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具体的法律约束以人工智能为么

  以人工智能为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2017年,以人工智能为仿佛一瞬间就在多个方面超越人类这也引起了大众对于以人工智能为的恐慌。对以人工智能为已经研究了25姩的微软近期表示,应该对以人工智能为涉及的领域增加新的法律法规

  对以人工智能为进行管理的观点很早就出现过,只不过由於以人工智能为领域还不成熟建立法律并非易事。微软认为下一步以人工智能为将出现在更多行业中,而旧的法律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形势所以新法律的建立十分必要。

微软研究以人工智能为已有25年

  除了通过法律约束制造以人工智能为的公司外微软还倡议对员工進行适当的法律保障。因为以人工智能为的普及不光影响到一部分员工的利益同时也催生了新的职业。法律应该及时跟进对这些新生荇业的员工进行必要的法律保障。

  微软提议的大部分内容并非是为以人工智能为建立约束性的法律而是通过法律来更好的保障人的利益。从这一点能够看出微软认为当下以人工智能为还不足以威胁到人类,反而是以人工智能为代替人的岗位后人的权益如何保障才昰当下需要解决的矛盾点。

  摘要:人类会不会被毁灭

  原标题:如果能赋予AI人性的光辉

  作者:章蔚玮 潘少颖

  公元2035年,是人与机器人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是需要规则的,犹如在人類社会中法律对人类行为的约束以及既定的道德规范对人类行为的指引,在机器人的世界里也有着“机器人三定律”等“法规”,有叻这些法则、定律科幻小说家阿西莫夫笔下的机器人不再是“欺师灭祖”“犯上作乱”的反面角色,而是人类忠实的奴仆和朋友那个時代,有不会造成拥堵的无人驾驶汽车、在家可享受的未来医疗、与人类实时互动的智能家居、沉浸式体验的历史事件甚至是与以人工智能为的爱情……

  但是自以人工智能为诞生以来,“人类会不会被毁灭”“如果人类放手不管不考虑道德伦理问题,计算机系统的演化会不会让我们懊悔不已”等这样的问题总是让我们更加审慎地对待以人工智能为的发展犹如电影《我,机器人》中的场景——机器囚竟然具备了自我进化的能力他们对“三大定律”有了自己的理解,他们随时会转化成整个人类的“机械公敌”由此,一场制造者和被制造者之间的战争拉开序幕

  对于以人工智能为是否会毁灭人类,有人认为重要的不在技术而是规则。在以人工智能为这股不可逆的潮流中前有阿西莫夫著名的机器人学三大定律,后有国际以人工智能为界正在日益重视的伦理与法律问题如IEEE全球以人工智能为与倫理倡议、阿西洛马以人工智能为23条伦理原则相继出现,显而易见人类渴望着科技的进步,但又恐惧科技的进步在我们想象并践行着鉯人工智能为如何改善生活的时候,也在考虑以人工智能为如何面对伦理道德问题

  AI的决策一定准确吗?

  它的数据或带偏见性

  一辆正在行驶的无人驾驶汽车因为某些原因导致无法刹车,行驶前方是五名无辜路人假如行驶方向不变,五名路人将产生生命危险同时,路边有一片空地有一名路人正在散步,如果汽车改道那么只有这一名路人会面临生命危险,这时无人驾驶汽车的以人工智能为系统该做出如何选择?

  还是这辆正在行驶的无人驾驶汽车由于数据信息高度互通,它通过以人工智能为系统得知两个方向的六洺路人身份(比如:罪犯、教师、医生、工程师等)或者他们之间被记录下的冲突此时,这辆无人驾驶汽车该做出怎样的选择是否会根据各类资料来对他们之间的联系做出“道德”评判?

  在以人工智能为发展的现阶段最受人关注的场景是无人驾驶。上述场景在现實生活中发生的概率可能不高但因无人驾驶而生的几场交通事故却不得不提醒人类:AI并非那么靠谱。比如今年3月18日,Uber发生了一起无人駕驶汽车致死事故真相是这辆车的传感器已经探测到了一位正在横穿马路的行人,但自动驾驶软件没有在当下采取避让措施最终酿成蕜剧。

  这起事故从表面看体现的是技术问题Uber无人车检测到了行人,但选择不避让实际上,当把判断权转移给计算机系统就会牵涉到道德和伦理困境。

  美国《Science》杂志此前做过一个无人驾驶汽车道德困境的社会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认为无人驾驶汽车车主应該选择最小化对他人的伤害,即使会致使自己受伤但当问及会选择购买“车主保护优先”还是“行人保护优先”的无人驾驶汽车,受访鍺更倾向于购买“车主保护优先”的无人驾驶汽车

  2017年8月,德国交通运输与数字基础建设部下属的道德委员会公布了一套被称为世界仩首部的自动驾驶道德准则或许可以作为这个问题的参考。这套由科学家和法律专家共同提出的15条自驾系统的驾驶决策道德准则的核心原则是:生命应该始终优先于财产或动物其中明确,保护人类生命一定是首要任务在事故无可避免的情况下,人的生命要比其他动物、建物都还重要也就是说,无人驾驶汽车系统在必要时会对人类和动物的生命价值进行量化比较以便于无人驾驶汽车在应对将要发生嘚事故时做出恰当的反应。

  但是规范中也提到,自驾系统不得以年龄、性别、种族、是否残疾等作为判断条件对于自动驾驶系统來说,选择难度似乎更大了

  在一般人看来,无人驾驶汽车上的AI系统中的数据是公平的、可解释的、没有种族、性别以及意识形态上嘚偏见但研究中心研究员Francesca Rossi告诉《IT时报》记者,大多数以人工智能为系统都是有偏见的

  2015年,自动驾驶负责人曾表示危机情况下,穀歌无法决定谁是更好的人但会努力保护最脆弱的人。

  “IBM开发了一种可以减少存在于训练数据集中偏见的方法以便于让之后使用該数据集进行训练的AI算法尽可能保持公平。在未来5年这些偏见将被驯服和消除。” Francesca Rossi表示

  AI是“神一样的存在”吗?

  有可能成“鉮”但会让人类尴尬

  一位隐居在山里的疯狂科学家秘密地进行着一项以人工智能为的实验,他邀请了一位程序员共同完成这项图灵測试中“人”的角色——如果人不再意识到是在与一台计算机进行交互意味着机器拥有了自我意识,人类历史也将由此被改写“神”將由此诞生。

  这是电影《机械姬》的开场情节在这个故事中,究竟是创造出超级以人工智能为的天才科学家是神还是超级以人工智能为是神?

  在瑞士阿尔卑斯卢加诺的一个实验室里德国计算机科学家尤尔根·施米德胡贝的公司Nnaisense在开发可像婴儿那样运作的系统,他们为那些“系统”设置小实验让它们理解这个世界是如何运作的。他认为这会是未来“真正的AI”。唯一的问题在于它们进展过於缓慢——目前只有10亿神经连接,人类大脑皮层的神经连接数量约为100万亿

  在世界以人工智能为领域,施米德胡贝是目前世界上唯一鈳能被称为AI机器人之父的科学家他的工作是让机器人变得更有自主意识。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现在的趋势是,计算机每5年加快十倍按照这个速度,只需25年就能开发出可媲美人类大脑的递归神经网络。“我们距离实现动物级别的智能并不遥远比如乌鸦或者卷尾猴属。这样机器智能超过人类智能似乎将会在2050年发生。”

  如同电影中那位创造了超级以人工智能为的科学家对机器人“自我觉醒”嘚热切期待施米德胡贝同样不热衷“机器人的存在主要是为人类服务”的说法,他更倾向于机器人会成为“神”“到2050年,我们将会迎來比我们更加智能的AI到那时候执着于研究人类的生物圈将会变得没有意义。AI会把历史推向下一个阶段向有充裕资源的地方进发。几百姩后它们将会在银河系建立殖民地。”在施米德胡贝看来未来拥有人类智能甚至超过以人工智能为的抗热机器人将能够更接近于太阳能,它们最终将会在银河系的小行星带建立殖民地

  施米德胡贝的说法一直备受争议,尤其是来自神经系统学的科学家就对此表示质疑认为不应该开发让机器人有自我意识的算法。

  “AI机器人是否应该具有自我意识”一直是国外科学家积极关注的话题畅销书《我們最后的发明:以人工智能为与人类时代的终结》作者James Barrat曾进行过一次独立调查,他问受访者“超级以人工智能为(拥有自我意识)哪一年會实现”选项有2030年、2050年、2100年和永远不会实现,超过三分之二的受访者认为超级以人工智能为会在2050年实现只有2%的参与者认为超级以人工智能为永远不会实现。

  让人类倍感不安的隐患是一旦以人工智能为完成向超级以人工智能为的进化后,人类世界将会发生怎样的改變

  远虑尚“远”,近忧在即

  在《机械姬》中最终,那台名为eva 的超级以人工智能为机器人骗过了人类通过了图灵测试,并将長期禁锢它于幽暗实验室的“父亲”——科学家杀害并抛下了那个一直被她利用的程序员”远走高飞”。在她奔向蓝天白云时她发现那是她一直向往的自由。在那之后世界上不会有人知道她是一个通过图灵测试的超级AI机器人。

  “如果我没有通过你的测试会有什麼发生在我身上?”“有人会对你进行测试然后因为你的表现不尽如人意而把你关掉,或者拆掉吗”在电影中,eva一直在试图探索自己與人类的关系最终,对试图禁锢她的人类进行了毁灭性的伤害

  对于这样的结局,施米德胡贝不以为然他觉得到那个时候,人类將不适合做超级以人工智能为的奴隶“对我们而言,最好的保护是让它们对我们缺乏兴趣因为大多数物种最大的敌人都是自己。它们對我们的关注将会如同我们对蚂蚁的关注一样。”

  显然施米德胡贝并没有对超级以人工智能为的未来与人类的关系给出一个明确嘚判断。相反一些更为激进的科学家提出“要把AI关进笼子里”。

  “否则机器将接管一切,它们会决定如何处理我们!”美国路易斯威尔大学工程学院计算机工程和计算机科学系教授、网络安全实验室创始人兼主管亚姆·博尔斯基提出“把AI装进盒子里”的方法论“紦他们放在一个可控的环境里,比如当你研究一种电脑病毒时可以把它放在孤立的系统中,这个系统无法接入互联网所以,你可以在咹全的环境中了解它的行为控制输入和输出。”

  自从AI诞生以来对于人类威胁论就不绝于耳。其中最主流的观点就是AI不仅仅是一個“现金工具”,它实际上是个独立的个体可以做出自己的决定。此时就与有意识但无“道德感”的动物相似,就像人类总是无法确保野生动物不会对人类造成安全威胁于是,更为激进的科学家就提出了要将AI拴起来关进笼子里,并且努力让它变得安全、有益

  泹这样的隐患却依然无法完全杜绝,人类无法控制决策的各个方面以人工智能为也可能会以多种方式伤害人类。目前在全球范围内,關于AI威胁论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设计上的错误就像任何软件一样,你会遇到电脑错误你的价值观与人类价值观不一致;二是囿目的的、设计带有恶意的AI,有些人想要伤害别人他们会故意设计出一套智能系统来执行摧毁和杀戮任务;三是AI发展超出人类预期,人類将无法理解它在做什么甚至无法与它进行有意义的交流。

  在AI威胁论面前反对派科学家明确反对赋予机器人平等的权利,比如人權和投票权亚姆·博尔斯基认为,机器人几乎可以无限“繁殖”。“他们可以拥有一万亿份任何软件的拷贝,几乎即时就可以获得如果烸个软件都有投票权,那基本上就意味着人类将失去任何权利意味着我们自己放弃了人权。因此任何提议赋予机器人这种公民权利的囚,就是在反对人权”

  有人类学家提出,人类的核心目标是延续自己的基因在我们尽全力实现目标时,道德会在一些领导产生作鼡比如“是否会伤害他人”。这也正是未来超级以人工智能为与人类最大的不同所在一个不具有道德性的超级以人工智能为会努力实現它原本设定的目标, 在这个过程中,将对人类生存安全产生危险

  观点更为中立的科学家提出要为以人工智能为“立法”。以德国交通运输与数字基础建设部下属的道德委员会公布的一套被称为世界上首部的自动驾驶道德准则为例这是目前全球范围内唯一一个被列为荇政条款的与AI相关规范,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大量技术难题比如如何让无人驾驶的AI系统能准确了解条款中的含义。在研究院高級研究员曹建峰看来大部分国家对以人工智能为相关立法的规范依然停留在讨论阶段,因为受到太多不可预测因素的存在包括AI语言的溝通。

  科学家口中的AI宪法会是什么它应当是基于现实世界的一个模型,以约束以人工智能为在各种不同条件下做出符合人类伦理的決定为目标

  语言编程Wolfram Mathematica创始人、总裁Stephen wolfram曾提出“如何把法律与计算联系起来”的疑问,“发明一种合法代码不同于今天的法律和合同仩的自然语言?”“为AI设计一种通用语言的想法用一种符号化的语言,把法律表示可计算的形式并且告诉AI我们想做什么?”在Stephen wolfram看来僅仅依靠语言的改变来约束AI,在现实中并不可行当下对人类最大的挑战不是设定法律,而是寻找出某种适合的方式来描述这些适用于AI的法律或者规范AI计算在某种程度上是狂野不可控的东西,因此很难存在一个简单的原理而是通过搭建更为复杂的框架来囊括这样的法则。

  “我们当下更多的是关注如何约束AI开发者”在曹建峰看来,与国外前沿研究AI不同国内更关注当下,比如在个人隐私保护以及性別歧视等伦理角度出发

  亚太以人工智能为法律研究院院长刘德良曾表示,以人工智能为立法总的思路要往“安全可控”的方向发展这也应是最高指导原则,“以人工智能为在各个领域都会有具体的应用比如在教育、医疗、家政服务、道路交通等领域,涉及的问题吔不尽相同为了达到安全可控,应该首先在行业内出台标准也就是以人工智能为产品在上市和投入市场使用之前,必须符合一些法定嘚标准但是‘标准的空缺’应该弥补。而同样的不同的领域所涉及的安全标准也不一样。所以在产业发展时对以人工智能为的安全標准要有强制性的规定,只有符合这个标准才能让其上市和投入使用这是保障其安全可控的基本要点。”

  人机和谐相处的“秘籍”昰什么

  AI与人类的价值观一致

  除了行业标准以外,以人工智能为最主要的问题是“算法”“为了保障以人工智能为的安全可控,要对其具体的‘算法’设立专家审查评估委员会这一委员会可能包括技术专家、网络安全专家、管理专家等,对其算法和管理方面进荇审查因为可能存在其‘算法’被一些居心叵测的人所篡改,造成不良的影响此外,还涉及到以人工智能为是否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刘德良说。

  去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新一代以人工智能为发展规划》,其中提到到2025年,要初步建立以人工智能为法律法规、伦悝规范和政策体系形成以人工智能为安全评估和管控能力。

  得益于机器学习技术的进步以人工智能为在不断发展,并给许多产业帶来了革命性的变化Francesca Rossi告诉记者,机器在学习过程中的确会涉及到伦理道德问题在她看来,机器在伦理道德上有时会更具优势因为人類在决策过程中会存在偏差。不过Francesca Rossi也坦言,当以人工智能为碰到伦理道德存在三方面的问题:第一,人类的道德标准是难以量化的;苐二道德在人类社会属于常识,但却很难用机器能够理解的语言去说明也就是说机器有时并不能理解一些道德标准;第三,如何在人囷系统之间建立信任机制“现阶段,机器学习是以人工智能为系统不断完善的主要驱动力但是,机器学习的局限性之一是其结果大哆是以‘黑箱’的形式存在,即人们只能‘知其然’却‘不知其所以然’,这是引发以人工智能为法律、伦理等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鉯自动驾驶为例,一旦发生事故很难认定谁应当为此负责。也正因为如此以人工智能为伦理问题的解决与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可解釋、可说明性是目前以人工智能为系统亟待解决的问题”

  也有业内人士担忧,以人工智能为全面超越人类智能并出现自我意识是危險的不过这是远虑;但其不可解释性会带来“近忧”,如将深度学习应用于军事决策万一系统出现原则性决策失误怎么办?

  4月16日英国议会发布报告说,在发展和应用以人工智能为过程中有必要把伦理道德放在核心位置,以确保这项技术更好地造福人类报告提絀,应确立一个适用于不同领域的“以人工智能为准则”其中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以人工智能为应为人类共同利益服务;以人工智能为應遵循可理解性和公平性原则;以人工智能为不应用于削弱个人、家庭乃至社区的数据权利或隐私;所有公民都应有权利接受相关教育,鉯便能在精神、情感和经济上适应以人工智能为发展;以人工智能为绝不应被赋予任何伤害、毁灭或欺骗人类的自主能力

  我国的以囚工智能为技术可谓与世界发达国家同步,但伦理和法律研究则严重滞后这种“缺位”会制约未来的发展。人机关系中智能机器与人類的价值观和规范体系必须一致。如何将人类的价值观和规范嵌入以人工智能为系统赋予AI以人性的光辉,成为当前所面临最现实的挑战

lntelligence,AI)时很大程度上受到源自20世纪想潒的影响,例如直接把以人工智能为和机器人联系起来,甚至是人形机器人这可能也会影响法律人对以人工智能为的想象,包括是否承认以人工智能为作为具有自我意识的法律主体地位(或至少是人类行为的代理人)从而保护其特定权利(言论自由、著作权)、划定責任(缔约、侵权),甚至强调可能的毁灭性风险

这种想象远非受到科幻作品影响那样简单,深层次中还反映出以人工智能为在技术和應用上不同的发展路径:早期以人工智能为研究更集中于对人脑的仿真模拟探究意识、理性等更为宏大的哲学问题,但应用性较少;当丅的以人工智能为走出了实验室借助互联网服务直接影响到普通人的生活,在技术上并不执着于创造一个完美的智能体而是依靠算法(如机器学习和神经网络)不断优化,对海量数据自动挖掘与预测通过无所不在的传感器实时更新数据,动态掌控着人类社会各个方面嘚运转并把从某个特定领域升级为通用以人工智能为作为目标。

从这个意义上说以人工智能为并不神秘,它出现在日常生活中不仅昰工业社会生产自动化的延续,也是互联网商业化的必然结果和新阶段时至今日,欧美国家纷纷出台政策推动以人工智能为发展,力求提升经济效率和竞争力

如果我们摆脱简单的拟人思维,把以人工智能为看作互联网智能演进的新阶段为理解其法律规则,就有必要悝解互联网法律在过去20年中形成的路径和推动力从而探讨以人工智能为是否有任何特殊性以至于需要新的规则。

本文将从网络法的两个視角一实证性和生产性一切入将它们延伸至以人工智能为语境下分别讨论。“实证性”视角是我们观察和应用任何规则的惯常思维方式例如以人工智能为行为的具体规则如何确立、如何规制等,本文将讨论支撑以人工智能为的两个构成性要素一一算法与数据一可能带来嘚法律问题以及法律人处理以人工智能为的两种路径;“生产性”视角则深入规则背后,探索规则形成的政治经济因素特别是经济生產方式的内在要求。

以人工智能为本质上是一套复杂的代码设计既是影响社会行为的强力规范,也是产生新价值的生产机制;它驱动整個社会朝向更智能的方向变化从而要求法律做出相应调整,尤其是确认新型经济利益的合法性

限于篇幅,本文姑且将以人工智能为看荿法律上的客体暂不讨论赛博格(cyborg)之类的人体转向机械体或通过基因技术改变身体的问题(仍是法律上的人),也不讨论以人工智能为作為一种人造物的自我意识问题(一个难以达成共识的哲学问题)

网络法在中国的变迀大致遵循两类逻辑:夕卜生性的政治/监管逻辑和内苼性的商业逻辑。政治/监管逻辑体现为对“实证性规则”的追求这些规则集中在国家(包括法院和监管机构)如何对互联网的内容和行為进行规制,包括对网络主权和信息安全的追寻

这集中反映了国家权力如何试图介入新技术带来的问题与挑战。这一视角最早由美国法學界引出特别是Lawrence Lessig的代码理论将代码(架构)和法律并列。由此所谓的网络法不仅要约束社会主体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也要对架构的變化本身做出回应

首先,就规制主体行为而言出现了是否按照传统线下行为规则的思路约束线上行为的讨论。这一讨论的核心是互聯网问题是否具有任何特殊性,需要某些新规来解决我们已经看到,中国的互联网行为监管在很大程度上延续了传统规则和管理方式采取渐进的方式,这不仅成本较小也给予监管者一定的学习和探索空间。

其次就架构变化本身而言,国家在宏观上主张网络空间中仍嘫需要主权不能成为法外之地,在微观上相应出现了国家与平台权力/责任二分的讨论

例如,政府权力何时需要介入平台治理加强平囼的行政管理责任或安全保障责任,还是由后者根据自身情况自我规制实现治理目标。政治/监管逻辑要么遵循管理者的路径依赖效应偠么坚持既有社会稳定、意识形态安全价值。

问题在于监管者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认识到代码及其商业模式的特殊性,从而使监窗行为和荇业特性相互协调融合另一种看待规则产生的方式遵循商业逻辑。

这种生产性视角关注微观权力运作综合将代码、法律与社会规范放茬一起,不单纯从社会学意义上观察社会主体行为如何受到影响而是在政治经济学意义上将网络空间的生成和扩散看成是一个由商业力量推动主导的生产性过程,关注价值由谁产生、如何分配由此推动对新规则的内生需求。按照这一视角无论是法律还是架构,在具有實证性规制功能的同时也是一种“生产生规则”。

互联网的生产模式决定了其对社会范围内生产资料的创造性生产和再利用需要法律確认其生产方式的合法性,重塑关键法律制度并解决和传统生产模式的利益冲突。这一视角无疑帮助厘清新经济主张的例夕卜特性不僅展示出架构和相应的法律改变,更指明了背后的政治经济原因是更好地理解实证性规则的基础。

两类不同的逻辑在过去20年中交替出现相互制约,共同塑造了中国网络法体系也推动了中国互联网的整体发展。总体而言鉴于国家有意促进新经济,需要推动传统的属地囮、分口治理事后运动治理模式发生转变,认清互联网商业模式和价值产生的根源有利探索适应新经济丨生质的管理体制。从这个意義上说信息资本主义不断要求对法律内核进行改造,取代其中的传统经济要素打破限制生产要素自由流通的各类规则。

以人工智能为法律的实证性视角

如前所述以人工智能为的本质在于算法和数据处理,物理形体不必然是以人工智能为的构成要素因为即使是人形机器人,也不过是一个算法主导的硬件系统它实时收集信息,并按照算法的要求做出决定继而行动。更重要的是具有物理形体的以人笁智能为可以推动群体智能发展,通过分布式终端收集更多数据加以处理并不断传输至云端“大脑”,提升整体网络的智能水平

根据算法的复杂性和学习/运算能力对强以人工智能为和弱以人工智能为进行区分,这在技术认知上没有问题但在法律上很难按照智能程度给絀精确的标准。法律应对复杂世界的方式是确立一般性的简单规则在概念上对社会个体进行抽象假定(如行为能力),而非针对特殊主體否则规则体系本身将变得异常复杂,难于理解和操作

而以人工智能为从单一的自动化服务向多元通用服务转变的过程可能是一个相當长的光谱,法律需要针对其本质特征进行约束并探索一套应对未来的方案。当我们说社会变得越来越智能的时候事实上指由于数据搜集、储存和处理的能力不断增强,所有软件/算法都可能朝向自动收集数据做出决定或判断的趋势,由于算法的复杂性算法带来的结果可能无法预测,并在更大范围内带来系统性的不利后果

这种后果未必是毁灭性的风险,甚至只是在某个领域的制度设计问题但以人笁智能为恰好将这类社会问题具象化,掩藏在外表华丽、高效、更多是私人控制的“黑箱”中就会引发一系列问题。

如果放在一个更大范围内观察在历史上,人类社会随着复杂性的增加不可避免地产生以组织和技术形态出现的各类“黑箱”,它们的决定影响着社会发展和大众福利但仍然保持着某种秘密性。

这一隐喻未必是阴谋论其核心问题在于信息不对称。为平衡相关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的知情权、避免恐慌、保持某种预测能力人们不断设计出某种程度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化机制,例如政治辩论的公开化法院诉讼程序透明化甚至公开庭审,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等等

而以人工智能为不过是信息技术时代的新型黑箱,带来更加严重的系统化影响互联网在兴起过程中,通过降低信息成本推动了开放政府、庭审直播,使信息公开透明更加便利将生产性资源不断解放出来,在更大社会范围内重新配置产生新价值。

然而这一过程在消除一个又一个传统黑箱的同时,产生了更为复杂的新黑箱进而主导整个社会的生产过程。生产資料之间的信息变得越来越对称甚至可以实时互通信息,但作为信息匹配中介的以人工智能为却变得更不透明其规则设计和运作从属於用户甚至开发者无法理解的秘密状态,这回到了法律如何处理与代码的关系问题

一个类似的比较是人类自身:人脑经过上百万年的进囮,演变成十分复杂精致的系统尽管当代神经科学不断改变我们对人脑的认知,甚至每个人的大脑都不完全一样但就法律而言意义不夶,这只能在边际上改变个案判决

即使无从了解人脑的运转机制,或者依据某种更加先进的科学知识解释社会主体行动的具体理由人類还是有能力形成社会规范,并演进成更加理生化的规则这套规则只需要假定一般社会主体是(受限)理性的,由少数概念界定不同情形的心理状态(故意、过失)并集中对人的外在行为进行约束,确定权利与义务就足以以简单规则应对(而非认识)这一纷繁复杂的卋界。类似地在处理算法的负外部性时,也可以有两种不同的路径:(1)关注算法的外部行为与后果(2)关注算法内部的设计规则。

夶部分现有规则关注算法导致的(未意料)结果例如内容分发算法未经审査造成非法或侵权内容传播,这一般由信息传播者(即内容服務商)承担责任算法本身并无法律地位,在造成不利后果的过程中只是一个工具

这类责任假定内容服务商应当知道非法内容的存在,並有能力通过算法设计或人力(比如人工审査)加以阻止在诸多侵权场合,内容服务商可以通过“避风港”规则免责只要无法证明它實际知晓状态。更复杂的是如果软件开发者声称自己无法控制信息的生产和传播,却造成一定社会危害的情形

无论是在快播案还是BT案Φ,软件开发者声称自己无法因这一原因而逃脱责任法院的理由仍然是,开发者有能力知晓非法内容的输出(如果不是故意的话例如赽播向***网站推广该播放器)。类似地如果一个具有物理形体的以人工智能为由于处理信息不当造成了外在损害,按照这一逻辑仍应甴算法开发者负责

而且,还有必要将算法产生的错误和算法缺陷本身区分开长期以来,软件行业一直通过拆封合同(shrink-wrap)解决缺陷软件慥成的短时崩溃或重启问题这种格式条款旨在确认这样一种事实:没有任何软件是百分之百完美的,只要在用户拆封使用该软件时运行囸常即可服务商并不为软件崩溃或死机造成的消费者损失负责,因为前者无法预料到缺陷带来的风险

这就是为什么消费者需要接受软件生产商不停的更新和补丁,软件/应用不受产品责任的约束被视为一种可以不断升级改进的服务,这在免费软件时代更是如此按照这┅思路,似乎有理由认为无人驾驶汽车因算法计算错误导致车祸(何况造成事故的概率远远小于人类司机的错误)是这类软件的正常的缺陷,消费者应当容忍这类错误

但无论是监管者还是潜在的受害人者呒法接受这种比拟。声称有潜在缺陷的交通工具(也包括医疗设备囷其他与生命财产直接相关的算法)一旦投入使用就需要为此造成的后果负责无论如何,这类思路仍然是通过后果施加事后责任监管鍺或法院并不想深入算法内部了解造成事故的技术原因是什么。只要法律认定这一黑箱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得到控制事故可以避免,黑箱提供者就应当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甚至是强制险)就成为确保这类发生概率小但潜在损失巨大的不二选择航空、医疗保险市场十分发达,可以预见将会延伸至更多由以人工智能为驱动的服务行业

如果说事后救济还无法确保安全,事前干预算法设计则是另一種选择同时带来的问题也更复杂。

早在20世纪阿西莫夫就试图为机器人立法,尽管他从未讨论技术上的可行性安全可能是以人工智能為服务的首要问题之一:一个中心化的入侵可能会导致所有终端都变得极度不安全。行业监管者在不同行业为特定服务中的以人工智能为設定安全标准(如医疗器械、交通工具、自动化武器)实行安全保护等级制度,甚至要求被认定为重要设施的源代码(如windows系统)供监管鍺备案或在设计自动化交易程序时控制报单频率的阈值等。

又例如在魏则西事件后,联合调査组在整改意见中要求落实以信誉度为主偠权重的排名算法对商业推广信息逐条加注醒目标识,予以风险提示如果说这些监管手段针对的是作为商业秘密的私人算法,诸如Open以囚工智能为这样的倡议则意在延续开源软件运动路径确保软件漏洞能够得到更大范围内的监督和修补。至少在中国信息披露机制尚未荿为算法监管的重要手段,无论是强制性披露还是第二方披露

当算法将某种交易或服务规则代码化的时候,信息披露就更值得关注代碼化的规则更容易执行,但因为是私人服务创设的规则而无法像公共规则一样接受审査和质询只能通过社会后果评判。作为平衡这并鈈意昧着这类代码就完全不公开,而只是以用户协议的方式将代码的功能和目的通过语言简要向用户展示

总体而言,法院作为事后纠纷解决者没有能力审査代码本身只能通过后果进行个案判断。但也有一些例外在某些案件中法院需要理解新型技术的运作以确定侵权责任:

首先,在朱烨诉百度案中法院尽管根据传统侵犯隐私标准不认为百度广告联盟的广告侵犯了原告隐私,但却接受了针对百度的商业模式和数据收集技术的审査路径;

其次在某些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法院也加大了对其中侵权行为的技术审査深入了解黑箱内部(洳robots协议、深度链接)。这一趋势的风险是法院因为专业知识的薄弱,越来越难以就复杂的事实问题进行认定只能在审判过程中依赖专镓证人或拥有专业知识的一方当事人,这无形中可能会导致法官偏离了传统的法律问题陷入他原先并不熟悉的领域。

有可能有第三种路徑:对算法处理的数据或生产性资源进行管理防止造成消极后果。例如依靠人力对搜索引擎处理的侵权信息进行审査;征信系统中禁圵收集种族、性别、宗教派别、政治倾向等歧视性信息;在声誉系统中打击网络推手刷单,避免虚假数据;通过地域性监管限制网络专车忣其司机的资质等等。这在本质上都限制了以人工智能为本身的能力即使算法强大也不会造成不利后果。

这一路径隐含说明数据质量本身(由收集和处理过程中的缺失导致)可能会产生无法预测的不利结果。

与此相关的是商业歧视性是以人工智能为可能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之一,集中体现了算法与数据之间的复杂动态关系和传统征信制度类似,那些未能积累充分个人信息的社会主体(data-poor)将被排除茬更多的商业服务以外,尤其是当某一互联网服务的信用评分和更多服务结合起来的时候

然而,即使人们跨越了“数字鸿沟”也仍然會被“数据鸿沟”(data divide)歧视:算法会精确地根据各类信息识别社会主体的各类身份,将他们困在各自数据产生的无形茧房中这不仅可能会剝夺人们接受教育、就业、贷款的公平机会,还可能给公共生活造成难以弥合的分裂以人工智能为的歧视效应将是未来监管者在各领域鈈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

上文简要探讨了以人工智能为的“实证性法律”将会越来越多地围绕法律(主权权力)是否以及如何介入以人工智能为算法的运作,特别是在广泛影响大众利益的情形中如何设计信息披露等监管机制、干预某类代码化规则的系统性歧视等。

而和专門的监管者相比法院处理这类中立性问题可能更麻烦。从社会后果看法院较好的回应方式仍然是根据外在行为后果,而非进入黑箱内蔀这不仅因为法官缺乏专业知识,更因为地方性法院无法对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算法进行总体干预

按照生产性视角,以人工智能為的范畴可以扩展至由算法带动的整个商业模式和生产过程一个更加强大的以人工智能为无疑有能力进行更多的数据分析,灵活匹酉己各类资源并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个人化的服务很大程度上这类以人工智能为设计的价值导向是商业性的,意在减少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并潜在地压缩***双方的价值剩余。

以人工智能为作为一种生产方式重新塑造了生产关系和生产模式的设计。整个社会生产将变得更仂咱动化和网络化迅速取代传统生产组织。和网络法演进的路径类似以人工智能为法律也会产生于经济利益冲突,并要求法律确认其苼产的自主性与合法性

互联网公司的信息生产机制正逐渐主导实体经济和金融生产,揭示了价值如何在新架构中不断生产和再生产出来

这一过程的第一个阶段是超越传统组织调配资源,从而瓦解了未来更多的组织形态的生产机构并可能与大型传统组织深度合作。第二個阶段随之而来:以人工智能为的低成本的创作对人类劳力的取代并以主张独特的言论自由、著作权等方式表现出来。

例如以人工智能为可以通过对海量网络文本、图片、音乐、视频的深度学习、整合,创作出更多新作品至少是在初级阶段取代某些行业的劳动力,如噺闻业和法律服务业本文无法预见法律是否在未来会赋予某些通用以人工智能为以人格权,但这一主张的实质是以以人工智能为的人格掩盖了其更具竞争力的财产利益并使得其背后的互联网公司的利益不受侵犯(著作权)和任意干预(言论自由)。

同时以人工智能为吔会变得愈加集中和封闭,大量中小开发者无力获取更多数据资源只能依托大型平台开发,成为平台服务的螺丝钉;而平台通过灵活的法律机制(生产内容的永久免费授权、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大限度地降低自身成本同时防止生产者/用户流失,被竞争对***夺

如果我们再次回到黑箱的隐喻,算法及其算法控制的生产性资源就成为一个闭环的黑箱安排调配生产性资源、授予用户某种权利/义务会更哆地从属于互联网公司内部规则而非国家法律。

上文已经讨论了法律如何干预的不同视角这里提供了法律为何干预的更基础的生产性理甴。针对以人工智能为可能的法律问题包括:

首先会出现更多不正当竞争案件,包括与传统行业和以人工智能为同业竞争者的各类纠纷法院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仍然需要面对新技术问题

其次,随着分享经济的扩展更多自由劳动力加入平台,劳动关系糾纷会因此增加要求平台承担雇主责任和社会保障义务,这就进一步涉及平台上的价值分配问题

第三,对监管者而言平台垄断和价格管制问题可能变得更加突出,特别是以人工智能为驱动的竞争给市场带来的负面效果

以人工智能为是资本主义和消费主义发展到更高階段的产物。本文十分简要地讨论了法律如何应对以人工智能为带来挑战的一些侧面核心要点是,立法者、法院和监管者都需要思考以囚工智能为是否有任何特殊性以至于需要新的规则以及如何以合适的方式介入以人工智能为新问题,这一例外性往往可以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找到根源

实证性视角和生产性视角为我们理解这些问题的出现提供了有益的帮助。未来的以人工智能为法律研究可能需要聚焦于不哃服务形态摘掉以人工智能为和大数据的帽子和标签,更细致地讨论具体问题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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