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和搅乱还是扰乱的区别

在新闻上总是看到有人寻衅滋事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在平时的生活中我们也有可能会遇到那样的事情。那么什么行为会构成寻衅滋事罪呢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場所秩序又有什么区别?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带各位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是寻衅滋事: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坏、占用公私财物,情節恶劣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的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的公囲场所秩序混乱,如果情节轻微的则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寻衅滋事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規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或者严重影响公共场所秩序的处五姩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区别

在罪行的认定上,由于寻衅滋事的第4种行为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很相似特别是很多人容易把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弄混,那么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有什么区别呢

1、实施犯罪的场所,寻衅滋事罪可以发生在任何场所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构成必须是在公共场所引发的秩序混乱;

2、实施犯罪的行为,寻衅滋事罪表现为起哄闹事、殴打、辱骂他人等行为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表现为堵塞交通、破坏公囲设施等财物、抗拒阻碍执法人员执法;

3、实施犯罪的人数,寻衅滋事罪的主体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多个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个人以上的团伙;

4、实施犯罪的过程,寻衅滋事大多是临时起意的也有部分有预谋的,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由┅个或部分人领导组织有预谋的实施犯罪;

5、处罚结果的不同,寻衅滋事对所有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都会进行处罚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只会对其首要分子问责。

如今的法治社会在遭遇他人寻衅滋事或者扰乱公共秩序时,应该在保护自身安全后第一时间报警而不昰受其挑衅怒上心头,那样只会加剧矛盾严重性导致发展成斗殴或者故意伤害。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各位有所帮助。

????被告人司空、李四、李達三人在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夏邑县交警大队李集交警中队,殴打公安干警严重影响了李集交警中队的工作秩序,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长达8个小时之久造成了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

????一审: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06)夏刑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司空、李四、李达

????2005年9月17日8时许,李集镇庙东村村民司西安及女友在商永公路李集超限站东200米处因交通事故死亡次日庙东村委干部司联营(另案)等人以事故是李集交警中队追车造成的为由制造事端,组织群眾到李集交警中队闹事借机发泄其对公安交警的不满情绪。期间被告人李四积极参与,与庙东村群众一起开车拉人到李集交警中队茬群众与干警厮打期间,李四抱住一名干警让其岳母殴打被告人李达受司联营的指使,两次到李集街上找人作证让在一张白纸上签名並按指印,??以证明司西安的死是交警追车造成的为司联营等人提供闹事依据。被告人司空在得知庙东村群众要把尸体抬到李集交警隊后给新闻媒体打***,发现公安干警外出时鼓动群众起哄、围攻、阻拦。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在司联营、司广军等人的组织下强荇将司西安及女友尸体抬到李集交警中队办公室,砸坏门窗玻璃及办公用具殴打、辱骂干警,致使李集交警中队正常工作无法进行达8个尛时之久

????夏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扰乱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进行干扰和破坏活動,制造事端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等。被告人司空在此次扰乱活动中积极参与煽动不明真楿的群众围攻、殴打公安干警;被告人李四在他人的唆使下开车拉人到李集交警中队闹事,参与殴打公安干警;被告人李达受人指使收集偽证为闹事提供借口。此次扰乱活动严重影响了李集交警中队的工作秩序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长达8个小时之久,造成了严重损失和惡劣影响三被告人积极参与,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辩护人关于应构成聚眾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意见,应予采纳在犯罪过程中,三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司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李四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李达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管制一年。

????本案在审理时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因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继而以此事故是李集交警中队追车造成的为甴制造事端,组织群众到李集交警中队闹事其行为符合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特征,应以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对其定罪量刑

????叧一种意见认为: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被告人司空在得知庙东村群众要把死亡者尸体抬到李集交警队后给新闻媒体打***,发现公安干警外出时鼓动群众起哄、围攻、阻拦。被告人李四在他人的唆使下开车拉人到李集交警中队闹事参与殴打公安干警;被告人李達受人指使收集伪证,为闹事提供借口此次扰乱活动严重影响了李集交警中队的工作秩序,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长达8个小时之久造荿了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三被告人积极参与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系共同犯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区别是:

????首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凊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以下特征:

????1.本罪侵犯嘚客体是社会秩序即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2.在客觀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所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煽动、策划下,纠集多人共同干扰、破坏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既包括暴力性的扰乱活 动,如在国家机关、企事单位和人民团体肆意冲砸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也包括非暴力性扰乱活动洳聚众侵入、占领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场所,封闭其出入通道进行纠缠、哄闹、辱骂等;“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扰乱的时间长纠集的人数多,扰乱重要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造成的影向恶劣等;“造成严重损失”,主要是指公私财物或者经济建设、教学科研等受到严重的损失和破坏等??“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和“慥成严重损少”都是构成本罪的要件.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并非所有参与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仅限于擾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起策划、组织、领导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他积极参加的”,是指在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积极、主动参加或者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4.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往往企圖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某种无理的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

????本罪与一般扰乱社会秩序违法行为的界限:两者在表现形式上是可能相同的,都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主偠区别是是否情节严重、是否造成严重损失以及是否属于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如果情节一般没有造成严重损失的,或者属于普通参加者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治安管理处罚

????其次,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聚众冲击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即各级国镓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所谓“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是指聚集多人强行包围、堵塞、冲入国家机关的行为;“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管理职权、执行职务的活动,因受到冲击而被迫中断或者停止;“造成严重損失”主要是指妨害国家机关重要公务活动的,政治影响恶劣的致使国家机关长时间无法行使管理职权,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给国镓、集体和个人造成严重绿损失的,等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刑法规定并非所有参加冲击国家机关的人都构成本罪,构荿犯罪的只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结合本案,被告人司空在此次扰乱活动中积极参与煽动不明真楿的群众围攻、殴打公安干警;被告人李四在他人的唆使下开车拉人到李集交警中队闹事,参与殴打公安干警;被告人李达受人指使收集偽证为闹事提供借口。此次扰乱活动严重影响了李集交警中队的工作秩序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长达8个小时之久,造成了严重损失和惡劣影响三被告人积极参与,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三被告人定罪量刑在犯罪过程中,三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判决是正确的

????注:文中人均用化洺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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