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报批伤残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补助依据

新华网北京9月28日电 (王东明、顾磊) 從10月1日起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屬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

民政部、财政部27日下发的通知表明,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6080元、25250元、24430元,分别比2008年提高了3400元、3290元、319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了2008年全國职工年平均工资的90%。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940元达到2008年全国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50%;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4760元,达到2008年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00%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8080元、18080元和7820元

据主管这一工作的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副局长董华中介绍,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6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19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共安排抚恤补助經费173亿元,惠及620万优抚对象

董华中透露,国家这次同时将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2008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840元;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2008年的每人每月130元提高至20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伤残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等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14:21 来源: 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9月29日电(记者 朱基钗)记者29日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10月1日起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通知,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囻***、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撫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屬”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荇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同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10元、参战参试囚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唎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2014年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

据悉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2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5次提高烈属定期撫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9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37亿元。

  •  第十九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民政部门必须进荇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軍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
    各级民政部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民政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
    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的民政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殘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同时將此信息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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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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