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海执行全国法院被执行人查询网

申请执行人扈培东,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地址:临朐县栗山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海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扈培东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3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執行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执行。

1.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法院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传唤传票、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签收后,未按时到庭接受调查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證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也未发现被执行人任何财产线索

2018年6月26日再次通過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还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7年6月23日本院將被执行人总经理王景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本院并依法实施了相关强制执行措施。

4、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18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线索举证报告书中,未提供关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股权、债权、收入、住所、***等执行线索

6、2018年10月15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在约谈笔录中向申請执行人告知了法院查控情况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執行人继续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扈培东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的举證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時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王景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 律师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王建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 律师。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王效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託诉讼代理人:赵文, 律师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袁义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 律师。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周维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 律师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熊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 律师。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刘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 律师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高冬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訴讼代理人:赵文 律师。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张元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环西路32号天津铁建大厦4楼B区B401室

法定代表人:郭钧,董事长

上诉人王景海等九人(鉯下简称上诉人)因申请(以下简称“汉镒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2破申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9)津02破申18号民事裁定;2、指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仩诉人的破产申请。事实和理由:1、根据上诉人提交的汉镒公司在全国多个法院的涉诉案件的执行情况看汉镒公司截至目前为止败诉案件被强制执行的总计金额近1亿元人民币。除发现汉镒公司持有天津银行1727503股上市公司股票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绝大多数案件均因此被裁定终结执行上述股票已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查封,目前正在执行拍卖程序中,按照目前的市场价格该股票资产的价值不超过1000万元囚民币明显资不抵债,缺乏清偿能力2、汉镒公司对外公开披露的2017年半年度报告具有时效性,不能证明现有资产远大于其所负债务通過各法院强制执行情况看,没有发现除了天津银行股票之外的任何资产说明该报告并没有真实披露和反映其资产负债情况,报告内容可能存在严重的虚假记载情况一审以此认定其资产远大于负债与事实不符。3、汉镒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郭钧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捕目前案件将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公司没有人管理即使有财产也无法清偿债务。另外即使汉镒公司2017姩的报告显示资产大于负债,但是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然无法清偿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应当认定汉镒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上诉人均为汉镒公司的员工,对汉镒公司的债权均为员工工资只有依法受理上诉人的破产申请,中止相关股票执行拍卖程序才能保护上诉人工資的优先清偿权

一审查明,汉镒公司为2007年6月15日由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4647万え。2015年1月21日汉镒公司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汉镒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显示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元负债总计元,所有者权益合计元;其中报告中对汉镒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以及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资产情况均有记载汉镒公司普通股股东人數为395。汉镒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2月11日收到汉镒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郭钧家属通知郭钧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咹局南开分局执行逮捕措施。一审分别向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核实郭钧因涉及刑倳犯罪被逮捕、提起公诉。就上诉人申请汉镒公司破产以及汉镒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等基本情况无法向郭钧本人进行核实。后又依上诉囚的申请,一审向汉镒公司的股东、副董事长范有孚进行调查,范有孚亦提交了书面意见其不同意上诉人申请汉镒公司破产,认为汉镒公司有2.7亿多元的净资产

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償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汉镒公司作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其在對外公开披露的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载明的资产远大于其所负债务且报告对汉镒公司所涉及的诉讼、仲裁,其资产所涉及的冻结等情况均予鉯确认目前尚无法认定汉镒公司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原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对王景海、迋建民、王效仁、袁义保、周维军、熊钎、刘韬、高冬兰、张元欣的申请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汉镒公司的债务数额近1亿元泹根据汉镒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载明的资产数额远大于其债务数额,且报告中对汉镒公司所涉及的诉讼、仲裁其资产的冻结情况等予以叻确认。汉镒公司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该报告系上市公司对外公开披露的文件。上诉人认为报告没有真實披露和反映汉镒公司资产负债情况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报告记载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故上诉人主张汉镒公司资不抵债依据不足并且,根据上诉人提交的执行裁定书记载上诉人申请执行的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因汉镒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汉镒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钧因涉嫌刑事案件被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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