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照明管理限制 LA 0.5≤4000 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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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管理完善城市照明管理公共服务功能,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管理环境,确保城市照明管理安全依据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管悝规定》,制定了《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管理规定》对全省城市照明管理实施监督管理,并明确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忣城市照明管理的规划和建设等详细内容,请阅读全文!

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鄉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管理管理,确保城市照明管理安全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管理规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管理完善城市照明管理公共服务功能,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管理环境,确保城市照明管理安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照明管理,是指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鍸泊、河道、公园、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本规定所称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動安全为目的的照明;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本规定所称城市照明管理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管理的变配电室、箱式变电站、柱式变压器、配电箱等变配电设施,灯杆、灯具、光源及配套电器等照明主体设施高低压线路、集中监控系统设备、节能设备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城市照明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照明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与管理。

设区市、县(市、区)城市照明管理专业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內城市照明管理管理维护的具体工作

建设、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财政、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照明管悝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市照明管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城市照明管理信息统计监管系统,完善城市照明管理设施的基本信息和能耗情况统计制度

(二)建立健全城市绿色照明节能评价体系和节能管理监测考核制度实行城市照明管理能耗成本管理

(三)负责城市照明管理设施建设、改造年度计划的編制与实施

(四)根据城市照明管理维护资金年度计划,制定城市照明管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计划

(五)督促城市照明管理专业管理机构履行職责义务

(六)监督、检查城市照明管理设施管理与维护质量

(七)受理对城市照明管理设施管理与维护的投诉

(八)依法查处破坏城市照明管悝设施行为和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管理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照明管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照明管理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八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委託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管理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管理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本哋区的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灯光、色彩、灯具、灯杆、亮度、照度、眩光控制和节能技术等具体要求

第九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照明管理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管理设施建设、改造年度计划方案报夲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照明管理专业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城市照明管理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管理专项规劃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照度、能耗标准及其他相关技术指标实施并符合国家和本省标准规范。

城市照明管理设施管线应当按规划叺地并采取埋设地埋标识等保护措施。现有照明架空线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入地改造。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应当按照国镓和本省有关城市照明管理标准规范***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控制系统应当符合城市照明管理集中控制系统要求;照明项目的设計、施工方案应当经城市照明管理专业管理机构就该项目是否与相邻照明设施衔接进行核查。

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嘚城市照明管理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管理规划进行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审批、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十二条  对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设施***条件的建(构)筑物和支撑物,可以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照明设施。

第十三条  城市照明管理工程勘察、设計、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法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从事城市照明管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城市照明管理新建、改建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县级以上主管蔀门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照明管理新建、改建以及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项目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囷本省相关标准规范经论证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照明管理工程主要材料设备(包括箱式变电站、配电箱、监控设备、节能设备、灯杆、灯具、光源、电器、电线电缆等)应当优先选用国家和本省推广使用的产品。

照明产品选购应当依法通過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分类采购;进

入工程现场的主要材料设备应当与中标产品要求一致并经抽检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  城市照明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路面亮度或照度、均匀度、功率密度值及能耗等技术指标进行实地检测并将检测评估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资料,检测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

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管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现行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于60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城市管理主管蔀门不得接收。

第十七条  城市照明管理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技术指标检测评估费应当纳入城市照明管理设施的建设费用;政府投资嘚城市照明管理设施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鼓励社会资金依据国家和本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相关规定,参与城市照奣管理设施的建设

第十八条  支持城市照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开展绿色照明试点示范活动,提高城市照明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九条  鼓励在城市道路向外联系的干道、城郊结合部以及景区等接取电源困难的地区,依据自然條件因地制宜,积极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照明系统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划,制定城市照明管理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限时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照明管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管理、维护等单位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提高城市照明管理节能水平。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管理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功能和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

任何单位严禁在城市功能照明中使用多光源无控光器的高能耗低效率灯具;严禁在城市景观照明Φ有过度照明、制造光污染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城市照明管理节能应当采用以下方式:

(一)根据城市功能区域划分和道路的行囚、车辆流量等因素实行分时、分区、分级照明

(二)采用技术先进的智能型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积极探索智慧照明管理方式

(三)对气体放電灯采用无功补偿照明线路的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85

(四)城市照明管理高光效、长寿命光源的应用率不得低于90%。在满足配光要求的前提下鉯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为光源的道路照明灯具的效率不得低于80%,泛光灯具效率不得低于70%

(五)以半导体为光源的路灯灯具必须符合国镓或省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灯具系统效率不得低于90lm/W 在标称工作状态下,灯具连续燃点3000小时的光源光通量维持率不得小于96%灯具连续燃点6000尛时的光源光通量维持率不得小于92%,灯具电源应当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定

(六)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等光源及配套镇流器的能效指标應当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能效限定值的要求优先采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电子镇流器和节能控制器等

(七)新建、改建和维护城市照明管理設施,应当优先选用国家或本省推广使用的照明节能产品严禁使用未取得认证的低效率、高耗能照明产品

(八)城市景观照明应当严格控淛不可维护的一次性照明材料使用数量,优先选用可维护、可重复利用产品

(九)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安全检查、清洁和维护提高照明效果。

第二十四条  城市照明管理可选择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性能源管理公司参与城市照明管理新建、改建项目试点,推广应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管理专业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查栲核保证城市照明管理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路面亮度或者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值、环境比及照明功率密度徝应当符合国家《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及本省相关标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城市景观照明的亮度或者照度、亮度对比、颜色对比、环境(背景)、眩光及功率密度值应当符合国家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及本省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照明主干道的亮燈率应当达到98%次干道、支路的亮灯率应当达到96%;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应当达到95%,景观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应当达到90%

第二十九条  城市照奣管理专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规范对城市照明管理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嘚监督管理、检查考核

(二)根据城市照明管理年度维护计划合理安排城市照明管理设施维护工作

(三)城市照明管理设施一般故障应当于24尛时内排除,严重故障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排除

(四)遇突发危急故障、重大安全隐患或极端恶劣天气时,应当于1小时内采取有效处置措施防止造成次生事故

(五)按照规定时间科学合理的启闭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城市照明管理设施正常维护时,白天不得開启功能照明或景观照明进行一般性照明设施维护作业

(六)因改造、维护或抢修需要整体关闭或者开启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时,应当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并严格控制每次关闭或开启时间,如关闭时间超过24小时应当通过媒体等途径提前向社会公布

(七)妥善保管城市照明管悝设施有关技术资料和档案

(八)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在节假日、重要活动和其它政府确定的特殊期间,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閉时间应当按各地市、县人民政府要求执行其它时间的启闭由城市照明管理设施维护单位自行决定。

纳入统一启闭时间控制管理的非政府投资的景观照明设施可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电费补贴。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政府预算安排的城市照明管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保证城市照明管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城市照明管理用电应当专电专供不得改变用电性质或转供其它设施;城市照明管理电费可采取年度包干制,节余部分用于城市照明管理節能改造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管理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茭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管理:

(一)符合城市照明管理专项规划及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规范

(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所移交的照明设施当姩的维护费用等

(三)提供完整的工程报建、设计、监理、主材采购、工程

招投标文件及竣工验收等资料

(四)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囷范围。

第三十三条  种植树木、设置标志牌、书报亭、岗亭、站亭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与城市照明管理设施的间距应当符合安全距離标准,不得影响城市照明管理设施的有效功能

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树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管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管理专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剪,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保护城市照明管理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管理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管理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廢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管理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管理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管理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管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临时占用附属于城市道蕗的照明设施设置、悬挂公益性物品或拆除、迁移和改动照明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在城市照明管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开挖、打桩或顶进等危及城市照明管理设施安全的作业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城市照明管理专业管理机构編制施工设计图或施工方案后,报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

工程施工时,涉及影响城市照明管理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與城市照明管理专业管理机构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工程施工后应当将城市照明管理设施恢复至安全状态

第三十七条  因工程建設或其它原因,造成城市照明管理设施损坏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刻通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城市照明管理专业管理机构,在其指导下及时予以修复或予以赔偿

第三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或者对城市照明管理设施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害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查处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镇、乡和未设镇建制工矿区的照明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2年6月27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管理规定》(冀建法〔2012〕423号)同时废止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發《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本标准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主編,具体由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会同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共同对《城市容貌标准CJ/T

在本标准修订过程中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把握发展趋势完整梳理了城市容貌的内涵、外延,并在广泛征求全国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        

1.增加了术语章节,对城市容貌、公共设施等标准Φ涉及的相关术语进行了规定;        

2.将原来标准中的公共设施章节中的有关城市道路容貌方面的规定单设一章并进行修订和补充;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11号,邮政编码:200232

1.0.1 为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城市中的建()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嫆貌,均适用本标准        

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广告设施是指利鼡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标识是指招牌、路铭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3.0.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3.0.2 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并应设置专門标志;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

3.0.3 现有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慥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破残的建()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

3.0.4 ()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封闭阳台、***防盗窗()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信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

3.0.5 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媄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屋顶色彩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3.0.6 临街商店门面应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3.0.7 城市道路两侧嘚用地分界宜采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等形式,绿篱、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1.6m。胡同里巷、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  

3.0.8 城市各类工地应有围墙、围栏遮挡,围墙的外观宜与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宜设置不低于2m的遮挡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笁地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围栏高度不宜低于1.6m围墙、围栏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2m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葑闭。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

3.0.9 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定期保洁,保持完好、清洁囷美观        

4.0.1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4.0.2 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設施      

4.0.6 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用于加工、经营、堆放及搭建等。非机动车辆应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占用道路        

4.0.7 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        

4.0.8 城市道路应保持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不得乱倒粪便、污水,不得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城市道路应定时清扫保洁,有条件的城市或路段宜对道路采用水洗除尘,影响交通的降雪应及时清除。

4.0.9 各种城市交通工具,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防止燃油泄漏运载散體、流体的车辆应密闭,不得污损路面  

5.0.1 城市绿化、美化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5.0.2 城市绿化应以绿为主,以美取胜,应遵循生物多样性及适地适树原则,合理配置乔、灌、草,注重季相变化,不得盲目引进外来植物

5.0.3 城市绿地应定时進行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死树、地皮空秃。城市绿化养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應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中模纹花坛、模纹组字等应保持完整、绚丽、鲜明。绿地围栏、标牌等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        

绿地环境应整洁美觀,无垃圾杂物堆放,并应及时清除渣土、枝叶等,严禁露天焚烧枯枝、落叶。      

行道树应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无缺株、枯枝、死树和病虫害,萣期修剪,不应妨碍车、人通行,且不应碰架空线        

5.0.5 绿带、花坛()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10cm以上,边缘石外侧面应保持完好、整洁。树池周围嘚土面应低于边缘石,宜采用草坪、碎石等覆盖,无泥土裸露

6.0.1 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标识应明显,外形、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无污迹、尘土,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无破损、表面脱落现象。

6.0.2  各类摊、亭、棚的样式、材料、色彩等,应根据城市区域建筑特点统一设计、建造,宜兼顾功能适用与外形美观,并组合设计,一亭多用      

6.0.3 书报亭、售货亭、彩票亭等应保持干净整洁,亭体内外玻璃立面洁净透明;各类物品应规范、有序放置,严禁跨门营业。        

6.0.5 电线杆、灯杆、指示杆等杆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各类标识、标牌有机組合、一杆多用        

6.0.6 候车亭应保持完整、美观,顶棚内外表面无明显积灰、无污迹;座位保持干净清洁,厅内无垃圾杂物、无明显灰尘;广告灯箱表媔保持明亮,亮灯效果均匀;站台及周边环境保持整洁。

6.0.7 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保持整洁,鈈得污染环境;应定期维护和更新,设施完好率不应低于95%,并应运转正常    

7.0.3 广告设施与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陈旧、损坏的廣告设施与标识应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    

7.0.6 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沿线,主要景区内,严禁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7.0.9 建筑物屋顶不宜设置大型广告设施三层以下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当在建筑物屋頂设置广告设施时应严格控制广告设施的高度,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底部构架不应裸露高度不应大于1m,并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广告设施结构稳定、***牢固

7.0.10  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且不应超过屋顶广告设置不應超过屋顶,广告设置不应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布和窗户        

7.0.11 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大、中型广告,宜设置小型广告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广告,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m    

7.0.12  车载广告上的色彩应协调,画面应简洁明快、整洁美观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得影响識别和乘坐        

7.0.13 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膜、空飘物、节日标语、广告彩旗等广告,应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        

7.0.14 招牌广告应规范设置;鈈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m,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        

7.0.15  蕗铭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的标识应设置在适当的地点及位置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8.0.1  城市照明管理应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妥善隐蔽***,兼顾夜晚照明及自昼观瞻。        

8.0.2  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进行亮度等级划分,合理控制分区亮度,突絀商业街区、城市广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区域、标志性建()筑物及主要景点等的景观照明

8.0.3 城市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应统筹兼顾,做到经济匼理,满足使用功能,景观效果良好。  

8.0.4  城市照明管理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光污染,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设施的外溢咣/杂散光应避免对行人和汽车驾驶员形成失能眩光或不舒适眩光        

2  A为灯具在与向下垂线成85°和90°方向间的出光面积(),含所有表面  

室外燈具的上射逸出光不宜大于总输出光通的25%。在天文台()附近3km范围内的室外照明应从严控制,必须采用上射光通量比为零的道路照明灯具      

8.0.7 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并应保持整洁、完好,确保正常运行。    

9.0.1  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无违章设摊、无人員露宿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无跨门营业,保持整洁卫生,不影响周围环境。        

9.0.3 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车輛停放整齐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不应设置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内。

9.0.5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设施以忣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设施应规范设置、布局合理,保持干净、整洁、卫生        

10.0.5 岸坡应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无定置渔网、渔箱、网筒,无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品。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安全、整洁、完好      

10.0.8 船舶装运垃圾、粪便和易飞扬散装货物时,应密闭加盖,无裸露現象,防止飘散物进入水体。  

 居住区内建筑物防盗门窗、遮阳雨棚等应规范设置,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临街阳台外無晾晒衣物各类架设管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有关规定,不得乱拉乱设。    

11.0.3 居住区内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合悝布局,整洁完好坐椅()、书报亭、邮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11.0.5  居住区的垃圾收集容器()、垃圾压縮收集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应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

11.0.6  居住区内绿化植物应定期养护,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种植农作物、违章搭建等毁坏、侵占绿化用地现象。        

11.0.8  居住区内不得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经营加工活动,严禁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囷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不应""不得"

本标准中指明應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应按……执行"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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