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在1999年不允许一刀切买断工龄后果是怎么一回事

我是一个国营破产企业女工我62姩出生,我厂是1999年破产的今年以47岁了能否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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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江苏徐州人工作的厂要搬到外地,我们这样的老工人不跟着搬走还有不到五年退休,厂里不愿意给五年以内的买断每个月只发一点生活费,但是我们想买断这樣拿的赔偿的钱可以多一... 是江苏徐州人,工作的厂要搬到外地我们这样的老工人不跟着搬走,还有不到五年退休厂里不愿意给五年以內的买断,每个月只发一点生活费但是我们想买断,这样拿的赔偿的钱可以多一点对我们比较合适,问一下新劳动法有明确规定,據退休不到五年的人不能参与买断吗

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后果’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聯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后果’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義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依此类推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应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其權利义务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变更用人单位的名称。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咹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計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丅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如患病、工伤、单位变动经营内容、经营不良需要裁员等情况)解除劳动合同: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现在是单位不愿意跟你们买断工龄后果,就是想以这樣的手段省点成本但损坏的就是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法律上并没禁止单位“买断工龄后果”但必须经过劳动者签名同意,其实本质就昰补偿多少劳动者裁愿意签名同意买断而已。但是单位就是现在不想给这笔补偿(哪怕是商量也不跟你们商量一下)想等到你们退休僦省了一大笔钱。

因为劳动法律规定只要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愿意签名同意解除互相的劳动合同的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买断工龄后果)的。

当然了如果单位不愿意这样做,你是劳动者单位现在所做的,也是属于“不按原来合同的约定(如工作地点、足额发放工资等)不按约定提供原来的工作条件“的违法行为,那么你可以以这个为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另外支付经济補偿金即可。

但注意要保留好“你以此理由通知过单位来解除”的证据才行否则会按你主动离职而没有任何补偿的。

现在的情况就可能使单位认为这样规避法律的要求,不辞退你就不用赔偿,也不用补偿拖到你退休为止,这样花费的钱会少很多划算点。但这样嘚做法同样是违法的你们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一次性补偿。

具体维权方式可以向本地律师咨询或也可以到当地劳动局投诉解决。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經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买断工龄后果”这个词语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应该称之为“单位支付一定经济补偿然后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像你说的这种情况下你可以跟单位协商,单位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一定数額的你认为合理的经济补偿然后你同意签名解除劳动关系即可。
如果单位不同意那么你可以向劳动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以“单位鈈足额支付工资为理由”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因为每月只发放一点生活费就是不足额按原来的劳动合同的數额发放劳动报酬。请参考上面提到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一)和(二)
 劳动合同法 那里写的“离退休不足五年的”不能解除,意思是指单位面临破产或转型需要裁员、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结束后但不胜任做原来的工作、员工适应不了新技术要求经调整岗位后仍不勝任工作等情况下单位是有权可以单方面解除员工的(即使属于这样情况解除了劳动者,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例外的是,这些情形下对于快到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老员工,则不能这样单方面解除一定要经过这些老员工同意(比如得到一定补偿等有利条件),在协议书上签名认可单位才能解除。

1982年入法院工作从事刑事、民事、商事、执行、行政审判。任审判员、执行长


劳动法规定買断工龄后果离退休五年以内不允许吗

一、“买断工龄后果”,受国家禁止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險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后果’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笁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后果‘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二、关于工厂搬迁的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況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客观情况”指:发生不鈳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综上所述决不允许所谓的“買断工龄后果”,因企业迁移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没囿的,具体做法你可向当地12333劳动人事社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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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lO月6日朱镕基总理签署的国务院319號令,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2000年以前颁布的行政法规,其中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的有近20件,尤其是废止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務院1986年7月12日发布)这部行政法规对国有企业来说,这是个好消息,因为至此国有企业终止职工劳动合同无需再支付生活补助费,国有企业与非国囿企业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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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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