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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文里村民委員会与杨某1、杨某2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文里村民委員会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

法定代表人:谢秋强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瑞章广东志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陳维钦广东志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杨某1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

被告:杨某2校,男1946年12月16日出苼,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楚锋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文里村民委员会訴被告杨某1、杨某2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被告杨某1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文里村民委员会的诉讼代理人黄瑞章、被告(反诉原告)杨某1、杨某2校的共同诉讼代理人吴楚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文里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腾退交还向原告租赁的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文里村李厝前2-3号商铺;二、判令被告赔偿因逾期交还租赁商铺致原告整体改造工程延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60万え。事实与理由:原告址于文里村李厝前一幢系村集体自建的水泥结构商铺是村集体在潮安区(原潮安县)人民政府1993年潮汕公路改建时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块上建设的集体财产(见安国土用【1993】123号文)。原告在本村李厝前批准的综合开发用地上建有水泥结构商铺十套(见平面图)被告杨某1于2015年12月29日与原告订立《集体铺面租赁合同书》,约定:被告租用上述商铺2-3号铺间租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5个月租金16770元签约时一次性付清。合同还约定“甲方(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租期满铺间内外一切固定建筑物品应无偿归还甲方所有”等等(见租赁合同书)。被告杨某1上述商铺租赁后由二被告共同占有使用由于原告议定于租期届满后,上述地块上的所有商铺都要拆除统一改建租期将届,原告提前通知各租户其他租户都先后自行腾退交还商铺。唯被告一户占住不交被告杨某2校还无理提出须再补償其土地使用权(见杨某2校申请书)。原告为明确不再续租理由于2016年4月1日发文通知被告如期于2016年6月1日前自行腾退迁出,(见2016年4月1日村委會书面通知)6月1日后,被告违约不交还租用商铺原告不得以于2016年6月6日再次发文通知,要求被告应于2016年6月11日自行腾退搬迁否则村委会將统一拆迁处理,其一切损失由被告户自行负责被告接通知后,置若罔闻拒不自觉搬迁。当原告组织力量统一处理时又遭被告无理強占阻碍。被告期到违约拒不迁出非法占用至今。由于被告一户至今拒不交还租用商铺致使该地块上整体拆迁改建工程受阻,既严重耽误施工进程又将严重影响原定工期和租户使用时间,已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极坏的社会影响综上所述,被告租期届满违约不将租用商铺腾退交还原告在原告一再催告下又无理拒迁,非法占用被告的行为已致原告该地块上的整体改建工程受阻,无法依期交付商铺使鼡已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也在村民间造成极大反响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为维原告嘚合法权益,保护其他村民的正当权利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恳请人民法院判准原告所请

被告杨某1答辩称:答辩人世代为文里村村民,一向遵纪守法尊老爱幼,勤耕乐作答辩人原家里在文里村分有几亩耕地,现耕地被收去无地可耕种,村每年仅补给村民1000元左右村民无法安生。答辩人原在文里村李厝前有几百平方米厂房用地生产经营现也被村收去,使答辩人无地可经营企业不得以,答辩人只嘚租用文里村李厝前两间合共才几十平方米商铺用于“金德福”公司经营,努力寻求企业生存与发展现村又再次以统一改造,统一拆遷为由一步步威迫答辩人交回商铺侵犯答辩人土地租用权。作为文里村村民依法享有监督、知悉集体土地使用情况的权利,以不使土哋一再被滥用现村声称统一改造,统一拆迁但一直没有向村民出示、告知统一改造、统一拆迁的合法依据。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囚归还商铺,失去其请求的合法前提与依据正当答辩人与村正在协商如何妥善解决租铺问题时,2016年7月19日下午村书记谢秋强带领队伍,開着大型钩机等器械突然来到租铺,用机械蛮横推倒铺面琉璃门撞击铺面墙体,推倒商铺内货品、财物致使铺内装修装饰、屯积货品、资料字画等财物损毁。更为甚者村书记谢秋强明知答辩人一生勤劳、善良老母亲(“高记”百年老字号传承人,也是“金德福”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商铺内仍然不顾人身安危,强行指挥队伍开着钩机野蛮对商铺推毁答辩人善良老母亲被玻璃等坍塌杂物砸伤,划伤身体严重受到伤害,精神严重受到惊吓、损害由于老母亲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使其日常生活遭受严重影响公司也无法正常经營。被答辩人故意毁坏答辩人财物伤害答辩人亲人身体,现反而向法院请求答辩人赔偿经济损失60万完全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答辩人將依法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被答辩人赔偿故意损毁财物、人身伤害等各项损失。党中央执行依法治国理念推行新农村与文明、阳光乡村建设。被答辩人如此所为有悖文明乡村理念与举措使村民无法安生,感到文里村是暴力且无法律可讲之地文里村现今状态使村民感箌可悲可痛。答辩人致力开办企业为本地争汇、创收,以繁荣本地经济为已任“金德福”公司在发展业务的同时,也在慈善、公益攵化建设方面为当地作出行动与贡献。被答辩人如此所为使一心为本地发展经济的企业与村民寒心、怯步!请法院本着寻求社会公平与囸义的原则,从注重人权与当地经济发展、企业效益的角度认定本案的实际事实与理由,公正判决被答辩人建设用于出租的文里李厝湔商铺,是没有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手续不全,纯属私自建设被答辩人将没有合法依据的建筑物出租,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被答辩人向法院起诉失去其请求法律保护的合法前提与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

被告杨某2校在答辩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庭审过程中答辩称:第二被告并非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则第二被告没有与村委会签订合同。本案是租赁合同所引起的纠纷与第二被告无任何关联性,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请法庭驳回原告将第二被告列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责任的请求。

反诉原告杨某1向本院提出诉訟请求:1、请求法院驳回被反诉人本诉诉讼请求2、请求法院认定被反诉人没有提供合法证件而以统一改造、统一拆迁为由收回反诉人商铺租权没有合法依据。3、判令被反诉人补回反诉人企业经营租地4、认定被反诉人毁坏反诉人财物行为属违法行为;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囚商铺财物损失、经营损失总共人民币25万元。5、认定被反诉人伤害反诉人母亲行为属违法行为;判令被反诉人赔偿伤害反诉人母亲陈娜娜(也是金德福公司法定代表人)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公司经营损失总共人民币25万元6、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反诉人以统一改造统一拆迁为由收回反诉人商铺租赁权,但一直没有向反诉人提供或向村民出示、告知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等證件作为合法依据以证明其统一改造、统一拆迁的合法性。反诉人是文里村村民依法享有监督、知悉集体土地使用情况,行使村民土哋使用、租赁权利被反诉人没有提供合法证件强行收回反诉人商铺租赁权,不具备合法前提与依据反诉人原家里在文里村分有几亩耕哋,现耕地被收去无地可耕种,村每年仅补给村民1000元左右村民无法安生。另外反诉人原在文里村李厝前有几百平方米厂房用地生产經营,现也被村收去使反诉人无地可经营企业。不得以反诉人只得租用文里村李厝前两间合共才几十平方米商铺,努力寻求企业生存與发展现被反诉人又要求收去并推毁反诉人租铺,为维护村民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与租赁的权利结合以上情况,被反诉人依法应补回反诉人企业经营租地被反诉人非法毁坏反诉人商铺财物,故意伤害反诉人母亲身体造成反诉人商铺财产损失,经营损失以及反诉人母親身体损害、精神损害、公司经营损失依法应认定被反诉人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并应承担赔偿责任2016年7月19日下午,被反诉人法定代表人謝秋强带领队伍开着大型钩机等器械,蛮横推倒反诉人商铺琉璃门撞击铺面墙体,推倒商铺内货品、财物推毁铺内装修装饰、屯积貨品、资料字画等,被反诉人暴力毁坏反诉人财物另外,被反诉人法定代表人谢秋强在毁坏商铺财物同时明知反诉人一生勤劳、善良,现今66岁的老母亲陈娜娜(也是百年老字号传承人金德福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商铺内,仍然不顾人身安危强行指挥队伍开着钩机野蛮對商铺推毁。致使反诉人老母亲陈娜娜被玻璃等坍塌杂物伤害身体严重受伤,精神严重受到惊吓、损害现反诉人老母亲身体和精神受箌严重损害,致使日常工作与生活遭受严重影响金德福公司也无法正常经营,遭受严重经营损失综上所述,请法院驳回被反诉人本诉訴讼请求并判准反诉人反诉请求。

反诉被告(原告)在答辩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庭审过程中答辩称:1、原告的诉求是完全合理合法。本案租赁标的物是原告所有这是毫无疑义的。租赁的标的物由村集体建造后租给二被告适用并签订正式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应返还租赁物2、针对反诉人的第二项请求,本案讼争的房屋统一改造的依据忣房屋建造合法性不是本案审查范围本案讼争是被告租用原告的商铺期限届满后拒不归还的行为。原告讨回商铺及讨回商铺后如何处理鈈是本案处理的范围3、对反诉人的三项诉求,原告认为该请求毫无道理反诉人需明确讼争所涉土地是集体所有,并非二被告所有反訴人只是租户,租期届满理当依法归还,这是毫无异议本案并非行政上的征收和征用,反诉人提出补偿土地是毫无依据纯属无理取鬧。4、对反诉人提出的第四、五项反诉请求原告认为不能在本案合并审理,本案是房屋租赁纠纷而反诉人提出的是侵权纠纷,且与本案无关联性法庭应予以驳回。再者这两项诉求也无事实依据,原告无指使任何人损害被告财物及被告杨某1的母亲针对第二被告的答辯,原告意见如下:本案讼争合同虽是第一被告与村委会所签订但在履行过程中第二被告均有参与,双方均认可第二被告是合同主体的┅方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户籍查询表,证明二被告的主体资格;2、租赁合同书、潮安县国土局文件、李厝前一幢铺间平面图证明原告出租商铺的基本情况及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的事实;3、申请书,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补偿用地的事实;4、通知证明原告通知被告搬迁腾出租赁商铺的事实。

反诉原告对其本诉辩解意见和反诉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病历证明陈娜娜受伤害情况7商鋪财物受损毁现场相片证明反诉人商铺财物受损毁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1993年4月21日潮安县国土局以安国土用(1993)123号文就庵埠镇人民政府关於《庵埠镇潮汕线公路建设综合开发用地申请报告》作出批复,同意该镇使用文里村“灰路头”、“李厝前”水田面积22666.8平方米作为“庵埠鎮文里管理区”的综合开发用地原告取得上述批文后,在该土地上开发商铺出租被告杨某1于2015年12月29日与原告订立《集体铺面租赁合同书》,约定:被告租用上述商铺2-3号铺间租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5个月租金16770元签约时一次性付清。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发文通知被告应于2016年6月1日湔自行腾退迁出6月1日后,被告违约不交还租用商铺原告又于2016年6月6日再次发文通知,要求被告应于2016年6月11日自行腾退搬迁否则村委会将統一拆迁处理,其一切损失由被告户自行负责被告接通知后,拒不搬迁原告遂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杨某1订立的《集体铺面租赁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现租赁期限届满被告杨某1应按合同约定交还铺间。被告杨某1不按约交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杨某2校并非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杨某1立即腾退交还向原告租赁的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文里村李厝前2-3号商铺,予以支持;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逾期交还租赁商铺致原告整体改造工程延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60万元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损失金额,故对此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杨某1反诉请求判令原告1-4项诉讼请求均缺乏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某1反诉请求的第5项,因反诉原告不是適格的主体本院不就本案一并作出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1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腾退并将向原告租赁的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文里村李厝前2-3号商铺移交还原告;

二、驳回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文里村民委员会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杨某1的反诉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反诉费人民币4400元由被告杨某1负擔。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文里村民委员会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预交的受理费9800元;被告杨某1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當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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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名称:潮州市康惠医药有限公司
  • 地址: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文里村侨亨路中段
  • 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经营范围:零售: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 (依法须经批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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