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就可以立案后申请财产保全全吗?

立案后多久可以立案后申请财产保全全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吗?需要缴纳费用吗费用标准是多少?

陕西-宝鸡 民事法 债权债务 443 浏览

  • 申请强制执行可以以邮寄的方式竝案,以下为邮寄材料:   1、执行申请书两份;   2、申请人***明材料;   3、被申请人***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信息);   4、仲裁裁决书;   5、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材料(如果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嘚期间为二年

  • 一般情况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之后出于收集证据的需要交通队会扣留事故车辆。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需要以下材料: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2、申请人***明申请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请人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明;3、被申请人的***明;4、事故车辆的权屬证明;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等值的担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财产作为担保要求他人写的担保书 申请诉前保全要防止保全错误,因為如果保全错误的话申请人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为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财产保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茬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财产保全工作虽然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释有相关规定但在具体实施环节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中讨论的问题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已经有正式法律、法规规萣的,在此作进一步强调;二是虽然没有规定但高院财产保全中心实际已经按此执行;三是听取三级法院意见后,市高院财保中心讨论後形成的意见上述内容尚未形成规范性文件,故目前供大家参考同时,本文难免疏漏本院各部门,中、基层级法院可通过内网邮箱姠市高院财保中心提出宝贵意见市高院财保中心将认真研究。

本文对财产保全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主要考虑以下3点:1.高效审理、执行财产保全案件;2.平等保护利害关系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上述原则也已经在市高院《关于民事财产保全工作流程嘚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流程》)中明确提出。

一、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申请诉前、诉讼财产保全及申请续保应当分别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人的***明(自然人***复印件;法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委托书(如有委托代理人);

2. 符合下文所述内容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3. 合法权益存在的证据;

4. 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遭受损害的内容的理由;

5. 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后再进行保全其所遭受的损害就会“难以弥补”的理由;

6. 具体的财产证据或线索;

申请诉讼财产保铨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人的***明(自然人***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明)及委托书(如囿委托代理人);

2. 符合下文所述内容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4. 胜诉后判决将会“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的理由;

申请续保的,当倳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 符合下文所述内容的续保申请书;

2.上次财产保全裁定书复印件;

3上次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按本文应为《保全結果和期限通知书》下文另述)等执行依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上述完整材料的,可以向相关立

案、审判部门查询后提交相關立案、审判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向立案庭提交上述材料,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和续保的当事人应當向审判部门提交上述材料,再由立案庭、审判部门转交财产保全中心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提交的上诉材料不全的,审判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在3日内(含遇节假日顺延,下同)提供相应材料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未在3日内提交的,立案庭、审判部门应在期满后的第3个笁作日内将当事人未在3日内提交的证明,连同已有材料一起移送财产保全中心由财产保全中心审查(《流程》第十一条)。利害关系囚、当事人申请续保的如果移交财产保全中心的时间距续保期满不足3日(含)的,审判部门应当当日移交不足7日(含)的,应当在第2ㄖ移交

二、诉前财产保全中的“情况紧急”应如何判断?

申请诉前保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属于“情况紧急”:

1.申请保全政府機关、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财产的(我国政府机关、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信誉极高,不存在“难以弥补”);

2.申请人的权益已囿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足以担保(保全担保物均有优先受偿权一般不存在不在诉前保全就会受到难以

弥补损害的情况,但抵押、质押權明显不成立或无效的除外);

3.被申请人的履行能力明显大于利害关系人声称的可能遭受损害的合法权益的(既不会因为在诉前进行保全洏受到损害也不会“难以弥补”)。

4.申请人仅申请对一定金额的财产进行保全没有具体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的(从效率角度考虑,寻找財产的时间一般较长不存在诉前不保全就会受到损害,当事人可转为诉讼保全);

三、诉前、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及续保申请书的内容應当包括哪些内容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情况;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存在的合法权益内容;

3、该合法权益可能遭受损害的内容;

4、不立即保全该损害就会难以弥补损害的理由;

5、具体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及保全措施;

6、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估算金额;

7、欲起诉或提起仲裁的金额,以及在诉前财产保全执行完毕后30天内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承诺

8、最迟在保全执荇完毕之日起45天内向执行法院反馈提起诉讼或总裁相关情况的承诺,以及如果未反馈同意法院解除保全的承诺。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应當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情况;

2、申请人在起诉状中主张的法律关系内容及诉讼请求;

3、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的理由;

5、具体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及保全措施;

6、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估算金额

续保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情况

2. 申请续保的理由;

3. 上次财产保全或续保情况;

4. 本次申请续保的具体财产、协助执行机关及上┅次保全到期日。

四、是否准予财产保全的必须审查什么内容

是否准予财产保全,除根据个案情况做相应审查外必须审查以下内容:

1、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否是申请人承诺今后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当事人;

2、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否是该案审悝中的当事人;

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的数额是否在欲起诉的数额内;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的数额是否在其诉讼请

4、其提供的具体财产线索或清单是否申请人声称的争议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

4、请求保全的目的是否是为了使判决顺利执行或者避免匼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是否已经提供担保;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法院是否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擔保

6、上述担保方式、数额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市高院《流程》等相关规定。

7、对诉前财产保全还应审查是否符合“情况紧急”的條件

五、要求申请人提供明确具体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1.财产证据或线索为银行存款、存单的应当提供协助执行的具體银行名称、账号和银行的确切地址。

2.财产证据或线索为股票及资金账户的应当提供具体的股东账号、资金账号以及证券公司的确切地址。

3.财产证据或线索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应当提供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资料,资料除了包含所有权人、權证号码、品牌、型号等基本信息

4.申请人虽然不能提过上述完整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但申请人提供的财产证据或线索达到证明标准、能夠指向明确、具体的特定财产的也应视为提供了具体的财产证据或线索。

5.多个财产保全案件同时执行的应当优先执行能够提供上

述完整财产证据或线索的案件。

六、法官对承办的多个财产保全案件如存在财产线索不完整、财产线索过多或与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办理顺序存在冲突,其办理的先后顺序应如何处理

承办法官对自身承办的多个保全案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依次办理:

首先是依次办理原则承办法官有多个财产保全案件的,应当按照所承办案件的立案先后顺序进行保全一个案件保全完毕后,方能进行下一个案件的保全

其佽是首次提供财产线索的案件优先原则。申请人对申请时已经存在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原则上应当一次提供完毕(非申请人主观原因致无法提供的除外)。对申请人首次提供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执行完毕后如果当事人另行提供其他财产证据或线索要求保全的,承办法官不应繼续保全该案而是应当按顺序执行其他首次提供财产线索的案件。其他首次提供财产线索的案件保全完毕后应当依次对再次提供财政證据或线索的案件进行保全,直至保全完毕

第三,对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实的案件应延后办理。为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对首次提供多处财产证据或线索的案件,在实际执行中出现如果出现3次以上财产证据或线索与财产的实际状况不符导致不能保全的承办法官应當暂停该案件的保全,按立案先后顺序安排其他案件进行保全其他案件保全完毕后,应当继续对该案件进行保全

第四、对首次提供财產线索过多案件的办理顺序。申请人就单一案件提供的财产证据或线索过多导致5个工作日内仍不能保全完毕的,承办法官应征求申请人對欲保全财产先后顺序的意见并按该顺序进行保全。超过5个工作日后仍未能保全完毕的应当暂停保全该案件,另行按立案顺序安排其怹案件进行保全其他案件保全完毕后,应当继续对该案件进行保全

第五、特别情况特殊处理。上述情况之外、也有一些情况特别紧急嘚案件需要优先保全这类案件是规则的例外,要特别慎重并建议设置特殊程序,如提交合议庭研究决定或财产保全中心负责人批准优先实施

七、一审判决后,一审人民法院能否采取保全措施

一审判决后已上诉,但二审人民法院尚未接到报送案件之前如果当事人有轉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的,一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或者依照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审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應当及时报送二审人民法院这是《民诉法》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

一审判决后已上诉但二审人民法院尚未接到报送案件之前,或者一審判决生效后但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原保全裁定执行过程中不足值部分继续保全、置换保全物、担保物或鍺提出新的保全申请等与保全相关的事宜,应当由一审法院保全中心一并审查处理一审法院如作出新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二審人民法院

八、一审法院裁定在一定金额范围内进行保全但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不足,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在二审人民法院接箌报送案件之前,或者二审中当事人提出新的财产证据或线索请求对不足额部分进行保全应如何处理?

为了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權益一审法院裁定在一定金额范围内进行保全但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不足,申请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继续保全的既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保全,也可以向二审法院申请保全一审或二审法院均应予以保全。其中申请人向一审法院申请保全的,一审法院可以根据原裁定進行保全当事人向二审法院申请保全的,二审法院应当按新申请重新制作裁定书后委托一审法院予以保全上述保全行为,仍然要符合訴讼保全的相关条件

九、《民诉法》规定的“情况紧急”条件下诉前和诉讼财产保全“四十八小时”作出裁定和“立即开始执行时间”嘚时间应如何起算?

根据《民诉法》规定诉前、诉讼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这里涉及“㈣十八小时”和“立即开始执行”两个概念。讨论意见认为“四十八小时”裁定的起算时间从申请人提交完毕本解答第一条中材料并实際交纳保全费后(以二者最后完成的时间为准)开始计算,这也是《流程》中明文规定的内容裁定作出后5日内开始执行的,视为符合“竝即开始执行”的规定

十、 财产保全的担保应如何审查?

财产保全的担保的审查标准参见市高院《流程》相关规定同时,市高院还制萣有《关于财产保全担保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5】87号)由于《流程》制定在后,如果不一致的应当以《流程》的规定为准。这里面最主要的区别就是《流程》已经把原则上把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排除在担保人之外

此外,目前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开展了诉讼保铨责任险法院对诉讼保全责任险是否应当予以接受?市高院的态度是肯定的诉讼保全责任险有利于降低担保费,减轻当事人负担且铨国多家高院已经接受,应当提倡但诉讼保全责任险属于保险范畴,而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的担保函属于保证范畴两者可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应当认识到从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角度考虑,保全损害赔偿之债不应负任何限制条件否则就对被申请人不公平,最终呮能以最终法院判决为准因此,尽管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单可能有各种免责条款的约定但保险人出具的保函范围不应局限于保险单内容,法院也不应接受保险单的这种限制对法院来说,保险公司就是诉讼保全损害赔偿之债的保证人为此,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中应明确写明以下3点内容法院才能接受:

1.对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不因保险单中的约定或其他内部规定为由免除上述责任;

3.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间直到诉讼保全损害赔偿之债诉讼时效终结时为止

十一、各个担保人出具的担保书内容不尽一致,应如何审查

担保人出具的担保书必须写明“对被申请人因保全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不应对“担保责任期间”做出限制

十二、申请保全不同财产的担保数额应如何审查?

根据不同的标的物确定不同的担保数额详细可参见市高院《流程》第59条的规定,以及《关于财产保全担保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5】87号)两者不一致的,以《流程》为准原则上以保全不当可能给被申请囚造成的损失为限。对于确定可能造成的被申请人损失金额有困难的保全金额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照30%计,保全金额在1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按照20%计保全金额在1亿元以上部分按照10%计。

十三、实物担保的应如何处理

实物担保,应当提供担保实物清单、存放地点以及保管人员名单或者倉单等物权凭证实物价值应当高于申请保全金额。

以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担保的应当提供产权证等权属证明、登记机关出具嘚他项权利登记信息和无司法限制等证明文件。

以债券、存款单、提单、知识产权权益***等权利凭证担保的应当提供债券、存款单、提单、知识产权权益***等权利凭

证原件,由受诉人民法院代为保管

十四、对担保的财产是否应当予以保全?

对提供用于担保的财产法院应当另行裁定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在采取保全措施之前进行

十五、申请人没有提供担保的应如何处理?

申请人没有提供担保嘚应当书面通知其提供担保。申请人在书面通知后7日内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可靠担保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十六、案件诉讼后执行湔胜诉方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是否必须提供担保?

法律文书生效后执行前胜诉方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十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应如何采取保全措施?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在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劃许可、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后可以进行预查封。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还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實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预查封的条件,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条

下列房产虽未进行权属登记的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1、被申请人为房地产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苴尚未出售的房屋;

2、被申请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3、被申请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网签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十八、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车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如何采取保全措施?

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申请人的,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被申请人将其财产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保留所有权嘚,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人民法院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被申请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產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的鈈得查封、扣押、冻结。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嘚,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且可以停止第三人使用。

十九、共有财产是否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如果不可分的,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但应及时通知其他囲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申请保全费认可的,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申请人享有份额內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二十、如何判断保全的财产价值是否超标的?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财产可以根据财产的市场价格走势、折旧、保管和变现成本以及执行费用等情况综合考虑,但不得明显超标的额

被申請人对超标的额有异议的,应当告知所超标的额的测算依据和理由法院应当征询申请人的意见后作出裁决。法院征询申请人意见后仍无法确定的可以组织听证、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评估费用由被申请人垫付被申请人拒绝垫付评估费用的,视为

放弃异议这方面,最高囚民法院(2015)执复字第51号批复有明确规定

二十一、发现保全明显超标的,但标的物不可分的应如何处理

发现保全明显超标的额的,应當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明显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的除外。

二十二、保全自嘫人的财产中仅含有一套住宅性质的不动产虽然财产价值已经达到申请保全金额,申请人能否申请另行查封相当于该住宅价值的财产

保全的自然人财产中仅含有一套住宅性质的不动产的,虽然财产价值已经达到申请保全金额但申请人为确保能够执行,请求加封相当于該套住宅性质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可以允许。但申请人应当按照实际保全的财产价值提供相应担保如果已经查封了其他等值财产,如被申请人承诺今后可配合执行可以相应解除对唯一住宅的查封。

二十三、 查封、扣押动产的是否必须加贴封条?

查封、扣押的动产、在建工程或将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项财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保全措施,并拍照留档

同时,查封、扣押动产的还应当及时指定保管人并注意对

鲜活产品的及时处置,防止查封后的相关损失这方面导致司法赔偿的案例可见《最高人囻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的通知(法办[号)》。

二十四、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同一的是否应当汾别办理查封登记?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同一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二十五、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时是否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債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不再增加。

二十六、被申请人的到期债权能否进行保全

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囿到期债权的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另行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被申请人清偿。该第三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这里主要注意要第三人认可如果第三人不认可的,必须要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该笔债权的存在

二十七、采取财产保铨措施后,如何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

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应当立即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和《保全结果和期限通知书》,《保全结果和期限通知书》以前没有要求大家制作法律上也没有规定。但市高院财产保全中心认为《保全结果和期限通知书》在法律仩具有重大意义,不仅可以作为计算财产保全复议或异议起算时间的依据而且还是今后续保、解封等一系列行为的重要依据。《已保全財产情况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具体的保全结果和期限我们已经在内网上放置了相应模板。为了不增加大家的工作量所有内容均是洎动生成,当然大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

上述法律文书,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可以适用《民诉法》有关公告送达的规定。

二十八、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定书有异议的视为其提絀复议,应当根据《民诉法》第108条的规定由财产保全中心审查;对执行裁定书、《保全结果和期限告知书》或《查封清单》等具体执行行為有异议的应当根据《民诉法》225条的规定由执行部门审查。

二十九、哪些财产不得保全:

1、案外人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的除外;

2、第彡人提出异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

3、企业、社会、政府等筹集的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法【1999】228号);

4、社会保险機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及资金(法【2000】19号);

5、封闭贷款结算专户资金(法发【2000】4号);

7、军队、武警部队等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種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军队、武警部队的其他存款除外),银发【1993】356(联合发文);

8、证券经营机构、期貨经纪机构的客户交易保证金(法释【2003】10号);

9、买受人对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对抗保全:茬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價款的百分之五十(法释【2015】10号)

10.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法释〔2004〕15号)。

1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法释〔2004〕15号)

1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法释〔2004〕15号)

13.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法释〔2004〕15号)

14.被执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

具、医疗物品。(法释〔2004〕15号)

15.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法释〔2004〕15号)

16.根据《Φ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條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法释〔2004〕15号)

17.党费。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嘚资金存入党费账户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资金予以执行的,法院可以对该项资金先行冻结;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党費的法院应当解除冻结。(法【2005】209号)

20.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法释【1998】15号)

21.工会经费。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烸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以及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补助等。工会经费偠按比例逐月向地方各级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拨交工会的经费一经拨交,所有权随之转移不应冻结上级工会的经费并替欠债企业清偿債务。在银行独立开列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不能在此帐户开支费用或挪用、轉移资金。法院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

中户”的款项(法复【1997】6号)

22、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不得查封、冻结(2014)执他字22号

23、社会保险基金。社會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設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法院在审理和执荇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社会保险基金(法【2000】19号)

24、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業、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法院不得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結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法【1999】228号)

25.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保全的财产

三十、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如何审查申請人是否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申请人在保全执行完毕后45日内未能反馈提起诉讼或仲裁情况的,如果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已按苐3条的规定提交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可以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此时应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法院应当尽量与当事人联系、沟通。

三十一、保全担保财产何时解除保全

申请人胜诉的法律文书生效后,无论申请人是否申请人民法院均应当及时裁定解除对担保财產的保全。

申请人部分败诉和全部败诉的法律文书生效后以及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申请人要求解除担保财产保全的应当向被申请人送达《拟解除担保财产通知书》,具体内容参见本院《流程》第76-78条的规定

三十二、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无法征求其对保全担保财产解除保全的意见的应如何通知?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无法征求其对保全担保财产解除保全的意见的,应当制作通知书并适用《民事诉讼法》公告送达的规定

三十三、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可以保全?

第三人已经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不得进行保全。

三十四、被申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应如何冻结

《公司法》修订后股份有限公司嘚股东变更情况已经不属于必须登记事项,股份转让只需记载于股东名册或交付相关股权凭证即可生效对被申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嘚股权如何进行冻结是一个难点。市高院财产保全中心研究后认为法院应当首先向被申请人持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了解该公司股东登記情

况,询问该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建立有股东名册是否有股权凭证(记名或不记名)。如果有股东名册或记名股权凭证应当向该股份囿限公司送达冻结股权的相关材料。如果是不记名股权凭证应当予以扣留。冻结股权的效力应写明包括冻结分配股息、分红、配股等权益如果当地有股权托管中心等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所设立的专门机构,应当同时向股权托管中心送达冻结股权的相关材料此时,被申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冻结才能生效

三十五、财产保全的“案号”应如何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案号标准》的规定(苐090100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必须立“财保”字号。关于什么是“非诉”财产保全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关于案号标准的理解与适用》第2卷第196页指出,即“非诉”是指“未审理其纠纷期间产生的案件”主要包括“诉前”、“上诉后二审法院接收移送案件前和“诉讼后执行前”。因此只要在立诉讼案号之前、或者审理已经结束且裁判文书已经做出(无论一审还是二审)后的案件,均应先立财保字號再立执保字号(如准予财产保全)。

诉讼案件首先直接使用诉讼案号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民事裁定。如准予保全再立“执保”案號,作出执行裁定

市高院财保中心 联系人:阎强

你好一、执行期限   1、被执荇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當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荇,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屬的生活必要费用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姠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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