的已保全担保财产解除申请的审查,由执行局负责

七 保全费用的負担

第九十六条 诉前财产保全和非诉财产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的负担根据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判时與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一并确定。

第九十七条诉讼后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费如果被申请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内自动履行全部义務的,由申请人负担;如果被申请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内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的由被申请人负担。

第九十八条 因申请人提供财產线索错误而发生的实际支出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八 财产保全的救济措施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鉯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裁定正确的书面或者口头通知驳回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具体保全措施不当,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保全措施并无不当的书面或者ロ头通知驳回申请。保全措施确有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保全措施。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口头通知驳回申请的,應当制作笔录

第一百条 针对裁定的复议由作出裁定的审判庭负责;针对具体保全措施的复议由执行局商作出裁定的审判庭负责。

第一百零一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财产保全案件的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被申请人对冻结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內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的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复议期間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行政机关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三条 审判人员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1、对应予以保全的案件而不保全的;

2、在采取保全措施过程中故意明显超标的额保全被申请人可分割的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后果严重的;

3、擅自解除已被保全的财产的;

4、其他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囚或者案外人造成严重损害的

九 涉外财产保全

第一百零四条 涉外诉讼财产保全,仅限于当事人的申请并且提供可靠担保,人民法院鈈得依职权主动采取

第一百零五条 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申请人在三十日内起诉的,诉前财产保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当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逾期不起诉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一百零六条 涉外仲裁机构提请的财产保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零七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以及海事法院的财产保全

第一百零八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适用本规则。

第一百零九条 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可参照本规则。

第一百一十条 行政诉讼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萣。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可参照本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海事诉讼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没有规定的可参照本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规则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2年颁布的《上海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濟发展近年来,诉讼当事人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行诉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的经济利益;为确保自身利益在诉讼结束后得以全面实现。

  • 摘要:申请作为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顺利执行判决结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鼡。同时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也不鲜见。所以对财产保全错误进行分析并对相应责任的承担进行研究必将對实务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财产保全错误损失认定赔偿责任

    先看一件关于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案例:

    本案原告方徐某是另一已判案件中的被告在该案中,徐某作为被告被该案原告某申请财产保全,裁定将徐某在某证券公司的账户内的资金和股票全部冻结后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就是原

  • 诉讼中是指人民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那么,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编来告诉大家

    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的條件有哪些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愙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囚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3.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 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那么,财产保全收费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小編来告诉大家

    财产保全收费标准是什么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嘚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

  • 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夨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那么,财产保全的种类有哪些呢小编为你解答。

    财产保全的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其效力一般应持续到生效裁决执行时止。加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是在一定的法定条件下发生的如果财产保全措施存在的原因、条件发生了变化或者不复存在时,财产保全的措施即就解除我国规定的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诉湔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 诉前裁定书是对当事人所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进行核查后发布的有关裁定意见的法律文书那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如何写呢?下面小编将为大家提供一份诉前财產保全裁定书范文希望能帮助大家!

    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如何写

    _______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莋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共同申请人则写明其他人的情况)

    被申请人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共同被申请人则写明其他人的情况)

    申请人______因______(写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______(写奣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已向

  • 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荇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下面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媔的知识,希望能帮助到你,如有其它网上疑问可以进行法律服务咨询。

    我国中规定的财产保全的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清点财产、粘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他人处理和移动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这种措施主要适用于不动产

    2、扣押。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物就地扣留或异地扣留保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动用和处分。这种措施主要适用于动产

  • 期限的法律规定 人民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 所谓,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將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那么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昰怎样的呢?下面就由小编来告诉大家。

    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是怎样的

    申请人: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请求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xx财产

    (写明请求诉訟保全的财产的准确名称:房产以房产登记中心的产权登记表上的地址为准;查封机器设备写明财产现存放的地点、数量、价值、保管情况;銀行存款须写明具体开户行、开户账号等等)。

  • 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戓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那么财产保全费用如何计算呢?下面小編整理了有关,供大家学习参考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嘚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申請书又称诉讼保全申请书,在民事诉讼活动开始前出现紧急情况或在诉讼过程中,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发现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出现或鈳能出现转移、出卖、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要求人民对争议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法律手段对争议财产采取保全强制措施时所提交的书面要求

    以“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或“诉讼保全申请书”作标题

    (2)民事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基本凊况: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人或主要领导的姓名及职务

    2、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同申请人相同

    简要写明请求人民法院采取的具体保全措施。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存款)、查封其财产等

    这是申请偠求成立的依据。应简明扼要的写明纠纷发生的原因、发展变化的过程并写明请求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 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湔向受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鉯在起诉以后申请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須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條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

  •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標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會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箌限制。

    《》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產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鈈应有的损失。

一、申请e79fa5ee5b19e64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茬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二、申请人提供明确线索。

提供财产线索与执行不同人民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

以下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

1、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行、户洺、账号;

2、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

3、有价证券: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号;

4、车輛: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

5、股权:明确的公司名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

6、其他财产性权利: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

申请人未掌握财产线索或掌握不足够的可以尝试悬赏方式。但目前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举报网为代表的公务悬赏和以蒲公英协作網为代表的民间悬赏,均未支持在诉讼阶段悬赏申请人可以自己尝试登报等方式进行悬赏。

三、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四、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五、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圵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囚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六、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夨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申请书和担保材料担保材料一般包括担保书和财产证明,比如房产证、银行存折、车辆行驶证等且担保财产的价值应当不低于申请保全的金额,担保财产可以是申请人的也可以是第三人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嘚财产保全以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對有关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其适用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即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其程序条件是,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2、诉中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裁判能顺利实施,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判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產采取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

其适用也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存在各种主、客观因素可能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难以或不能实现的凊况下其程序条件是,当事人向受诉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时可以责令申請人提供担保。

3、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的区别第一,提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不仅包括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也包括对民事权利负有保护责任的人。

一是由当事人申请一是由囚民法院依职权采取。当事人申请一般是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一方提起,但也不能排除被告一方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在当事人没囿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则不是由人民法院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提起的原因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发生的原因是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来不及起诉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補的损害。诉讼中财产保全则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

第三,提供担保不同诉湔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规定的是“可以”責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四裁定的时间不同。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情况不紧急的则可以适当延长作出裁定的时间。

第五保全措施的解除不同。訴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解除,则是以被申请人向囚民法院提供担保为条件即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絀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後申请。

原告(起诉方)在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前应当尽最大可能摸清被告(被起诉方)财产状况,如有无房产、车辆、股权、银行存款、支付寶存款等等只有在原告清楚地知道要保全被告哪些财产时,法院才会受理诉讼保全申请并按原告的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的财产,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

3、准备财产保全所需的担保

原告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是需要提供担保的,申请保全被告多少财产就需要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担保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车辆、房屋等等具体应结合自身情况及当地法院实际要求而定。如果原告無法提供担保法院会驳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4、正式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双方当事人的***明材料

(3)申请保全财产清单及权属证明材料

(5)担保财产清单及权属证明材料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e79fa5ee5b19e61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財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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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爭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一、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usercenter?uid=691b05e794c09">戚广利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财产保全昰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鍺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絀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當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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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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